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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现有在编干警16人,其中法官11人,书记员5人。随地铁九号线的延伸与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松江区的房地产开发加速升温,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亦随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肩负着审理松江区房屋买卖、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物业、相邻关系等房地产纠纷的重任,在成立的短短7年时间里,审理案件达15248件,为松江区在“四个率先”建设、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08:56:36]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下午我们网上直播的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08:57:0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08:57:29]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宣布开庭。[08:58:11]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钱某,女,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00:1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俞贵荣 独任审理,书记员 苏晓星 担任法庭记录。[09:00: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另外,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共同的诉讼义务: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09:01:14]
- [原告]:听清楚了。[09:01:36]
- [被告]:清楚了。[09:02:1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09:02:34]
- [原告]:不申请。[09:02:46]
- [被告]:不提出申请。[09:02:5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03:39]
- [原代]:诉讼请求为:
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鉴定费1300元、衣物损失费448元、财物损失费17000元、律师费3000元、查档费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89564元。
事实理由见诉状。[09:10:02] - [审判员]:被告答辩。[09:10:15]
- [被代]: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理由佐证。原告应该按照侵权纠纷主张权利,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09:10:52]
- [被代]:虽然我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情况是确认的,但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双方建立的是合同关系,证据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09:11:52]
- [审判员]: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培训关系,2、如果存在的话,被告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对法庭的归纳是否有异议?[09:12:56]
- [原代]:没有异议。[09:13:07]
- [被代]:没有。[09:13:17]
- [审判员]:原告举证。[09:13:24]
- [原代]:1、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驾驶员培训关系。教练员朱某的2009年6月25日的笔录第二页中谈到了培训关系,其中第五行到第十行说明了培训服务合同存在的事实。朱某是在被告处工作的,朱某带的被告处的学员中包括了原告。在2009年7月1日的笔录中陈述了朱某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朱某是被告的员工,朱某是被告的教练员。被告存在违约侵犯原告权利的客观事实。李某和申某的笔录佐证了朱某笔录中的陈述。
同时有份收据,是本案原告所交的学员学车费的收据,因为在松江法院受理的由与原告同车发生车祸学员提起的另一个案件中,本案原告的该份收据作为另一个案件原告的证据提供了,其中有本案原告的名字,由被告的某部门盖章。现另一个案件上诉了,所以我方今天无法提供。
2、行驶证,证明事故车辆属于被告所有。[09:20:40] - [原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事故中朱某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朱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服务合同关系存在的举证完毕。[09:22:01]
- [被代]:对于证据1,证人必须到庭质证。朱某的言词属于证人证言,如果朱某不到庭的话,很多事实无法陈述清楚。朱某在公安局所作的陈述全都是谎言,比如,朱某说是被告的员工,工资1600元,这个就是谎言。按照现在的行业惯例,教练都是承包模式的,不存在雇佣的工资,这个就是经不起考验的地方。而且朱某和被告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如果有合同关系的话,被告应该为原告交金。比如,第二份笔录中的第五行,公安问朱某是否有教练证,朱某说暂时没有,驾校还在为朱某进行办理。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教练证是需要朱某进行考试之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的,不可能存在企业为个人代办的情况。笔录第七行中,这个沪B的车辆时朱某从其他教练谢某处购买的,之后挂靠在被告公司,但这个不是事实。被告和其他教练明确规定,教练车的转让需要被告的同意,同意另行办理手续,才能成为被告的教练。我方之前并不认识朱某,直到在医院看到后询问教练车的所有人谢某后,谢某才告诉被告,朱某是他的亲戚,过来帮忙的。朱某在本次案件中存在利害关系,朱某做了虚假的陈述之后,就可以将责任推到被告的头上。所以,朱某必须到庭质证,朱某是利害关系人,朱某的陈述是谎言。另二份笔录的质证意见同之前的。
对于证据2行驶证没有异议。工商登记的所有权是被告的,但是真正的产权人是教练谢某。钱也是谢某出的,在我方和谢某的承包协议中也是明确的这一点。谢某是我方的教练,我方和谢某之间有承包经营书,是2008年1月1日签订的。所以沪B的实际产权人是谢某,我方仅是登记的车主。
对于证据3没有异议。[09:31:3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31:40]
- [原代]:4、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10级和三期的期限。同时证明诉请中的医药费等。
5、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花费了1300元。
6、户口本,证明原告是城镇居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7、发票及收据,证明财物损失和衣物损失情况。
8、律师费发票和查档费发票,证明律师费和查档费的支出情况。[09:34:01] - [被代]:对于证据4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5鉴定费1300元,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已经支付过。原来原告是到复旦大学去鉴定的,我方已经支付1500元。当时是原告拿过来报销的,所以我方就给了。之后原告又去了一个地方进行鉴定,所以对于再次产生的费用,我方不应该再支付。
