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娜

被告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被告人
3月4日8: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随地小便还无理取闹 寻衅滋事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08:24:27]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200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永爱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马坊村顺通货场磅房门外,因于某阻止其在磅房处小便,遂与于争吵,并对于殴打,于某将其推开进入磅房后,被告人陈永爱在门外继续吵闹,后又与再次出来的于某扭打在一起,并持瓷砖将于某头部、腰部打伤,致于某多发软组织损伤。后民警李某、王某和协管陆某等人接到于爱军电话报警后到达现场依法履行职责时,被告人陈永爱辱骂、殴打民警。经鉴定,于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爱酒后肆意寻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08:29:34]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邢全江、杨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忠妍担任法庭记录。
    [08:30:52]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8:31:2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陈永爱到庭
    [ 审判长]:
    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受审被告人姓名陈永爱,男,48岁,湖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08:42:06]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08:45:33]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11月18日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12月2日
    [08:45:43]
  • [审判长]:
    何种原因
    [ 被告人]:
    涉嫌寻衅滋事罪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 被告人]:
    2010年1月29日
    [08:45: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永爱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杨明、邢全江依法组成,书记员郑忠妍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晶蕊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振鑫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08:46:34]
  • [审判长]:
    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询问是否申请)。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2、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3.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08:47:2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永爱,男,48岁,湖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昌平区看守所。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爱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永爱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马坊村顺通货场磅房门外,因于爱军阻止其在磅房处小便,遂与于争吵,并对于殴打,于爱军将其推开进入磅房后,被告人陈永爱在门外继续吵闹,后又与再次出来的于爱军扭打在一起,并持瓷砖将于爱军头部、腰部打伤,致于爱军多发软组织损伤。后民警李虎强、王亮和协管陆根发等人接到于爱军电话报警后到达现场依法履行职责时,被告人陈永爱辱骂、殴打民警。经鉴定,于爱军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李虎强、王亮、陆根发未见外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永爱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爱军、李虎强、王亮、陆根发的陈述,证人王伟、王林保、王桂香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爱无视国法,酒后肆意寻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8:48:32]
  • [审判长]:
    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认可吗。
    [ 被告人]:
    均认可。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认罪。
    [08:49:12]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人]:
    2009年11月17日14时左右,我在南口镇马坊村顺通货场磅房门外,我去小便,于爱军阻止我,我就跟他争吵,我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瓷砖打了他。之后他报了警,警察来了让我上车去派出所,我说他们两个人打我为什么让我一个人去派出所,我就跟警察吵起来,我不是故意打警察的,是无意中伤到他们的。
    [08:49:46]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你因为什么事情与于爱军争吵起来的。
    [ 被告人]:
    我想在超市口方便一下,于爱军阻止我。
    [ 公诉人]:
    你当时喝了多少酒。
    [ 被告人]:
    三两左右。
    [08:50:16]
  • [公诉人]:
    你当时喝多了吗。
    [ 被告人]:
    当时比较清醒。
    [ 公诉人]:
    你与于爱军发生争吵时你清醒吗。
    [ 被告人]:
    比较清醒。
    [08:50:55]
  • [公诉人]:
    于爱军阻止你时你说什么。
    [ 被告人]:
    他说不让我在那里小便,我说为什么不能小便,他就打我脸上,之后他进屋了,我就就去问他为什么打我,之后他出来怕我打他就抱住我。
    [ 公诉人]:
    他为什么抱住你。
    [ 被告人]:
    我们扭在一起,我就从地上拿了一块瓷砖,他出来后还有一个人也来了。
    [08:51:58]
  • [公诉人]:
    民警来时有没有穿警察的制服吗。
    [ 被告人]:
    穿着呢,我知道他们是民警。
    [ 公诉人]:
    他们跟你说什么。
    [ 被告人]:
    警察让我上车,我说他们两个人打我,为什么让我一个人去派出所,我就不上车,民警就拉我上车,我就用脚磴着门,使劲挣扎不上车。
    [08:52:22]
  • [公诉人]:
    你是怎么到案的。
    [ 被告人]:
    当时被抓的。
    [ 公诉人]:
    有没有检举揭发行为。
    [ 被告人]:
    没有。
    [08:52:3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 辩护人]:
    民警让你上车时你有没有甩胳膊踹脚的行为。
    [ 被告人]:
    有。
    [ 审判长]:
    现在回答法庭提问
