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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8:53:11]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本欲起诉索要货款 反被索赔30万经济损失",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杭州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杭州公司向商贸公司销售塑料桶,货到15天内付款;且杭州公司在2008年为支持被告开拓市场借给对方10万元现金。现杭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合同欠款15万余元。
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辩称:其库存原告不合格塑料桶足以抵偿原告货款,且2008年原告给付的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为支持市场发展和质量保证支付的货款;并反诉要求杭州公司赔偿因供货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37万余元。[08:54:26]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民二庭审判员张金星独任审判。[08:55:05]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8:55:23]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8:56:58]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8:57:09]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审理原告杭州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08:58:59]
- [原告方]:原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傅某,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杭州某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张殿臣,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00:41]
- [被告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09:02:02]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09:02:33]
- [审判员]: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 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诉讼。[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金星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章晓卉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原告方申请回避吗?[ 原告方]: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申请回避吗?[ 被告方]:不申请回避。[09:03:22]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2.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3.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4.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09:04:38]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方]:原、被告分别于2007年6月11日,2008年1月23日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塑料桶、瓶,货到后15天内付款,且在每年1月28日前结清上年货款。但原告于2008年为支持被告市场发展借给被告10万元现款及被告2008年所欠货款149275元,除去退回破桶款93650元,剩余155625元欠款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欠款1556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06:0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情况及其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方]:我们认为原告的陈述逻辑混乱,我们认为需要原告再次陈述一下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09:13:10]
- [审判员]:原告再陈述一下。[ 原告方]:到2008年7月4日被告累计拖欠我公司货款21万余元,后双方协商货款降低至20万余元,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其中的10万元写为支持销售的质量保证金,实际上是为了拖延付款。之后被告偿还了10万元,剩余10万元未付,之后我公司为被告提供货物149275元,被告未给付货款,故被告共欠我公司货款249275元,除去退回破桶款93650元,剩余155625元欠款未付。[09:13:39]
- [审判员]:被告听清了吗?[ 被告方]:听清了。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为支持被告市场发展给被告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该款系双方签订合同时,为支持市场发展和质量保证,支持货款10万元。该款系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所约定,并不存在借的问题。原告以借款为由索要该款,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不同意偿还。所谓拖欠货款55625元,我公司并不存在拖欠货款的问题。现我公司库存原告不合格的PC桶足以抵偿原告之货款。二、由于原告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及商誉损失,故我公司提起反诉。[09:14:09]
- [审判员]:补充协议是何时达成的?[ 被告方]:这是2008年7月4日协议的补充协议,是作为市场发展和质量保证,所以原告将我们需要给付的货款中的1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以及开拓市场的铺垫,原告所以这10万元是不应当退给原告的。[ 审判员]:现在不合格的水桶还有多少?[ 被告方]:2168只水桶,价值48785元。[ 审判员]:你们还欠原告货款多少钱?[ 被告方]:还欠55625元减去48785元就是我们尚欠的货款,我们同意给付。[09:14: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陈述反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被告方]:反诉原告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后,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7年6月11日签订购销合同,2008年1月23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15万只净水桶,每只单价22元,可销售商品总值300万到500万;反诉原告在一年内销货15万只,返利每只0.35元,销货20万只,返利每只0.5元,以发货单为准。但反诉被告仅发送给反诉原告净水桶71140只,价值1582785元,反诉原告已付款130万。特别是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退回破净水桶7439只,其中进口料1344只,国产料6095只,价值169706元。扣除反诉原告垫付运费8182.5元,反诉原告已付给反诉被告1477888.5元。现反诉原告尚有库存不合格净水桶2168只,价值48785元。