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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将开庭审理一起小学出纳员涉嫌贪污巨额公款案。[09:17:33]
- [主持人]: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利民利用担任大兴区某小学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将学校260万余元公款予以侵吞,用于个人挥霍和非法活动。[09:20:58]
- [主持人]:一个小学出纳员手中为何握有如此之大的权力,能够侵吞上百万元公款予以挥霍?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将了解相关情况。[09:23:20]
- [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陶炜于1992年参加工作,现任北京市一中院审判员。他先后审理了身犯六项罪名的“三假干部”曹忠武案,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案,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等一系列广受关注的大案要案和大量的刑事案件,以过硬的工作作风和高超的审判技能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被誉为年轻法官办大案的典型代表。[09:25:55]
- [主持人]:陶炜于2000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4年、2005年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2007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法官。[09:27:23]
- [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旁听人员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二、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等。三、不准发言、提问。四、不准喧哗、鼓掌、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携带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的人员,请入庭后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或制止,不停劝告、制止的,予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等,或责令退出法庭,直至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34:09]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史利民已提到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审判长]:提被告人史利民到庭。(法警执行)[ 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09:35:12]
-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你还使用过别的名字吗?[ 被告人]:没有。[09:35:33]
- [审判长]: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46岁,1963年11月25日出生。[ 审判长]:你的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专。。[09:36:27]
- [审判长]:被捕前的职业?[ 被告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教师。[09:36:46]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次你因何原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月9日被羁押,2009年1月21日被逮捕。[09:38:54]
- [审判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3月4日。[09:39:0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利民贪污一案。本案由陶炜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杨立军、冯哲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孙燕担任法庭记录。[09:40: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09:41:14]
-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41:3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并可相互辩论。[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09:42:10]
-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09:43:4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44:20]
- [公诉人]:被告人史利民,男,大专文化,原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出纳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二[09:47:54]
- [公诉人]: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史利民于二[09:49:06]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利民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09:50:40]
-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一致。[09:51:11]
- 审判长: 现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史利民进行讯问。 [09:52:15]
- [公诉人]:单位的财务章、名章、现金支票由谁保管?[ 被告人]:开始在会计那,后来在我手里。[ 公诉人]:你从什么时候开始从公款取钱为个人使用?截止到什么时间?[ 被告人]:2006年开始。[09:53:10]
- [公诉人]:你一共从公款中取出多少钱?取款方式?2008年至2009年1月期间,谁负责用现金支票取款?[ 被告人]:用现金支票取。开始学校用,用不了或没用,放在手里,有时就自己用了。[09:53:34]
- [公诉人]:在你支取、使用公款期间,与会计对过帐吗?对账时怎么跟他解释这些账上的亏空?[ 被告人]:2006年年底对过帐。2006年没亏多少,我补上了。2007年对过帐,用支票票根平帐,告诉会计发票没回来。[09:54:39]
- [公诉人]:根据财务制度,出纳手里应该存多少钱?[ 被告人]:不超过500元。[ 公诉人]:你来检察院投案的具体时间?[ 被告人]:2009年1月8日。[09:57:52]
- [公诉人]:你向检察院投案之前最后一次挪用现金的具体时间?[ 被告人]:应该是我自首前的前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你来投案前单位账上还有多少钱?亏空多少?[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10:00:07]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史利民有无发问?[ 辩护人]:辩护人现在向你发问,你们单位的名章财务章有谁保管?[ 被告人]:一般情况由我保管,一般是谁用谁取。[ 辩护人]:抽里是否上锁?[ 被告人]:不上。[10:02:34]
- [辩护人]:你在2008年把自己的房子卖了,是基于什么样的想法?[ 被告人]:我私自用单位的公款,我靠赌博赢回来是不可能的,所以卖房子把钱还了。[10:03:04]
- [审判长]:怎么赌博?[ 被告人]:2006年开始是打麻将,后来输了,赌大了是2007年6月以后。[10:05:19]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10:06:02]
- [公诉人]:审判长,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利民犯贪污罪一案,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上述部分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庭。[10:06:26]
- [公诉人]:马某的证言,马某是史利民师范同学,毕业后到某小学当老师,结帐不多,经常听说史利民赌博,但是具体不清楚。[10:19:04]
-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10:19:41]
- [公诉人]:侯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史利民经常打牌赌博,且其出手大方、输钱较多的事实。侯某称史利民经常打牌,通过我个人观察,我认为史利民是一个经常打牌的人,史利民输的时候较多,他出手比较大方。[10:20:53]
-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10:21:17]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史利民妻子韩某的证言节录,证实2008年4、5月份左右,史利民将家中房产卖掉,偿还因赌博欠款的事实。韩某称史利民经常打牌,说输了单位的公款,我说把房子卖了,还单位的公款,他没有把票往家里拿过。[10:26:18]
-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0:27:10]
-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杜某称2009年假期刚过,有三四个外地人来找史利民,后来我爱人的学校发了支教补助,我问史利民我们学校有没有,他说有,后来也没有发。我找李会计查帐,发现少了100多万。我给史利民打电话,他问我是不是钱少了,我说是,他说正在找钱,他让我给他三天,他去找钱。2009年1月9日他找了8万多没有入帐的票,他表示只有这8万没有入帐。[10:33:28]
- [公诉人]:李某的证言,我和杜某一起对账,发现少了170多万。史利民回到学校,找到杜某,说自己用学校的钱,后来杜某向区教委汇报,史利民提出自首。后来对账共计发现少了260万,应该是史利民拿走的。[10:35:07]
-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自首是我主动要求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0:36:03]
- [公诉人]:出示关于大兴区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单位性质的材料、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史利民属国家工作人员。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自2005年1月1日起系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下属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史利民系该小学事业编制的教师。[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0:45:45]
