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3月30日10时,直播昌平法院审理“未经授权转载论文 慧聪网被诉侵犯著作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09:58:42]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朱某诉称,2009年5月中旬,原告创作完成题目为《中小型浮法玻璃生产企业的营销模式研究――以杭州建新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为例》的论文一篇,投稿到《现代物业》杂志(经济版),也就是《现代经济》。《现代经济》编辑部经过调查后决定采用,并将其论文发表在《现代经济》2009年第8卷第4期总第113期。2009年7月11日,《现代经济》根据原告的论文篇幅和水平,支付稿酬3000元人民币。
    2009年8月下旬,原告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网站刊登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的内容。随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
    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利,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收函后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鉴于此,原告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署名,并在《人民日报》和被告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请求被告支付稿酬并赔偿损失共计6000元人民币;请求被告支付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共计8600元人民币。
    [10:00:49]
  • [主持人]:
    本案由审判员李汝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建宏、李笑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10:02:31]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0:17:07]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朱林兵,男,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田洪涛,北京市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
    委托代理人綦骏,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10:32:3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4:16]
  • [审判长]: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朱林兵诉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汝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建宏、李笑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10:35:13]
  • [审判长]: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0:37:25]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38:2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明确为:第一项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在被告网站首页连续10天公开赔礼道歉,第二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代理人]:
    收到。
    [10:39:24]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只是普遍的转载,不存在赔礼道歉的问题。赔偿数额较高,超过国家标准。
    [10:40:03]
  • [审判长]: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涉案论文刊登刊物《现代物业》(经济版),证明原告对涉案论文享有著作权;
    证据2、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论文著作权;
    证据3、《现代经济》(现代物业杂志经济版)编辑部声明,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能擅自转载;
    证据4、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备案登记,证明侵权网站系被告所有,并已备案;
    证据5、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即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同时证明被告系经营网站,以营利为目的;
    证据6、稿费证明,证明原告的论文水平和价值;
    证据7、快递详单,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
    证据8、费用单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0:40:40]
  • [审判长]:
    证据都有原件吗?
    [ 原告代理人]:
    全部都有原件。
    [10:41:18]
  • [审判长]:
    被告方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是编辑部的声明。
    对证据4、没有异议。
    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只是转载。
    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从来没有收到过。
    对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应该有委托合同,律师费用偏高。
    [10:42:14]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收取的是当事人双方证据复印件,原件已在质证后退回当事人
    [ 原告代理人]:
    好的,收到。
    [10:43:16]
  • [审判长]:
    被告方举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
    [10:43:50]
  • [审判长]:
    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原告片涉案文章在刊物上刊登的情况。
    [ 原告代理人]:
    论文发表在《现代经济》2009年第8卷第4期(总第113期),全文大约9600字,稿费为3000元人民币。
    [ 审判长]:
    原告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情况。
    [ 原告代理人]:
    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有证据证明,差旅费100元没有证据证明。
    [10:51:05]
  • [审判长]: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何种权益?
    [ 原告代理人]:
    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审判长]:
    本案涉及的文章有没有在别的法院诉讼过?
    [ 原告代理人]:
    在丰台法院和朝阳法院提出过诉讼。
    [10:52:02]
  • [审判长]:
    裁判情况。
    [ 原告代理人]:
    丰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并已生效;朝阳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合理支出3500元,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 审判长]:
    文书的案号。
    [ 原告代理人]:
    丰台法院的文书案号是(2009)丰民初字第25414,朝阳法院的文书案号是(2010)朝民初字第338号。
    [10:52: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存在侵权事实。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的事实。被告应该承担在其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及支付原告为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没有为作者书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原告的作品价值3000元每千字,根据高院的解释,我们参照规定,按照2―5倍赔偿数额,原告的要求的赔偿数额是有依据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调查费用原告应该承担。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10:53:24]
  • [被告代理人]:
    只是普遍的转载,不存在赔礼道歉的问题。根据国家出版物稿酬的相关规定,50―100元每千字,被告的计算标准过高。即使按照北京市高院的相关规定,也不可能出现6000元的赔偿。本案已经在丰台区和朝阳区已经有过诉讼了,律师费也得到了相应的支持,本案中历史费偏高。
    [10:57:1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00:5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被告代理人]:
    同意,同意赔偿1000元。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11:01:27]
  • [审判长]: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1:02:1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审监庭李霞、研究室张磊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05:06]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