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因雪天影响交通,当事人未能及时到庭,请各位网友耐心等待。[09:06:49]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王磊,由我和直播员金锡杰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09:16:52]
- [主持人]: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张甫恒,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赵家务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张维平,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特教中心退休教师,现住平谷镇。
2009年10月15日12时许,原告到被告父亲承包的玉米地检玉米,被告见到后予以阻拦。后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原告受伤。后原告到平谷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后反应,面部皮损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2009年8月27日上午,被告找到原告,雇佣原告为其拆除猪圈,每日工资60元,原告同意并到被告处工作,当日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64.36元。[09:22:41]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东高村法庭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理。[09:24:59]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25:3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09:26:4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7:01]
-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28:04]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09:29:44]
- 原告张甫恒,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赵家务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纪晓华,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被告张维平,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特教中心退休教师,现住平谷。委托代理人孙仲合,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平谷。[09:30:16]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09:30:58]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09:31:36]
-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甫恒与被告张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判。书记员靳贺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32:10]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2:5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33:2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09:34:12]
- [原代]:宣读起诉书(内容略)。 2009年10月15日,我到被告张维平父亲承包的已经收完的玉米地检玉米,被告将我打伤,我报警后到平谷区医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现在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84.36元、伤照费30元、误工费100元、交通费50元,共计664.36元。[09:35:20]
- [审判员]:原陈述一下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代]:原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484.36元、伤照费30元、误工费100元、交通费5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09:35:54]
- [审判员]: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 原代]:每天按50元计算,误工费2天。[09:36:47]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39:22]
- [被代]:第一,原告到被告父亲未收完的玉米地捡玉米,被告见状予以阻拦,原告不听劝阻。后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40:50]
- [审判员]:当时,这个事是怎么发生的?[09:41:07]
- [原代]:2009年10月15日,原告去地里捡玉米,那个玉米地已经收完了,当时有好多人去捡,原告也就去了,之后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最后这个事情已经派出所了,并且有询问笔录。[09:41:57]
- [审判员]:原告,在捡玉米之前是否看见被告他们家的人?[ 原告]:没有。[09:43:02]
- [审判员]:当时有多少人在现场捡玉米。[ 原告]:有10多个人,具体他们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当时有我们村的李末海,张德仲的妻子在那捡,其他我不知道叫什么?[09:45:28]
- [审判员]:当时捡的玉米有多大。[ 原告]:有大有小。[09:47:19]
- [审判员]:当时你捡了多少玉米。[ 原告]:有10多斤的玉米。[09:48:12]
- [审判员]:当时是否有人阻拦过你。[ 原告]:没有。[09:48:27]
- [审判员]:原告,被告是什么时间去玉米地的?[ 原告]:我看见他们有的说不让捡,之后我要走了,我在地上碰到被告,当时就被告自己去捡玉米。后来被告打完之后,他的父亲也去了。我跟他父亲说,我就在你家捡点玉米,把我打成这样,怎么解决?[09:49:22]
- [审判员]:你见到被告说了什么?[ 原告]:什么也没说,被告说我偷玉米,我说没有偷,当时我有些不爱听。后来我说因为这点事,我不和你计较。之后被告拿玉米秆打我,后又拿杨树棍打了我的头部。[09:49:55]
- [审判员]:原告你是否打被告了?[ 原告]:没有。[09:50:21]
- [审判员]:纠纷发生后,双方是否报警?[ 原告]:报警了。被告打完之后,我的家人就过来了,之后就报警了,派出所的人来了,并且作了笔录。[09:50:42]
- [审判员]:公安机关给你做过调解吗?[ 原告]:给我们调解过,开始被告把我昏迷,耳朵响,民警说先让我看病,被告不承认打我,所以调解未果。[09:51:20]
