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商场外通道顾客受伤 商家是否应赔偿”一案,感谢您的关注。[13:28:11]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首先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简单案情: 原告徐女士诉称,2009年9月20日11时,其同女儿一起到被告某商品市场购物,路过位于某商品市场通道时左腿落入水井中,使其膝部及小腿被破损的篦子大面积刮伤和戳伤。当日,原告被送至积水潭医院及二炮医院进行两小时的手术治疗及后期住院治疗,共缝合21针。原告徐女士认为,由于位于被告某商品市场通道处的排污水井篦子破损,现场周围没有明显标示及围栏致使受伤,由此次事故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13:29:06]
- [主持人]:本案由民二庭审判员梁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刘跃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李玉平担任,现在我们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31:3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法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13:33: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13:35:0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女士诉被告某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3:39:53]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信息。[13:40:24]
- [审判长]:原告,徐某,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某,男,住北京市西城区。[13:42:11]
- [审判长]:第一被告,北京天秀新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某,男,该公司经理,住址同单位。第二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晨光,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住北京市西城区。[13:44:21]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3:45:07]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原告徐某与第一被告北京天秀新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静、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刘跃新组成合议庭,由梁静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李玉平担任法庭记录。[13:46:16]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3:46:54]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3:48:1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13:48: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9年9月20日11时左右,我同女儿林某一起到北京天秀新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购物。由于位于通道处的排污水井篦子破损,现场周围没有明显标识及围栏致使我左腿落入水井中,使左膝部及小腿被破损的篦子大面积刮伤和戳伤,后我女儿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等急救车时有多人围观,包括保安,我告知保安去找市场负责人,但至救护车来时一直没有负责人出现,我在女儿陪同下被急救人员从现场送至北京某医院,照了X光片,医生告知我没有骨折,诊断为皮肤挫裂伤(左腿)。因为医院病人较多,无法安排手术室缝合伤口,医院告知我最好去其他医院治疗。在这个医院花费急救车费用141元,医药费498.85元。[13:51: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后我丈夫开车将我送到另一家医院,在急诊做了核磁,显示没有骨折,急诊花费2322元。从当日住该医院治疗至2009年10月7日,共17日,花用住院费7063.75元,医保报销后我自费了3019.49元。2009年9月21日我丈夫去市场与市场的方经理商谈,市场看录像核实后打电话告知我,该事故属于他们的责任,并派人去医院看我,让我给一份清单商谈赔偿事宜。住院期间,市场曾派人到医院再次看我。出院后我与市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13:53: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认为,市场经营管理范围内,对消费者的安全有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5840.34元、急救车费141元、住院期间护工费1520元2009年9月20日-11月16日误工费9275元、住院期间营养费850元、出院后丈夫为护理我产生的误工费3036元、后续治疗费(疤痕修复)4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39662.34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13:55:0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3:59:0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产权人是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北京公交新风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承租了西城区某街道3号院东平房700平方米、车身车间2900平方米、原物资库和轮胎间2800平方米、漆工间1200平方米、二层小楼约800平方米、西平房约600平方米,车身车间2900平方米我公司用于经营天秀菜市场,原告在天秀菜市场及对面的800平方米小楼之间的通道摔倒。3号院内由我公司、某超市、某贸易中心、北京某停车管理公司共同使用,原告摔伤的通道是由我公司、某贸易中心、北京某停车管理公司共同使用,且该院是开放式的,我方与产权单位及其他共用单位未明确通道由何人负责。[14:03:2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公司在2009年9月19日发现雨水井的篦子坏了,用石板挡住了破损的篦子,并在上方安放了安全警示的锥桶。因为客流量大,不知道为何没有了。2009年9月20日原告在市场外通道上的雨水篦子处摔倒,对原告所述先后去北京的两家医院就诊无异议,在原告住院期间我公司两次看过原告。雨水井篦子坏损,危险存在,不是我方施工所致,且损坏处明显,当日天气较好,原告应有注意义务,原告受伤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我公司同意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合理的请求。[14:06:0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事后,原告与我公司协商未果。现同意按80%的比例赔偿急救车费141元、医疗费5840.34元、住院期间护工费1520元、按照每日20元计算赔偿住院期间17日的营养费340元。按照原告及其丈夫的误工的实际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意赔偿后续治疗费500元,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14:07:19]
- [原告]:在第一家医院看病是预交了一笔钱,用卡里的钱看病,最后统一出票,所以导致了开票时间与就诊时间不同。我摔伤时雨水篦子上没有水泥板。[14:09:31]
-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进行答辩。[14:10:20]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第一被告天秀新风市场所述租赁房屋的情况属实。我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3号院的产权人。市场租赁我公司该院房屋近10年,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市场负责维护设施设备。诉讼前不清楚原告摔伤的事情。本案是基于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我公司不是经营方,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致害的下水井虽为我公司所有,但我公司已将其出租给天秀市场,由市场负责管理和维护,因此我公司对原告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4:11:4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14:13:44]
