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鼓超

本案书记员王小涛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球直播现场

本案原告宣读起诉书
2月26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疑因事故致肿瘤破裂死亡告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49: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李云波、李云超与被告张晓利、张晓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1:46]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一庭庭彭超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法2一庭书记员王小涛。
    [08:52:47]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李云波、李云超之父与被告张晓利、张晓民2009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之父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之父经多次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父亲的死亡与第一被告的撞击导致肿瘤破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肇事车辆又在第三被告处投有交强险,故将被告张晓利、张晓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08:53:31]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8:53:59]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李云波,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三委。
    [ 原告]:
    李云超,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三委。
    [ 委托代理人]:
    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杨树森,男,1943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北里。
    [08:57:54]
  • [被告]:
    张晓利,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西珠峪村河北二区。
    [ 被告]:
    张晓民,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旧城乡白沟村。
    [ 委托代理人]:
    李颖志,北京任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火炬大厦909号。
    [ 负责人]:
    李卫东,经理。
    [ 委托代理人]:
    绕廷利,河北唐山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0:0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杨梅]:
    没有
    [ 李颖志]:
    没有
    [ 绕廷利]:
    没有
    [09:01:4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李云波、李云超与被告张晓利、张晓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彭超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小涛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09:02:35]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03:00]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杨梅]:
    听清了,不申请。
    [ 李颖志]:
    听清了,不申请。
    [ 绕廷利]:
    听清了,不申请。
    [09:03:27]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09:03:47]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1被告与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600.6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4473.18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3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元、营养费3850元、丧葬费22357.5元、死亡赔偿金239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交通费3000元);2、判令3被告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事实及理由]:
    2009年5月6日8时30分,受害人李景阳驾驶自行车(无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宋庄村西口,适有1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河北B.VK240的三轮农用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受害人李景阳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下达的第288813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李景阳无责任,1被告负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景阳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胸外伤,左肺挫伤左肺出血,左肺下叶占位,外伤致左肺肿瘤出血破裂,经过多次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1被告系肇事司机,2被告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肇事车辆在3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就二原告的合理损失,二原告与1被告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9:07:21]
  • [审判员]:
    原告方,医疗费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吗
    [ 原告]:
    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尚欠医院的费用。
    [09:08:17]
  • [审判员]:
    误工费是?
    [ 原告]:
    李景阳的家属的误工费。
    [09:09:01]
  • [审判员]:
    按什么标准计算
    [ 原告]:
    按每人50元×30天×3人
    [09:09:37]
  • [审判员]:
    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
    [ 原告]:
    护理费住院是77天。伙食补助费是50元/天×77天,营养费是的计算方式与伙食补助费一样
    [09:11:4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1、2被告]: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对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提出的各种损失由二被告承担我们认为不太公平,交通事故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是这些损失由二被告应当承担一部分比较合理,李景阳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从而发生了肿瘤破裂,是因为肿瘤的原因死亡的,只不过是因为交通事故把肿瘤弄破。他去医院都是治疗肿瘤的,对于其后来发生的治疗费用等其他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承担。对于李景阳第一次住院费用,二被告愿意合理承担。对于以后发生的费用如果让二被告承担有失公平。
    [09:12:51]
  • [3被]:
    保险公司承认被保险人张晓民向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原告索赔的诉讼请求必须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而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李景阳本身患有癌症,并非交通事故所致,原告没有提供李景阳死因证明,后李景阳因癌症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归四只赔付李景阳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也就是第一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而不同意赔付其他损失。原告诉请中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9:16:0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09:16:32]
  • [原告]:
    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受害人李景阳与被告1张晓利发生五交通事故,被告1负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景阳无责任。
    证据2.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证明被告1张晓利系肇事司机,被告2张晓民系肇事车实际车主。
    证据3.保险信息。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3处投有交强险。
    证据4.北京市仁和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受害人李景阳的伤情经诊断为:左侧胸外伤、左肺磋商、左肺出血、外商致左肺肿瘤出血破裂。
    证据5.北京市仁和医院出院证及北京市仁和医院收费处证明。证明受害人李景阳四次住院治疗的时间。
    [09:25:32]
  • [原告]:
    证据6.北京市仁和医院收费处证明。证明李景阳所花费的费用。
    证据7.北京市仁和医院医疗费票据。证明李景阳的医疗费。
    证据8.肇州县肇州镇居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景阳与丛立坤(于1993年1月18日死亡)系夫妻关系,该夫妇共生育两子,分 别为二原告。
    证据9.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李景阳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居住,于2009年11月21日死亡。
    证据10.户口本复印件。
    [09:25:5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09:26:49]
  • [1、2被告]:
    对证据1至4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5、6、7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一次住院是41天,与第二次间隔了8天,从第二次住院时治疗的就是肿瘤了。其所花费的费用与二被告无关。
    对证据8、9、10真实性没有异议。
    [09:27:07]
  • [3被告]:
    对证据1、2、3没有异议。
    对证据4、5、6、7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除了第一次住院是治疗的交通伤以及交通伤所发生的肿瘤破裂以外,第二、三、四次住院 都系单纯的治疗的癌症,这些与交通事故都没有关系了。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提供住院的具体病例,病例中明确写明了哪一天、哪一次住院治疗的哪些病。
    对证据8、9有异议,人员死亡原告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火化证明。村委会没有权利证明。村委会的证明没有权威性,应当由主管户籍的公安机关。而且缺少死因的证明,既没有法医的也没有医院的。
    对证据10.真实性没有异议。
    [09:31:45]
  • [审判员]:
    张晓利对质证意见有补充吗
    [ 1被告]:
    没有。
    [09:32:21]
  • [审判员]: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情况、投保情况三被告是否认可。
    [ 1、2被告]:
    认可。
    [ 3被告]:
    我们只对投保情况认可,其他情况我们也不清楚,我们现在也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
    [09:32:53]
  • [审判员]:
    李景阳什么时间去世的?