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库房租金电费87224元,应由反诉被告承担;二、切割不合格净水桶人工费15840元;三、切割不合格净水桶用电锯、锯片、打包带、打包扣838元;四、返还给反诉被告不合格净水桶运费700元;五、销售应得返利奖金71140只×0.5元=35570元;六、反诉被告应赔偿模具费1.7万元;七、 合同违约造成反诉原告可得利益损失80000只×2.5元=20万元;八、由于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反诉原告的商标不能继续使用,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的商标及商誉损失10万元。以上共计378670.4元。我方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378670.4元;2.由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09:18:30]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进行答辩。[ 原告方]:请求法院全部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一、对于商标是反诉人自己提供带有该商标的模具向我公司订做水桶,并非我公司使用被告提供商标的水桶,是我公司依据被告模具要求为被告订做后,由我公司销售给被告,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使用被告商标之事,因此不存在商标使用费及商誉损失费的问题。对其他订做单位,我公司同样是在需方提供要求制作的模具样式后,按需方要求给其订做相应模式的水桶然后再销售给需方,并按销售数量确定价格及返利。二、对提供水桶数量及返利问题。未提供15万只水桶是因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我公司当然不能再继续供货。这是被告违约在先,首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返利问题,因被告根本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数量,故不存在返利的问题,并且反诉人还应承担未达到销售数量的违约责任。三、对于汇款问题,一方面无正式发票收据,无法证明被告向我公司汇款、付款。另一方面,现被告所欠我公司货款是在去除已付货款后,尚欠的货款,与之前所付货款无关。四、对所剩不合格水桶问题,是在双方清点所有不合格桶,并总共作价93650元之后,作价明细是被告自己制作的,被告上次开庭时已经自认明细系自行制作,且依据合同约定超过一年的不存在退换不合格水桶问题。因此对于不合格水桶已全部作价,并且已从被告所欠我公司全部款项249275元中扣除93650元,故不应重复计算不合格水桶的价值。五、对于被告的其他主张,我公司认为与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09:24:25]
- [审判员]:一年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方]:2008年7月4日是原告向被告最后一次送桶,至今已经超出一年的时间,退回坏水桶的时间应当在2009年7月4日之前退桶,所以原告不应当再给被告调换坏水桶。[ 审判员]:合同期限是什么时候?[ 原告方]:合同期限到2009年1月22日,由于被告没有按时给付货款,所以2008年7月4日我公司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09:24:55]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09:25:31]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方]:出示证据一、签订于2007年6月11日的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PC桶,证明我方与对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第7条约定的是,款到发货的付款方式。出示证据二,签订于2008年1月23日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9条约定的是,原告公司发货10天后被告付款。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约定了退桶时间为一年之内,且2008年1月23日的买卖合同第13条约定了对返利的要求。出示证据三、2008年7月4日杭州某公司的送货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9275元。出示证据四、2008年7月4日为以杭州某公司抬头的“补充协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某签署。内容是“今收到杭州某公司为支持市场发展和质量保证,支持货款10万元整。年底结清。”出示证据五、我方起诉书上承认的对质量不合格的桶的退货登记。签订于2008年11月19日,证明能从149275元欠款中减去了93650元质量不合格桶的金额。[09:28:25]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方]: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这些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第一,两份合同都明确写了净水瓶牌号商标是某商标,所以原告所称的未使用我方商标的陈述不属实。第二,这个买卖合同上写的原告应该供货的数量是15万只,但原告方没有做到。对证据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补充协议不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只是赊销,不会存在补充协议。打条证明的是对方赠与我方10万元。关于送货单,从证据上看是吴某签字的送货单,只能认为是对当天送货的结算。我方在当天就在工商银行给对方存了10万元,收款人是丁某华,也就是原告公司老板的妻子。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把93650元推给了我方。[09:30:21]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无证据?[ 原告方]:没有了。[09:31:2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方]: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反诉原告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证明吴某通过北京某公司申请了某商标。证据二、北京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说明他们是合法单位。证据三、相关单位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吴某已经申请了某商标的注册。证据四、相关单位的《注册商标证》。以上四项证据可以证明反诉被告杭州某公司在净水桶上使用的某注册商标是反诉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第一组证据证明对方使用了我方的商标,在其生产的塑料桶上使用了我方的商标。[09:34:10]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真实情况是,被告自己提供带有某商标的模具,向我方定做水桶,根本不存在我方使用他们的商标的情况,我们与对方只是加工关系。我们也生产其他单位的桶。[09:35:27]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第二组证据。证据五、2007年6月1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杭州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据六、2008年1月23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杭州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据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订货通知单》。证据五和证据六可以证明对方和我方在两份合同中均使用了我方拥有的某注册商标;尤其是《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在一个年度内反诉被告至少提供15万只净水桶及返利。