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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毕辉,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09:14:21]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深夜盗窃同屋好友 伪造现场想脱身”,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夏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夏某和被害人赵某夫妇合租房屋。夏某和赵某关系要好,吃、穿、住、行,包括信用卡都一起使用。据指控,2010年1月5日晚,赵某和丈夫回房后将挎包落在客厅。夏某在自己房间上网到深夜,于凌晨2:00去洗手间时看到赵某挎包拉链没有拉上,隐隐约约还能看到里面棕色的钱包,夏某迅速将钱包拿走,并将防盗门内侧铁链取下,制造他人入室盗窃之假象,同时用抹布轻轻地将地面上的脚印拭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09:17:10]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担任审判员。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18:16]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20:45]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22:1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2:3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22:54]
- [审判员]:提被告人夏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23:21]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 夏某]:夏某,女,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09:25:59]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时间?[ 夏某]: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判员]:这次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被逮捕?[ 夏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夏某]: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起诉书副本?[ 夏某]:2010年2月26日。[09:29:2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利。其中申请回避权即指: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夏某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夏某]:听清了。不申请。[09:30:09]
- [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夏青是否听清楚?[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宣读京门检刑诉(2010)第19号起诉书,2010年1月6日2时许,被告人夏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趁合租房住户赵某回卧室睡觉之机将赵某放在客厅电视桌上的挎包内的钱包窃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461.1元,工行卡一张。相关单位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夏某]:一致。[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吗?[ 夏某]:没有。[09:38:33]
-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夏某]: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夏某]:我知道。[09:39:19]
- [审判员]:(坐下)被告人夏某,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补充陈述?[ 夏某]: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下面本庭向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夏某]: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你与被害人赵某是什么关系?[ 夏某]:我们是好朋友,2001年我们在一起工作认识的,到现在已经有六七年了。[ 审判员]:你们关系怎么样?[ 夏某]:我们非常好,我们一直住在一起。[ 审判员]:你们之间有矛盾吗?[ 夏某]:没有。[09:40:15]
- [审判员]:就经济债务纠纷吗?[ 夏某]:没有。[ 审判员]:你在什么地方盗窃的它的钱包的?[ 夏某]:2010年1月6日凌晨2点多,在我们合租的房子里我拿的她的钱包。[ 审判员]:你盗窃的钱包中有什么东西?[ 夏某]:现金和银行卡。[ 审判员]:有多少现金?[ 夏某]:三千多。[ 审判员]:有什么样的银行卡?[ 夏某]:有一张工商银行的卡,有一张交通银行的卡。[09:41:58]
- [审判员]:交通银行的卡是谁的?[ 夏某]:是我的,那张信用卡我是给她用的。[ 审判员]:你把盗窃的过程讲一下。[ 夏某]:我看见她的书包放在客厅桌子上,钱包在外面露出来了,我把钱包拿出来了。[ 审判员]:当时你把钱包里的钱拿出来了吗?[ 夏某]:第二天早上她打电话报警说情况,我就把她的钱包藏起来了。[ 审判员]:后来怎么处理得?[ 夏某]:警察来了后把我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换衣服的时候把钱包里的现金拿出来了。[09:42:34]
- [审判员]:后来钱哪儿去了?[ 夏某]:我把钱交给派出所了。我本来想把钱交给赵某的。[ 审判员]:钱包哪儿去了?[ 夏某]:在我屋子里面的衣柜底下,后来就交给民警了。[ 审判员]:你盗窃完后还作过其他的事情吗?[ 夏某]:没有。[ 审判员]:在赵某去派出所后你在干什么?[ 夏某]:因为之前下雪,她回来后把地上踩的都是脚印,他们回去后,我就把地擦了。[ 审判员]:你擦地的目的是什么?[ 夏某]:就是因为地太脏。[09:43:17]
- [审判员]:你为什么要盗窃赵某的钱包?[ 夏某]:就是需要要钱,我一时冲动就把她的钱包拿走了。[ 审判员]:你的经济来源是什么?[ 夏某]:就是自己上班挣钱。[ 审判员]:2002年你曾因盗窃罪被某法院判处过刑罚,当时的罚金你交纳了吗?[ 夏某]:没有。[ 审判员]:现在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夏某]:我知道我这样作不对,我给家庭造成了伤害。[ 审判员]:你跟被害人赵某的关系非常好,为什么当初要想偷她的东西,你想过偷了她的钱包怎么去面对她吗?[ 夏某]:这个我没有想。[09:44:11]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宣读害人赵某的陈述(内容略),被告人夏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 审判员]:宣读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内容略),被告人夏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 审判员]: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略),被告人夏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 审判员]:出示现场照片(内容略)。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楚了吗?[ 夏某]:看清楚了。[09:48:30]
- [审判员]:照片上的房屋是你和被害人一起合租的房子吗?[ 夏某]:是。[ 审判员]:照片上的电视柜是当时存放钱包的地方吗?[ 夏某]:是。[ 审判员]:照片上的身份证、银行卡和人民币都是你盗窃的吗?[ 夏某]:是。[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09:49:20]
- [审判员]:下面宣读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起获证明和工作说明(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 审判员]:宣读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 审判员]:宣读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02)丰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夏某的前科及刑罚执行状况,被告人夏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 审判员]:宣读被害人出具的银行卡记录(内容略),被告人夏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 审判员]:宣读到案经过2份(内容略),被告人夏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夏某]:没有。[09:51:50]
-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夏某]: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夏某]:不申请。[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夏某自行辩护。[ 夏某]: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夏某作最后陈述。[ 夏某]:我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我。[09:53:05]
- [审判员]: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夏某盗窃一案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某盗窃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起获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应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代理审判员赵学军,书记员李华锐。[09:54:15]
- [审判员]:被告人夏某,判决是否听清?[ 夏某]:听清楚了。[ 审判员]:如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楚了吗?[ 夏某]:听清楚了。[ 审判员]:把被告人夏某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09:55: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姗姗,在此一并表示感谢。[09:56:48]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09:5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