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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温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22:56]
- [主持人]: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吕婷,女,1978年10月生,汉族,自2002年开始在行政庭任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2007年度、2009年度两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书记员由牛淑静担任。[15:27:09]
- [主持人]: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自1975年开始在某煤矿工作,1997年退休,在井下工作16年。退休后,2008年1月,经医院诊断为二期煤工尘肺。由于原工作的煤矿已不存在,原告遂找煤矿的投资人要求解决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问题,但未能解决,原告遂找区劳动局,但劳动局答复称不能解决工伤认定问题,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的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职责[15:27:23]
- [直播员]: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5:32:14]
- [直播员]:现在正核对出庭的当事人身份[15:34:54]
- [直播员]:原告张克稳,男,194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委托代理人王晓峰,男,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秀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科副科长。[15:35:3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15:36:15]
- [审判长]:请坐下。[15:36:3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诉讼其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经核对身份真实,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15:36:50]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克稳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吕婷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高庆斌、白大林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牛淑静担任法庭记录。[15:37:10]
- [审判长]: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15:37:33]
- [原告]:了解,不申请回避。[15:40:55]
-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15:41:03]
- [被告]:了解,不申请回避。[15:41:2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15:41:30]
- [被告]:没有。[15:41:3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庭庭前审查,原、被告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15:41:5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15:42:03]
-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15:43:42]
- [原告代理人]:原告自1975年开始在北京永红煤矿工作,1997年退休,工龄22年,其中井下工作16年。退休后不久就感觉总是咳喘,气短呼吸困难,到多家医院求医治疗,但治疗效果不佳。2008年1月经北京市朝阳医院职业病诊断为:二期煤工尘肺。由于北京永红煤矿已于2005年关闭,其投资人为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人民政府。原告找该政府解决医疗费和伤残赔偿未果,去房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要求给予解决,信访办将材料转给了本案被告。被告于2008年9月1日以信函方式回复了原告,认定原告的职业病不在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同日房山区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经超过劳动年龄为由出具了京房劳仲通字(2008)第1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09年10月28日原告再次找本案被告,被告作出京房劳社工不受字(2009)第00117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通知书,于2009年10月30日找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委作出京房劳仲通字(2009)第2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原告因职业病致残,被告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保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的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职责。[15:45:42]
- [审判员]:被告宣读答辩状。[15:46:12]
-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现答辩如下:一、2009年10月28日,原告张克稳以其在2008年1月28日被诊断为职业病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我局核实,自其被诊断为职业病至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给原告本人,故我局已经依法履行了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二、原告信访的情况:据我局核实,原告曾于2008年7月7日到房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信访,要求享受职业病待遇,区信访办将信访件批转我局,我局接到批件后,立即与大安山乡政府联系,大安山乡政府对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予认可,而且永红煤矿已于2005年关闭,营业执照于2006年12月4日被吊销,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情形之一,故我局建议其与大安山乡政府协商解决或到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我局将上述情况和政策规定按信访答复方式于2008年9月1日书面答复了信访人。三、原告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的医疗检查和诊断材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方可进行鉴定。因原告未向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交鉴定材料,故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不能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综上,原告要求我局依法履责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46:27]
- [审判员]: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原告说明你诉被告应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15:48:46]
- [被告]:依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被告有对工伤予以认定的职责。[15:48:55]
- [审判员]:原告,关于工伤认定你什么时间向被告提交的申请?[15:49:04]
- [原告]:2008年9月1日通过信访转到劳动局的,被告给出了一个情况说明和不予受理通知书。[15:49:13]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15:49:35]
- [被告]:原告说2008年9月1日提交过申请,我们根本没有接到这个申请,他说的是向房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原告把主体弄错了。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针对原告2009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15:49:46]
- [原告]:我们去房山区信访办提交了信访材料,同时向房山区仲裁委提交了申请,房山区信访办转到了房山区劳动局,劳动局给出了一个说明。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是2009年10月向劳动局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向工伤科提交的,他也给了答复。[15:49:58]
- [被告]:第一、原告于2008年7月向区政府进行信访要求解决职业病问题,并没有向本案被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08年9月以信访形式给原告了一个答复。第二、原告在2008年9月向房山区仲裁委提出职业病问题,房山区仲裁委与我局不是一个单位,其提出的申请与我局没有关系。原告于2009年10月28日向房山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当日作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且书面送达给你。第三、关于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问题,首先,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不是向房山区仲裁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房山区仲裁委员会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责和能力。向劳动保障局只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至于你怎么提出的申请,我们不知道,也没有接到你的申请。现在我局作出的是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结论,不要把这三个问题混到一起。[15:50:09]
- [审判员]: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过申请工伤认定,及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听清楚了吗?[15:50:30]
- [原告]:听清楚了。[15:50:45]
- [被告]:听清楚了。[15:50:53]
- [审判员]:现在审查被告是否履行了行政职责的事实,审查采取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15:52:36]
- [原告]:1、2008年9月1日房山区劳动局给原告的回复,是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证明我们在职业病被诊断出来后在一年内向被告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也给了答复。2、2008年9月1日房山区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我们向仲裁委提出过工伤职业病认定的问题。3、2009年10月28日被告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2008年7月我们是以信函形式提出的申请,后又于2009年10月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4、2009年10月30日房山区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15:52:56]