证据七可以证明对方公司不能按期提供净水桶,我方不得不发出催货通知书,并明确通知对方“如产品有质量问题,本公司将原车退回或检验后不合格产品退回,供方必须承担因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09:36:51]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证据五和证据六这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其证 明目的有异议。我方没有收到订货通知,不认可证据七,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我方供货没有达到数量的原因是因为对方没有按期付款。[09:37:15]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第三组证据,证据八、杭州某制桶厂《送货单》11张以及证据说明,证明自2008年1月25日至2008年7月4日反诉被告杭州某公司供给我方71140只桶,价值1582785元;也证明对方没有送货15万只,违约在先。[ 审判员]:被告,你方陈述的水桶总值与你方提交的证据八的说明不符。[ 被告方]:是我们计算错误。[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真实性无异议。[09:38:31]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第四组证据。证据九、某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1张、另一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1张,付款97万元,证明2008年2月4日至2008年7月4日之间我方通过银行卡向原告支付的货款。证据十、某银行《电汇凭证》回单4张,汇款33万元,。证据九和十证明我方共向对方汇款130万元。[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方仍然欠货款[09:53:44]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李庆平]:第五组证据。证据十一、对方发给我方的破桶照片一张,证明对方发给我方的净水桶的破损情况,而且我们今天也带来了不合格的水桶。[ 审判员]:被告,这是什么商标的桶?[ 被告方]:是某商标的水桶,由客户退回来的,是我把水桶截成两半的,这是我们卖给客户后,客户使用了没多久水桶就破了。[ 审判员]:原告,这是你们给被告供的桶吗?[ 原告方]:这是我们制作的水桶,但是不知道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造成的。[ 被告方]:这个水桶可以看一下,这个水桶轻轻一按就非常软,有砂眼,很容易破损。[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该证据不能证明水桶破损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造成的,而且破损的水桶是可以换的。[09:55:00]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第六组证据,证据十二、我方退给对方破损的净水桶的退货凭证4份,证明我方退给他们破净水桶7439只,价值169706元,并非原告所称的93650元。[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证据上只有对方单位的一方签章确认,我方不能认可。[09:55:41]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部分]:第七组证据,证据十三、2008年6月1日丁某华用传真传给我公司的对账单,可以证明原告确认使用了某相块(制作水桶模具)价值2000元,另一模具15000元以及本案的部分事实。但因为该对账单系原告的单方结算,我方对部分数额尚有争议。我们证明原告发货数量、收货款数量以及收到退回坏桶数量。[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模具钱都是应当由被告自己承担,现在某模具还在,另一模具已经由被告拿走了。[ 审判员]:被告,某模具你们拿走了吗?[ 被告方]:由厂家拿走了。[10:04:55]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第八组证据。证据十四、2007年6月29日我公司与北京某饮料厂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证据十五、2007年12月16日我公司与北京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证据十六、2007年11月29日我公司与北京某时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证据十七、2007年12月28日我公司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以上证据证明我公司已同北京某饮料厂等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但因杭州某公司没有按质按量向我方提供净水桶,给我公司造成了可得利益和商誉的重大损失。[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10:06:26]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第九组证据。证据十八、被告退给原告的破桶的部分运费的收据5张,证明我公司退给杭州某公司的破桶运费合计700元。[ 审判员]:700元是如何计算的?[ 被告方]:我公司到退货地点每次运费100元,我公司退了七次,所以是700元。[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10:07:50]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第十组证据。证据十九、2007年5月8日我公司与北京某仓储物资服务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据二十、收据9张,为我公司付给北京某仓储物资服务中心房屋电费共计87224元。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因反诉被告杭州某公司不合格产品超过了10%,应由其承担我方上述费用87224元。[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我们不予认可。[10:08:33]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第十一组证据。证据二十一、支出费用说明3张以及收据9张,证明我公司因返回杭州某公司破桶所花费的费用,这都是因为他们供货质量不合格给我方造成了损失,包括切割、打包破桶等。[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被告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单据和相关证据,所以我们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提供吗?[ 被告方]:没有了。[10:15:47]
- [审判员]:本案诉讼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不合格水桶进行了现场勘察,现在宣读勘察记录。经过现场清点,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库房内存放原告不合格水桶为2168只予以确认,价值为48398元。原告陈述这些并非是有质量问题,而是因为种种原因破了,而且都超过了一年退换期。被告陈述这些都是客户一年之内陆续退回的,只是被告没有及时退回给原告。对现场勘察记录双方有异议吗?[ 原告方]:没有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对于这些桶是一年之内客户退还给被告的你们有异议吗?[ 原告方]:没有异议。[10:20:49]
- [审判员]: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原告,针对2007年的购销合同,被告有拖欠货款行为吗?[ 原告方]:2007年欠款35820元未结,这实际上是欠款,而不是原告所写的铺底款,被告一直没有给付。[ 审判员]:原告,你们陈述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这笔欠款吗?[ 原告方]:包括了,被告给付了10万,还欠10万元。[10:21:51]
