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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0:19:51]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上辈感情纠葛生波澜 干女儿向干爹追讨补偿”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10:20:43]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吴某菊和吴某芳共同诉称:吴某菊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吴某芳系其女儿。自1994年开始,被告殷某谎称自己是单身,后与吴某菊即建立同居关系。后殷某将其承包的养殖场交由吴某菊经营,吴某菊在经营期间出资建设了房屋、围墙等建筑。2004年,吴某菊发现殷某有配偶,遂与殷某解除了同居关系,为确定双方权利及义务,吴某菊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殷某承诺给吴某芳六万元且吴某菊对养殖场有投入。[10:21:44] - [主持人]:2009年殷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某菊搬出养殖场。殷某给吴某芳六万元之事另案解决。现吴某芳已高中毕业,吴某菊、吴某芳多次要求殷某履行协议义务,均未果。现吴某菊已搬出该养殖场,财产理应进行分割,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殷某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给付吴某菊和吴某芳六万元作为财产补偿。[10:22:01]
- [主持人]:被告殷某对此辩称:殷某于2001年承包了养殖场,认识了二原告,双方关系很好,且认了吴某芳为干女儿,将养殖场交给吴某菊无偿经营使用。期间殷某还负担了吴某芳的学习、生活的支出。后双方达成协议,殷某表示,只要吴某芳高中毕业后考取大学就给她六万元。但后来吴某芳只是考入了职业高中,现已毕业参加工作,而且早已不搭理殷某了,殷某亦无法联系到吴某菊和吴某芳了,所以殷某要求吴某菊搬出养殖场,且不同意支付这六万元。此六万元应为赠与,现殷某经济状况十分差,已无力支付这笔钱了,故要求撤销该赠与。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0:22:13]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0:37:40]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38:14]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0:38:35]
- [原告]:吴某菊,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某镇某村村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某村。
吴某芳,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某镇某村村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某村。[10:40: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葛祥泰,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10:40:37]
- [被告]:殷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某村村民,住该村。[10:41: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玉发,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10:41:3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0:45:20]
- [双方]:无异议。[10:45:3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根据第120条的规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菊、吴某芳诉被告殷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本案由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晓磊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张萍担任法庭记录。[10:52:03]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10:52: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0:52:2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书。[11:04:54]
- [原告诉讼代理人]:吴某菊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吴某芳系其女儿。自1994年开始,被告殷某谎称自己是单身,后与吴某菊即建立同居关系。后殷某将其承包的养殖场交由吴某菊经营,吴某菊在经营期间出资建设了房屋、围墙等建筑。2004年,吴某菊发现殷某有配偶,遂与殷某解除了同居关系,为确定双方权利及义务,吴某菊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殷某承诺给吴某芳六万元且吴某菊对养殖场有投入。
2009年殷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某菊搬出养殖场。殷某给吴某芳六万元之事另案解决。现吴某芳已高中毕业,吴某菊、吴某芳多次要求殷某履行协议义务,均未果。现吴某菊已搬出该养殖场,财产理应进行分割,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殷某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给付吴某菊和吴某芳六万元作为财产补偿。[11:05:27]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11:06: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吴某菊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次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背,双方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是被答辩人无常将上述房产给答辩人使用;再次吴某芳已于08年7月毕业于职高学校,且已实际参加工作,有能力养活自己,[11:07:10]
- [审判员]:原告,双方之间的物权保护纠纷已经解决过,为何又要起诉?[11:10:41]
- [原告诉讼代理人]:协议书的第二条上写的是吴某芳毕业后,吴某菊要搬出养殖场,殷某要给付吴某芳6万元现金没有给与处理,只是规定了吴某菊搬出的时间。[11:11:48]
