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侯洪涛,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08:57:19]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8:59:08]
- [主持人]:下面,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郭某称其在某银行密云某支行开立一个活期储蓄帐户,帐户内存有6万元。2009年5月,郭某从该银行打出帐户明细记录显示,在2006年5月26日,有一笔59999元现金从郭某的帐户内取走,交易地点为某银行某某支行的储蓄柜台,而郭某自己并未取款。郭某认为,按照规定他人代替取款需要向银行提交帐户户主与取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存款单原件,而郭某并未把身份证原件及存款单原件交给他人,某支行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存在操作上的疏忽,从而导致郭某的钱被他人取走。双方当事人交涉未果后,郭某将某支行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其赔偿郭某经济损失59999元。[09:01:37]
- [主持人]:结果如何,请大家拭目以待。[09:02:47]
- [主持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密云县城西101国道北侧,辖区人口43万人,面积2229.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辖区内共有17个镇1个民族乡,有66个居委会,339个村委会。[09:03:12]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进行审理。密云县法院巨各庄法庭位于密云县东南部山区,管辖巨各庄、东邵渠、大城子、穆家峪四个镇,辖区面积463平方千米,人口约9万。几年来,庭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拓宽思路,注重与辖区职能部门的互动配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出了“四互动、四延伸”、“分别工作、个别立案、互动配合” 、“百村庭审行”、“百案大评比” 、“六进六讲”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并与辖区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互动配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有关部门及辖区百姓的好评。先后数次立功受奖。[09:03:34]
- [主持人]:担任该案独任审判员的是宿航法官,男,汉族,1979年3月生,2002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到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巨各庄法庭助理审判员。[09:03:56]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冯伯军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20:00]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20:34]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 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20:55]
-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郭某与被告某银行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符合开庭条件。[09:22:01]
- [审判员]:请坐。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09:23:34]
- [原告]: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密云镇某街。[ 委托代理人]:黄涛,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某村。负责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副行长。[09:29:27]
- [审判员]: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出庭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09:31:03]
- [审判员]: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在巨各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北京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宿航独任审判,书记员冯伯军担任法庭记录。[09:33:12]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33:37]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34:0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09:34:26]
- [审判员]: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35:05]
-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09:35:4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09:36:12]
- [原告代理人]:2006年5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开具了个人储蓄帐户,帐号:12030000116794,原告为偿还季某的欠款,把银行密码和卡号告诉季某。后季某以要求归还欠款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欠款10万元,该欠款其中59999元已经由季某支取,但季某在法庭上否认其支取过原告其支取过原告帐户内款项,经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查询,在2006年5月26日有人以原告的名义去从原告帐户内支取了现金59999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对外经营的银行,对现金支取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支取5万元以上的现金都必须由取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原告没有支取,知晓原告密码的季某自称也没有支取,可以断定必然是被告没有按照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被告的过失直接导致原告在与季某的诉讼中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偿还给季某59999元的事实,后法院判令原告向季某偿还10万元,其中包含该笔已经偿还的款项,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9999元。[10:02:44]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无。[10:03:4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代理人]:关于原告提出我行赔偿损失59999元,我行的代理意见是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陈述的是2009年5月19日查询在2006年5月26日有人以原告的名义支取59999元,这与事实不符,我行所掌握的证据是原告本人支取的59999元,诉讼费不同意承担。如果原告的诉讼对我行有任何负面影响,我行将保留追索权。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0:05:53]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把卡给了季某?[ 原告代理人]:原告把卡号和密码给了季某,没有把卡给任何人,在搬家的时候卡和存折丢失了。当时原告和季某之间有借款合同,把卡号和密码告诉季某是作为一种偿还担保形式,如果季某取款,需要征得原告本人同意,还需要取得原告本人的身份证。[10:07:38]
