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称夫妻共同财产被恶意过户 诉请法院撤销”案,感谢您的关注。[08:50:39]
- [主持人]: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王女士与梁先生1993年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梁先生婚前有一子即本案第三人梁某。王女士称,梁先生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以假卖的形式恶意过户给本案第三人梁某。而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出了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第三人梁某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诉称,在原告与梁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取得了西城区某处房屋的产权证。梁先生生前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了本案第三人梁某。原告认为梁先生生前私自过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未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登记行为。[08:53:50]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行政庭审判员盛亚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晖、武丕显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冒智桥担任法庭记录。[08:56:23]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8:57:0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8:57:3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出庭。[08:58:15]
- [审判长]:请坐。[08:58:38]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王某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一案,原告王某及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梁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8:59:15]
- [审判长]: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08:59:57]
- [审判长]: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某(原告王某之子),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胥钢,男,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09:01:45]
- [审判长]: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隋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某,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09:03:14]
- [审判长]:第三人梁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09:04:48]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庭代理审判员盛亚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晖,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冒智桥担任法庭记录。[09:05:56]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诉讼义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主要内容,本合议庭在庭前以诉讼须知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是否了解、是否要求回避。[09:06:23]
- [原告]:了解,不要求回避。[ 被告]:了解,不要求回避。[ 第三人]:了解,不要求回避。[09:06:51]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09:07:31]
- [被告]:有异议,王某并非上述房屋的登记人或共有人,涉案房屋与王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09:08:58]
- [原告]:王某本身与梁某是夫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本身对房屋应具有一半的权益。[09:09:43]
- [第三人]:登记结婚是事实,但是这套房屋是梁某单位的房子,也是由第三人和前妻边某购买的,购房款也是边某付的,因此王某对这套房产不具有权利。梁某曾经在西城法院起诉王某离婚,后来没有判决离婚,没有等到第二次离婚就去世了。王某也曾起诉过离婚,但两次离婚诉讼中都没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原告在提起本诉诉讼之前一直也没有认为涉案房屋与王某有相关权益。故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09:10:5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王某,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梁某某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王某,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梁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胥钢,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赵某、李某,第三人梁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原告、被告的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09:12:4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09:13:21]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09:13:49]
-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其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第三人梁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的父亲梁某于199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梁某婚前有一子梁某某,王某婚前有三子女。1995年,在原告和梁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房产证。梁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以假买卖的形式恶意过户给其子梁某某,第三人梁某某于2008年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房产证。原告于2009年12月经查询发现该房屋已经从梁某名下过户给了第三人梁某某,梁某于2009年9月18日去世。[09:16:01]
- [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与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生前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过户给其子梁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该撤销。虽然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关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但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作出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第三人梁某某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梁某某的名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出的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过户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撤销,特诉请法院依法处理。[09:17:09]
- [审判长]:被告宣读被诉行为及答辩状。[09:17:35]
- [被告]:宣读被诉的房产证:X京房权证西字第0065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坐落北京市西城区,权利人梁某某,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006557号,颁证日期2008年4月22日,建筑结构混合,建筑面积42.7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09:19:41]
- [被告]:宣读答辩状:因王某要求撤销我委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产权登记为梁某的房屋登记行为一案,现答辩如下:2008年4月2日,梁某某和梁某(梁某某之父)共同申请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99号)的相关规定,双方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我委受理了申请,进行了审核,认定该处房产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准予登记。2008年4月22日颁发了X京房权证西字第0065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09:21:01]
- [被告]:我委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产权登记为梁某某的房屋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另,2009年3月2日,边某和梁某某二人持(2009)西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原告边某所有),申请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边某于2009年4月9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2月24日边某与案外人张某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我委审核于2009年12月24日记载于登记簿,张某于2010年1月19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现登记簿中记载的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产权人为张某。综上所述: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09:23:36]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三人]:原告起诉状中有一个事实不实,2009年12月时房屋已经转移到边某名下。办理产权过户和被告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09:24:1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 被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99号)第八条的规定。[09:24:40]
