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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曹静,今天丰台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850万拍得股份过不了户诉至法院维权”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5:58]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天津港保税区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兆源(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会上以850万元购得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持有的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迄今已过时很久,仍无法办理过户,因此该公司将两家公司及涉案的中兆源(北京)典当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办理过户。[09:06:34]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刘军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张英婷、孙玉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吴晓童担任法庭记录。[09:07:21]
- [主持人]:现在距离庭审开始还有一段时间,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法官刘军的基本情况。[09:07:32]
- [主持人]:刘军,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1992年来院工作,现任我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庭长助理。[09:07:43]
- [主持人]:刘法官多次荣获丰台法院优秀个人嘉奖等、多次被评为丰台法院优秀共产党员、多次荣获市法院商事裁判文书评比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2009年荣获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法官。[09:07:5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8:01]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08:59]
- [书记员]:核对当庭当事人情况。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琛,总经理,住天津港保税区。委托代理人,袁林,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斌,总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第三人1,中兆源(北京)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学军,董事长,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钟晔,男族,汉,1982年出生,单位经理,住单位宿舍。第三人2,中兆源(北京)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锋,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同上。[09:09:29]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符合条件,庭审准备就绪。[09:13:48]
- [审判长]:(敲法槌)北京市丰台区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第三人中兆源(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中兆源(北京)典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1、2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本院刘军担任审判长会同张英婷、孙玉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吴晓童担任法庭记录。[09:14:30]
-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要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法院传唤。[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 原、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被告]:不申请。[ 第三人1、2代理人]:不申请。[09:15:3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09:15:48]
- [原告代理人]:润佳公司起诉称,2009年9月17日,该公司从被告拍卖公司的《资产拍卖公告》获悉,拍卖公司受委托定于2009年9月28日对涉案股份进行公开拍卖。9月25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缴纳竞拍保证金成为竞买人。9月28日,公司出席拍卖会以850万元应价购得拍卖标的,并在当日收到拍卖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同年10月16日,公司全额缴纳应价款。[09:17:19]
- [原告代理人]:可是,当该公司要求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交付股份资料以便办理过户手续时,后者以拍卖行为虽然有效但成交价款过于低廉,股份现已经增值需要追加付款数额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典当公司和拍卖公司亦以各种理由给予推脱。[09:17:51]
- [原告代理人]:润佳公司认为,其参与竞买股权的行为合法并已支付了标的物价款和佣金,由于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反悔及典当公司和拍卖公司的推诿,导致其将依法购得的股份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而蒙受损失。[09:17:56]
-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原告是第三人中兆源(北京)拍卖有限公司2009年9月28日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所指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B)股3519152股的股权合法持有人及衍生的全部红利、派息;2.判令被告按照第三人中兆源(北京)拍卖有限公司2009年9月28日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履行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B)股3519152股(价值人民币850万元)股权及相应红利、派息交付给原告之义务并按照证券登记公司过户规定承担所需提交材料、手续之义务;3.判令第三人中兆源(北京)典当有限公司、中兆源(北京)拍卖有限公司在典当、拍卖范围内承担涉案股权交付、过户之义务;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09:19:1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我方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是真实的,我方确实在拍卖处理时是850万元,当时这个价格我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我们是传统的国有企业,没有任何非国有的成分在里面,所以领导认为这个价格可能会有让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后来有人想用更高的价格来购买,所以公司内部的意见就不统一了。公司一直无法形成最终的意见,这件事就一直拖延下来。[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我方没有异议,我方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最后只有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是依法判决,我方会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我方认为如果我们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费用,我方认为要求过高了,希望法院依法处理。[09:21:45]