- [审判员]:经过法院现场勘察对于留存被告处的水桶你们同意退还吗?[ 原告方]:我们不同意退还,因为已经超过了一年。[ 审判员]:双方对退货运费由谁负担有约定吗?[ 原告方]:双方口头约定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10:24:15]
- [审判员]:如果这批桶最终要退还给你公司,退货运费由谁承担?[ 原告方]:应当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双方签订的两个合同履行期限有重合,你们2008年履行的是哪个合同?[ 原告方]:履行的是2008年签订的合同。[ 审判员]:某模具你们什么意见?[ 原告方]:该航天模具由被告自行取回,这也是行业惯例。[10:26:21]
- [审判员]:2007年你们拖欠过原告的货款吗?[ 被告方]:这不是拖欠的货款,而是铺底款,后来就按照2008年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了。[ 审判员]:被告,如果你们退回不合格水桶,运费是多少?[ 被告方]:从我公司到转运站运费就有几百元。[ 审判员]:双方约定过退货运费由谁负担吗?[ 被告方]:有约定由原告承担。[10:27:38]
- [审判员]:被告,对于模具你们什么意见?[ 被告方]:模具不同意拿回来,因为如果我拿回模具不起任何作用,这个模具只有在被告的机器上才能使用。[ 审判员]:原告,2007年的合同是某制品厂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而2008年的合同是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某制品厂与某公司是什么关系?[ 原告方]:我公司名称变更过,制品厂原来是个体工商户,后来变成了私营有限公司。[10:30:47]
- [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被告方]:没有。[10:32:0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通过法庭调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是谁,违约责任为哪方,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数额是多少?被告能否退还原告尚存的水桶?被告反诉请求原告给予赔偿是否成立?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阐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不得出现对对方当事人有人身攻击、侮辱等词语。当事人对法庭指出的焦点是否同意?[ 原告方]:同意。[ 被告方]:同意。[10:33:10]
- [审判员]:双方在辩论中,应围绕争议的焦点、依据证据、法律规定阐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不得出现对对方当事人有人身攻击、侮辱等词语。首先由原告方发言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方]:我们的辩论意见与答辩意见及反诉意见相同。一、被告欠我公司155625元货款未付,这是被告从2008年7月4日至2008年11月19日累计所欠货款,被告应当给付。二、被告销售数额没有达到约定的销售数量,因此原告不会给被告返利,并且被告应承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销售数量的违约责任。而且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收到货物后15天之内给付货款的要求,所以原告才中止向被告供货。三、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一年之内将坏桶退回原告处,是被告违约在先,而且原告不应当再为被告调换坏水桶。四、被告陈述的原告使用某商标的事实与现实不符,原告只是依照被告的模具为被告加工水桶,并不是原告使用该商标对被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五、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由于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票据及有效证明,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六、关于退还不合格水桶的运费,按照行业惯例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且双方口头约定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综上我方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40:35]
- [审判员]: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方]:一、根据原告的举证,证明不了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155625元,因为从被告举证的证据来看,原告只强调了原告向我公司提供的一次货物,经我们计算我们尚欠1万余元货款未付,我们同意给付。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原告强调从2008年1月23日起一年内调换坏桶,我们认为这是违法的,水桶有质量问题,生产厂家就应当永远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所以这一条款违背了国家强制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的,所以这批水桶应当退回给原告,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合。三、关于反诉,根据相关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告至少退还给原告10%的不合格产品,所以可以证明由于原告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相关损失都应当由原告承担。四、关于商誉和商标,商誉和商标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宝贵资产,商誉和商标的损失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由于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以才导致我方发生了种种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10:44:42]
- [审判员]:第一轮辩论结束。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原告有无补充的、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我们认为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我们不同意给付。[ 审判员]:被告有无补充的、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方]:关于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就是没有发生,如果原告产品合格我们的可得利益唾手可得,所以法律规定由于原告的问题导致我方损失了可得利益,我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10:46:1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方]: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我们的反诉请求。[10:47:28]
- [审判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此案没有调解基础,合议庭将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人陈述及案件事实进行合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择日宣判。庭审记录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阅读也可以在休庭后5日内阅读并签字,现在休庭。[10:47:3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48:33]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4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