- [原告]:证据一、急救收费专用收据,证明花费了急救车费用。[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14:50]
- [原告]:证据二、北京某医院抢救中心病历、收费清单、报告单、门诊收费专用收据,证明到医院就诊,花费了上述医疗费。[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16:20]
- [原告]:证据三、原告就诊的第二家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收费票据及清单、病历,证明原告花费了上述的医疗费情况。[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18:06]
- [原告]:证据四、某工程研究所证明,证明需要治疗疤痕费用4000元。[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没有日期,内容不正规,但可以赔偿后续治疗费500元。[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后续治疗费不够明确,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14:19:36]
- [原告]:证据五、假肢矫形技术中心证明、完税证明,证明我发生误工费。[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20:32]
- [原告]:证据六、我丈夫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我丈夫发生误工费。[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21:25]
- [原告]:证据七、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及现在腿上的伤疤情况。[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21:51]
- [原告]:证据八、某护理公司发票,证明发生护理费。[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22:40]
-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原告]:无其他证据出示。[14:23:1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14:23:4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我方经营市场的房屋是承租的。[ 原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24:25]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照片,证明雨水井通道是公用通道,井篦子损坏是车辆压坏的,非人为损坏。[ 原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14:25:19]
- [审判长]:第一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14:25:58]
- [审判长]:第二被告有无证据出示?[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证据出示。[14:26:27]
- [审判长]:下面出示法院勘验照片,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27:22]
- [审判长]:如双方无其他证据提交,本案将以现有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休庭后双方不得再提出新的证据,原被告都知道了吗?[ 原告]:听清了,知道了。[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知道了。[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知道了。[14:28:36]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14:29: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开始在谈关于赔偿责任的时候,第一被告一直是委托方先生接待的,我们提交了一个清单之后,始终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是说要研究,就是说老板不在,拖了三四周,我提出的赔偿要求也没有明确告知哪一款项高、哪一款项不合理。此后过了很久,我主动与方先生沟通,双方共同认同走诉讼程序,我们做过两三次沟通。[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14:31:00]
- [人民陪审员]:井是什么性质的井?[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排水井,没有其他功能。[14:31:55]
- [审判长]:原告家住再市场附近,市场已经设立十年之间了,之前知道雨水篦子坏的情况吗?[ 原告]:不知道雨水篦子坏的情况。我摔完后才知道篦子是坏的。是篦子当时已经破损,第一被告用石头挡了一下,我踩完后腿到井里了,石头到了另一边。[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篦子是头一天发现坏的,放了警示标识,但第二天也没有注意警示标志是否还存在。[14:33:5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阶段,双方不再陈述案件事实,应根据本案争议焦点,阐述相关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34: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最高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表面因为受伤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被告方曾提出原告方有过错,实际上原告只是一个正常的购物行为,我不清楚原告的过错是什么?我们认为购物是一个正常的行为,另外关于篦子的问题,前一天发现篦子坏了,被告作了一些保护,但事实上我认为说法是有出入的。从照片看,反映的情况是不符的,我针对这两点提出辩论意见。关于后期治疗的方面,原告有一个建议,按照医院医疗的实报实销方案解决。[14:36:25]
- [审判长]:原告要求按照实报实销,是表明你的请求有变化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变化,依诉讼请求。[14:37:1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原告过失问题,我们认为现在说过失没有任何意义,我方认为当时是原告母女同行,应该可以注意。[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4:38:18]
- [审判长]:双方还能进行调解吗?[ 原告]:法院主持下可以协商解决。[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调解,听从法院判决。[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调解,听从法院判决。[14:39:04]
- [审判长]: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不再进行调解,双方都知道了吗?[ 原告]:知道了。[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14:39:4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4:40:3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14:41:02]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杨平胜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4:41:44]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杨平胜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宗雅妹
照片提供:吴献雅[14:43:0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4:4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