- [审判员]:为何没有处理?[11:12:08]
- [原告诉讼代理人]:当初法院之说民事纠纷没有第二次开庭,只有一次开庭,称让我另案解决,只是解决搬出的问题了,费用的问题另案解决。[11:12:26]
- [审判员]:被告属实否?[11:16: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属实,庭审时双方已经一致同意吴某菊于10月1日搬出养殖场,6万元另案解决;给付6万元的事情与搬出养殖场不是一回事,是独立的赠与。[11:16:47]
- [审判员]:原告,你方现在提起诉讼的钱应该是给谁的?[11:17:23]
- [原告诉讼代理人]:给原告吴某芳的,我们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所以吴某菊作为原告来起诉的。[11:18:13]
- [审判员]:针对双方的协议书,是何时签订的?[11:18:32]
- [原告诉讼代理人]:2004年10月31日签订的。[11:18:53]
- [审判员]:被告属实否?[11:19: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属实。[11:19:28]
- [审判员]:为何签订协议?[11:19:45]
- [原告诉讼代理人]:吴某菊发现殷某有配偶,不愿意再逾期保持同居关系,怕利益受损就签订该协议。[11:20:26]
- [审判员]:被告属实否?[11:20: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属实,被告与原告没有同居过,即使有同居与养殖场也没有关系;殷某当初建成养殖场以后,因殷某当初在承包建筑队,没有时间顾及养殖场。在2004年殷某要求吴某菊归还养殖场,吴某菊称若收回养殖场就没有经济来源,孩子就没有经济上学了,故此就签订了该协议,规定吴某菊搬出的时间,这是一个限制条款,强调的是吴某芳毕业;我们指的给付的钱是上大学,就是高等学校,我们认为协议上的第三条就是一个赠与条款,赠与人是殷某,受赠人是吴某芳。[11:22:23]
- [审判员]:原告何意见?[11:22:38]
-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不认可,被告称04年要求原告搬出养殖场,如果双方没有同居的关系,是无偿给原告使用的,为何要签订该协议;还有被告称是上大学之用,学习那就是活到老学到老。吴某芳确实是在北京广播大学学习,还有被告称没有与吴某菊是同居关系,我们从证据6中可以体现出来,如果不是同居关系,为何有如此字眼;该信可以体现双方的同居关系已经恶化了。
;[11:23:36] - [审判员]:对于协议书的第3条你方是如何理解的?[11:23:52]
- [原告诉讼代理人]:经济补偿,也可以认为是财产分割。[11:24:09]
- [原告]:钱是我前夫给孩子上学用的,不是殷某的赠与,我将钱投资在建筑房屋上了,所以被告要给我补偿;我没有找被告协商房屋的问题,是被告找的我,当时称给我10万元,让我搬出厂子,剩余钱给孩子上学之后用。[11:24:44]
- [原告诉讼代理人]:从信中可以看出吴某菊与殷某的关系已经恶化,但是可以看出殷某对于吴某芳的感情还是可以接受的
。[11:25:37] - [审判员]:被告吴某芳是否在上学?[11:26: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现在上班。[11:26:23]
- [审判员]:对于原告提交的吴某芳在广播大学读书的证据你方是否认可?[11:26: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但是这个并非是全日制的学习,只是夜大学习,她现在主要的任务是工作,该种学习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学习。因为按照当时的情况讲,高中毕业之后应该是念大学,不应该是先上班在上学。[11:27:11]
- [审判员]:殷某与吴某芳是何关系?[11:27: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殷某很喜欢吴某芳,吴某芳是殷某的义女。[11:28:27]
- [审判员]:被告,协议所指养殖场吴某菊是否有财产投入?[11:28: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承包养殖场时殷某有自己的建筑队,材料殷某的建筑队内都有,吴某菊所建的东西,只是有部分大棚内部改造;吴某菊就是将大棚分为小的隔断,抹了水泥地面,只是有这些投入,吴某菊是为了自己饲养牲畜方便才作的。[11:29:57]
- [审判员]:对于吴某菊的投入双方是否约定如何处理?[11:32: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的时候就已经处理了,吴某菊可以拆走或者无偿的放在这里;没有针对吴某菊的投入做约定。[11:33:05]
- [审判员]:你方有何处理意见。[11:33: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如果吴某菊想要就拆走,因为吴某菊的投入对我们来说也没有用。[11:33:32]
- [审判员]:原告属实否?[11:33:45]
- [原告诉讼代理人]:批地的时候是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批的地,还有大棚的框架是原告建成的;还有对于养殖场内的槽子修建也是原告出资修建的,对于第2、3个大棚也是原告找人出资建的;对于吴某菊的投入,就是协议上的约定,财产归殷忠怀所有,吴某菊搬出养殖场的时候,殷忠怀给付吴某菊女儿人民币6万元,6万元就是财产补偿,也可以是财产分割。[11:34:14]
- [审判员]:被告,6万元是何性质。[11:34: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完全是赠与,养殖场交付给吴某菊的时候就已经建设完毕了,树木全部都是殷某栽种的[11:35:16]
- [审判员]:你们是否认可6万元是对于吴某菊投入的补偿。[11:35: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我们对于吴某菊投入的财产没有作处理,因为其投入的财产太少了,她作一些日常的维修也是应当的。[11:36:01]
- [审判员]:对于原告提供的(2009)顺民出字第3602号庭审笔录,以及09年9月17日的庭审笔录双方何意见。[11:36:15]
- [原告诉讼代理人]:对于3602号调解书笔录中称对于6万元可以另案解决,在笔录的倒数第2行。[11:36:36]
- [审判员]:被告对于笔录何意见。[11:36: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另案解决,但是原告应该是吴某芳作为原告,要求殷某履行赠与合同。[11:37:01]
- [审判员]:原告对于该笔录还有何意见?[11:37:15]
-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们在该笔录中从未承认过是赠与行为。[11:37:35]
- [原告]:我当初来到这里的时候将钱给被告了,房屋是被告的建筑队建的我认可,但是大棚是我建的[11:37:46]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所述内容你方是否认可?[11:38: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协议就是一份赠与,与吴某菊没有关系,与养殖场也没有关系[11:38:15]
- [审判员]:原告,你方提供的第二分笔录有何证明目的[11:38:33]
