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景

主审法官

开庭现场

直播工作人员
2010年3月25日9:00直播嘉定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火灾引发的损害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09:02:03]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
    [09:02:53]
  • [主持人]: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09:03:18]
  • [主持人]: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该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09:03:41]
  • [主持人]:
    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原、被告均为嘉定区沪宜公路某弄某号楼的业主,原告住602室,被告住502室。2009年3月某日,被告502室突发火灾,后经消防队员紧急灭火,大火虽被扑灭,却已导致原告602房屋的墙面、门窗、室内家具、地板和衣被等多处受损,损失较为严重。
    原告602室业主认为:由于被告502室业主对其房屋管理不善引发火灾,导致原告损失,被告理应对此作出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财产性损失4万余元。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9:03:5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9:38]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羌某诉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宣布开庭。
    [09:10: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美华、代理审判员庄羽凤、人民陪审员叶育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肖美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倪佩担任法庭记录。
    [09:11:23]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羌某,男,住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某弄某号楼602室。
    被告张某,男,住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某弄某号楼502室。
    [09:12: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另外,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共同的诉讼义务: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09:12:45]
  • [原告]:
    听清了
    [09:13:05]
  • [被告]:
    听清了
    [09:13: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4:01]
  • [原告]:
    不申请
    [09:27:38]
  • [被告]:
    不申请
    [09:28:01]
  • [审判长]:
    第三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审。
    [09:28:33]
  • [审判员]:
    第三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审。
    [09:28:49]
  • [原告]:
    原被告均为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某弄某号楼的业主,原告住602室,被告住502室。2009年3月某日,被告所在的502室发生火灾,后消防队闻讯赶来,经过半个多小时的紧急灭火,火势方被控制并最终得以扑灭。该起事故使原告所有的602室房屋及墙面、门窗、室内家具、地板、衣被等多处受损严重,造成了原告巨大经济损失,致使原告无法居住。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其房屋管理不善引起火灾,被告理应对此损失作出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
    [09:29:12]
  • [审判员]:
    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追加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本案第三人,此四第三人为租赁502室居住的房客,现问原告意见?
    [09:30:14]
  • [原告]:
    要求四第三人对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30:29]
  • [审判员]:
    要求四第三人对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30:51]
  • [被告]:
    一、被告所属房屋发生火灾是一起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当天502室房屋发生火灾,该火灾的起火部位是由房屋东南侧窗口引起的,火灾殃及周边居民家。该火灾经嘉定区消防支队调查核实,出具火灾原因认定决定书,结论为外来火种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由于原告等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上海市消防局提出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上海市消防局认定为“该起火灾起火部分为沪宜公路某弄某号502室东南卧室南侧窗口部位,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引起火灾可能性,现场勘验未发现电气线路短路熔痕,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起可能性”。被告所有房屋的火灾起火原因经区、市二级消防部门认定已经定性。虽然火灾发生在被告所有的房屋内,但与被告是无关的,被告对该起火灾既无过错又无责任,这是一起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理由是“由于被告对其房屋管理不善引起火灾,被告理应予以赔偿”。被告认为被告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无管理不善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前,被告虽把房屋租赁给外来白领女工居住,她们遵纪守法并无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事发当天天气转好,她们打开南侧阳台门窗,在阳台上晒了被褥等物品后外出,刚过一会儿待她们回来就发现已经发生火灾。被告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是正当合法行为,外来白领女工在租赁房屋阳台趁阴雨转好天气晒被褥等物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并无不妥。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自己所有房屋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更重要的是被告所有的发生火灾,市消防局对该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已经定性证实“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起火灾可能性”,这一结论证明这纯属是一起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被告对该起火灾事件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并无侵害原告财产的行为。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被告在该起火灾中自己也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是最大的受害者。被告和承租人在该起火灾中均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所有的房屋发生的火灾,被告是无能为力、无法控制的,纯属是一件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被告对自己的房屋无管理不善引起火灾,被告对该起火灾没有任何过错责任,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09:31:14]
  • [审判员]:
    现在法庭归纳一下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第三人是否存在使用不当。
    二、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09:31:56]
  • [原告]:
    无异议
    [09:32:14]
  • [被告]:
    无异议
    [09:32:28]
  • [审判员]:
    原被告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09:32:47]
  • [原告]:
    房产证及房产登记簿,证明火灾房屋系原告所有
    [09:33:12]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3:32]
  • [原告]:
    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证明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09:36:54]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7:18]
  • [审判员]:
    原告提交两份火灾原因认定书证明目的?
    [09:37:41]
  • [原告]:
    证明被告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
    [09:38:17]
  • [审判员]:
    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部位有无异议?
    [09:38:59]
  • [原告]:
    我不清楚。我当时对第一份火灾原因认定书中“外来火种”不服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认定的。
    [09:39:19]
  • [被告]:
    我对两份认定书都没有意见的
    [09:39:32]
  • [审判员]:
    继续。
    [09:39:48]
  • [原告]:
    确认承租户的居委会证明,证明房屋的承租情况,第三人的身份情况,第三人可能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被告将房屋租给四个不同的人可能存在群租的问题对房屋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
