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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侯铁锋,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3:40:36]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欢迎大家关注。[13:42:17]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13:44:06]
- [主持人]:2009年7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兴旺酒后与王威等人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派出所管内一食杂店附近遇到被害人孙洪江(男,55岁),李兴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拳头将孙洪江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其身体,后又将孙洪江拽到李兴旺等人开的车里,让其去三道关找毕红霞(孙洪江继女)。在路上李兴旺又用拳头打被害人孙洪江头部及胸部,后将孙洪江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孙洪江左胸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13:45:24]
- [主持人]:本案由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怀松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哲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独任法官张怀松,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13:48:32] - [主持人]: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让我们共同走进本次直播。[13:51:42]
- [书记员]:书记员:现在依法宣布法庭主要规则如下:
第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 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和接打电话,并将手机调置无声状态。
第二、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独任审判员、值庭法警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独任审判员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14:00:31]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员开庭。[14:00:43]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兴旺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01:34]
- [审判员]:被告人向本庭报告你的姓名?[14:02:00]
- [被告人]:李兴旺。[14:02:15]
- [审判员]:性别?[14:02:34]
- [被告人]:男。[14:02:43]
- [审判员]:有无别名或化名?[14:03:14]
- [被告人]:无。[14:03:31]
- [审判员]:民族?[14:03:45]
- [被告人]:汉族。[14:03:58]
- [审判员]:籍贯?[14:04:14]
- [被告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4:04:28]
- [审判员]:出生地?[14:04:41]
- [被告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4:04:55]
-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14:05:07]
- [被告人]:1978年7月18日。[14:05:21]
- [审判员]:文化程度?[14:05:32]
- [被告人]:初中文化。[14:05:45]
- [审判员]:有无职业?[14:05:57]
- [被告人]:无。[14:06:09]
- [审判员]:住址?[14:06:26]
- [被告人]: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59号。[14:06:39]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4:06:52]
- [被告人]:2000年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4:08:16]
- [审判员]:因本案何时被取保的?[14:08:34]
- [被告人]:2009年9月11日。[14:08:49]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是什么时间收到的?[14:09:07]
- [被告人]:三天前。[14:09:20]
- [审判员]:本案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怀松独任审判,担任记录的是本庭书记员王哲。[14:09:33]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4:09:45]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权利;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3、被告人除了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享有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14:12:47] - [审判员]:被告人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12:57]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3:2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宣读牡爱检刑诉〔2010〕36号起诉书。[14:13:40]
- [审判员]:被告人李兴旺,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780718051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59号。2000年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14:15:45]
- [审判员]: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4:17:21]
- [审判员]: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4日晚30时许,被告人李兴旺酒后与王威等人在牡丹江爱民区向阳派出所管内一食杂店附近遇到被害人孙洪江(男,55岁),李兴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拳头将孙洪江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其身体,后又将孙洪江拽到李兴旺等人开的车里,让其去三道关找毕红霞(孙洪江继女)。在路上李兴旺又用拳头打被害人孙洪江头部及胸部,后将孙洪江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孙洪江左胸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李兴旺于2009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4:19:40] - [审判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李金龙证言;
3、被害人孙洪江的陈述;
4、被告人李兴旺供述和辩解;
5、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14:22:05]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了?[14:22:18]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22:39]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和对性质的认定是否有异议?[14:22:50]
- [被告人]:没有异议。[14:23:13]
- [审判员]:简要说一下案发经过。[14:23:27]
- [被告人]:2009年7月份,在向阳派出办事附近食杂店看见被害人,我让被害人帮我找他的继女,他不给我找,我俩就厮打在一起了,我把他打倒了。[14:24:23]
- [审判员]:你为什么要找他的继女。[14:24:37]
- [被告人]:他的继女管我借过钱。[14:24:50]
- [审判员]:你与他的继女什么关系?[14:25:03]
- [被告人]:朋友关系。[14:25:17]
- [审判员]: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14:25:29]
- [被告人]:喝多了,我让他给我找他的继女,他不给我找。[14:25:42]
- [审判员]:还有其他人伤害被害人吗?[14:26:01]
- [被告人]:没有。[14:26:12]
- [审判员]:你用什么打的被害人?[14:26:22]
- [被告人]:手。[14:26:34]
- [审判员]:被害人的伤是你造成的吗?[14:26:45]
- [被告人]:是。[14:27:03]
- [审判员]:民事赔偿了吗?[14:27:16]
- [被告人]:赔偿了15000元。[14:27:28]
- [审判员]:给付了吗?[14:27:40]
- [被告人]:给付了。[14:27:50]
- [审判员]:你认罪吗?[14:28:03]
- [被告人]:认罪。[14:28:12]
- [审判员]:你是怎么到案的?[14:28:29]
- [被告人]:投案的。[14:28:38]
- [审判员]:下面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当庭举证。[14:28:53]
- [审判员]:宣读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14:29:09]
- [审判员]: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29:20]
- [被告人]:没有。[14:30:24]
- [审判员]:宣读被告人李兴旺的户籍证明。[14:30:43]
- [审判员]: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0:51]
- [被告人]:没有。[14:31:05]
- [审判员]:宣读证人李金龙的证言笔录。[14:31:23]
- [审判员]: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2:05]
- [被告人]:没有。[14:32:16]
- [审判员]:宣读被害人孙洪江的陈述笔录。[14:32:56]
- [审判员]: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3:05]
- [被告人]:没有。[14:33:18]
- [审判员]:宣读被告人李兴旺的供述和辩解。[14:33:34]
- [审判员]: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3:49]
- [被告人]:没有。[14:34:02]
- [审判员]:宣读法医鉴定结论书。[14:34:23]
- [审判员]: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4:32]
- [被告人]:没有。[14:35:09]
- [审判员]:举证完毕。[14:35:43]
- [审判员]:以上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现对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认定。[14:35:57]
-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本院提供?[14:36:07]
- [被告人]:没有。[14:36:2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解。[14:36:36]
- [被告人]:没有。[14:36:5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14:37:13]
- [被告人]:没有。[14:37:55]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兴旺故意伤害一案,经过庭审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此案的事实已经查明,本案定期宣判。[14:38:08]
-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14:38:19]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支持,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本次直播到此结束![14:39:07]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4:3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