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审判人员

被告宣读反诉状

原告就反诉答辩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被告举证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2月8日14时,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合作伙伴成冤家 各执一词对簿公堂”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赵先生诉闫先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7:0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4:07:30]
  • [主持人]:
    赵先生起诉称,2007年11月,他与闫先生合作承接北方鞋城旧楼部分室内拆除工程,双方就合作内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赵先生依约完成施工后,闫先生给付赵先生22万元。赵先生依协议完成了工作内容,但直至2008年1月9日前,闫先生尚有4万多元没有付清。1月9日,双方就未给付的剩余款项达签订了“证明”,由闫先生在1月16日之前支付赵先生3万元,施工款就算全部结清。后因闫先生没有履行“证明”,赵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给付3万元。
    [14:07:42]
  • [主持人]:
    针对赵先生的起诉,闫先生提出反诉。闫先生称,2008年1月2日,工程基本完成时,他已经给赵先生206000元。1月9日中午,两人约好到赵先生家结清剩余款14000元。这时,赵先生提出闫先生必须支付30000元,否则工人不同意。赵先生拿出已经写好的“证明”让他签字,并让他晚上把钱送到家里。
    [14:07:55]
  • [主持人]:
    闫先生称,当晚,他到赵先生家时从身上带的48000元中数出30000元给赵先生,但赵先生让他把全部钱都留下,否则工人在外面,事情不好办。闫先生只好将48000元交给赵先生,赵先生写了收条。闫先生认为赵先生不尊重事实,恶意诉讼,因此提起反诉,要求赵先生返还18000元。
    [14:08:06]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0:02]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14:11:07]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参加诉讼。
    [14:11:23]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赵先生诉闫先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右安门法庭法官汤捷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颖担任法庭记录。
    [14:11:49]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4:12:04]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4:12:14]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14:12:2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2:41]
  • [原告]:
    2007年11月,我与被告合作承接北方鞋城旧楼部分室内拆除工程,就合作内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我依约完成施工后,被告给付我22万元。我依协议完成了工作内容,但直至2008年1月9日前,被告尚有4万多元没有付清。1月9日,我们就未给付的剩余款项达签订了“证明”,由被告在1月16日之前支付我3万元,施工款就算全部结清。后被告没有履行“证明”,因此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3万元。
    [14:13:04]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4:13:50]
  • [被告]:
    确实有这么个工程,1月9日的证明也是我俩签的,但1月9日我已经给原告48000元了,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还要他把多余的钱还给我。
    [14:14:22]
  • [审判员]:
    被告陈述反诉请求。
    [14:14:42]
  • [被告]:
    2008年1月2日,工程基本完成时,我已经给了原告206000元。1月9日中午,我们约好到原告家结清剩余款14000元。这时,原告提出必须支付30000元,否则工人不同意。他拿出已经写好的“证明”让我签字,并让我晚上把钱送到他家里。当晚,我到原告家时从身上带的48000元中数出30000元给原告,但原告让我把全部钱都留下,否则工人在外面,事情不好办,我只好将48000元交给原告,原告写了收条。原告不尊重事实,恶意诉讼,因此我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18000元。
    [14:15:00]
  • [审判员]:
    原告对反诉进行答辩。
    [14:15:24]
  • [原告]:
    我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他说的根本不是事实。这48000元是他中午吃中饭前给的我,因为工人那天在我家等着发工资,后来发完工资后,我们签的这个证明,写明让他在1月9日到1月16日之间再给我3万元,工人可以给我作证,但现在工人也回老家了,没有办法出庭,但他至今没给。
    [14:15:55]
  • [审判员]: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阎某在2008年1月9日给付赵某的48000元是在双方当日签署证明之前还是在签署证明之后,如果在签署证明之前,说明证明中的3万元是双方一个新的合意,原告(反诉被告)有权依据证明要求工程款3万元;如果在签署证明之后,说明阎某已依据证明给付了3万元,并多给付了18000元,阎某有权要求返还。
    [14:19:06]
  • [审判员]:
    下面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问题提供各自的证据。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14:19:40]
  • [原告]:
    2007年11月3日我与阎某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我们之间有这个工程。
    审判员:被告质证、
    [ 被告]:
    没有异议。这个协议约定的工程总款是22万,而根据我的收条,我已实际给付了254000元。
    [14:20:4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2008年1月9日我与阎某签署的《证明》。证明他应在2008年1月9日至1月16日给我3万元,才结清所有工程款,但阎某至今未支付这3万元。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在当天已给她48000元。
    [14:22:0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我的工作记录单,证明我增加了活,增加了差不多1千延米的工程。被告是把增加的活的钱给了我,但合同上的钱他没有给我。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这份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确实干过这些活。
    [14:28:51]
  • [审判员]:
    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
    有证人,但是已经回老家了,没办法出庭。
    [14:29:17]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出示证据。
    [14:30:23]
  • [被告]:
    收条11张。证明我已实际给付了他254000元。其中2008年1月9日的收条一张,证明我当天给他了48000元。
    [ 原告]:
    收条是我签的,没有问题。我们的证明写的很清楚,之前付过多少在所不问,他应该在2008年1月9日至1月16日给我3万元。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1月9日的收条是在签证明之前写的,我们的证明是在我收到这48000元之后签的,约定他给我3万。
    [14:31:17]
  • [审判员]:
    双方说一下2008年1月9日“收条”及2008年1月9日“证明”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 原告]:
    收条应该是2008年1月9日中午吃饭之前,工人等着发工资,被告从家里拿钱给工人工资,我签的收条。证明是给工人发完工资之后签的,应该是当天下午1时到2时之间。都在我家,在丰台区,现在已经拆除了,成了马路了。
    [ 被告]:
    证明是2008年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点签的,收条是下午大约也就是2点左右写的后者是1点以后。是在原告家签的是没错。
    [14:32:27]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
    10月29日签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当时的工程款约定的是20万,11月3日涨到22万了)。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
    没有异议,是当时签定的。
    [14:33:36]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 被告]:
    没有证据了。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补充证据
    [ 均]:
    没有。
    [14:34:2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4:34:46]
  • [原告]:
    11月29日签的协议我不否定,当时被告说的是咱们就拆南边的楼,后面北边楼增加了两个电梯楼,电梯间等,我们当初的合同只有南边的楼,后来增加了北边的楼工程,所以工程款才改到22万元。因为有增加的工程,所以我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再给我3万元。
    [14:36:4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意见与我反诉状上相同。
    [14:40:1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
    [ 原告]:
    愿意。
    [14:43:39]
  • [被告]:
    不同意。
    [14:47:53]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争议太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14:48:19]
  • [审判员]:
    双方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49:1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4:49:2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静和张颖。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4:50:0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