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法院审判楼

法庭全景

原告

被告

主审法官
3月22日9:30,直播宣武法院审理“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章 公司无故承担保证责任”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宣武法院的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
    [09:12:52]
  • [主持人]:
    下面我们进入今天的庭审直播,即将审理的是嘉源易润公司诉华夏物资及中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嘉源易润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5日华夏物资与中孚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中孚公司一员工系嘉源易润公司股东,掌控公司公章,在没有告知其他股东,更没有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嘉源易润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中孚公司提供保证责任,并在上述买卖合同上加盖了嘉源易润的公章。直到华夏物资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时,嘉源易润公司才知情。嘉源易润公司认为华夏物资及中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恶意串通,损害嘉源易润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因此嘉源易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华夏物资与中孚公司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有涉及原告保证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
    [09:17:22]
  •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让我们一起关注案件审理情况。
    [09:55:1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和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和哄闹法庭;4.开庭期间,请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09:55:31]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09:56:07]
  • 原告嘉源易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
    [09:57:28]
  • 被告一华夏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09:58:34]
  • 被告二中公司。(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徐某。
    [09:59:11]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09:59:39]
  • [原告]:
    无异议。
    [09:59:53]
  • [被告一]:
    无异议。
    [10:00: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00:22]
  • (敲法槌一下)
    [10:00:33]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嘉源易润公司与被告华夏物资公司、中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郝卉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洛萧萧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提出回避申请、提交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承认、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均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履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缺席审理。原、被告、是否听清。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0:02:47]
  • [原告]:
    听清了,不提出回避申请。
    [10:02:57]
  • [被告一]:
    听清了,不提出回避申请。
    [10:03:0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10:03:44]
  • [原告]:
    诉讼请求是,1、要求判决两被告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有关涉及原告保证(担保)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2、判决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截止至09年12月24日,中孚公司欠被告华夏物资高利贷款二百五十万元,利息五十余万元,合计三百余万元,两被告为了规避法律,明知道企业之间的借贷是非法的,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被告一的一个员工系原告股东,其利用掌控原告公章职务之便,在没有告知其他两股东,更没有取得其他两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将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二提供保证,并且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直到被告二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时,原告才知情,原告认为两被告行为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现起诉要求判决认定该保证合同(担保)无效。
    [10:08:42]
  • [审判员]:
    被告方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
    [10:09:03]
  • [被告一]:
    本案中的担保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上的公章是真实的,没有脱离原告的控制,只是原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所以合同应为有效。且刚刚原告所说的事实和理由与诉状上有很大出入,他所讲的原告与中孚鑫的债务债务问题,不应再本案的审理范围内。
    [10:09:4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原告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10:10:28]
  • [原告]:
    证据一,定期借款协议合同,是08年10月23日签订,华夏物资借给第二被告200万元,直接扣除了八万元的利息,证明合同目的不是给付货款,而实际是借贷关系。
    [10:14:0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14:20]
  • [被告一]:
    真实性需要回去核对,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0:14:40]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14:58]
  • [原告]:
    证据二,收条,证明了第一个合同的借款金额,实际上的一百九十八万元已经偿还了。
    [10:16:56]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17:08]
  • [被告一]:
    真实性需要回去核对,不认可此证据的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0:17:2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17:39]
  • [原告]:
    证据三,定期借款协议合同,08年12月6日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是一百万元,实际上是八十七万元,证明借贷合同最后变成了买卖合同;证据四,定期借款协议合同,签订日期是09年1月9日,二百万元的合同标的;证据五,咨询费协议,签订日期是09年1月9日,实际上是关于利息的约定;证据六,还款保证书,签订日期是09年2月25日,把之前的债权债务变成了钢材款;证据七,欠款条,实际上表明的是三个月的利息三十万元;证据八,定期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09年6月24日,标的金额十万元,实际上是利息;证据九,定期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09年7月24日,标的是二百五十万元;证据十,定期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09年7月24日,对应的是上面二百五十万元借款合同的利息;证据十一,定期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签订日期是09年8月24日;证据十二,协议书,签订日期是09年12月24日,证明此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而是借贷合同。以上十二份证据表明三百多万是怎么形成的。这份钢材合同实际上是借贷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10:32:18]
  • [原告]:
    以上证明证据十三是无效的。实际是借款合同。
    [10:35:45]
  • [原告]:
    证据十三,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是303.76万元,是250万元的本金加537500元的利息。合同的违约金千分之1.167乘以30得出千分之3.5的借款利息。
    [10:36:27]
  • [审判员]:
    被告对以上一组证据质证
    [10:37:07]
  • [被告一]:
    关于工业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担保的效力也是存在的,1到12份证据,被告之间的借款问题,中孚公司已经提起诉讼,真实性需要另案处理,上述证据的形成过程及效力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0:38:03]
  • [原告]:
    证据十四,一份证明,出具日期是09年6月29日,证明还款数额十五万;证据十五,一份证明,出具日期是09年7月29日,证明还款数额二十五万。
    [10:39:41]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39:51]
  • [被告一]:
    上述证据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涉及到原告,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与担保效力无关,真实性在别的案子里需要再认定。
    [10:40:19]
  • [原告]:
    证据十六,公司章程。证明目的:被告一是原告的股东。
    [10:40:3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41:05]
  • 被告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10:42:5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10:43:07]
  • [原]:
    没有了。
    [10:43:20]
  • [审判员]:
    被告一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10:43:43]
  • [被告一]:
    没有。
    [10:43:57]
  • [审判员]:
    核实几个问题,关于证据十三,公司印章是否真实,形成过程。
    [10:44:18]
  • [原告]:
    印章是真实的,但是印章形成的过程是被告二的一名员工陈某作为原告公司的股东,他有公司的印章。
    [10:45:19]
  • [被告一]:
    印章是真实的,陈某是中孚公司的经理,双方商定了条款以后,交给了陈某加盖了中孚公司的公章和原告的公章。
    [10:46:23]
  • [原告]:
    被告一、二之间借贷合同的条款表明,被告一明知道被告二是原告的股东,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两被告存在恶意。
    [10:53:16]
  • [审判员]:
    原告对担保事项是否举行股东会议。
    [10:53:34]
  • [原告]:
    没有,我方根本不知情。
    [10:53:42]
  • [被告一]:
    原告没有向被告明示他是华夏物资的股东,其二,原告内部是否进行了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10:54:30]
  • [审判员]:
    原告关于被告陈述事实部分有何补充。
    [10:54:54]
  • [原告]:
    提交的证据中已表明被告明知陈某为原告股东。
    [10:56:30]
  • [审判员]:
    陈某是否可以出庭作证。
    [10:56:45]
  • [原告]:
    需要和本人联系。
    [10:56:55]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何补充。
    [10:57:16]
  • [原告]:
    没有。
    [10:57:33]
  • [被告一]:
    没有。
    [10:57:45]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涉及买卖及借款合同的效力由另案处理,因此本案需要中止审理,双方是否听清。
    [10:58:49]
  • [原告]:
    听清。
    [10:58:58]
  • [被告一]:
    听清。
    [10:59:06]
  • [审判员]:
    现在宣布休庭,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59:25]
  • [主持人]:
    现在休庭了,希望各位网友继续关注本案的审理结果。
    [10:59:4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一如既往的关注,各位网友,再见!
    [11:00:1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
    [13: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