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人员

主审法官

原告

被告

法庭全景

法官宣读谈话笔录

被告
3月31日9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消失的彩礼钱 引发亲家上法庭”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消失的彩礼钱 引发‘亲家’上法庭”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7:48]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宋庄法庭法官彭民承办。
    [09:08:14]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之子程燕冬与被告葛小陈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07年11月份相识并恋爱,后原告程思杰于2007年12月份向被告提婚并给付被告葛小陈及其父亲被告葛汉林彩礼36 000元。但是后来程燕冬与葛小陈因其他原因未登记结婚。现原告程思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葛小陈和葛汉林返还彩礼36 000元。二被告辩称程燕冬与葛小陈确实是谈过朋友,但是拒不承认收到过原告所说的36 000元彩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0:1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16:18]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20:55]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程思杰,男,1963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岳战, 男,198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原告之女),女,198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被告葛小陈,女,1991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现住该镇(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葛王振,男,1989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葛汉林,男,196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现住该镇。
    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09:22:0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思杰诉被告葛小陈、葛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彭民独任审判,书记员雷小云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6: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有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6 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程燕冬与被告葛小陈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07年11月份相识并自由恋爱,原告于2007年12月份向被告家提婚并给付二被告彩礼36 000元,但是后来程燕冬与被告葛小陈因其他原因未登记结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36 000元彩礼。
    [09:29:3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二被告]:
    我们没有收到原告的彩礼,不同意返还。
    [09:30:59]
  • [审判员]:
    下面归纳法庭调查重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给了二被告36 000元的彩礼,对于法庭调查重点,原告、被告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31:4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32:09]
  • [审判员]:
    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32:55]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我们有三个证人出庭。
    [10:10:04]
  • [审判员]:
    传证人到庭。
    [ 审判员]:
    证人,你说一下你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 证人]:
    岳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 审判员]:
    证人,你与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吗?
    [ 证人]:
    程思杰的代理人岳战是我的哥哥,岳战是程思杰的女婿,我和原告有亲戚关系。
    [ 审判员]:
    证人,你愿意为原告作证?
    [ 证人]:
    我愿意。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证人陈述一下你今天作证要证明的内容,尽可能的详细一些。
    [ 证人]:
    证明程燕冬与葛小陈提亲时,程思杰给了二被告聘礼。我是程思杰那边的媒人。具体程燕冬和葛小陈怎么交往的我不清楚,后来程燕冬和葛小陈两家都没有意见,就开始定亲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2007年冬天。在焦王庄,葛献怀与葛汉林在一个院子里住,具体是在葛献怀还是葛汉林家说的定亲的事情记不清了,我想应该是在葛汉林租的屋子里。在场的有王中才、岳小田、我、葛献怀等人,其他的人我记不清了,程思杰、程燕冬、葛小陈、葛汉林也都在场。是在葛汉林在焦王庄租的房子那给的彩礼36 000元。是程思杰给的36 000。是中午给钱的时间,给完钱后女方就在焦王庄满堂红饭店请我们大伙吃的饭。
    [10:11:21]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原告]:
    没有。
    [10:11:3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被告]:
    在焦王庄你看见谁给谁钱?
    [ 证人]:
    程思杰给了中间人葛献怀,葛献怀再交给葛汉林。葛小陈让葛汉林点点钱,葛汉林说不用点了。
    [ 被告]:
    是听说的还是看见的?
    [ 证人]:
    看见的。
    [ 被告]:
    钱的用途、性质?
    [ 证人]:
    订婚的聘礼。
    [ 被告]:
    钱的性质是你听说的吗?
    [ 证人]:
    听说的。
    [ 被告]:
    09年9月24日开庭你给谁做过彩礼的证?
