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合议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直播小组
3月26日9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驰名商标抑或通用名称?‘山黑猪’身份亟待辨明”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
    [08:57:29]
  • [主持人]:
    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08:57:52]
  • [主持人]:
    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产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
    [08:58:52]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裴桂华、樊雪、邓旭明。书记员是田甜。
    [08:59:15]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00:24]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刘敏,被告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瑞、刘占林均已到庭,
    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03:20]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下面核实当事人情况。
    原告一,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秀坤,董事长。
    原告二,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孙延纯,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敏,女,1968年出生,汉族,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喜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长]:
    告知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 被告]:
    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 原告]:
    诉讼请求:1.要求认定原告一“山黑”商标为驰名商标。2. 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二原告的商标专用权。3、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商标标示、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等材料。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5.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用。6.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山黑猪”是原告于1997年开始研发繁育生产、并由多名专家组成科研攻关小组培育而成的高品质绿色品种。2002年,原告取得“山黑”猪肉商标专用权。后发现,被告在其生猪肉产品的标识和外包装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海南黑山猪”商品标识,并在其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册上盗用原告的产品照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故意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影响了原告“山黑”猪肉产品的销售。
    [09:06:58]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第五项?
    [ 原告]:
    律师代理费2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5.5万元。
    [ 审判长]:
    经济损失计算依据?
    [ 原告]:
    去年9月末,被告的屠宰量是327头。我们公司每头猪的利润是990元左右。我们掌握的是被告和我们在同一个超市系统里销售,导致我们的损失。
    [09:11:23]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第三项?
    [ 原告]:
    增加一条,要求被告更换包装。
    [09:11:4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注重审查本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通知,2009年第1号,该通知明确规定,涉及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中级法院管辖。其他中级法院管辖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因此,我方请求法院对于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第二,答辩人使用的商标为农爱农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答辩人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持有的商标差别巨大,没有任何相似之处,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第三,原告提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理由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山黑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6:07]
  • [审判长]:
    原告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要求确认商标?
    [ 被告]:
    海南黑山猪是产地的来源,作为商标名称使用。
    [09:17:03]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09:18:55]
  • [原告]:
    权属证据:1、第178337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一享有商标专用权。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二享有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费为1000万元。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可原告享有其商标专用权。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我方使用的是“农爱农”商标。
    [09:22:0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侵权证据,3、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档案,证明被告在猪肉产品上应合法使用的是“农爱农”商标,而不是海南黑山猪,且被告的营业时间短,在2009年7月份才成立。4、被告所生产产品的包装1份、光盘1份、照片4张、被告的宣传单及原告的包装盒和原始图片。光盘内容是录像,是我方在旺市百利超市里录取的双方产品并排销售的情况,且被告的宣传单上截取使用的是我方黑山猪图片中的猪图,证明被告的猪肉产品和宣传单突出作为商标性使用,具有明显恶意,混淆消费者认识,以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09:23:05]
  • [审判长]:
    图片的使用?
    [ 原告]:
    猪的图片是我们的。原始图片我们提供的。被告的网站上一共只有3头猪,没有猪群的照片。
    [09:24:4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我们使用的商标是农爱农,并非海南黑山猪。我们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宣传页上的海南黑山猪是对产地的说明。
    [ 审判长]:
    销售盒上的商标标注?
    [ 被告]:
    上面标注了“农爱农”商标。商品我们是分区管理,并不是人为主观想要和原告的商品并排管理。宣传册是宣传公司从网络上找的照片进行了加工。我们拿回样稿后,作为参考。我们是要收回的,在收回的过程中,发现少了几张,是被原告取走的。
    [09:27:25]
  • [审判长]:
    被告使用的图片,和原告所拍摄的原告图片一致吗?
    [ 被告]:
    部分内容是一致的,但我方不认为我们侵权。
    [ 审判长]:
    图片的来源?
    [ 被告]:
    是我方委托设计公司从网上下载的。
    [ 审判长]:
    对于图片的一致性是否有异议?