    [09:40:09]
  • [被告]:
    被告确将房屋租赁给四个房客,但是对居委会的证明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不存在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
    [09:40:25]
  • [原告]:
    照片一组,证明火灾致原告房屋受损情况
    [09:40:42]
  • [被告]:
    没有异议,其中有部分照片是502室损失的情况,602室的损失肯定有的
    [09:40:58]
  • [原告]:
    更换窗户及玻璃的证明及发票,证明更换窗户及玻璃的费用,经居委会调解后原告更换的
    [09:41:27]
  • [被告]:
    当时确是经过居委会调解的,但是对更换的费用不认可,我不清楚原告具体的更换情况
    [09:41:43]
  • [原告]:
    费用清单,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的初估金额,现以评估价值为准,现撤回该份证据
    [09:42:28]
  • [原告]:
    评估报告,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即原告的诉请数额的依据
    [09:42:46]
  • [被告]:
    不予认可,木地板的单价有异议,塑钢窗、纱窗及玻璃的价格有异议,空调不是全新的
    [09:43:22]
  • [审判长]:
    法庭在开庭前已经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被告庭前有无收到?有无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09:45:43]
  • [被告]:
    收到的。
    [09:46:1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09:46:30]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被告的异议意见是否申请重新评估?
    [09:47:14]
  • [被告]:
    仅是异议意见,不申请重新评估的。
    [09:47:28]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09:47:49]
  • [原告]:
    被告刚才说我的空调是组装、移机的,我现在提交空调安装单,证明空调是新的及评估价格是有依据的
    [09:50:1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09:50:42]
  • [原告]:
    没有。
    [09:59:48]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其他证据?
    [10:00:22]
  • [被告]:
    没有。
    [10:00:46]
  • [审判员]:
    评估费用是哪方预付的?
    [10:01:19]
  • [原告]:
    评估费用是哪方预付的?
    [10:01:48]
  • [被告]:
    发票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支付
    [10:02:18]
  • [审判员]:
    本院依法向消防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宣读调取的询问笔录两份
    [10:03:24]
  • [审判员]:
    原被告对两份询问笔录的意见?
    [10:04:23]
  • [原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两份询问笔录证明了火是先从502室冒出来的
    [10:04:57]
  • [被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两份笔录证明了火是从阳台上的被子开始的
    [10:05:22]
  • [审判员]:
    继续出示法庭调取的询问笔录
    [10:05:53]
  • [审判员]:
    这四份询问笔录是消防部门对本案的四名第三人所做的
    [10:06:34]
  • [原告]:
    这四份笔录是本案四名第三人所述,我方不发表意见
    [10:07:06]
  • [被告]:
    没有意见
    [10:07:29]
  • [审判员]:
    原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0:07:45]
  • [原告]:
    没有补充
    [10:08:52]
  • [被告]:
    没有补充
    [10:09:04]
  • [审判员]:
    现在法庭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再进行一下归纳,除了前面法庭总结的两个争议焦点外,原被告对起火位置存在不同意见
    [10:09:25]
  • [原告]:
    消防总局的结论并未明确火灾原因,我对起火部位是有异议的。当天是周末,小区里面有很多人看得到的,我认为火是从502室内开始的
    [10:09:5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0:10:16]
  • [原告]:
    没有
    [10:11:08]
  • [审判员]:
    本庭再次归纳一下争议焦点,一为起火部位,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三为损失数额的确定。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应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0:19:31]
  • [原告]:
    被告存在两方面的管理不善,被告将房屋出租给不同省市的四名女性,没有到居委会进行备案,存在管理不善。而且四名女性房客在发现火灾时还只烧到东南房间,只是报警没有及时施救,所以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10:20:31]
  • [被告]:
    被告所有的房屋是三室一厅,出租给四名第三人并无不妥,而且出租给女性也不存在不妥之处。我方不存在过错。
    [10:20:45]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需要发问?
    [10:21:08]
  • [原告]:
    不需要。
    [10:21:42]
  • [被告]:
    不需要。
    [10:21:5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22:13]
  • [原告]:
    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四名不同的房客,应当至小区居委会进行备案,被告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四名第三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从她们离开房屋到返回只有二十多分钟,没有雷击也没有自燃,那么火种从何而来?四人的询问笔录中所述有自我保护的因素。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存在管理不善、四名第三人存在使用不当。被告认为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但是本案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被告对房屋负有管理之责,火灾已经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因素,火灾责任认定书无法排除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其没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是存在过错的,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多人,相对而言应负有更多的管理责任,而且没有进行相关的备案。四名第三人发现火灾后没有进行及时的扑救,缺乏火灾扑救的意识,所以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按评估报告中资产的原值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要以更换、重作来进行,不应以残值进行赔偿。
    [10:29:38]
  • [被告]:
    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的行为,没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火灾致原、被告、第三人均遭受了损失。经上海市消防局认定为“该起火灾起火部分为沪宜公路某弄某号502室东南卧室南侧窗口部位,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引起火灾可能性,现场勘验未发现电气线路短路熔痕,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起可能性”,该结论排除了被告及第三人对房屋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情况。被告出租房屋、第三人居住在该房屋中并无过错。被告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是正当合法行为,四名第三人在租赁房屋阳台趁阴雨转好天气晒被褥等物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并无不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是有明文规定的,本案不属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被告、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在火灾中也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的损失要被告赔偿,那么被告的损失由其赔偿?被告认为,火灾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原告损失的数额坚持庭审中的意见,不再赘述。
    [10:44:52]
  • [审判员]:
    有无其他补充辩论意见?
    [10:45:25]
  • [原告]:
    被告应对其没有过错,不存在管理不善进行举证,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10:45:41]
  • [被告]:
    火灾原因认定书已经证明了被告没有过错。
    [10:47:12]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48:19]
  • [原告]:
    支持原告诉请。
    [10:48:48]
  • [被告]:
    驳回原告诉请。
    [10:49:09]
  • [审判长]:
    鉴于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再进行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如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补正。
    [10:49:3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9:4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