    [ 证人]:
    程思杰和程燕冬。
    [10:12:32]
  • [审判员]:
    请证人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前后有矛盾,09年9月24日开庭证人给程燕冬作证,他当时陈述的内容与现在的陈述不一致,那天开庭时证人说的是程燕冬把钱给二被告钱,现在证人又说是程思杰给二被告钱。
    [ 原告]:
    当时确实起诉过,当时因为程燕冬主体不符,我们后来就以程思杰的名义起诉的,其实是一件事。
    [10:16:49]
  • [审判员]:
    传第二证人到庭。
    [ 审判员]:
    证人,你说一下你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 证人]:
    王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农民,做收购废品生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 审判员]:
    证人,你与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吗?
    [ 证人]:
    和程燕冬是朋友关系。
    [ 审判员]:
    证人,你愿意为原告作证?
    [ 证人]:
    我愿意。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证人陈述一下你今天作证要证明的内容,尽可能的详细一些。
    [ 证人]:
    证明2007年冬天快中午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是焦王庄还是刘庄也记不清了,在葛小陈一个村的葛献怀儿子租的房子那,完税作为程燕冬的朋友去的,当时在场的有原被告、程燕冬、我、岳千海、岳小田(小名岳彪),其他人记不清了,好几年了。当时商量好了,男方给女方36 000元钱,这些钱是凑齐的,程燕冬怕一个人去方便,就让我开车一起过去了,带着男方的人。在葛献怀儿子家。程思杰把钱给了葛汉林。程思杰让葛汉林点点,葛汉林点钱完后才放到他的口袋。给完钱后就一起去现场吃的饭,吃饭的时候葛王振也在。
    [ 审判员]:
    下面,本庭向你询问一些问题。
    [ 证人]:
    好的。
    [ 审判员]:
    还有补充吗?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当时给钱的时候是程思杰直接给的葛汉林还是葛献怀?
    [ 证人]:
    都不是,程思杰把钱拿出来放桌子上,让葛献怀点点,葛汉林就点好了收起来了。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被告]:
    当时葛汉林现场点钱了吗?
    [ 证人]:
    我看见葛献怀现场点钱了,葛汉林点没点我记不清了,反正葛汉林把钱装口袋了。
    [ 审判员]:
    刚才你怎么说是葛汉林点的钱?
    [ 证人]:
    我是估摸着葛汉林点了的。
    [ 被告]:
    当时你看见葛汉林装在哪个口袋了?
    [ 证人]:
    没有细看,他装哪我记不清了。
    [ 被告]:
    葛汉林点没点钱?
    [ 证人]:
    说不好,反正他把钱装口袋了。
    [ 被告]:
    你说葛献怀点钱了,点了多长时间?
    [ 证人]:
    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
    [ 被告]:
    你和程思杰有没有关系?
    [ 证人]:
    没有。
    [ 被告]:
    你为什么到现场去?
    [ 证人]:
    程燕冬找我去的。
    [ 被告]:
    钱在哪给的?
    [ 证人]:
    在葛献怀儿子租的地方给的钱。
    [ 审判员]:
    请证人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10:23:34]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不认可,证人上次9月24日做过证,证人与程燕冬私交很好。两个证人说的给钱的地址不一致。
    [10:30:30]
  • [审判员]:
    传第三证人到庭。
    [ 审判员]:
    证人,你说一下你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 证人]:
    岳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农民,做废品收购生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 审判员]:
    证人,你与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吗?
    [ 证人]:
    程思杰是我的亲戚,我是原告代理人岳战的哥哥,岳战是程思杰的女婿。
    [ 审判员]:
    证人,你愿意为原告作证?
    [ 证人]:
    我愿意。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证人陈述一下你今天作证要证明的内容,尽可能的详细一些。
    [ 证人]:
    证明2007年11月到12月之间,在焦王庄的一个饭店吃饭,饭店的名字没有记住。在场的有程思杰、葛献怀、葛小陈、葛汉林、岳战、葛王振是最后去的,我也是吃饭的时候去的。其他一些人我记不清了。
    [ 审判员]:
    下面,本庭向你询问一些问题。
    [ 证人]:
    好的。
    [ 审判员]:
    除了吃饭还说什么呢?