    [ 被告]:
    部分内容一致。几头猪有相似性,但是背景是不相同的。
    [09:33:12]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证据5、原告生产的“山黑猪”产品经过欧盟、日本、美国等的认定及华夏有机产品认证,ISO2000认证,长白山生态认证,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认证,伊藤奖,吉林省政府重点龙头企业,农行AA级信用客户,吉林省著名商标等获奖证书,证明相关公众的认识。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华夏出具的认证证书,与原告主张的没有关系。认证中都没有体现出“山黑”。
    [09:35:07]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证据6、原告持续使用时间达8年,我方为保护商标,还申请了山中黑,海岛黑、黑山商标。吉林核准申请书,证明我方公司的更名情况。证据7、“山黑猪”宣传资料,北京晚报的文章,北京公交的车体广告,15秒的广告光盘,包装盒,证明原告在宣传中称呼为“山黑猪”或“精气神有机山黑猪”,主要使用的是“山黑猪”,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证据8、二原告签订的商标广告合同,证据目录45-54页、13-18页,证明我方投入资金宣传推广。证据9、销售合同,证明原告产品在全国的知名度非常高,市场占有份额高。
    [09:50:1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证据宣传资料宣传的是猪肉产品,与我们的车身广告是一致的,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没有任何关联。原告提交的光盘视频资料是对精气神公司的宣传,对山黑商标没有涉及到。证据广告合同,没有其他发票证明,广告合同确实签订,但是否实际履行不清楚。广告内容中没有出现“山黑”字样,不能推断出是关于山黑的广告。第二原告举证的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09:51:31]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补充证据吗?
    [ 原告]:
    价签,作为侵权证据提交。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价签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我们的海南黑山猪是标明产地。
    [ 原告]:
    我们是作为商标在用。产品包装上写明了山黑猪,是用商标的使用方法在使用。
    [09:52:36]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证据10、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结算单及农家农屠宰数量单158头,据了解2010年1月1日-2月28日167头(此份无证据),计算依据按被告终端产品销售单价估算被告每头猪销售2998.87元,乘以158加167头,证明被告在这两段时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而且这只是部分的。此外还有旺市百利三个超市进行的超市对比分析,证明08年我方销售额很高,但此后由于被告行为导致我方销售额明显下降。此外,还有我方在新世纪超市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5.5元,证明被告仍在实施侵权。此外,还有律师代理费及相关票据共2万元。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销售损失是自己计算的,被告认为没有可比性。自己的统计不具有权威性。销售量的损失对比我们也不清楚。销售的损失不能证明与被告有任何关系,不认可关联性。销售额的损失有多种渠道,有市场的因素、产品质量的因素等等。
    [09:54:34]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地点有你们的商品销售吗?
    [ 被告]:
    有。
    [ 审判长]:
    原告所述的关于一头猪的利润?
    [ 被告]:
    应当由权威机构进行数据。原告方是自己统计的,很多因素没有考虑。
    [ 审判长]:
    你方的利润?
    [ 被告]:
    我们的产品刚刚打入市场,尚在推广阶段,利润基本没有。利润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道原告是怎么调取的。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我方对于发票的真实性,即原告代理人为原告提供服务没有异议,但我方认为原告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举证任务。
    [ 审判长]:
    委托代理合同有吗?