- [审判员]:原告是什么时候把卡号和密码告诉季某的?[ 原告代理人]:是开户后5月26日前给的。[ 审判员]:被告,原告存款是用什么取的款?[ 被告代理人]:是用银行卡,凤凰借记卡,在柜台取的。[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卡和存折现在丢了,原告没有给过任何人。[10:10:35]
- [审判员]:双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有(提交补办后的存折,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代理人]:有(提交原告在我行支取取款凭条的签字及登记了身份证号,原告是在檀州支行开的户,找到了在檀州支行的申请书)证明是原告本人支取的钱款,我行是完全按照我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的业务,我行已经完全尽了审核义务,业务符合规定。[10:13:16]
- [审判员]:当时开户时原告存了多少钱?[ 原告代理人]:超过6万元,8万元或10万元。判决书是为了证明,在本案之前原告和季某有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认为是季某取走了钱,但是法院没有认定这个事实。根据被告的内部规定及相关规定,储蓄5万元以上的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代办的需要提供开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银行没有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办理。[10:14:22]
- [原告代理人]:被告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审判员]:出示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看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出示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进行质证。[10:15:42]
- [原告代理人]:对原告本人取款不予认可,对开户申请表原告本人签字办理无异议,存款凭条无异议,但是对取款凭条,原告本人确实没有在2006年5月26日去银行取款,所以我们认为是虚假的。原告本人认为卡是原告本人保存,取款人跟银行有关系,只是凭卡号和密码把钱取走的。[10:16:37]
- [被告代理人]:没有银行卡或银行存折,根本取不出钱。而且没有卡,根本打不出单子来。而且这就是用卡在我们柜台取的。[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是用卡取走了,但是本案焦点是取款人并不是原告本人,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履行规定义务。[ 审判员]:原告对取款条之外的存款凭条、开户申请书、卡的账户上原告本人的签字是否有异议?[10:18:13]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要求,是哪方面的损害?[ 原告代理人]:是59999元的损失,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原告的59999元被取走了,造成了原告的损失。[10:21:11]
- [审判员]:原告诉状中诉称无法证明59999元已经被偿还。[ 原告代理人]:我们现就要求损害赔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是银行方面是否存在过失?[10:22:23]
-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在取款的时候,被告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柜台人员应当要求取款人提交身份证件,如果代办的话,要求提供代办人和存款人的身份证,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59999元被他人取走是被告没有尽到审核义务。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银行应当有保障存款人的义务,被告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9999元。[10:23:25]
- [被告代理人]:从所有的储蓄凭条上可以看出,就是原告本人拿着卡带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密码来银行办理的业务,我行在办理业务时审核了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号,并在背面登记了身份证号,并在正面签字了。就原告所述我行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没有登记相关身分证号完全不对,我行完全按照相关规定对原告本人办理了此种业务。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24:22]
- [原告代理人]:被告所述不符合实际,原告本人根本没去取款。[ 被告代理人]:我们所述完全属实,刚才原告代理人说原告的卡在搬家的时候丢了,是什么时候丢的。[ 原告代理人]:记不清楚了。被告可以调取监控录像。[ 被告代理人]:我们调取相关录像,已经没有了。[ 原告代理人]:你们录像保存多长时间?[10:30:58]
- [被告代理人]:根据惯例就保存3个月。在录像过程中硬盘的内存是有限的,只能保存3个月。原告的存折和卡是在取款钱丢的,还是取款后面丢的。[ 原告代理人]:现在原告也不清楚,只是在搬家的时候才知道银行卡、存折丢了。[10:31:46]
- [审判员]:原告起诉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原告应当提供财产损失的证据,但是现在原告只是提供了在银行存款了,并且钱被取走了,现在根据银行提供的单据,是凭借卡和密码把钱取走的。[ 原告代理人]:我们发现59999元被他人取走了,字不是原告本人签的。我方要求笔迹鉴定。[10:32:41]
- [审判员]:如果鉴定会以当时办卡时的签字为准。[ 被告代理人]:同意。[ 原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员]:鉴于原告申请笔迹鉴定,本次开庭到此,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10:36:05]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王严冬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周静、相颖、高颖、侯洪涛、程一的辛勤工作![10:39:22]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39:44]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