    [ 审判长]:
    你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可吗。
    [ 被告人]:
    认可,我愿意认罪。
    [08:54:33]
  • [审判长]:
    当天打架的起因就是因为你在外面小便是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你到底在哪里小便。
    [ 被告人]:
    超市边上。
    [ 审判长]:
    超市离磅房有多远。
    [ 被告人]:
    20多步,不远。
    [08:54:57]
  • [审判长]:
    你知道你这种行为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吗。
    [ 被告人]:
    与我现在感觉很后悔。
    [ 审判长]:
    你当时喝酒了是吗。
    [ 被告人]:
    是,开始时没觉得什么,后来觉得喝多了,有点晕,而且一天没吃饭。
    [08:55:28]
  • [审判长]:
    当天谁报警的。
    [ 被告人]:
    于爱军。
    [ 审判长]:
    警察要把你带走的时候你与警察发生的冲突是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事发后有没有赔偿被害人。
    [ 被告人]:
    没有。
    [08:55:49]
  • [审判长]:
    对事情的经过有没有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羁押期间有没有检举揭发行为。
    [ 被告人]:
    没有。
    [08:56:13]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 公诉人]: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预审卷一15-33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4:33]
  • [公诉人]:
    2、被害人于爱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预审卷二18-24页、25-28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4:51]
  • [公诉人]:
    3、被害人李虎强的陈述,预审卷二47-50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5:10]
  • [公诉人]:
    4、被害人王亮的陈述,预审卷二51-54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5:25]
  • [公诉人]:
    5、被害人陆根发的陈述,预审卷二55-58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5:39]
  • [公诉人]:
    6、证人王伟的证言,预审卷二29-33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5:53]
  • [公诉人]:
    7、证人王林保的证言,预审卷二38-42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6:08]
  • [公诉人]:
    8、证人王桂香的证言,预审卷二59-61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6:49]
  • [公诉人]:
    9、接报案及涉案登记表,预审卷二第6、66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8:30]
  • [公诉人]:
    10、到案经过,预审卷二8-9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8:46]
  • [公诉人]:
    11、电话记录查询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询函,预审卷一34-36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9:19]
  • [公诉人]:
    12、网上对比工作记录,预审卷四第7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9:37]
  • [公诉人]:
    13、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预审卷一7-10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9:54]
  • [公诉人]:
    14、照片,预审卷二12-17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0:09]
  • [公诉人]:
    15、出警情况说明,预审卷二67-68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0:24]
  • [公诉人]:
    16、南口医院诊断证明书,预审卷二69-70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0:50]
  • [公诉人]:
    17、鉴定结论,预审卷三6-19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1:23]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辩护人]:
    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09:11:3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陈永爱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陈永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陈永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到刑罚惩罚。本案中被告人辩解称与于爱军发生争吵后与其撕扯在一起,于爱军与另一名被害人出来后将其按倒在地,但其也承认自己拿瓷砖将其打伤的事实及打伤执行公务民警的事实。其对多人进行殴打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且致一人轻微伤,后果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系初犯,但其在今天的庭审中对其所犯罪避重就轻。请合议庭考虑以上事实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09:14:19]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家里情况很困难。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1、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定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犯罪时事先无预谋,犯罪后被告人追悔莫及;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4、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使其对社会有所贡献,被告人的儿子在当兵服役期间身患精神病,从挽救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重新做人。综上所述,鉴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09:17: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认罪。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09:17:5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刑庭张聃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09:20:14]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