    [ 原告]:
    有,但是今天没有带回来。
    [ 被告]:
    如果原告交过来,我们不需要再核实了。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其他证据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09:57:56]
  • [审判长]:
    被告提交证据。
    [ 被告]:
    证据1-3,证明我方商品来源于海南,商标是“农爱农”,而非“山黑”。证据4-19,证明黑山猪只是商品名称,而非商标名称,属于社会公认名称,只是标明产地。证据7,证明黑山猪是一种通俗的叫法,非特指。证据9,更加充分证明黑山猪是一种通俗的叫法。其他证据均证明这一问题。证据18,证明其它公司也在使用黑山猪的名称。证据20-24,来源于海南权威机关的证明,证明海南黑山猪是海南当地通用的名称。补充证据包括: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据、备案通知、宣传单、超市买的食物。证明黑山猪是一种猪的通用种类。网上搜集的相关资料,证明目的同前。
    [10:02:0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1、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被告只是将生猪注册为31类,我们所诉的是猪肉产品29类。2、证据22、23、24的真实性认可,证明屯昌黑猪是海南的优良品种,都属于第31类活猪,与本案无关。3、证据20,屯昌黑猪注册的是第31类,与本案无关。4、证据3,被告的注册商品“农爱农”很小,但是突出使用了黑山猪,猪图等图片都一样,被告只是更换了背景,证明被告构成侵权。其他证据,真实性待我方回去核实,但都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本案针对29类猪肉产品,并不是第31类。此外,山黑二字并非常用词汇,消费者并不熟知。对于补充证据的意见,原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所举证的证据是关于31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关于莱芜的产品,我们在市场上没有见到。销售量并不是很大。关于宣传单样稿,不能证明被告在市场上散发的宣传单是样稿,散发给消费者,就不是样稿了。
    [10:03:17]
  • [审判长]: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被告]:
    没有。
    [10:04:17]
  • [审判长]:
    双方就证据部分有需要向对方询问的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双方就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 原告]:
    在销售价格上,被告的销售价格与原告的销售价格相当,没有显著区别。
    [ 被告]:
    有的超市在促销,有的没有在促销。根据超市的销售额是这样统计的。没有促销,价格跟原告的价格相差不多。
    [10:04:4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权利?
    [ 原告]: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 审判员]:
    法律依据?
    [ 原告]:
    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第2款规定。
    [10:05:21]
  • [审判员]:
    原告认为商标侵权?
    [ 原告]:
    被告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商标的使用。
    [ 审判员]: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 原告]:
    不再坚持。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10:06:21]
  • [审判员]: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 原告]:
    我方不再坚持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只坚持要求停止商标侵权。
    [ 审判员]:
    停止侵权行为中的销毁?
    [ 原告]:
    只认定停止侵权就可以了,我方撤回销毁的诉请。只须停止在被告的商品上使用标识,不用销毁。
    [10:11:25]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没有补充,就原告诉请的变更,被告发表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0:12:2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 原告]: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黑山猪的字样,是对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注册商标是“农爱农”,但从商标使用来看,被告并没有突出使用“农爱农”。被告的商标背景图案均是使用原告图片。在超市销售中,被告使用的包装盒、包装袋与原告的使用方式相同,价格与原告价格相当,且并排销售,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混淆,误认为两种商品具有联系。被告作为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明知原告为驰名商品情况下,故意侵权,造成原告商品销售量的降低,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原告所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告对于被告的收益无法掌握,原告虽然提交了被告的部分屠宰量和超市部分销售额的损失,但实际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无法统计,因此,原告要求法院按照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确定。精气神是原告公司的名称,原告在猪肉产品上使用的是“山黑猪”字样,原告为宣传山黑猪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推广。所以,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9:28]
  • [被告]:
    我方认为,答辩人使用的商标是“农爱农”而非“黑山猪”,“农爱农”商标使用了突出背景。我们这种标识,严格按照国标的相关包装规定在执行。商标的侵权应当以商标构成近似为前提。我们的“农爱农”跟“山黑”没有相似之处,原告主张我们图片上有猪的图片,原告的商标是文字商标,即使一样,也不属于原告商标中的一部分。图片的类似不构成对商标的影响。我们的产品来自海南的产品,突出位置上标识了海南字样,原告的公司在吉林,属于东北地区。一南一北,不会对消费者进行混淆。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商标达到知名程度,所证明的投入广告费用,产品销售收入,都不能证明山黑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告没有搭便车。消费者对于山黑商标并不是十分了解。原告提到,被告的商标使用容易使公众混淆。消费者自己有识别能力,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消费者对于产品发生了混淆事实。
    [10:21:34]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22:4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没有调解权限。
    [ 审判长]:
    鉴于原告没有调解权限,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3: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庭长裴桂华的指导、研究室副主任常亮同志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翡、高旭等同志的辛勤工作!
    [10:27:0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