- [公诉人]:出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于2009年1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史利民收取该单位下属幼儿园的学前保育费及托儿费票据共609张(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合计金额73080元,未将这笔钱存入该单位账户,用途及去向不明。[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从单位收取保育费和托儿费,这钱核对完了,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这钱是用于学校日常的支出。在我自首前两天,我已经把收取的保育费核对完毕放在我桌子上了。[10:49:0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0:49:44]
- [公诉人]:出示本案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9年1月9日,扣押史利民持有的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现金支票存根83张及史利民持有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折1,取证程序合法。[10:52:57]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10:54:18]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希望检察院调取被扣押的四个笔记本。[ 审判长]:记载着什么内容?[ 被告人]:记载着这几年学校开支,还有其他的开支。[10:55:05]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出的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庭后会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史利民,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对以上控(辩双)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待休庭后合议庭评议本案时再行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0:56:06]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56:18]
-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史利民贪污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被告人史利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0:59:34]
- [公诉人]:理由如下,史利民供称2008年4月将自己房产卖掉,还所欠公款20余万,但从其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的记录来看,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整体上是逐月增加的趋势,尤其到2008年12月,提款行为更加频繁,总额甚至高达53万元。虽史利民自己辩称想还款,但是其只是把卖房款的部分用于还款,且无任何还款行为,并且通过侦查机关调查得知其家庭财产已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偿还如此巨额债务。这种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大肆取款的行为证明其个人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11:01:03]
- [公诉人]:史利民称所取款项主要用于三个用途:一是公务,经过审查,该部分已经从司法鉴定结论中扣除;二是个人吃喝,但根据相关证人证明其花费不大;三是赌博,有证据证明其数额较大,时间较长。史利民一年之内频繁从单位银行账户上取款用于风险较大的赌博活动,反映出行为人对公款的一种恶意处置,并且明知自己已无财产偿还,仍然为之,更是体现了不是临时“使用”公款,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行为实质为直接侵吞。三、虽然史利民在2008年4月将自己房产变卖以归还其2007年所欠公款,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其2008年至2009年1月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史利民辩解取出的款项有部分用于公务,审查过程中已经扣除,不影响最终数额的认定。[11:02:15]
- [公诉人]:综上,史利民对现金支票支取的公款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确,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其次,史利民于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共收取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下属幼儿园的学前保育费及托儿费合计金额7万余元。公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情形,应以贪污罪认定。[11:03:17]
- [公诉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贪污案件,被告人史利民作为一名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在利益面前没能把握好自己,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满足个人日渐膨胀私欲的工具,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既毁掉了自己的前程,也有损于教师这个神圣的称谓,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希望被告人能够通过今天的庭审,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认罪悔过,接受法律的惩罚,争取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希望旁听的党员干部能以此为鉴,引以为戒。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史利民到案后,基本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足见其主观上已认罪、悔罪,具有可改造性。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史利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审判长,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完毕。[11:04:11]
-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史利民确实犯罪了,但是犯的是挪用公款罪,而不是公诉机关起诉的贪污罪,也就是定性不准确。第一,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其他手段占有国家财产,但是被告人没有侵吞财占为己有,而是取钱之后用于赌博,所以属于挪用公款罪。而且有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史利民还用房产去偿还钱款的行为。所以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将钱款据为己有。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和批捕的时候都是以挪用公款罪。[11:09:27]
- [辩护人]:第二,史利民也不属于由挪用公款转为贪污的行为。贪污和挪用公款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使用。如果携款潜逃了以贪污罪论,而史利民没有潜逃,而是拿赢回的钱补。挪用钱款没有归还,使用虚假平账的的行为也定为贪污,但是史利民没有虚假平帐的行为。第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钱款应该以贪污罪论处,但是史利民家中没有钱款来归还。[11:12:21]
- [辩护人]:综上,史利民主观上没有占有公款的故意,只有使用公款用于赌博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占有的行为,而只是使用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史利民是初犯,且是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史利民有重大立功。综上,被告人真诚悔过,建议法庭给一个机会,让其重新做人,给予其适当的从轻处罚。[11:13:50]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补充,史利民虽然将房屋卖掉,但是偿还的是2007年的亏空,在2008年是没有任何的还款行为的,是不影响起诉书对贪污罪的行为认定。[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11:14:36]
- [被告人]:公诉人指控我卖房是还2007年的钱款,不同意。我在大兴看守所的时候精神高度紧张,再有我怕把事实真相说出来牵扯到放高利贷的人,怕他们报复家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11:17:20]
- [辩护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该认定为自首,他是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他陈述的是230万,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有30万之差,他是如实供述有其他的开销,所以属于自首的法定条件。[11:17:48]
- [审判长]:控辩双方已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11:18:17]
- [被告人]:我承认260万的票根确实是我私自提取的,230万用于还赌债了,我一直想赢回来,我犯了罪,我越赌越大,私自挪用单位的钱来还赌债,对不起校领导和家人。为了弥补我的过错,我已经卖了自己的房子,把自己的存折交给了检察院,全部用于归还钱款,但是我知道我造成的损失难以挽回,我认罪服法的同时,请求法庭考虑我自首的情节和归还公款的情节以及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情节,给予我一个合理的判决。[11:20:21]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结束。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庭审笔录休庭后交被告人阅签。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休庭后交给法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史利民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1:22:15]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