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现场

审判员

审判员与书记员

被告

网络直播现场

网络直播员

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

法官当庭宣判
2月8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狱友小聚又生歹意 顺手牵羊行盗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吉萌,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
    [14:41:56]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狱友小聚又生歹意 顺手牵羊行盗窃”案。基本案情是: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甘某原是狱友。出狱后,王某乘公交车到门头沟区找甘某小聚,甘某亲自驾车接取。次日,当甘某在前面聚精会神驾车之际,王某看到甘某放在汽车后排座椅上的羽绒服口袋鼓鼓的,想起自己这段时间正被另一朋友催债,尚有一千余元债款没有着落,顿起盗窃之意,遂悄然翻开甘某放在后排座椅上的羽绒服,将口袋内钱包窃走。甘某发现钱包丢失后,向派出所报警,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并在其身上缴获赃款1800余元。
    [14:44:18]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担任审判长。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47:1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48:5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49:0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49:3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4:50:29]
  • [审判员]:
    提被告人王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4:51: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4:51:45]
  • [被告人]:
    我叫王某,男,26岁(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一区某号楼某号房间,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某某派出所。
    [14:53:00]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地点?
    [14:53:11]
  • [被告人]:
    200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4月30日刑满被释放。
    [14:53:25]
  • [审判员]:
    2001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的罚金交了吗?
    [14:53:38]
  • [被告人]:
    没有。
    [14:53:51]
  • [审判员]:
    这次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200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 审判员]:
    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员]: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1月28日。
    [14:54:2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王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55:11]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55:46]
  • [审判员]:
    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王某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14:56:0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宣读起诉书:2009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乘坐其友甘某驾驶的东风雪铁龙汽车,行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区附近时,将甘某放在后排座椅上羽绒服兜内的钱包窃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被告人王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4:57:15]
  • [审判员]:
    被告人王某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 审判员]: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被告人]:
    我知道。
    [ 审判员]:
    被告人王某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还有无补充性陈述和辩护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4:58:09]
  • [审判员]:
    你和甘某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我们是朋友关系。
    [ 审判员]:
    你什么时间去找甘某的?
    [ 被告人]:
    2009年11月10日。
    [ 审判员]:
    你找他干什么?
    [ 被告人]:
    我想在他家住一宿,我找他之后跟他一起吃了顿饭,后来在他家住了一宿。
    [14:59:40]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间偷的他的钱包?
    [ 被告人]:
    中午吃完饭,我和他去一家饭馆的时候我坐在后排座椅上,他的羽绒服也在后面放着,我在羽绒服兜里摸到钱包,就偷走了,我把钱放到我兜里,把空钱包扔厕所了,我又从偷的钱里面拿了几张扔到垃圾桶里了,大概扔了四百元,我就坐公交车走了。后来他找我让我回去,当着他朋友的面,他就说钱包丢了,没有说别的,后来他报警了。
    [ 审判员]:
    你为什么要扔四百元钱?
    [ 被告人]:
    我想万一被抓住从我身上翻出的钱和他丢的钱的金额也对不上,他们也没有办法。
    [ 审判员]:
    你把偷的钱放在哪了?
    [ 被告人]:
    放到裤腿那了。
    [ 审判员]:
    你偷了多少钱?
    [ 被告人]:
    我后来知道是2200元。
    [ 审判员]:
    你上次判刑的罚金交了吗?
    [ 被告人]:
    我记不清了。
    [15:00:47]
  • [审判员]:
    本庭向通州法院的承办人核实了你是否交纳罚金的情况,经核实你没有交纳罚金,对此你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宣读被害人甘某的陈述(内容略)。被告人王某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宣读证人李某、曹某的证言(内容略)。被告人王某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出示物证照片、发票,(内容略)。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王某出示。
    (法警协助向被告人出示物证照片和发票)。
    [15:05:07]
  • [审判员]:
    照片上所示的车是你盗窃时坐的车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员]:
    照片上的羽绒服是你偷钱包的羽绒服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员]:
    照片上的钱包及现金是你盗窃被害人的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员]:
    照片所示的发票是你盗窃的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员]:
    被告人王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5:08:30]
  • [审判员]: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获经过、工作说明,证明从被告人身上起获1800元现金的情况及按被告人所说未从垃圾桶内找到钱包。被告人王某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宣读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从被告人身上搜出的人民币1800元及发票一张,以及该款已发还被害人,发票已随案移送。被告人王某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宣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被告人王某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5:10:32]
  • [审判员]:
    宣读被告人王某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告人王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王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王某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王某自行辩护。
    [15:12:0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王某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认罪,有机会的话向被害人道歉。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王某做最后陈述。
    [15:13:10]
  • [被告人]:
    我一时糊涂犯罪,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好好珍惜,早日回报社会。
    [ 审判员]:
    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过当庭宣读、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应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赃款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害人甘某。
    本判决为口头宣判,本判决将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不加刑。
    被告人王某,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把被告人王某带出法庭,送回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
    [15:14:3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华锐、王宇,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17:5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