    [ 证人]:
    谈二人订婚拿钱的事情。我和葛献怀的儿子在初中共过一个星期的同学,我们十多年没有见了。吃饭之前在葛献怀儿子家说的定亲的事,说哪多少钱。女方要了36 000,程思杰现场给了葛献怀钱,让葛献怀点钱。
    [ 审判员]:
    葛献怀点钱了吗?
    [ 证人]:
    程思杰拿钱后让葛献怀点,葛献怀让我点,我没有点,让葛献怀。葛献怀点钱没有我记不清了。葛献怀拿钱后就给葛汉林了。
    [ 审判员]:
    葛汉林点钱了吗?
    [ 证人]:
    这个我不知道,当时我去厕所了。
    [ 审判员]:
    后来的情况?
    [ 证人]:
    后来就一起去饭店吃了饭。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被告]:
    给钱的时候谁在?
    [ 证人]:
    葛王振不在,我、葛汉林、葛小陈、葛献怀、岳战、程思杰、程燕冬。王中才、岳千海、蒋万年在场。蒋万年是我们这边的人。
    [ 被告]:
    给钱的时间?
    [ 证人]:
    大约是中午12点以后。
    [ 被告]:
    钱的性质?
    [ 证人]:
    是葛汉林说葛小陈与程燕冬的彩礼钱。葛王振在饭店和我说你们这边能不能保证二人结婚后葛小陈不受气。我说这是他们二人之间的事情,保障不了。
    [ 被告]:
    葛汉林把钱装哪了?
    [ 证人]:
    上衣的内衣口袋里了。左边还是右边记不清了。
    [ 被告]:
    你和程燕冬来往密切吗?
    [ 证人]:
    不密切。
    [ 被告]:
    何时和你说的事情?
    [ 证人]:
    昨天晚上程燕冬找的我。
    [ 被告]:
    那天见面、吃饭是做什么的?
    [ 证人]:
    订婚。
    [ 被告]:
    是男方办的还是女方办的?
    [ 证人]:
    不知道。
    [10:32:15]
  • [审判员]:
    请证人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不认可。
    [10:35:41]
  • [审判员]:
    下面宣读谈话笔录。
    时间是2010年3月5日,地点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
    谈话人是代理审判员彭民,书记员雷小云记录,被谈话人是程燕东、岳战、岳千海、葛王振。
    [ 谈话人]:
    程燕东,你把你和葛小陈交往的经过陈述一下。
    [ 程燕东]:
    我和葛小陈都是安徽人,两家村子隔几里地,我和葛小陈是同一个小学出来的,在安徽老家就认识了。我在2006年来六和村做收废品的生意。葛小陈2007年来北京的印刷厂上班了,在焦王庄村住。后来经过我方中间人岳千海,对方中间人葛献怀07年7、8月份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11月左右我们在焦王庄葛献怀儿子家定的亲了,在场人有:程思杰、程燕东、葛小陈、葛献怀、岳千海、葛献怀儿子、岳小田、岳战、王中才、蒋万年,还有一些其他人,记不清了,当时说这样就定亲了,现场程思杰将现金3.6万元给了葛小陈、葛汉林。当时原告及葛献怀让葛汉林点点钱,葛汉林说不点了。给钱的时候是中午,给完钱后葛汉林就在焦王庄满堂红吃的饭。开始被告方要四万,经过中间人的说和,最后就只给了3.6万。
    [ 谈话人]:
    这钱是怎么来的?
    [ 程燕东]:
    是亲戚朋友临时凑的,不是从银行取的。给了钱没有打手续。
    [ 谈话人]:
    继续陈述。
    [ 程燕东]:
    后来因为小事闹矛盾了,我去见葛小陈,她不让我见。2009年8月份关于彩礼的事情起诉过,法官说主体不对,我就撤诉了。
    [ 谈话人]:
    岳战,你和程思杰什么关系?
