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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9:00:16]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全村抓阄来分地 分完地后起争议”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其居住的门头沟区某村通过抓阄的方式来分配村里的土地,李某家通过抓阄确定了编号为36-39号的土地由其耕种。此后,村民刘某抢占了本应由李某耕种的39号土地,经李某多次催要,拒不还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该村在抓阄分地的过程中,38、39号地块之间有块土地没有编号。分完地后,没有编号的土地由李某占用,而39号土地则由李某、刘某共同占用。由于李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因此李某不同意与其继续共同占用土地,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39号土地并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09:01:47]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谭勇独任审判。[09:02:31]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02:5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03:30]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03:4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核对当事人。[09:05:21]
- [原告方]:李某,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萍,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2:31]
- [被告方]: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某之父),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云(被告刘某某之母),女,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农民。[09:14:03]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09:15:40]
- [审判员]: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谭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书记员付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原告方申请回避吗?[ 原告方]: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申请回避吗?[ 被告方]:不申请回避。[09:16:11]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2.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3.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4.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及第三人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09:17:06]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2008年6月下旬我村村委会第一次分地,通过抓阄方式我家抓到了36号至39号的杏树地,归原告家所有,共4人。后刘某某和他父亲在2009年中霸占了原告所有的39号杏树地,经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归还。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归还39号的杏树地;2、在2009年中每棵杏树按60斤、8棵共计480斤,每斤按8元计算共计38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09:18:3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对原告陈述的情况及其诉讼请求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方]: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权利请求被告返还39号土地,2008年6月村里分地的时候,大队的工作人员就已经提前将土地分好了块,一人一块,土地是杏树地。然后社员通过抓阄方式确定归属,按照人员排列以土地的编号顺序分地,当时原告抓的是9号,我方抓的是10号,这个号是按照人排列的,是土地的编号,之后就由大队工作人员和干部带领村民到地里去确认,原告有4块地,当时已经排到了38,39号土地当时没有编号。[09:22:10]
- [审判员]:你方应当分得多少块土地?[ 被告方]:我家是一块地,当时不知道39号土地没有编号,按照编号数的时候我方应该是40号土地,但是当时指认的时候指的实际上是现在编号为39号和40号的土地,当时我看土地就觉得好象有些多,但是当时并不知道39号土地没有编号,直到2009年2月春节后,原告才和我说39号土地是他的,我提议去村委会解决,村委会得知该情况后,当时分地的工作人员和村里的会计等人都去了现场,去现场后,原告总说土地不够,于是工作人员就要测量,但是原告拒绝,后来我们就分给了原告多出来土地上8棵树中的4棵,一起种。但是原告还是坚持39号土地是他的,最后也没能解决。[09:26:46]
- [审判员]:被告方,2009年39号土地上的树木实际是谁种植的?[ 被告方]:树都是我家种的,不过40号土地我家就没有种,是下一家种的,我家只种了39号土地。[09:31:44]
- [审判员]:被告方明确一下答辩意见。[ 被告方]:我方不同意返还土地,而且现在我家只种着39号这一块地,40号现在由我家的下一家种的。41号多出来的土地大队给了别家。只是2008年的时候我家是种的39号地的一半以及及40号土地。[ 原告方]:分地时原告4块,被告一块,应该是原告拥有36、37、38、39号土地,被告拥有40号土地,2008年刚知道的时候,因为都是一个村的,所以没有全部要回来,所以2008年时39号地原、被告方各种了一半,但是2009年时39号地就全部都是被告种的了。[09:36:03]
- [审判员]:原告,2008年分地时,你家分得了36至39号土地,当时中间有没有无编号的土地?有无多出来的土地?[ 原告方]:没有。[09:36:33]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说明证据顺序号及质证意见。原、被告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09:41:02]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方]:出示证据一、村委会存留的第009号列表。这是抓阄时的记录,证明当时的情况是被告方占第40块地,原告占第36至第39号土地。[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方]:有异议,这份材料是错误的,实际上还有另外一份改后的真实材料。[09:42:22]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无证据?[ 原告方]:暂时没有了,本来还有一组照片,但是今天没有带来。[ 审判员]:原告,2008年你家是否和被告各自种了39号土地上的4棵树?[ 原告方]:是。[ 审判员]:原告,为什么把39号土地的一半分给了被告种植?[ 原告方]:因为当时不清楚具体情况,现在我们知道了39号土地应该是我家的,所以请求被告返还。[09:43:3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方]:出示证据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该材料证明39号土地的归属问题,该证据已经确定了39号土地归我家所有,挨着的40号土地由李某种植,多出来的41号土地归村委会所有。[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可看出来是先盖章后写的字,我方对真实性表示怀疑,并且对上面的内容也存有疑问;另外上面说的41号土地归村委会,有错字,写的是“规”,这也不知道如何理解;而且该材料上边还有涂改、修改的部分,也存在着不同的笔记。[09:46:05]
- [审判员]:被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出示证据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由于原告与我方的解纷,村委会通过丈量,决定将39号土地分给我家。[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不认可,首先该证据同样是先盖章,后书写的内容;第二,该证据的内容已经更改了之前分地时的内容,取消了原告承包39号土地的权利,村委会也没有通知我方,我方根本不知道这情况。[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方]:没有了。[ 审判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时间是 2010年1月26日,对象是村会计李某(宣读调查笔录,内容详见调查笔录)。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方]:有异议,如果是调解解决纠纷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但是原告方并不知道该情况,而且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存在个人矛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综上,原告对该笔录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异议?是否属实?[ 被告方]:没有异议,都属实。[09:53:47]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我方想补充一点,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有冲突,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说将39号土地分给了被告,这存在报复嫌疑,我这里有发生冲突的具体材料,我们作为证据提交(提交)。[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方]:我们认为这与本案没有关系,根本不存在报复的情况。[09:58:48]
- [审判员]:原告,你方主张被告赔偿杏树的经济损失,有无相关证据?[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陈述一下杏树的产量问题?[ 被告方]:这不好说,因为有大树有小树,最少一棵树也就有20斤,大树最多也就有50斤。而且各年份也不同,有的年多,有的年少。[09:59:21]
- [审判员]:被告,39号土地上的杏树都有多大?[ 被告方]:39号土地上的8棵树中有6棵相对大点的树,另外还有1棵红杏树,剩下的是碗杏树。[10:00:31]
- [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被告方]:没有。[10:04:1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言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方]:通过庭审,本案事实非常清楚,村里分地是按照编号分的,并不是按照亩数分。2008年时原、被告分别种植了39号土地的一半,2009年4月后39号土地全部由被告种植,但是所有以上过程原告本人都没有到场,对具体情况也都不清楚,所以以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赔偿经济损失。对于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明显看出是先盖的章,后写的字,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存有异议,不能认可,对于法院的调查笔录,我们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内容存在主观报复。被告陈述土地是平均的,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分土地的时候只是按照土地编号分的,各土地并不一样,是优劣搭配的。[10:09:11]
- [审判员]: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方]:原告陈述的村委会法定代表与其存在矛盾,证明内容存在报复情况,这些都与我方无关;至于原告陈述系我方霸占土地的情况,这与实际不符,实际上是通过多次镇里和村里的调解解决的,我方并没有霸占土地。[10:12:4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现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原、被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 原告方]:同意。[ 被告方]:不同意。[10:14:59]
- [审判员]: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调解基础,本庭将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15:1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16:05]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1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