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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3:45:2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直播员任姝姣,欢迎关注爱民区法院网络直播。[13:45:41]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简要案情。
2006年8月,经被告宋有恩、孙学亮介绍,刘守仁向原告袁桂玲借款40000元,二被告为担保人。后因刘守仁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找刘守仁和二被告索要,刘守仁于2007年12月24日重新打欠条,二被告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此后刘守仁仍然没有按时还款。2008年6、7月份,刘守仁因另案涉嫌诈骗被逮捕,第二被告孙学亮打算用车顶帐还款,原告感觉车不好就没有要,后来又答应把自己的债权要回来后还给原告,但至今没有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3:51:11] - [主持人]:本案由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郭红波独任审判,下面介绍一下本案独任法官:
郭红波,女,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一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13:54:3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4:5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吵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旁听人员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员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14:00:0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00:35]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员开庭。[14:00:59]
- [审判员]:全体请坐。[14:01:22]
- [审判员]: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4:02:30]
- [原告]:袁桂玲,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办事处4委14组。[14:04: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葛惠勇,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办事处安居委9组。[14:05:25]
- [审判员]:宣读授权委托书。[14:08:57]
- [原告]:委托人姓名:袁桂玲,受委托人姓名:葛惠勇。
现委托葛惠勇在我与宋有恩、孙学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袁桂玲,2010年3月22日。[14:09:24] - [审判员]: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4:09:59]
- [第一被告]:宋有恩,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邮政楼3单元603室。[14:10:47]
- [第二被告]:孙学亮,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新华市场楼1单元602室。[14:11:0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4:11:27]
- [原告]:没有。[14:11:42]
- [第一被告]:没有。[14:11:57]
- [第二被告]:没有。[14:12:05]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12:24]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袁桂玲与被告宋有恩、孙学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12:39]
- [审判员]: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郭红波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宪玉担任记录。[14:13:17]
- [审判员]: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审判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13:38]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4:13:48]
- [原告]:听清楚了。[14:14:05]
- [第一被告]:听清楚了。[14:14:23]
- [第二被告]:听清楚了。[14:14:36]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4:14:48]
- [原告]:不申请。[14:15:52]
- [第一被告]:不申请。[14:16:09]
- [第二被告]:不申请。[14:16:18]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三日前收到传票?[14:16:33]
- [原告]:是。[14:16:59]
- [第一被告]:是。[14:17:20]
- [第二被告]:是。[14:17:29]
- [审判员]: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14:17:53]
- [原告]:没有。[14:18:14]
- [第一被告]:没有。[14:18:31]
- [第二被告]:没有。[14:18:4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4:18: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6年8月,经二被告介绍刘守仁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二被告为担保人。后因刘守仁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找刘守仁和二被告索要,又于2007年12月24日重新打欠条,二被告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此后刘守仁仍然没有按时还款,原告经常要求刘守仁及二被告还款。2008年六、七月份,刘守仁因涉嫌诈骗被捕,第二被告打算顶帐还款,原告感觉车不好就没有要,后来又答应把自己的债权要回来后还给原告,但至今没有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4:20:04]
- [审判员]: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14:20: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20:3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4:20:52]
- [第一被告]:我光知道借钱这个事,以前的事我不知道,我是刘守仁和孙学亮的朋友,要钱的时候,这个事是袁桂玲和孙学亮的事,我不应该偿还。[14:21:23]
- [第二被告]:一、被答辩人起诉借款数额不符,二、答辩人在此后偿还过借款利息和本金,三、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有涂改,还款日期不是真实的,四、本案应追加刘守仁为共同被告,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六、答辩人担保责任期限已届满,因此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14:21:44]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4:21:57]
- [原告]:没有。[14:22:12]
- [第一被告]:没有。[14:22:29]
- [第二被告]:没有。[14:22:38]
-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一、原告起诉的借款53,250元是否属实,借条是否有涂改,二、二被告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否应追加刘守仁为共同被告。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14:23:41]
- [原告]:听清了。[14:24:05]
- [第一被告]:听清了。[14:24:23]
- [第二被告]:听清了。[14:24:34]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4:25: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2007年12月24日由孙学亮、宋有恩在刘守仁打的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书证一张,证明担保人孙学亮和宋有恩有还款义务和还款金额。[14:25:51]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异议?[14:27:06]
- [第一被告]:这个事有,条是刘守仁写的,字是我们签的,但事不是那么回事。[14:28:19]
- [第二被告]:欠的3万元,她找我们俩要钱,要回来1万元,所以他让我们担保,钱的数额还多少剩多少我们不知道。[14:28:40]
- [审判员]:原告,这个条在什么地方打的?[14:28:58]
- [原告]:在宋有恩车里打的,我们几个人都在场。[14:29:15]