    [ 岳战]:
    程思杰是岳战的岳父,岳千海、岳小田都是我哥,王中才是岳战的姐夫、蒋万年是我们一起居住的朋友,没有亲属关系。
    [ 谈话人]:
    葛王振,你是葛汉林什么人?
    [ 葛王振]:
    我是他儿子,是葛小陈的亲哥。葛小陈和他是怎么处朋友的,我不清楚,原告没有给我们彩礼。今天受二被告委托来法院领取手续。打架的事情程燕东起诉过葛汉林,但是法院没有得到支持。现在葛小陈在海口打工,葛汉林在北京。
    [ 谈话人]:
    原告,开庭时你们方能够出庭的都有谁?
    [ 原告]:
    除了葛献怀这边的人叫不动外,我们这边的人都可以过来作证。
    [ 谈话人]:
    葛王振,开庭时你们这边谁能过来?
    [ 葛王振]:
    有委托代理人和我,我父亲能不能来我不清楚,我回去争取下,我妹妹葛小陈来不了。
    [ 谈话人]:
    原告,给彩礼的时候葛王振在场吗?
    [ 原告]:
    给钱的时候葛王振不在,吃饭的时候葛王振下班就来了,葛王振在月亮河假日酒店上班。
    [ 谈话人]:
    葛王振,当时你去吃饭了吗?
    [ 葛王振]:
    吃了,是在焦王庄满堂红吃的饭。吃饭时有岳战、葛献怀、葛献怀的儿子、岳千海,还有其他几个人我不认识,是男方那边的人。
    [ 谈话人]:
    葛王振,希望你父亲和你妹妹尽量出庭,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 葛王振]:
    好的,我回去告知他们。
    [ 谈话人]:
    葛献怀在北京吗?
    [ 原告]:
    好像在老家,葛献怀的儿子在北京。
    [ 被告]:
    我不知道,我管葛献怀叫太爷,是一个村的,同一个姓。
    [ 谈话人]:
    双方回去后尽量和葛献怀及其儿子联系,法院开庭那天让他们尽量出庭,说明情况。
    [ 双方]:
    好的,我们回去尽量联系。
    [ 谈话人]:
    核对笔录后签字。
    [10:40:39]
  • [审判员]:
    原告对法庭宣读的谈话笔录有无异议?
    [ 原告]:
    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对法庭宣读的谈话笔录有无异议?
    [ 被告]:
    真实性认可。
    [10:42:3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原告,程燕冬和葛小陈交往的经过?
    [ 原告]:
    同3月5日谈话笔录程燕冬所述一致。
    [ 审判员]:
    被告,葛小陈与程燕冬二人认识经过?
    [ 被告]:
    我不清楚。我05年就来北京了。他们二人不是一个小学的。他们是自己认识的,没有中间人。
    [ 审判员]:
    被告,葛献怀和你什么关系?
    [ 被告]:
    没有关系,是同一个村的,辈比较长。
    [ 审判员]:
    被告,葛献怀做你们这边的媒人了吗?
    [ 被告]:
    在满堂红吃饭的时候葛献怀在场,葛献怀不是我们这边的媒人,葛小陈和程燕冬是在老家自己认识的。
    [ 审判员]:
    原告,有媒人吗?
    [ 原告]:
    女方那边的媒人是葛献怀。我们这边没有正式媒人。葛献怀给岳小田说,然后岳小田再传话给我们。葛献怀找我们这边的任何人都行,但是岳小田、岳千海都不是正式的媒人。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交接彩礼的经过?
    [ 原告]:
    与3月5日笔录上程燕冬的陈述一致。
    [ 审判员]:
    被告,有没有在葛献怀儿子家说过定亲的事情?
    [ 被告]:
    我作为代理人不清楚。葛小陈他们没有说过。
    [ 审判员]:
    被告,给了36 000元的彩礼了吗?
    [ 被告]:
    没有。一分没有给。
    [ 审判员]:
    葛王振,在满堂红吃饭,你是吃饭的时候去的吗?
    [ 被告]:
    是的,但是二被告很明确的说过,没有给彩礼。
    [ 审判员]:
    被告,在满堂红吃饭的原因?