- [审判长]:第三人1、2就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第三人2代理人]:事实情况基本如原告所述,但对于我们拍卖公司来说,我们只是拍卖中介服务性质的公司,我们只是在拍卖流程当中对竞买人和买受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包括和竞买人签订竞拍登记手续,标的物成交物确认不是我们权限范围内的的事情。[ 第三人1代理人]:我和被告之间对于他们所持有的凯马B股份进行股权质押进行业务的往来,我们进行核准后,包括被告给我们提供凯马B股份的资料,我方确认是该股份是存在的,是由被告持有的,相关的手续是完备的。[09:23:57]
- [审判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意见?[ 第三人1代理人]:我们已经在我们应该履行义务的地方履行了义务,我方已经尽到我方的义务了,在拍卖期间所有相关的手续原告都是清楚的,我方的义务已经履行了。[09:24:25]
- [审判长]:下面进行证据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09:24:41]
- [原告代理人]:证据1.2009年9月17日信报第4版,证明第三人1拍卖了相应的股权;2.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证明原告竞得了相应股权;3.授权委托书1份;4.收据和发票,证明原告已经交付了相应金额,履行了竞买人的义务;5.声明1份,证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将持有涉案股权凯马股份之后的凯马股份股权的情况;6.相应规定材料1套。[09:26:27]
-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及其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件。[ 原告代理人]:现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09:27:11]
-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1、2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拍卖以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我们已经收到了。[ 第三人1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三人2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也认可。[09:28:2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09:28:50]
- [被告]: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询的资料1份,证明我方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人是中国华星集团公司;2.情况汇报1份,2009年6月份我们向集团关于处置凯马B股的情况汇报;3.集团给我们的批复1份,证明集团同意这样来处置;4.宣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9宣民初字第5900号,该判决确认凯马B股的股权是由我方持有的;5.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给我方的函,说明从2000年我方购买了农业机械总公司的股份,并且一直在履行股东的责任,证明上市公司一直承认我公司持有其股份;6.网上查询信息1份,证明被告持有的3519152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的0.55%。[09:37:42]
- [审判长]:现在被告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原件。[ 被告]:现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原件。[09:37:59]
- [审判长]:原告及第三人1、2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据2、3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证据5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关于证据6真实性认可。[ 第三人1、2代理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可。[09:38:51]
- [审判长]:第三人1、2是否有证据提供?[ 第三人1、2代理人]:证据1.委托拍卖协议1份,是第三人1委托第三人2关于拍卖恒天凯马B股的拍卖协议;2.中兆源拍卖公司向原告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3.中兆源典当公司向被告发的关于要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函;4.被告收到我公司发的关于股权质押登记的函的复函;5.中兆源典当公司向被告发的还款通知书1份;6.中兆源典当公司向被告发的催款通知书1份;7.中兆源典当公司向被告发的质押物品处置通知书1份;8.中兆源典当公司和被告关于办理股权质押合同的公证书1份;9.宣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9年宣民初字第5900号;10.发起人股权证书1份。[09:42:06]
- [审判长]:庭前第三人1、2提交的当票是否还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第三人1、2代理人]:作为证据提供,提交当票2张。[ 审判长]:现在第三人向法庭及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 第三人1、2代理人]:现向法庭及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09:43:06]
- [审判长]:现在原被告就第三人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经过核对,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股权证书虽然该证据是复印件但对本案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对该证据认可。[ 被告]:对委托的拍卖协议是是典当和拍卖公司之间的协议,不是我方和他们的协议;确认成交书给过我方认可;当票是当时和我们之间发生的是真实的;要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函我方收到了,当时还在上面签了字,后来我方也发了复函真实性认可;还款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我方都收到了认可;质押物品通知书真实性认可;关于公证书真实性认可;对民事判决书认可;股权证书是由我方提供给第三人的,我方手中也只有复印件,农机总公司交给我方的时候就是复印件,第三人在做质押评估的时候就是复印件。[09:50:20]
- [审判长]:第三人提交的被告给典当公司的函是否在庭前提交过?[ 第三人1、2代理人]:庭前没有向法庭提供过,这个就是关于拍卖保留价的意见,现在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补充关于保留价的函1份。[ 审判长]:原告及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事实上也已经成交了。[ 被告]:没有异议。[09:52:31]
