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祁文燕

本案书记员张琼月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向法庭举证

法庭辩论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3月5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拆迁未得补助费 租赁人告房东”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46: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北京雅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文龙、沙艳岗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48:18]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一庭法官祁广燕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民一庭书记员张琼月。
    [08:50:25]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称,2004年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大兴区旧宫镇粮种场2200平方米厂库租给原告经营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并约定租赁期间如遇拆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多次装修并添附了部分房屋。2009年,第二被告以配合拆迁为由书面通知要求原告立刻腾退房屋场地,但却拒绝给付原告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为此,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要求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但两被告均表示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在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08:50:54]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8:51:1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8:56:43]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08:58:23]
  • [原告]:
    北京雅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十里河街南口。
    法定代表人,齐伟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胜,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大伟,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赵文龙,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北里。
    [ 被告]:
    沙艳岗,男,1971年8月出生,回族,山东省冠县人,农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
    以上两个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北京市赵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个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玲,北京市赵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1:2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1、2被告]:
    没有
    [09:02:0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北京雅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文龙、沙艳岗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祁广燕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琼月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09:02:33]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03:14]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09:03:48]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政府和第一被告赵文龙签署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项下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中的1155000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11550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05:19]
  • [原告]:
    事实及理由,2004年9月7日原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粮种场2200平方米的场库租给原告经营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并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如遇拆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生效后,原告不支付了相应的租金,第二被告交付了场库供原告生活经营使用至今。承租期间原告对房屋进行了多次装修,并添附了部分房屋。2009年5月10日,第二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原告立即腾退所租房屋场地,理由是配合拆迁,但拒绝给付原告应得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拆迁补助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协议中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款、搬家补助款等款项应归原告所有。事后经查,该租赁房屋(场库)系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有,且在本次拆迁中,被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列为出租房屋的共同产权人。第一被告和大兴区旧宫镇政府针对原告租赁的土地已经签署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且第一被告已经将该补偿款领走。为此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但两被告拒不给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到法院,请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05:33]
  • [审判员]:
    原告解释一下诉讼请求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
