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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王磊,由我和直播员李千千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14:47:03]
- [主持人]: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熊宗启,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中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翠平(被告熊中印之妻),1973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熊中利,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春艳(被告熊中利之妻),1972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兰,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
[14:47:55] - [主持人]:原告与二被告是父子关系,由于原告欲再婚,遭到二被告的阻拦,二被告要求若原告再婚,必须将其名下的三处房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张家胡同155号房院归被告熊中印所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南二巷138号房院归被告熊中利所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张家胡同89号归二被告所有。若原告不签定这份协议否则不允许原告再婚。期间,二被告的妻子找到原告,对其进行打闹,侮辱原告,将原告的被褥等扔出屋外,拿走了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告出于无奈,不得不与二被告在2009年3月17日签订了《赡养协议书》一份。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将身份证还给了原告,在旁人的指点下,原告补办了户口本,之后才得以登记结婚,签定协议后,但双方至今未按实际履行,二被告迫使原告签订赡养协议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14:49:03]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东高村法庭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理。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49:2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14:50:5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51:15]
-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51:37]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熊宗启,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14:52:03]
- 被告熊中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翠平(被告熊中印之妻),1973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熊中利,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春艳(被告熊中利之妻),1972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熊中利,熊中印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兰,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14:52:41]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4:53:23]
-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熊宗启与被告熊中利、熊中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判。书记员靳贺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4:53:52]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54:3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55:0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4:55:21]
- [原告代理人]:(下面我宣读起诉书)。签订赡养协议时我是被胁迫的,所以我要求与二被告签订的赡养协议无效。[14:55:5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印]:我父亲所说的都不属实。二被告对原告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另外,签订赡养协议时是我们父子三人都同意的,并未存在胁迫问题,且签订该协议通过安固村委会。[14:57:01]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内容有无增加变更或撤销。[ 原告代理人]:有变化,念及亲情,我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撤销在原、被告之间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赡养协议中关于原告从张万华处购买的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张家胡同89号院的赠与合同,并且确认这个房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14:57:36]
-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变更诉讼请求后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这处房产是原告1997年8月8日自己购买的,属于原告自己所有,虽然涉及到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赡养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所以现在原告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张家胡同89号院的赠与合同,并且确认这个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现在承包地内居住,原告的一些生活用品在89院内。[14:58:4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发表一下意见。[ 被利]:有意见。[ 被利代理人]: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时,不存在胁迫问题。二被告对原告已经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并将2010年上半年的生活费600元已给付原告。[14:59:35]
- [审判员]:原告有几个子女。[ 原告代理人]:有两个子女,即二被告。[15:00:08]
- [审判员]:原告你一共有几处房屋?[ 原告代理人]:有三处房屋。我前妻去世前我给他们分过家,1993年分家的时候,将安固村张家胡同155号给被告熊中印使用,安固村南二巷138号归被告熊中利使用,当时规定二被告对这两处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分家之后二被告就已在这两处房屋居住。我前妻于1996年农历11月21日去世,后来我在1997年8月8日又从张万华处购买了安固村张家胡同89号房屋,二被告现要求我将三处房屋分给他们,否则不允许我再婚,二被告一起闹了三、四天,拿走了我的户口本、身份证。2009年3月8日原告再婚。2009年原、被告签订赡养协议后,原告并没有把89院的房产交付给二被告使用。[15:00:49]
- [审判员]:现在承包地的房屋,居住条件怎么样?[ 原告]:条件不好,建房时没有经过村委会审批。[15:01:29]
- [被利]:签定协议后,我没有去89院房屋居住,原告没有把钥匙给我,但是房契已给了我。[ 被印]:签定协议后,我没有去89院房屋居住,原告没有把钥匙给我。[ 原告]:房契给了被告。[15:02:42]
- [审判员]:被告,因原告再婚问题,与原告发生过纠纷吗?[ 被利代理人]:我并没有反对原告再婚,也没有因此与原告发生矛盾。现在原告已经是第三次结婚。[ 被印代理人]:对。[ 原告]:二被告反对我再婚。[15:04:45]
- [被利代理人]:原告所述二被告对原告辱骂并不属实,也没有将其被褥扔出。[15:05:17]
- [被印代理人]:原告所述二被告对原告辱骂并不属实,也没有将其被褥扔出。[15:06:05]
- [被利]:签订协议时,是原、被告自愿的,不存在强迫问题。[15:09:40]
- [被印]:这个房子归原告所有我不同意,因为买房的时候我出钱了,他现在要这个房子就想把房子给他现在的后老伴,所以这个房子是绝对不能给别人。[15:11:33]
- [审判员]:双方签订赡养协议后,双方履行了赡养协议吗?[ 被告代理人]:关于赡养的问题,二被告已经履行。只是原告没有按照协议轮班居住。[15:12:12]
- [审判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15:13:06]
-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1993年赡养协议书一份、1997年8月8日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2009年3月17日赡养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起诉中所述,向法庭提供110电话报警记录表一份,向法庭提供提供结婚证一份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15:20:04]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1993年签订的赡养协议没有异议,对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赡养协议没有异议,对110电话记录表有异议,原告报警是因为二被告的妻子将原告前妻的衣服规整起来,所以原告才报警。对1997年8月8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没有异议,[15:20:57]
- [审判员]:原告你所述,被告胁迫你签订赡养协议,对此有证据证明吗?[ 原告]:有证人提供,但是今天没有过来。[15:21:37]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人已向法庭提供,没有新的证人提供。[15:22:37]
- [原告]:关于房契的问题,有村委会证明,证明我从张万华处购买了房屋。[15:22:58]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与吴长友所作的谈话笔录,内容略,详见谈话笔录。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 原告]:对笔录有意见,所述不属实。[ 被告]:对笔录没有意见。[15:25:58]
- [审判员]:我宣读一下本院与熊宗旺的谈话笔录,内容略,详见笔录。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 原告]:对笔录真实性没有意见。[ 被告]:对谈话笔录没有意见。[15:27:33]
-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28:27]
- [原告代理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在诉争房屋还没有交付,所以原告有权予以撤销。现在原告与现任妻子居住在承包地的一个简易房内,已经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原、被告现在已不能在一起居住。希望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对二被告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赡养协议书》中有关安固村张家胡同89号院的赠与合同。110的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签定赡养协议时,原告是被胁迫的。[15:30:2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0:39]
- [被告代理人]:89号房院按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规定是我与被告熊中利所有,原告已经签定协议,并且是他自己自愿签订的,所以按照协议上履行。被告虽然将89号院房屋赠与二被告,但是原告仍有居住的权利,所以原告不存在住房问题,如果谈到违约的话,是原告没有轮班居住,即原告存在违约情形。[15:34:1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04:08]
- [审判员]:现在暂时休庭。[16:04:56]
- [审判员]:经过庭下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撤销原告熊宗启赠与被告被告熊中印、熊中利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张家胡同89号院房产的所有权。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熊宗启负担。[ 审判员]:今天的调解就到这里。[16:05:49]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庭长潘友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6:0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