    [ 原告]:
    2009年11月21日。
    [ 审判员]:
    李景阳去世是否有死亡证明
    [ 原告]:
    李景阳不是在医院死亡的,而是在暂住地前辛庄村死亡。因为诉讼的需要,户口注销证明是将来需要办理的,户口注销的程序还没有启动。
    [ 审判员]:
    是否有火化证明
    [ 原告]:
    下次开庭时可以提交。
    [09:33:59]
  • [审判员]:
    李景阳的父母还在世吗
    [ 原告]:
    李景阳的父母均已去世。
    [ 审判员]:
    因为被告方对于居委会的证明有异议,你方能否补充提交相关证据
    [ 原告]:
    可以继续举证。
    [ 审判员]:
    为什么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交住院病例
    [ 原告]:
    因为尚欠医院的费用还没有结清,没有结清医疗费用就不让调取住院病例。
    [09:35:09]
  • [审判员]:
    被告方,对于上述原告的陈述是否有异议
    [ 3被]:
    有异议,李景阳是在大兴租赁的房屋中去世的,应当出具大兴的证明。
    [09:40:0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 1、2被]:
    没有证据。
    [ 3被]:
    没有证据。
    [09:40:26]
  • [审判员]:
    事故发生后,张晓利是否去医院了
    [ 1被告]:
    去了。
    [ 审判员]:
    是否支付了相关费用
    [ 1被告]:
    支付了。我支付了检查费和住院的费用。
    [ 审判员]:
    什么时间支付的
    [ 1被告]:
    5月6日。
    [ 审判员]:
    针对你支付的费用是否有证据出示
    [ 1被告]:
    有。
    [ 审判员]:
    将你的证据提交到法庭
    [ 1被告]:
    好的。
    [ 审判员]:
    一共支付了多少钱
    [ 1被告]:
    记不清了。以我提交的票据为准。
    [09:41:22]
  • [审判员]:
    原告方进行质证
    [ 原告]:
    真实性认可,确实支付了这些费用。
    [ 审判员]:
    3被告进行质证
    [ 3被告]:
    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09:42:18]
  • [审判员]:
    李景阳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是一个什么样的身体状况
    [ 原告]: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不知道有肺癌肿瘤的问题。事故发生之前李景阳在鼎盛人家担任厨师,不了解自己的病情,没有出现过身体的不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才查出来存在肺癌的情况。
    [ 审判员]:
    三被告的答辩意见均为李景阳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无关,对此原告方什么意见
    [ 原告]:
    关于李景阳的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交通事故的外因占多大比例,我们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对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
    [ 审判员]:
    三被告什么意见
    [ 1、2被告]:
    没有意见。
    [ 3被告]:
    同意。
    [09:43:1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能否协商
    [ 原告]:
    可以。
    1、2、3被均答可以。
    [ 审判员]:
    原告方能否提出鉴定机构
    [ 原告]:
    中天司法鉴定机构。
    [ 审判员]:
    保险公司什么意见
    [ 3被告]:
    保险公司同意由法院指定,不同意协商。
    [09:43:49]
  • [审判员]:
    鉴于保险公司一方不同意协商鉴定机构,本案由北京市高院随即抽取确定鉴定部门,双方当事人什么意见
    [ 原告]:
    同意。
    [ 1、2被告]:
    同意。
    [ 3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因本案需要进入鉴定程序,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09:44:2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冰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45:1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