- [审判员]:字是二被告签的吗?[14:29:35]
- [第二被告]:是。[14:30:20]
-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证据待庭后结合本案事实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4:30: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第二被告孙学亮于2010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协议书和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孙学亮承认欠原告4万元并承诺钱要回来后还给原告,诉讼时效没过。[14:31:45]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14:32:02]
- [第一被告]:和我无关。[14:32:17]
- [第二被告]:刘守仁有一笔帐,她在西安法院有人能要回来这个钱,我们商量给她2万元钱连本带利就够了,跟本案无关,等那个官司要回来我再给她钱。我委托原告办丁继明案子。[14:32:53]
-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证据待庭后结合本案事实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4:33: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宋有恩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在二被告在欠条上面写上担保人后原告不断主张权利。[14:33:37]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14:33:52]
- [第一被告]:我知道这个事所以我签的字。[14:34:09]
- [第二被告]:与我无关。[14:34:23]
- [审判员]:此份证据待结合本案事实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4:34:41]
- [原告]:没有。[14:35:10]
- [审判员]:第一被告宋有恩举证。[14:35:25]
- [第一被告]:没有。[14:35:44]
- [审判员]:第二被告孙学亮举证。[14:36:04]
- [第二被告]:没有。[14:36:2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把借钱经过陈述一下?[14:36:46]
- [原告]:我跟宋有恩是同学,我认识孙学亮也是通过宋有恩介绍的,2006年8月孙学亮管我借钱说在海林工地用钱,说要借10万元,我说没那么多,我领着另外一个去的,那个人没借给他钱,跟我说万一不给怎么办,我把钱给孙学亮了,当时打的欠条,隔了很长时间给了我3000元利息,隔一段时间给我1500元。[14:38:10]
- [审判员]:借钱时宋有恩在场吗?[14:38:36]
- [原告]:不在,当时我和另外一个朋友、孙学亮在场。[14:39:02]
- [第二被告]:这个钱,3万元5分利息用三个月,34,500元,原告又掏500元现金给刘守仁了,刘守仁出具35,000元欠条,让我担保我没写。现金是30,500元。[14:39:42]
- [第二被告]:原告一共借了几笔钱?[14:42:39]
- [原告]:一笔。[14:42:52]
- [审判员]:4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14:43:06]
- [原告]:本金。[14:43:49]
- [审判员]:原始怎么回事?[14:47: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本金是4万元,加了1万多元利息,利息计算到2007年12月24日,可能这里还没有计算那么多,利息按5分利。[14:47:57]
- [审判员]:孙学亮提出欠条涂改?[14:48:09]
- [原告]:没有涂改,当时写错了。[14:48:22]
- [第二被告]:我当时是证明人,怎么划了是担保人,我就签了我的名,要回来1万元。[14:48:41]
- [审判员]:要回来1万元吗?[14:49:11]
- [第一被告]:我不知道他们的事。[14:49:27]
- [审判员]:这个钱一分没还吗?[14:49:43]
- [原告]:一分没还。[14:49:57]
- [第一被告]:我不知道还没还。孙学亮给我挂电话要管袁桂玲借钱,我给袁桂玲打的电话我说没啥事你借吧,我说老孙没啥事你借吧,后期什么事我不知道。[14:50:18]
- [审判员]:刘守仁什么时间被逮捕的?[14:50:48]
- [第二被告]:2008年6、7月份。[14:51:04]
- [审判员]:后期找过宋有恩吗?[14:51:50]
- [原告]:找过,一找宋有恩他就给孙学亮打电话。[14:52:09]
- [第二被告]:刘守仁那都有帐,收条都留着。[14:52:29]
- [审判员]:孙学亮你要追加刘守仁为共同被告,原告什么意见?[14:52:41]
- [原告]:不同意,我就冲担保人说话,那个人进监狱了我们上哪找去。[14:53:02]
- [审判员]:宋有恩当时打欠条时你没看内容吗?[14:53:52]
- [第一被告]:看了。[14:54:15]
- [审判员]:孙学亮你写就起证明人,后来在担保人签字了,这个钱到底交给谁了?[14:54:28]
- [第二被告]:刘守仁。[14:54:49]
- [审判员]:后期为什么跟原告签委托书?[14:55:03]
- [第二被告]:刘守仁委托我要丁继明这笔帐,要回来钱就把欠原告的钱和好处费给她。[14:55:18]
- [审判员]:原告去要了吗?[14:55:29]
- [原告]:根本要不回来,没有欠条手续不全要不回来。[14:55:51]
- [审判员]:刘守仁现在有什么财产?[14:56:05]
- [第二被告]:有房子。[14:56:20]
- [原告]:我根本不认识刘守仁。[14:56:40]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对事实部分有补充?[14:57:01]
- [原告]:没有。[14:57:14]
- [第一被告]:没有。[14:57:27]
- [第二被告]:没有。[14:57:40]
- [审判员]:根据法庭调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欠款的本金是多少,二、被告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4:57: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58:11]
-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14:58:20]
- [第二被告]:没有异议。[14:58:3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按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14:58: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原告借给被告4万元是事实,按当时口头约定5分利,从2006年8月计算到现在44个月,光利息66,000元,但是原告仅主张53,250元,从打条以后的利息没算,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根据《担保法》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6个月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限灭失,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不停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没过,担保法规定有偿还义务,你说钱没收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你就应该承担还款义务。[15:02:0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言。[15:03:27]
- [第一被告]:钱我也没动,孙学亮找我,我电话沟通一下。[15:03:46]
- [第二被告]:我还不了,从钱数到各方面,你找刘守仁要吧。[15:04:00]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5:04: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5:04:46]
- [第一被告]:没有了。[15:05:06]
- [第二被告]:没有了。[15:05:2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05: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5:07:24]
- [第一被告]:跟我无关。[15:07:41]
- [第二被告]:还不了。[15:07:55]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15:08: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意。[15:08:35]
- [第二被告]:不同意。[15:08:56]
- [审判员]: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无法进行调解,现在宣布闭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5:09:1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15:09:31]
- [书记员]: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15:09:40]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支持,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本次直播到此结束![15:15:5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1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