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公诉人

被告人
2010年3月31日10:30直播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张某涉嫌拐卖儿童罪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0:25:57]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我们将直播一起涉拐卖儿童案,该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
    [10:26:10]
  • [主持人]:
    2009年9月9日,张某经人介绍,将其4个月大的非婚生儿子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郯城县胜利乡胜利村村民杜某,之后将违法所得挥霍一空。同年11月29日,张某父亲报案后,带领民警将张某抓获,张某并未拒捕,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0年2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为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26:27]
  • [主持人]:
    担任今日庭审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苏琼、审判员沈敏以及审判员马顺山。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10:26:36]
  • [审判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10:27:10]
  • [被告人]:
    我叫张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初中文化,农民
    [10:28:06]
  • [审判长]:
    你以前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
    [10:28:24]
  • [被告人]:
    没有。
    [10:28:45]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关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10:29:13]
  • [被告人]:
    2009年11月29日被关押,200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逮捕。
    [10:30:10]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某,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10:30:28]
  • [被告人]:
    收到了,2010年 月 日收到的。
    [10:30:46]
  • [审判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拐卖儿童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
    本案由审判员苏琼、沈敏会同人民陪审员马顺山组成合议庭。
    由苏琼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佘晓民担任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张某,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10:31:12]
  • [被告人]:
    不申请。
    [10:31:46]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的权利。
    被告人张某,你听清了吗?
    [10:31:56]
  • [被]:
    听清了。
    [10:32:07]
  • [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张某,你听清了吗?
    [10:32:17]
  • [被]:
    听清了。
    [10:32:24]
  • [审]:
    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32:33]
  • [公]:
    宣读沪浦检刑诉(2010)10210号起诉书。(略)
    [10:32:42]
  • [审]: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10:32:51]
  • [审]:
    被告人张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没有?
    [10:33:00]
  • [被]:
    听清了。
    [10:33:07]
  • [审]:
    起诉书指控的是否属实?
    [10:33:13]
  • [被]:
    是事实。
    [10:33:20]
  • [公]:
    你和刘某、张某是什么关系?
    [10:34:09]
  • [被]:
    (沉默)
    [10:34:19]
  • [公]:
    张是否是刘某所生
    [10:34:33]
  • [被]:
    是的
    [10:34:45]
  • [公]:
    你和刘某是否身体健康,是否都有工作
    [10:34:58]
  • [被]:
    身体都健康,收入不稳定
    [10:35:06]
  • [公]:
    你为何要卖自己的儿子
    [10:35:16]
  • [被]:
    我想让他比我过得好一点
    [10:35:26]
  • [公]:
    你怎么知道能过得比较好?
    [10:35:35]
  • [被]:
    听中间人说,收买人王某是山东人,卖煎饼的,家里只有一个女儿
    [10:36:02]
  • [公]:
    你描述一下当天的情况?
    [10:36:13]
  • [被]:
    中间人带我儿子到儿童医学中心进行了检查,确认身体健康之后就决定收养。当时在场的是我和刘某、儿子,对方有五个人,包括中间人。收取了三万五千元,并且对方写了收养证明,我签名了,内容不记得了
    [10:37:34]
  • [公]:
    你是如何理解这份领养证明的?
    [10:37:43]
  • [被]:
    我认为对方的目的是为了抚养
    [10:37:57]
  • [公]:
    这份领养证明是谁提出要写的?
    [10:38:07]
  • [被]:
    是对方
    [10:38:14]
  • [公]:
    如果对方不提出你是不是就不写了?
    [10:38:23]
  • [被]:
    没有。
    [10:38:28]
  • [公]:
    那你还想怎么样?
    [10:38:34]
  • [被]:
    (沉默)
    [10:38:40]
  • [公]:
    那你后来还想怎么样?
    [10:39:01]
  • [被]:
    还想保持联系。
    [10:39:07]
  • [公]:
    那你收取的三万五千元用来做什么了?
    [10:39:17]
  • [被]:
    (沉默)。用来吃喝玩乐。
    [10:39:28]
  • [公]:
    是不是买了电脑、摩托车,还进行了旅游和赌博活动?
    [10:39:46]
  • [被]:
    是的。
    [10:39:50]
  • [公]:
    你之后还有没有了解过你小孩的情况?
    [10:39:59]
  • [被]:
    有。隔三五天会问问中间人,小孩过得好么?哭吗?闹吗?
    [10:40:19]
  • [公]:
    你是如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
    [10:40:31]
  • [被]:
    我父亲去三林派出所报案的
    [10:40:52]
  • [公]:
    你到案后有没有检举、揭发?
    [10:41:08]
  • [被]:
    没有。
    [10:41:13]
  • [公]:
    讯问完毕
    [10:41:23]
  • [审]:
    价格三万五千元是怎么确定的?
    [10:41:39]
  • [被]:
    是对方提出的。
    [10:41:46]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举证。
    [10:41:59]
  • [公]:
    下面举证刘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获取的三万五千元的去向。
    [10:42:31]
  •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10:42:41]
  • [被]:
    没有意见。
    [10:42:48]
  • [公]:
    下面举证的是中间人王某、收买人杜某,报案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相关领养证明、相关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
    [10:43:56]
  •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10:44:03]
  • [被]:
    没有意见。
    [10:44:08]
  • [公]:
    举证结束。
    [10:44:14]
  • [审]: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10:44:28]
  • [被]:
    没有。
    [10:44:35]
  • [审]: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45:06]
  • [公]: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公诉人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有关的书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可以证实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的,构成拐卖儿童的行为。被告人写的领养证明只是临时提出,为了掩盖出卖的事实。另外,被告人身体健康,只是因为一时拮据便出卖子女,并且用所得款项用于吃喝玩乐,足见被告人的出卖目的。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拐卖儿童罪属于刑法中的重罪,容易造成一个家庭的破碎。而被告人张某仅仅为了个人享乐便出卖自己子女,社会危害性较大,希望张某能够吸取教训。所幸,小孩张某在山东已经被解救,且在山东期间受到了善待,刘某也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人张某,希望小孩以后能够健康成长。
    三、被告人张某并未抗拒抓捕,且交代态度较好,其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0:49:15]
  • [审]:
    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10:49:23]
  • [被]:
    没有意见。
    [10:49:27]
  • [审]:
    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10:49:36]
  • [被]:
    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0:49:45]
  • [审]:
    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读庭审笔录,如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要求修改和补充,确认无误后签字。
    法警将被告人带下去,休庭!
    [10:50:20]
  • [主持人]:
    本次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11:02:12]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