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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侯铁锋,今天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13:38:11]
- [主持人]:庭审开始以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人张军峰开一辆松花江微型汽车送货至爱民区商业学校对面一胡同处,认为被害人刘军开的出租车与之抢道,便叫刘军停车并与之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被害人刘军倒地,被告人张军峰用脚踹刘军头部几脚,致使刘军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刘军中型颅脑损伤构成轻伤。
经侦查,被告人张军峰于200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本市抓获。[13:42:11] - [主持人]:本案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颖独任审判,本庭书记员王哲担任记录。
张颖,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三级法官。[13:46:1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49:24]
- [书记员]:现在依法宣布法庭主要规则如下:
第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 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和接打电话,并将手机调置无声状态。
第二、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独任审判员、值庭法警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独任审判员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13:59:45]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员开庭。[14:00:00]
- [书记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军峰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军提起的民事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01:16]
- [审判员]: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庭报告你的姓名?[14:01:32]
- [被告人]:张军峰。[14:01:49]
- [审判员]:性别?[14:02:03]
- [被告人]:男。[14:03:04]
- [审判员]:有无别名或化名?[14:03:17]
- [被告人]:无。[14:03:33]
- [审判员]:民族?[14:03:50]
- [被告人]:汉族。[14:04:04]
- [审判员]:出生地?[14:04:16]
- [被告人]:黑龙江省海林市。[14:04:31]
-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14:04:49]
- [被告人]:1975年8月22日。[14:05:02]
- [审判员]:文化程度?[14:05:16]
- [被告人]:小学文化。[14:05:28]
- [审判员]:有无职业?[14:05:41]
- [被告人]:司机。[14:05:55]
- [审判员]:住址?[14:06:07]
- [被告人]:住牡丹江市造纸馒头厂宿舍。[14:06:21]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4:06:33]
- [被告人]:无。[14:06:45]
- [审判员]:因本案何时被取保的?[14:06:57]
- [被告人]:2009年12月5日。[14:07:09]
- [审判员]:因本案何时被逮捕的?[14:07:22]
- [被告人]:2010年1月5日。[14:07:36]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是什么时间收到的?[14:07:49]
- [被告人]:三天前。[14:08:03]
- [审判员]:下面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14:08:22]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本庭报告原告人和你的自然简历情况。[14:08:40]
- [原告代理人]:原告刘军,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办事处军民委13组远东小区1号楼14单元704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杨,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江滨办事处2委6组。[14:10:44]
- [审判员]:你是否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近亲属?[14:11:52]
- [原告代理人]:是。[14:12:06]
- [审判员]:本案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颖独任审判,担任记录的是本庭书记员王哲。[14:12:21]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4:12:34]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权利;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3、被告人除了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享有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14:16:24]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被告人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17: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8:2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宣读牡爱检刑诉〔2010〕34号起诉书[14:18:41]
- [审判员]:被告人张军峰,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508221813,汉族,小学文化,系牡丹江造纸馒头厂工人,现住牡丹江造纸馒头厂宿舍。200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军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4:21:39] - [审判员]: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人张军峰开一辆松花江微型汽车送货至爱民区商业学校对面一胡同处,认为被害人刘军开的出租车与之抢道,便叫刘军停车并与之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被害人刘军倒地,被告人张军峰用脚踹刘军头部几脚,致使刘军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刘军中型颅脑损伤构成轻伤。
经侦查,被告人张军峰于2009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本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证人杨勇军证言;
3. 被害人刘军陈述;
4. 被告人张军峰的供述和辩解;
5. 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14:23:32] -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军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14:24:53]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14:25:15]
- [原告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5万元。[14:28:04]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14:29:02]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29:17]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和对性质的认定是否有异议?[14:29:32]
- [被告人]:我没有先动手打被害人,我对要求5万元的赔偿有异议。[14:29:51]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是否发问?[14:30:04]
- [原告代理人]:不发问。[14:30:19]
- [审判员]:你简要说一下案发经过。[14:30:33]