    按照每平米500元计算的,一共是2200平米,搬迁补助费是按25元每平米计算的,一共是2200平方米。
    [09:05:56]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09:06:27]
  • [1、2被]:
    对方所说的签定协议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之后双方签订了第二个租赁协议。原告所说的多次装修与事实不符。没有进行任何的装修。原告所说两个被告是共有人,这个是错误的,实际是2被从1被手中租赁了土地。原告起诉两个被告主体不合适,实际是拆迁部门没有对原告进行补偿,并不是两个被告没有进行补偿,是诉讼主体不合适。如果起诉两个被告应该是租赁合同的案由,案由是错误的。原告起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属于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都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不符合拆迁文件,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搬迁补助费同意按照1100平方米,每平米25元进行补偿。
    [09:07:4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1.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双方自愿签定协议,原告从2004年10月起就开始承租2200平方米的场库,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三项对如遇到拆迁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证据还说明了原告是经营使用租赁地。
    [09:12:12]
  • [原告]:
    2.搬迁通知,2009年5月10日,2被告发给原告的,证明被告认可原告作为承租人和实际经营人的身份。
    3.完税证明,证明原告代2被告缴税的情况,进一步证明了原告使用承租房屋的事实,纳税人写的是2被告,说明了2被告是争议产权人之一。
    4.委托书,是1被告委托办理拆迁事宜的委托,其中包括了签定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
    5.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是1被告和旧宫镇政府达成的,证明1被告和拆迁人达成了货币补偿协议,其中包括应该由原告取得的停业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6.停产停业面积示意图,证明了我方的实际占用面积不少于一半。
    证据4、5、6是由上个案件中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
    [09:14:2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09:15:51]
  • [1、2被告]: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协议在2004年9月7日确实签订了,但该协议2006年10月10日已经终止了,我们认为原告以此证明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09:19:59]
  • [1、2被告]:
    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是2被告给原告的。
    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2被告将房屋租赁给原告是事实,这个也说明了第二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证据4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
    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该协议虽然约定了停业补偿,但并没有说明停业补助损失是给原告的。
    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没有说明所补偿的面积是给予原告进行补偿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证明的内容。这个图从1到14是1被告租赁的总图,这个图中涉及到几方单位,其中服装厂、2被告从1被告手中承租的部分,2被告将这部分承租给原告1100平米的场库,其他的承租给一个开关厂,原告把自己承租的场库自用了一部分,又把剩余的部分承租给其他两户,一个是舞蹈班,另一个我们不清楚,实际原告自用不到1100平米。我们认为原告的意见只是一种推定,没有事实依据。
    [09:21:47]
  • [审判员]: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调取了上个案件的相关证据,被告看一下发表意见。
    [ 1、2被告]:
    对证据4到6认可,没有异议。
    [09:24:4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 1、2被告]:
    证据1,房屋租赁协议书,2004年签订的,只能证明当时租赁的是2200平米。
    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书,是2被告和原告2006年10月10日签订的,证明租赁的场库面积是1100平米,这个跟原告提供的完税凭证是相符的。
    证据3,租赁协议,1被告和农业服务中心签订的,证明农业服务中心租赁给1被告的土地面积,也说明了原告提交的图就是一个总图。
    证据4,租赁协议,是2被告和1被告签订,证明1被告租赁给2被告土地。
    证据5,货币补偿协议,这个是原告提交过的,证明政府是对1被告的8.9亩土地支付的拆迁款,有一部分不符合补偿条件,这个就是原告主张的。
    证据6,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证明原告是不符合该方案中第13条规定,政府未对其进行补偿。
    证据7,工商查询信息,证明原告单位数年来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朝阳区。
    证据8,营业执照,是网上调取的,证明原告的法人因不能取得补偿款,由让其妻子注册公司所要补偿。
    证据9,营业执照和收条,这个是从工商局和网上调取的,证明开关厂是符合补偿条件的,其领取了补偿款的事实。
    [09:29:36]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不认可,这个是原始的,是真实有效的。
    证据2确实是签过,但不是为了履行合同签的,是为了避税,所以改签了合同。我们庭后也会提交证据证明。对该证据不认可。
    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是我方申请调取的,对证明内容租赁8.9亩土地没有异议。
    证据4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这个跟现有的表现事实是相矛盾的,是被告自己做的东西。
    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的代理显然是混淆视听了。
    [09:36:31]
  • [原告]:
    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个方案不是规范性、行政性的法律文件,是旧宫镇人民政府以拆迁人的名义发布的,这个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这个文件不是立法性、行政性的文件,只是民事主体单方性的。退一步讲,是政府发布的,也超出了87号令的范围,也应该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审理案件,这种文件只能作为参考,是不能适用的。用这个证明文件证明不应该把补偿费发给原告是一个逻辑错误,现在这个补偿费已经发了,只是应该发给谁的问题,应该是发给原告。