    [ 被告]:
    葛小陈从老家来了,既然葛小陈和程燕冬都开始交往了,葛汉林就找两家人一起吃饭,认识认识,没有说定亲的事情。
    [ 审判员]:
    被告,在满堂红吃饭的时候聊什么了?
    [ 被告]:
    一些家常话。
    [ 审判员]:
    被告,吃饭的时候都有谁?
    [ 被告]:
    二被告、葛王振、程燕冬、程思杰、岳战、葛献怀、葛献怀的儿子,其余的人我记不清了。今天的三个证人在不在吃饭我也说不好。
    [ 审判员]:
    被告,坐了几桌?
    [ 被告]:
    记不清了。
    [ 审判员]:
    原告,坐了几桌?
    [ 原告]:
    2桌。3月5日笔录上葛王振说岳千海在吃饭,现在他又说记不清了。
    [ 审判员]:
    被告,你们老家农村彩礼一般给多少?
    [ 被告]:
    大致就2、3万。
    [ 审判员]:
    原告,农村彩礼一般给多少?
    [ 原告]:
    一般2、3万,也有高的、低的。盖好房子后还有3、5万。
    [10:43:20]
  • [审判员]:
    原告,彩礼钱怎么来的?
    [ 原告]:
    家里人凑的。葛献怀到我们在北京住的地方说这事,管我们家要3.6万的彩礼。程思杰同意了,说明天去葛献怀儿子家送这钱去。
    [ 审判员]:
    原告,后来二人因为什么事情闹矛盾了?
    [ 原告]:
    收完彩礼后葛小陈父母阻止葛小陈与程燕冬来往,程燕冬就去找葛小陈,葛小陈父亲还打程燕冬了,关于这个我们还起诉了。
    [ 审判员]:
    原告,何时发生矛盾的?
    [ 原告]:
    定亲到2009年二人相处了一阵,2009年才发生的矛盾。所以起诉了。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二被告在哪?
    [ 被告]:
    葛汉林在北京,葛小陈在海南,可能是海口。
    [ 审判员]:
    被告,葛汉林今天为什么没有来?
    [ 被告]:
    我是和代理人一起来了,葛汉林来没有来我不清楚。
    [ 审判员]:
    被告,葛小陈结婚了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二人因为什么发生矛盾?
    [ 被告]:
    不清楚。葛小陈年纪还小,他们二人因为一点小事就发生矛盾也是可能的。
    [ 审判员]:
    葛汉林到底来了没有?
    [ 被告]:
    不清楚,我出去找下吧。
    (葛汉林到庭)
    [ 审判员]:
    现在葛汉林到庭了,鉴于你是直接当事人,法庭对你们进行询问,其他人不得提示。
    [ 审判员]:
    你是葛汉林本人吗?
    [ 葛汉林]:
    对(向法庭提交身份证)。
    [ 审判员]:
    葛汉林,今天开庭你都来了刚才怎么没有出庭?
    [ 葛汉林]:
    我来晚了。
    [ 审判员]:
    葛汉林,程燕冬和葛小陈何时处的朋友?
    [ 葛汉林]:
    不清楚。
    [ 审判员]:
    葛汉林,二人定亲了吗?
    [ 葛汉林]:
    没有。
    [ 审判员]:
    葛汉林,你在北京做什么?
    [ 葛汉林]:
    收废品。
    [ 审判员]:
    葛汉林,你认识葛献怀吗?
    [ 葛汉林]:
    不认识。
    [ 审判员]:
    葛汉林,到底认不认识?
    [ 葛汉林]:
    认识,一个村的。
    [ 审判员]:
    葛汉林,07年冬天在葛献怀家说过定亲的事情?
    [ 葛汉林]:
    没有。
    [ 审判员]:
    葛汉林,你们两家人有没有在焦王庄满堂红吃过饭?
    [ 葛汉林]:
    没有,从来没有一起吃过饭。
    [ 审判员]:
    葛汉林,葛小陈与程燕冬谈过朋友吗?