对于证据6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认为和本案无关。原告无法证明挂件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是挂在身上或戴在手上的,而且我方没有办法确认事故发生的时候原告穿的就是这件衣物。
对于证据8需要说明的话,违约案件中是没有律师费存在的,只有侵权案件中才有。对于查档费也是这个意见。[09:37:50]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质辩意见?[09:38:16]
- [原告]:事故发生的时候我是佩戴了一块和田玉佩,是我阿姨从新疆带回来的。我在医院的时候只是下身有裤子,衣服因为需要检查被撕开了。我事故发生的时候是昏迷的,所以不知道玉佩是什么时候没有的。[09:39:22]
- [审判员]:被告举证。[09:39:31]
- [被代]:1、发票,证明我方已经支付了1500元的鉴定费用。原告交给我方要求报销的。[09:40:01]
- [原代]:这个事情我方并不清楚。[09:40:11]
- [被代]:是代理人不清楚,还是原告不清楚?[09:40:26]
- [原告]:我本人不清楚。[09:40:36]
- [被代]:我方补充一份证据,原告母亲出具的收据,证明我方在事故发生之后给了原告2万多元,其中包含了鉴定费用1500元。[09:41:37]
- [审判员]:原告对此是什么意见?[09:41:50]
- [原代]:(原告代理人和旁听席下的原告母亲进行核实)我方对此予以确认。[09:42:26]
- [原代]:我方确认的是材料的真实性,但是我方认为其中只是医药费和车费,其中不包含鉴定费。[09:42:50]
- [审判员]:原告是否到复旦大学进行过鉴定?[09:43:05]
- [原代]:没有。[09:43:12]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有问题相互发问?[09:52:05]
- [原代]:没有问题。[09:52:12]
- [被代]:原告出事的时候说神智昏迷,是否有证据证明?[09:52:27]
- [原告]:我是颅底骨折,所以肯定是有昏迷的。[09:52:41]
- [被代]:事故的时候原告是否在松江的人民医院看病?[09:52:53]
- [原告]:我撞车的时候神智不清,我是否可以要求我母亲回答?[09:53:09]
- [被代]:我要证明根据病历卡原告的神智是清楚的,当时是原告自己提供的病历卡。因此原告对于配件是否存在的说法是撒谎。[09:53:36]
- [审判员]:下面法庭问几个问题,原告之前(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674号案件,被告的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09:53:53]
- [被代]:参加了。[09:54:07]
- [审判员]:你方当时提供了与原告的驾驶合同一份?[09:54:28]
- [被代]:是的。[09:54:35]
- [审判员]:为什么现在否认合同关系?[09:55:01]
- [被代]:我没否认,我是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因为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签的。这个事情都是朱某在操作的,出事之后我方找到谢某,谢某拿出了合同,但是庭审中出示的时候发现,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的。[09:55:15]
- [审判员]:被告提供证据要说明什么?[09:55:31]
- [被代]:我方要说明整个过程的事实,不想说明什么。[09:55:43]
-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诉请的计算方式。[09:56:04]
- [原代]:伙食费按照20元每天,计算15天。营养费40元每天,计算60天。护理费是40元每天,计算60天。伤残费是按照城镇计算方式28838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是根据最高院和上海高院的相关执法意见。律师费的依据也是上海高院的相关执法意见。[10:04:46]
- [审判员]: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10:05:01]
- [原代]:我方认为,被告在另案中已经单方面认可了原告是其学员。[10:05:20]
- [被代]:在另案中,我方并未认可原告是被告学员,仅将谢某提供给被告的证据提交法院。且原告的钱是交给某驾校培训部,与被告无关。[10:06:16]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0:06:34]
- [原代]:对于教练问题,我们通过笔录、收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驾驶员合同等,均证明了双方的驾驶员培训合同。对于被告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在几份笔录中均证明了被告是负有责任的。关于有争议的费用情况,对于财物损失等费用,原告在医院进行抢救时,将衣物剪掉了,已经被医院处理了。对于律师费、精神抚慰金,因造成了人身损害,故应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计算。[10:08:47]
- [被代]: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原告3800元是交给了某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原告也是认可的,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钱也不是交给被告的。对于赔偿的费用问题,假设法院是判决需要支付的情况下,关于住院伙食补偿费没有异议,营养费也是同意计算方式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26675元的基础计算的,再乘以20年,乘以10%,26675元的事实标准是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今天正好是3月30日。新的标准没有实施,所以应按照旧的标准。鉴定费不同意支付,因为我方已经支付。不同意衣服和财物损失。原告不能证明损失时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按照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病史资料可以证明原告没有昏迷。对于律师费和查档费的最高院的规定是针对侵权案件,并不能使用违约案件。[10:09:2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0:09:42]
-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10:09:53]
-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10:10:0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10:10:16]
- [原代]:愿意。[10:10:27]
- [被代]:可以调解。[10:10:36]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方案?[10:11:04]
- [被代]:就是按照我方之前的计算方式,扣除衣物、财物的损失外,大概就是5.6万元左右。[10:11:38]
- [原代]:这个数字太低了。[10:11:51]
- [被代]:原告不同意的话,那就不调解了。[10:12:05]
- [审判员]:(承办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基于今天的庭审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庭后进行调解。今天开庭到此为止,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可以查阅书记员的笔录,认为书记员的记录有差错的,可以申请更正,确认笔录记录无误的签字,现休庭。[10:13:0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1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