    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不认可。我方的注册地确实是在朝阳,但不妨碍经营地在租赁地,租赁地作为实际经营地是没有问题的,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证据8跟本案没有关系,证明内容不认可。
    证据9真实性不认可,1、2被取得补助费应该是给原告的,对证明内容不认可。法院通过我方申请,调取拆迁材料,他们之前就已经作假了。
    [09:40:2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 原告]:
    现在没有,我们庭后补充。
    [ 1、2被告]:
    没有。
    [09:42:55]
  • [审判员]:
    1、2被在庭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调取相关的拆迁文件,在上个案件中已经调取了相关案件,本院不再进行调取。经本院跟拆迁办联系,制作了联系笔录,现向你们双方宣读笔录,双方听一下发表意见。
    [ 原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如果根据该笔录支付拆迁补偿的话,我们应该得到停产停业补助费,我们的经营期限超过一年。对该笔录认可。
    [ 1、2被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没有异议。根据这个笔录,应该是原告的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如果转到租赁地的话,经营时间没有超过一年。我们认为这个笔录是符合拆迁实施方案第13条规定的。
    [09:47:06]
  • [审判员]: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双方如有新的证据,在7日内提交法院,逾期不提交,法院将依照现有证据进行裁决。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8:02]
  • [原告]:
    原告应该享有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所有权,1被和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了原告应得的补偿,这个协议是合法的,只有被拆迁人才能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从被告与拆迁人合法达成的拆迁协议起,原告租赁的场库所对应的补偿合法的所有权便产生了,现在这个补偿应该归谁所有,双方产生了争议。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这个补偿应该是给实际经营人的,原告是确定无疑的实际经营人,所以这个补偿应该确定归原告所有。双方合同约定了2200平方米应该是指经营场所面积,对方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证据,证明我们已经把租赁面积改为1100平米,这点我们会出示证据予以反驳。当时是2被建房没有钱了,是我们盖起来的。我们经营了多年,知道占地面积已经达到了3000多平米,从示意图也可以合理推断,原告的占地面积至少在3000平方米以上,我方提出的2200平方米只是经营用房的面积。原告是合法的合同主体,因此在发生了纠纷之后,作为原告起诉是没有问题的。对方认为应该以拆迁人为被告,我认为是错误的,既然这个钱已经发放到两个被告手里,被告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偿还给原告,这个诉讼主体是没有错误的。
    [09:55:2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6:18]
  • [1、2被]:
    我方的意见在答辩状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做以下补充:原告主张的停产停业补助损失,原告应该就这项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完全按照推定。是否是经营行为,是否够赔偿损失的条件,应该由政府界定的文件来界定,原告的自己界定行为是无效的。原告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停业补助损失的条件,应该由有关部门界定,如果有异议的话应该另行解决。作为拆迁人是否将原告的损失给了被告,被告领取的补偿款里是否有原告的份额,经法庭调查,被告取得的补偿款里是没有原告主张的份额的。综上,原告要求的停业损失补偿款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项请求。关于拆迁补助费坚持我们答辩时的意见。
    [09:56:2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10:05:14]
  • [原告]:
    有,补偿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把钱给谁,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包括原告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补偿给实际经营人,也就是原告。被告所说原告损失界定的问题,现有证据已经明确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协议已经证明了原告租用土地是为了生活经营,所以原告的经营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被告认为我们是推定营业面积,这个不是推定,是依据协议来的,经营面积2200平米是肯定的,不是推定。租赁地就是经营用房,我们确实是经营了,我们是一个企业,我们是搞自行车批发的,这里是主要的经营场所。对方说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应由我方领取,在停产停业损失已经发放的前提条件下,就应该发给实际经营人,被告的主张是说不通的。
    [10:05:29]
  • [1、2被告]:
    关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是否是经营行为,两个被告作为出租人也愿意协助原告领取补偿款,但双方已经产生了异议,是否构成停业补偿的条件,是由拆迁人来界定的,如果构成了停业补偿,发放了停业补偿,两个被告会把补偿给原告,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停业补偿的诉讼请求。
    [10:05:54]
  • [审判员]:
    双方发表最后一轮辩论意见。
    [ 原告]:
    旧宫镇政府的文件,我们认为不是立法性的文件,这个是以拆迁人发布的,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单方行为,不是行政性文件,即使是行政性文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这个钱实际已经发放了就应该发放给实际经营人。被告说停业补偿应该找拆迁人要求,我方不同意,关于停业损失已经支付给了被告,补偿协议里也没有说停业损失是给开关厂和服装厂的,被告应该按照实际停业损失支付给实际经营人。被告让我们找拆迁人是没有依据的。
    [10:06:49]
  • [1、2被告]:
    没有新的意见。
    [10:08:3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1、2被告]:
    不同意。
    [10:09: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驳回第二项请求中要求停产停业补助费的请求,关于搬迁补助费同意按照1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平米25元支付。
    [ 审判员]:
    休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10:10:4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1:0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