- [审判长]:被告对第三人1、2提供的发起人股权证书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各方是否还有其他的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1、2代理人]:没有。[09:54:00]
- [审判长]:下面法庭向各方问几个问题。[ 审判长]:按照第三人和被告的相关协议,其中涉及到股权质押方面的约定,关于股权质押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或相关的手续?[ 第三人1、2代理人]:我们和被告一起签订了股权质押的合同,对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已经体现了,没有去相关的股权转移登记的机关进行办理股权质押的手续,因为股权所属的名称不一致,所以没有办,但双方之间有股权质押的合同而且经过了公证。[ 被告]:是这样的。[09:55:27]
- [审判长]:目前涉案的这些股权是登记在谁的名下?[ 被告]:在上市公司里面仍然放在挂帐帐户里面。[ 审判长]: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关于典当欠款的情况是否跟你们在发出的归还欠款通知书上所记载的欠款情况是一致的?[ 第三人1、2代理人]:是一致的。[ 被告]:是一致的。[09:56:11]
- [审判长]:拍卖之后被告与拍卖公司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跟典当公司之间的结算情况?[ 被告]:拍卖以后我们和典当公司的款项我们已经还清了,和拍卖公司的相关费用已经付清了,其他相关费用的款项都已经结清了。[ 审判长]:在处置相应股权的时候是否被告是同意的?[ 被告]:当时是同意。[09:56:51]
- [审判长]:被告还应该向原告交付哪些资料?[ 原告代理人]:从常理来说有股东登记卡,该卡是显示股东持有股权的凭证,在深市或沪市开户的凭证,如果提供不了股东登记卡,把交易号提供也可以办理股权的过户。[ 被告]:股权登记卡我们手中一直没有,中国农机总公司就没有给过我们股权登记卡,只给过发起人股股权证书的复印件,我们后来也多次找他们来催要,但是该企业已经破产了当时的经手人也离开了,所以这件事一直就没有办成。[09:57:45]
- [审判长]:你们是否此后也到证券登记部门或者相关的交易所去办理过相应的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 被告]:开始的时候没有办理,后来我们想起去办这个事情,我们跑了几次上海和上市公司,答复要原单位带着执照和公章去办理,当时的意见说管我们的上级企业是两个单位,所以这件事情就办不下来。[10:00:26]
- [审判长]:原告明确一下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既然我方是股权的合法持有人,相应涉案的股权如果有红利和派息是衍生物,这些红利和派息衍生物也应该是归我方所有。[ 审判长]:关于第三人按照你的请求在典当拍卖范围内承担股权登记交付、过户之义务,说明一下?[ 原告代理人]:经过当庭核实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对于典当公司这项义务应该是免除了,如果典当公司和拍卖公司手里有被告交付的材料而没有完全转付给我方的话,那么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典当公司和拍卖公司手里有这些材料应该全部移交给我方。[10:02:27]
- [审判长]:被告向外处置股权或者准许拍卖公司拍卖股权是否经过了上级主管公司的批准?[ 被告]:经过了,在我方的证据中已经证明。[ 审判长]:原告作为收购股权的一方,你们及你们的关联企业对于凯马B股的持有比例,是否超过了证监会关于相应持股达到比例后需要申报的比例界限?[ 原告代理人]:原告持有的涉案股权没有超过恒天凯马股份的30%,如果超过了我方会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04:45]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关于交付相应资料和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原告代理人]:被告称并没有实际得到股东卡,那么就应该给我方提供原股东的股东帐户,我方要核对股东帐户后来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我们当时和农机总公司交易的时候,他们就没有提供给我们,我们拿着宣武区的判决书可以去办理,但是我方一直没有办理。[10:07:0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1、2代理人]:没有。[10:07:3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本案事实清楚,我方认为被告的抗辩事由是不存在的,拍卖是合法的,只是由于原告的内部意见分歧而不能完成最后的交付义务。而且拍卖款项原告已经全部支付,被告已经收到了,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坚持我方诉讼请求。[10:08:20]
- [被告]:原告提出3519152股的全部股权及全部衍生红利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这个拍卖是合法的。时间是2009年9月28日,那么该日期之前的所有的衍生股息红利应该归我方所有,2009年9月28日之后的衍生的股息和红利才能够作为原告的请求。虽然我们从公开的信息中没有查到股权的红利及股息,但当时在拍卖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把衍生的红利及股息拍卖掉,我方仍然保持我们最开始的要求,希望原告给我们一定的补偿,妥善的解决这个问题。[10:10:47]
- [第三人1、2代理人]: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都是认可的,我方坚持认为我们在中兆源典当公司和被告之间的质押手续都是完备的;作为拍卖公司我们和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履行的程序也都是完全的,是双方都认可的,所以我们的义务都已经尽到了,我们只是一个中间的服务性机构,具体的过户我方也无法协助办理。[10:12:58]
- [审判长]:关于拍卖前后股息、红利是否转让的问题,下面由原告针对该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不同意被告的意见,拍卖是合法有效的,就应该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来办理,作为被告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在交易拍卖之后的衍生物归原告所有,在此之前所有权不是我方的,所以我方无法主张衍生物,对我方请求中我方说明我方主张的衍生物是2009年9月28日之后的衍生物归原告所有。[10:14:55]
- [被告]:我方同意原告补充的辩论意见,9月28日之后的衍生物红利及股息应归原告所有,我方希望原告给被告一定的补偿。[10:15:4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对案件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 第三人1、2代理人]:没有新意见。[10:16:23]
- [审判长]:法庭询问一下能否和解解决?[ 被告]:如果对方同意补偿我方的话,我方同意协商解决。[ 原告代理人]:从道理上来说我们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我们没有再做其他工作的必要了,如果被告能配合的话相关事宜可能办理的顺利一下,我方想听听被告的意见。[10:17:22]
-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相差过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节,由各方当事人庭下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0:18:0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雪洁、吴晓童。在此我们对直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18:33]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18: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