- [审判员]:房山区仲裁委给原告出具了两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你提出了几个申请?[15:53:07]
- [原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两个都提了。[15:53:2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5:53:33]
- [原告]:5、2008年1月23日朝阳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的病经医院诊断为职业病。6、2008年7月9日受理告知单,证明我们在职业病确定后的一年内向被告提出过申请。[15:53:43]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5:53:46]
- [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明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证据2和证据4,房山区仲裁委没有对工伤进行认定的权利,仲裁委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他怎么答复与我们没有关系。证据3,10月28日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我们针对原告当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信访申请和信访答复是我们根据房山区信访办转来的信访件进行的答复,这是我们针对信访进行的答复。原告要想工伤认定,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证据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信访时我们也找了大安山乡政府,对于诊断证明书中填写的工作单位,其名称通过网上查找是没有这个名称的,但大安山乡有一个北京永红煤矿,我局在信访答复里所说的那些都是针对永红煤矿说的。大安山乡答复我们永红煤矿已经吊销了营业执照,对你的诊断证明书其不予认可,这个不属于我们审查的范围。[15:54:54]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举证?[15:55:00]
- [被告]:1、2009年10月29日送达回证,证明原告向我们提交申请,当天我们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了申请人。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原告是2009年10月28日提出申请,填表日期是10月27日,但10月28日提交的,只证明是10月28日向我们提交了申请表。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得到职业病诊断的时间是2008年1月23日,但对于这个证明中填写的工作单位及其他的内容经我们调查大安山乡是不认可的。5、材料接受清单,2009年10月28日原告向我们提价申请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清单,有各方的签字,证明原告都提供了什么材料及什么时间提供的。6、来访登记单,这是房山区信访办公室给我们转来的,证明2008年7月7日原告去信访办反映问题,要求享受职业病待遇,并不是到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上访信件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到区政府信访办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你反映你职业病的问题与工伤认定申请没有关系。8、受理告知书,区政府把信访转到我局后,7月9日我局及时作出了受理,且把受理告知邮寄给了原告本人。9、大安山乡政府信访答复,我们接到信访后,到大安山乡了解了一下情况,然后大安山乡出了一份答复。10、企业信息查询,证明北京永红煤矿在2006年12月4日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了。11、信访答复,2008年9月1日对原告信访的情况进行了书面答复,答复是由原告儿子领走的。[15:55:11]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15:56:44]
- [原告]:对职业病诊断证明,我补充一下,我在工商查询,就是北京市房山大安山乡永红煤矿,后来改名为北京永红煤矿,但主体还是一个,是没有问题的。证据10,企业信息查询,我也查询了,但企业并没有被吊销的一个处罚决定书,其显示的状态是没有年检。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15:56:53]
- [审判员]:现在审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15:57:01]
- [被告]: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原告是2008年1月被诊断为职业病,但在2009年10月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一年期限,所以我们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15:57:07]
- [审判员]: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15:57:09]
- [原告]:在2008年9月1日被告给原告的回复明确说明了适用法条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被告说原告不能做工伤认定,在2009年10月28日原告再次申请,被告依据办法第21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是前后矛盾的,因为我们在职业病诊断之后一年内就通过各种途径,在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且被告作出了答复,但被告作出的答复前后是矛盾的,我们在一年之内已经申请了,但被告给的答复已经断了我们之后的路。被告在前后两次适用同一法条一个是不予受理,一个是不能认定,我认为是自相矛盾的。[15:57:23]
- [审判员]: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首先请原告说明你申请具体履行法定职责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5:57:32]
- [原告]: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第7条,受理不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我们经审查后对原告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15:57:40]
- [审]:原告对程序方面有无异议?[15:57:41]
- [原告]:被告在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依据不同的法条,来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是程序违法。我们提出工伤认定是在一年内提出的,并没有超过时间。[15:57:56]
- [审判员]:被告,原告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有效吗?[15:58:01]
- [被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作出认定,因为我们根本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如果进行工伤认定,这个职业病诊断证明还是有效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他可以举反驳证据。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由于原告申请超期。[15:58:21]
- [审判员]:原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否与工伤认定有影响吗?[15:58:39]
- [被告]:这是两个事情,是没有关系的。[15:58:48]
- [审判员]:如果被告不给认定工伤,那原告还有其他途径可走吗?[16:00:08]
- [原告]:不清楚。[16:00:14]
- [审判员]:关于走工伤认定有中断中止的规定吗?[16:00:21]
- [被告]:没有。[16:00:26]
- [审判员]: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16:00:3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中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定已向各方当事人告之,辩论依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16:00:46]
- [原告]:本案焦点是被告有没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原告有没有在工伤认定的一年内主张过相关的权利,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原告已经在职业病诊断后一年内主张过权利,提出过申请,被告也给了明确的回复,说不能做工伤认定。被告2009年10月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和2008年9月作出的回复是相互矛盾的。[16:00:56]
-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16:03:58]
- [被告]:原告认为在2008年7月就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但实际是你向取信访办提出过申请,在2008年7月答复我们也是针对房山区信访办的转来的材料作出的答复,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第一项自事故发生至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未职业病至日起超过一年不予受理,这里第三款规定属于条例第63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北岸的登记,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诊断为职业病的,由该单位或职工或亲属给予赔偿。属于这种情况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但原告的情形是不予受理的情形。这个单位是在2006年被吊销了职业执照,我们在信访答复时就告诉了你这个条款,对于你要求解决职业病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你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结论,前提是你没有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原告所谓的你向区政府信访办提交的信访件就是工伤申请,我们不予认可,原告在2009年10月提交的申请才是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按已经超过了一年期限。[16:04:05]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04:19]
- [原告]:没有。[16:05:38]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05:40]
- [被告]:没有。[16:05:4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言?[16:05:52]
- [原告]:坚持起诉意见。[16:05:57]
- [审判员]:由被告做最后陈述?[16:06:0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06:08]
- [审判员]: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16:06:18]
- [直播员]:原告阅读笔录后签字[16:07:30]
- [直播员]:被告阅读笔录后签字[16:07:54]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李倩、栗宝松、庭审记录牛淑静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6:09:37]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1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