- [被告人]:被害人的车拐弯没有打转向,我开车在后面跟着,他的车碰倒一个老头,我下车去扶老头,后来我追上被害人的车去质问,发生口角,而后我们就厮打起来。[14:30:57]
- [审判员]:谁先下的车?[14:31:10]
- [被告人]:我先下的车。[14:31:28]
- [审判员]:被害人为什么打你?[14:31:41]
- [被告人]:说不清楚。[14:31:54]
- [审判员]:被害人打你哪了?[14:32:07]
- [被告人]:鼻子、嘴。[14:32:20]
- [审判员]:你打被害人哪了?[14:32:33]
- [被告人]:眼睛。[14:32:46]
- [审判员]:你怎么到案的?[14:33:01]
- [被告人]:我报的警。[14:33:14]
- [审判员]:你怎么能证明你说的话。[14:33:28]
- [被告人]:出租车上的客人能证明。[14:33:40]
- [审判员]:谁先动的手?[14:33:56]
- [被告人]:被害人。[14:34:09]
- [审判员]:你踢了被害人两脚对吗?[14:35:24]
- [被告人]:对。[14:35:37]
- [审判员]:民事部分赔偿了吗?[14:35:54]
- [被告人]:没有。[14:36:05]
- [审判员]:民事部分你打算赔偿吗?[14:36:20]
- [被告人]:想赔偿。[14:36:32]
- [审判员]:下面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当庭举证。[14:36:49]
- [审判员]:宣读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14:37:05]
- [审判员]:被告人及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7:15]
- [被告人]:没有。[14:37: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37:41]
- [审判员]:宣读被告人张军峰的户籍证明。[14:37:56]
- [审判员]:被告人及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8:10]
- [被告人]:没有。[14:38: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38:33]
- [审判员]:宣读证人杨勇军的证言笔录。[14:38:51]
- [审判员]:被告人及原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9:00]
- [被告人]:有。不是我先动的手。[14:39: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39:25]
- [审判员]:宣读被告人张军峰的供述和辩解。[14:39:41]
- [审判员]:被告人及原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39:51]
- [被告人]:没有。[14:40: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40:17]
- [审判员]:宣读被害人刘军的陈述笔录。[14:40:36]
- [审判员]:被告人及原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0:45]
- [被告人]:有。不是我先动的手。[14:41:05]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41:17]
- [审判员]:宣读法医鉴定书。[14:41:32]
- [审判员]:被告人及原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1:40]
- [被告人]:没有。[14:41: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42:06]
- [审判员]:举证完毕。[14:42:22]
- [审判员]:以上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现对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庭后综合全案予以认定。[14:43:14]
-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本院提供?[14:44:08]
- [被告人]:没有。[14:44:2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解。[14:44:46]
- [被告人]:我承认我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但是不是我先动的手。[14:45:10]
- [审判员]:刑事部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14:45:25]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是否放弃、变更你的诉讼请求?[14:47: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变更。[14:47:35]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代理人就民事部分进行法庭举证。[14:48: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医疗费票据4张,计:17474.12。[14:48:28]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8:57]
- [被告人]:没有。[14:49:18]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4:49: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2、出院证2份、住院证2份、住院期间的诊断2份,意在证明被害人曾经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7天。[14:49:49]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0:02]
- [被告人]:没有。[14:50:14]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4:50: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3、工资证明,意在证明住院期间误工费为1300元。[14:50:57]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1:10]
- [被告人]:没有。[14:51:22]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4:51: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4、工资证明,意在证明护理费2人,计:2636.90元。[14:51:50]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2:04]
- [被告人]:没有。[14:52:17]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4:52: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5、交通费票据21张,计298元。[14:52:46]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2:58]
- [被告人]:没有。[14:53:10]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4:53: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6、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14:53:38]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3:53]
- [被告人]:没有。[14:54:13]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4:57: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举证完毕,要求伤残鉴定。[14:57:3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15:05:57]
- [被告人]:我愿意承担被害人的医疗费用。[15:06:55]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军峰故意伤害一案,经过庭审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此案的事实已经查明,本案定期宣判。[15:07:24]
-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15:07:40]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支持,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本次直播到此结束![15:08:4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0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