- [原告]:为了证实大棚以及养殖场是吴某菊所建,证人吴东明、杜桂珍等共计4人,这4个证人今天没有到庭,胡汉兵是我的老乡,吴宝元是我的外甥、吴东明是我弟弟,杜桂珍是吴东明的爱人[11:39:03]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这4个证人的证明内容,何意见。[11:39: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人与原告有直接的亲属关系,且证明内容不能证实大棚以及养殖场是吴某菊所建,对于证人的作证内容均不予认可[11:39:33]
- [审判员]:对于胡汉兵的证言你方何意见。[11:39: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他只是证实吴某菊在猪舍改建猪栏与猪槽,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吴某菊没有修建过大棚,我们认可胡汉兵的证明内容,对于其他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11:40:03]
- [审判员]:原告对于该笔录是否还有要证明的内容[11:40:16]
- [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称有三位是原告的亲属,我们认为只有能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称证人干的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工作,与事实不符,在笔录中有反应。[11:40:42]
- [审判员]:对于吴某菊在养殖场的投入你方认为有何投入[11:40:54]
- [原告诉讼代理人]:6万元虽然有些偏低,但是可以接受,我们主张的投入就是6万元的补偿[11:41:09]
- [审判员]: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如何约定[11:41:23]
- [原告诉讼代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归被告所有[11:41:42]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要求给与吴某菊的财产投入给与6万元补偿你方何意见[11:41: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菊没有任何投入,大棚以及猪舍全部都是殷某所做,如果吴某菊认为留下对于其来说是损失,她可以拿走,但是如果要求我们给与折价我们不同意;我们不同意6万元是对于吴某菊的投入的补偿,与吴某菊没有关系;我们同意吴某菊将自己的投入拆除拿走[11:42:10]
- [审判员]:原告何意见[11:42:22]
-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订协议当时就是针对吴某菊在养殖场的投入的一个约定,这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11:42:35]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你方的诉讼请求[11:42:46]
- [原告诉讼代理人]:判令被告按照协议支付吴某芳6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6万元就是同居期间对于吴某菊财产上的分割[11:43:03]
- [审判员]:被告何意见[11:43: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6万元是赠与不是补偿与养殖场无关[11:43:2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1:43:40]
- [原告诉讼代理人]:1、原告吴某菊所提交的协议是因吴某菊发现殷某有配偶,双方关系恶化之后才签订的,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协议约定殷某给付吴某芳6万元人民币,该6万元是双方同居期间对于吴某菊财产上的一种分割,并不是赠与行为;3、吴某菊是否具有原告身份起诉殷某的这一点,我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主体是适格的[11:43: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吴某菊的诉讼在之前已经有调解书结案,其再次起诉不符合相关规定;2、该协议没有任何的补偿的表示,该协议明确的是针对吴某芳的学业,协议上并没有写明是吴某菊投入的补偿,在签订该协议的的时候殷某也没有约定给吴某菊补偿的意思表示;还有签订该协议是为了保证吴某芳的学业有经济来源,实际6万元就是一个赠与,与补偿无关。我方认为吴某芳应该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现在吴某芳已经有了经济来源,其已经有工作,殷某的建筑队出现事故,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故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1:44:13]
- [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所指04年起诉过原告与事实不符,双方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如果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被告随时可以要求原告腾退养殖场,根本没有必要签订该协议;其次对于学习只用,不可仅仅理解为就是为了上大学只用,买书以及学习用品都可以看作是学习只用[11:44:36]
- [原告]:钱是我的前夫给吴某芳上学用的,不是被告的[11:44: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04年起诉,法院有相关记载;还有对于殷某与吴某芳的感情,虽然是义女,但是双方的感情是相当的深厚的,签订协议只是考虑到孩子上学不受影响,所以才签订该协议[11:45:01]
- [原告]:当初被告称我给你10万元,你立刻就走,但是因为被告当时不能拿出10万元,故此就签订该协议, 称等到吴某芳高中毕业,就给付6万元[11:45:1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主张法庭调解[11:45:34]
- [原告]:主张[11:45: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主张[11:46:05]
- [审判员]:鉴于被告不主张法庭调解,法庭调解就不再进行了,双方陈述一下最后意见[11:46:22]
- [原告诉讼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以及代理意见[11:46: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以及代理意见[11:46:46]
- [审判员]:法庭下面休庭,双方当事人可在5日内查阅笔录,签字。[11:47:0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杨镇法庭书记员杨秋伟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吴丽影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1:47:5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