    [ 葛汉林]:
    确实谈过,不知道谈了多久。
    [ 审判员]:
    葛汉林,你女儿来过北京吗?
    [ 葛汉林]:
    来过。
    [ 审判员]:
    葛汉林,程思杰给你们3.6万的彩礼了吗?
    [ 葛汉林]:
    没有。
    [ 审判员]:
    葛汉林,你刚才说你们两家从来没有一起在满堂红吃过饭,之前葛王振说吃过,到底怎么回事?
    [ 葛汉林]:
    时间太久了,记不清了。
    [ 审判员]:
    葛汉林,吃过没?
    [ 葛汉林]:
    吃了几次。
    [ 审判员]:
    葛汉林,吃饭的现场多少人?
    [ 葛汉林]:
    我、葛小陈、葛王振、岳战、程燕冬等。去的人多,我记不清了。程思杰、葛献怀去没有去我不清楚。
    [ 审判员]:
    葛汉林,因为什么事情你们在一起吃饭?
    [ 葛汉林]:
    程燕冬把我女儿带到北京了,程燕冬他们家就请吃饭了。
    [ 审判员]:
    葛汉林,二人交往有没有媒人?
    [ 葛汉林]:
    不清楚。
    [11:00:17]
  • [原告]:
    我们还有证人出庭。
    [ 审判员]:
    传证人到庭。
    [ 审判员]:
    证人,你说一下你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 证人]:
    程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安徽省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 审判员]:
    证人,你与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吗?
    [ 证人]:
    我是原告的儿子。
    [ 审判员]:
    证人,你愿意为原告作证?
    [ 证人]:
    我愿意。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证人陈述一下你今天作证要证明的内容,尽可能的详细一些。
    [ 证人]:
    就是我们给被告3.6万彩礼了。
    [ 审判员]:
    下面,本庭向你询问一些问题。
    [ 审判员]:
    在哪给的彩礼?
    [ 程燕冬]:
    葛献怀儿子家。
    [ 审判员]:
    都有谁在场?
    [ 程燕冬]:
    原被告、葛献怀儿子、岳小田、岳战等人。
    [ 审判员]:
    具体情况?
    [ 程燕冬]:
    我爸把钱给葛献怀了,葛献怀没有点,直接给葛汉林了,葛小陈让葛汉林点,葛汉林没有点。
    [ 审判员]:
    葛汉林把钱放哪了?
    [ 程燕冬]:
    上衣内口袋了。
    [ 审判员]:
    后来吃饭的情况?
    [ 程燕冬]:
    吃饭的时候葛王振到的场。是被告家请的。
    [ 审判员]:
    钱是怎么来的?
    [ 程燕冬]:
    凑的,找我哥等人。因为被告说要着急回家,所以紧急凑的。
    [ 审判员]:
    你们有媒人吗?
    [ 程燕冬]:
    我们在家认识的,自由恋爱相识,我们一起来的北京。被告方找的葛献怀作为正式的媒人。我们这边没有正式的媒人,我们这边就是些传话的。彩礼的事情都是葛献怀与岳千海等人说的。之前说要4万,后来找人说了3.6万。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请证人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不认可。
    [11:47:5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我们给钱了,有人见证,被告应该返还。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原告只有三个证人,证人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都是收废品的,而且证人与原告有厉害关系。证人证言也不清楚,前后有矛盾。不符合民诉法优势证据原则。葛小陈、程思杰、葛献怀都没有来,事实无法查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
    葛献怀是被告那边的人,我们叫不动。葛献怀现在在老家,葛献怀儿子小名叫千峰,在北京。
    [ 被告]: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收了这条,诉讼失效也过了。
    [ 审判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被告?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1:48:4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审判员]:
    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庭审意见。
    [11:49:0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 原被告]:
    我们回去协商下。
    [ 审判员]:
    鉴于这个情况,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核对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1:50:0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宋庄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51:40]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