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外景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

庭审现场
2月25日9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 债务人起诉公司股东”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卢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 债务人起诉公司股东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2:19]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由法官白月涛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张黎、李国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由杨飞担任。
    [08:44:42]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8:49:04]
  • [主持人]:
    因质疑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同时质疑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将该房地产公司及公司股东孙国红、敖大伟、杨德及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房山法院。
    [08:49:25]
  • [主持人]:
    原告诉称:2004年8月9日,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借款用于向银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后被告一未能出票,也未能偿还被告款项。后原告起诉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房山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2009年6月29日,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因未按时年检,已于2006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通州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查明2005年3月30日,被告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被告孙国红和被告杨德。
    [08:49:48]
  • [主持人]: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长期逃避清算责任、投资不实、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原告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债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欠款1753272.62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08:50:08]
  •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书记员正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直播马上开始。
    [09:03:22]
  • [书记员]:
    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9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宇,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立云,男,满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陈天杰,男,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9:09]
  • [书记员]:
    被告1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地北京市通州区 县镇工业区四街5号。(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孙国红,经理。
    被告2孙国红,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楼2门202。(未到庭)
    [09:29:53]
  • [书记员]:
    被告3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一号嘉林花园1号楼附属综合楼UG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仁杨,女,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 ,女,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0:55]
  • [书记员]:
    被告4敖大伟,男,蒙古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皇土坡2号。(未到庭)
    被告5杨德,男,汉族,1951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2楼4门702。(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仁杨,女,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 ,女,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35]
  • [书记员]: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32:0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32:51]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国红、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敖大伟、杨德等五被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09:35:09]
  • [审判长]:
    本案由法官白月涛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张黎、李国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由杨飞担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37:13]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37:58]
  • [审判长]:
    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
    [ 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欠款1753272.62元,自2005年8月1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09年7月31日为403901.41元)两项合计2157174.03元。
    2、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09:38:49]
  • [审判长]:
    原告对起诉事实有无增加、变更或者补充。
    [ 原告]:
    没有。
    [09:40:32]
  • [审判长]:
    孙国红等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到庭的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我方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我方提交书面答辩书。
    [09:41:40]
  • [审判长]:
    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
    1、企业间借贷协议一份,
    2、(2005)房民初字第391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3、中远公司股东变更申请登记表一份,
    4、中远公司《公司章程》一份,
    5、股东会决议一份,
    6、股东转让协议和股东名录一份,
    7、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询情况一份,
    8、通州工商分局京工商通处字(2006)第D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9、(2009)高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一份,
    10、2009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案例报道一份。
    [09:43:2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3]:
    证据1、2与被告3没有关系,对此不发表意见。证据3、4、5、6,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8与我们没有关系,对此不发表意见。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10与本案无关,这个案例在报纸上只是截录,因此没有任何的证明效力。
    [ 被告5]:
    质证意见均同被告3。
    [10:05:08]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 原告]:
    11、03年中远公司的年检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03年最后的一次年检,它的净资产还有1000余万元,但在我们执行的时候,中远公司已经没有资产了。
    [10:07:25]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3]:
    11、这只是公司的一个经营状态,不能证明其他的问题。
    [ 被告5]:
    11、该报告与我没有关系。
    [10:07:56]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3、5]:
    (被告3、被告5提交的证据相同)
    1、合作开发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10:08:36]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1、原告是依据工商登记来起诉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本案中,由于股东执照被吊销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责任,因此原告才会起诉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2、意见同证据1。
    [10:09:24]
  • [审判长]:
    杨德和裕峻公司什么关系?
    [ 被告]:
    杨德和裕峻公司经常进行合作投资,杨德可能是裕峻公司的董事。
    [ 原告]:
    不清楚。
    [ 审判长]:
    中远公司的情况,其实际经营地的情况?
    [ 原告]:
    该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了,现在找不到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
    [ 审判长]:
    中远公司现在还可以找到谁?
    [ 原告]:
    找不到。
    [10:10:29]
  • [审判长]:
    双方还有什么补充的
    [ 原告]: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被告3、5是否应承担清算责任的问题,依据工商登记,被告3、5是中远公司的股东,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孙国红是作为个人犯罪来处理的,而非单位犯罪。中远公司没有犯罪,其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
    [10:14:19]
  • [审判长]:
    你们得知孙国红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你们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此说明你们还有一部分款项没有得到清偿?
    [10:14:44]
  • [原告]:
    起诉调解是在5月份,孙国红被羁押是在8月份。我们听说这事后就去问,相关单位说我们在刑事案件中不是受害人,所以只能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去解决。
    [10:15:05]
  • [审判长]:
    鉴于本案某些问题双方还需要核实,本次开庭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另定。下面休庭。
    [10:16:3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