- [审判员]:被告说一下纠纷发生的过程。[09:55:38]
- [被告]:在2009年10月15日,我父亲家找两辆车和10多个小工去收玉米,因为我父亲家忙不过来,我父亲都年龄已高,等小工已经下班后,之后小工说好多人在玉米地捡玉米。我说我看看去,出去以后,我先看看了没有人,之后在地南头有两个人,我劝阻他们,中午11点的时候,我看见原告拿一个大袋子装的玉米要往外走,之后我跟他说,不让他走。原告说这个地是你们家的吗?我说这个地是合法承包的,我跟原告讲道理,原告就骂我,我说这个地方就是我们家的财产,后原告张嘴就骂我,他说他们11点出来的,原告跟董恩珍一起来的。[09:56:44]
- 当时有两个人,后来我让董恩珍走了,为什么我不让原告走,我是想跟原告讲道理,之后原告又骂人,我就不让原告走了,最后我怎么说原告也不听,当时有几个人辱骂我是不应该的。我们之间发生很长的口角,我把玉米倒在地上,把袋子也给扔给原告,原告捡起袋子就要走,之后我拦着原告不让捡,原告对我进行辱骂并进行推搡,一拳打在我的脸上,之后他把我推沟里去了,之后我们一起掉沟里去了。原告起来之后还想对进行殴打。 [09:57:05]
- [审判员]:当时是否有人劝解?[ 被告]:有,我不认识那个人,原告认识这个人,是他们二队的[09:58:14]
- [审判员]:你当时怎么掉沟里去了?[ 被告]:是原告推我的。之后我就站不住了,拽了原告的衣服就一起掉沟里去了。[09:58:52]
- [审判员]:原告,被告说你骂了她,是否属实?[ 原告]:被告所说的不符合实际,被告家掰玉米,被告说满地是玉米,我是残疾人,走路不方便,我没有去原告家偷玉米。[10:00:33]
- [审判员]:被告你当时受伤了吗?[ 被告]:我的手划伤了,脸上有伤。[10:01:13]
- [审判员]:被告,对你所述有证据提供吗?[ 被告]:原告主动向我父亲赔礼道歉,我看见乡亲的份上,我们就让原告走了,当时没看到原告有什么伤。[10:01:48]
- [审判员]:当时在场人还有其他人吗。[ 原告]:没有。[10:02:05]
- [审判员]:被告你从沟里出来的时候,是否打了原告?[ 被告]:没有。[10:02:24]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公安机关与张甫恒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略,详见笔录。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 原告]:没有。[10:02:52]
- [被告]:有意见,原告说我打被告,是怎么打的?[10:03:21]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公安机关与张维平的询问笔录,内容略,详见笔录。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10:03:47]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公安机关与张治生的询问笔录,内容略,详见笔录。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10:04:32]
- [原告]:对笔录有意见,当时树根下有好几个树杈,是被告用这个树杈打的我。[10:04:53]
- [被告]:对笔录有意见,当时我父亲说的时间不对,他岁数大了,记不清了。[10:05:11]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先举证,双方不得提供伪证。[10:05:47]
- [原告]: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处方、照相费票据、门诊手册、检查报告单。[10:06:02]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0:06:13]
-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有意见,这个照片不能证明是我拿木棍打的。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10:06:36]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没有证据提供。[10:06:52]
- [审判员]: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07:1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先发言。[ 原告]: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0:08:05]
- [审判员]:被告进行辩论。[ 被告]:我要求原告用证据来证明其伤是我造成的,要求被告提供证人到场。[10:08:2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因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0:08:50]
- [原告]: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09:07]
- [审判员]:现在暂时休庭,五分钟以后继续开庭。[10:10:24]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10:15:29]
- [审判员]: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口头宣判。[10:15:57]
-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 法律保护原告未经准许到被告不父承包的玉米地捡玉米,被告见到后上前劝阻,而原告不听劝阻仍执意将捡拾的玉米带走,由此引发双方争执,原告应当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未保持冷静,在争执过程中致原告身体损害,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10:16:34]
- 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伤照费、误工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其要求赔偿交通费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到确有交通费支出,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平赔偿原告张甫恒医疗费、误工费、伤照费、交通费共计二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后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甫恒的其他诉讼请求。[10:17:03]
- 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双方于2010年2月9日上午9时到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 [10:17:39]
-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0:17:56]
- [审判员]:现在闭庭。[10:18:0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庭长潘友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0:18:32]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1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