- [审判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09:25:00]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09:25:31]
- [被告]:同以上答辩意见。[09:28:21]
- [审判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09:28:41]
-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首先由被告就事实部分举证。[09:29:10]
- [被告]:证据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双方于2008年4月2日来我委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09:29:50]
- [原告]:有异议,成交价只有1元,卖房人梁某的签字和申请书上的签字是不一样的,我们表示怀疑。[ 第三人]:我们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是梁某本人签字。[09:30:17]
- [被告]:证据2.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民事行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要件之一。[ 原告]:我们要求核对完整的合同原件。(被告出示证据原件)[09:30:59]
- [原告]:有异议,我们注意到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是1元,出售人梁某的签字和申请书有明显差异。[ 第三人]:没有异议,对真实性予以认可。[09:31:33]
- [被告]:证据3.原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西私字第24753号)。证明卖房人提交了原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登记的要件要求。[ 原告]:我们要求核对原件。(被告出示原件)[09:34:13]
- [原告]:我们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三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09:34:32]
- [被告]:举证完毕。[09:34:43]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举证。[09:35:01]
- [原告]:证据1.梁某和王某的结婚登记证书。证明梁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 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对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并不能证明对房屋具有权利。[09:35:42]
- [原告]:证据2.户口本。进一步证明梁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 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夫妻关系这个没有异议。[09:36:14]
- [原告]:举证完毕。[09:36:24]
- [审判长]:第三人出示证据.[09:37:19]
- [第三人]:证据1.梁某起诉离婚的起诉状和西城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梁某在2008年底起诉时夫妻共有财产有两处,王某对涉案房产未提出异议,因此与涉案房产没有关系。[09:39:25]
- [原告]:是梁某单方面的起诉书,没有王某的答辩意见,第三人所说证明理由不能得以证实。民事裁定书也证明不了第三人要证明的内容。[ 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09:40:26]
- [第三人]:证据2.死亡证明书,证明梁某于2009年9月18日去世。[09:40:57]
-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09:41:22]
- [第三人]:证据3.王某的起诉状,证明王某在梁某去世时对涉案房产享有共有权利。[09:42:04]
- [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也没有反映出对涉案房屋的意见。[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09:42:21]
- [第三人]:证据4.王某在东城法院起诉梁某某法定继承遗产纠纷的起诉状。证明没有对涉案房屋具有权利。[09:42:43]
- [原告]:与上述意见一致,诉状中没有提出,并不代表不具有权利。[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09:43:08]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09:43:56]
- [被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99号)。[09:44:27]
- [审判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09:44:55]
- [原告]:被告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第三人]: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审查了相关合同、文件,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09:45:21]
- [被告]:关于原告提到的夫妻关系的问题,《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11条有相关规定,本案涉案房屋从来没有登记为共有,涉案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在转移登记时无须征求王某的意见。[09:46:13]
- [原告]:夫妻关系实际存在,婚姻法的效力是大于这个法规的效力的。[09:46:37]
- [第三人]:被告已经按照发证程序审查、发证,符合法律规定。[09:50:11]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的程序。[09:50:27]
- [被告]: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99号)第10条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经过:受理、审核、公告、核准、颁发证书的程序。我委的审查颁证行为符合法律程序。[09:50:49]
- [审判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的登记程序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09:51:13]
- [原告]:有异议,被告在登记前,另一方应该经公证确认。[ 第三人]:执法程序合法,公证不是法定的程序。[09:51:30]
- [审判长]:现在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首先询问原告,房屋进行了共有登记吗?[ 原告]:没有。[09:53:10]
- [审判长]:被告,是这个情况吗?[ 被告]:对。[09:53:39]
- [审判长]:原告对之后的转移程序清楚吗?[ 原告]:不清楚。[09:54:00]
- [审判长]:原告,你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有结果吗?[ 原告]:没有结果。正在进行评估。[ 被告]:已经开过庭了。[09:54:20]
- [审判长]:包括本案涉案房屋吗?[ 原告]:没有。[09:54:41]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要法庭调取的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09:55:10]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09:55:4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中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有关事实及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如出现违反辩论规则的情况,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09:55:58]
- [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对涉案房屋具有一半的所有权,我们认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告的登记行为本身就是应该经过另一方同意,没有经过同意的转让是无效的,应予撤销。[09:56:26]
- 被告:“共有的房产以国土房管局的登记为准....”本案涉案房屋,王某从来没有申请过共有登记。商品房只记载一方名字,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不用征求另一方的意见。王某应该是默认了梁某是房屋所有人,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解决,而不是行政诉讼。 [09:57:58]
- [第三人]:王某在所有民事诉讼中均没有要求任何权利,涉案房屋也是梁某的前妻边莫付款购买的,只是因为供暖费的事情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经从居委会和邻居了解,梁某某也是一个大孝子,如果王某对梁某某照顾周到,梁某某是不会对财产介意的。但在梁某生病期间王某是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后来在去世之前还起诉离婚。被告将涉案房屋登记为第三人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得到支持。[09:58:59]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09:59:17]
- [原告]:被告提到的需进行共有登记的辩论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人所说的边某出资,没有证据,我们不予认可。[ 被告]:没有新的意见。[ 第三人]:没有新的意见。[09:59:36]
- [审判长]:当事人若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09:59:57]
-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意见。[10:00:1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将涉案房屋登记为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王某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人]:坚持陈述意见,王某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10:00:41]
- [审判长]: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另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王某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10:01:04]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李立千副院长、王文涛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01:11]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李立千 王文涛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石晶晶
照片提供:吴献雅[10:01:57]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