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解文静

本案书记员张贺军

本案被告人

法庭调查

审判员宣读本案证据材料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事实
3月22日9:30,直播大兴法院审理“挤车拥挤引口角 动拳殴打进牢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1: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陶庆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32:50]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刑庭法官解文静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刑庭书记员张贺军。
    [09:33:49]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据指控,2009年11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陶庆军乘坐本市601路公共汽车,当公共汽车行至北京市三营门车站时,因车内人员多产生拥挤,与身边的同乘车人王某发生口角,恼火中的陶庆军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王某的鼻部打伤,致王某右眼钝挫伤,右眼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陶庆军随被民警抓获。
    [09:34:0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提审到庭。
    [09:34:5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第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第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第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09:36:05]
  • [审判员]:
    传被告人陶庆军到庭。
    [09:36:21]
  • [审判员]: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36:37]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有无别名(化名)?
    [09:37:18]
  • [被告人]:
    没有。
    [09:37:32]
  • [审判员]:
    你的出生日期?
    [ 被告人]:
    1964年12月30日。
    [ 审判员]: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09:38:10]
  • [审判员]:
    出生地?
    [ 被告人]:
    安徽省定远县。
    [ 审判员]: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初中文化。
    [09:39:06]
  • [审判员]:
    职业?
    [ 被告人]:
    农民。
    [ 审判员]:
    住址?
    [ 被告人]: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汰镇山河村。
    [09:39:32]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 被告人]:
    2009年11月2日被拘留,涉嫌故意伤害罪。
    [09:40:03]
  • [审判员]:
    你被逮捕的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12月7日被逮捕。
    [ 审判员]:
    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时间?
    [ 被告人]:
    2010年3月5日收到的。
    [09:40:3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陶庆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解文静独任审判,书记员张贺军担任法庭记录。
    [09:40:5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09:41:01]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09:41:2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陶庆军,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41:3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宣读起诉书(略)。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09:42:06]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人陶庆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不再做当庭陈述。
    [09:42:42]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作案工具是什么?
    [ 被告人]:
    锤子。
    [ 审判员]:
    锤子去哪了?
    [ 被告人]:
    扔公交车上了。
    [09:43:34]
  • [审判员]:
    下面宣读相关证据材料。预审卷证据卷第6页,接受案件登记表,第8-9页,到案经过,证实传唤到案,第12页,接受案件回执单,第13-15页,第16-21页,被害人王帅的陈述。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是他先骂了我。
    [ 审判员]:
    有相关证据吗?
    [ 被告人]:
    没做鉴定。
    [ 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09:48:07]
  • [审判员]:
    预审卷证据卷第25-31页,北京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48:51]
  • [审判员]:
    预审卷证据卷第33-40页,书证,证实王帅急诊、门诊病历情况及病情状况。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49:15]
  • [审判员]:
    预审卷证据卷第41-43页,证人杨学琴的证言。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49:44]
  • [审判员]:
    预审卷证据卷第48-50页,证人张楠的证言。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50:05]
  • [审判员]:
    预审卷证据卷第56-58页,证人公交车司机甘丽萍的证言。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50:21]
  • [审判员]:
    预审卷证据卷第67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作案工具无法查找;第68页,公交公司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610路公交车系大兴区管辖。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50:46]
  • [审判员]:
    预审卷口供卷第49-52页,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51:11]
  • [审判员]:
    你刚刚说的具体住址为何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
    [ 被告人]:
    一个是以前的。
    [ 审判员]:
    法庭会在庭后核实,以户籍登记为准,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2:10]
  • [审判员]:
    证据出示完毕。
    [ 被告人]:
    被告人陶庆军,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审判员]:
    没有。
    [09:52:33]
  • [审判员]:
    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陶庆军,有上述申请吗?
    [ 被告人]:
    没有。
    [09:52:55]
  • [审判员]:
    以上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 审判员]:
    本案民事部分,庭前调解解决,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3万元,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4:0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被告人陶庆军自行辨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陶庆军还有新的辩解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09:54: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陶庆军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家庭困难,认罪,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09:54:51]
  • [审判员]:
    休庭,宣判日期另行公告。被告人陶庆军在开庭笔录上签字。
    [09:55:0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刑庭童
    [09:56:4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