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庭长龚松青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唐传佳担任本案主审法官

法官姚昌米为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唐红艳正在进行法庭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直播庭审情况
3月22日15时“银行不安抗辩 诉请提前收贷”
  • [主持人]:
    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14:54:2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
    [14:54:46]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是蚌埠中院审理的一起银行借贷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公开开庭。
    [14:56:02]
  • [主持人]: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9日和7月31日,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分别向其借款1600万元和4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日分别为2011年1月29日和2011年1月31日。被告吕某个人为该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当被告房地产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恶化,以及其他任何导致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现被告房地产公司已出现导致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故请求判令:1.被告房地产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被告吕某对房地产公司借款本息和本案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14:56:11]
  • [主持人]:
    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
    [15:00:24]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唐红艳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15:04:47]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15:05:11]
  • [书记员]:
    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5:05:2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
    [15:05:59]
  • [审判长]:
    请坐下。
    [15:06:1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与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审案件。
    [15:06: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
    [15:06:59]
  • [审判长]:
    原告徽商银行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范业荣,该分行行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谭保勇,该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金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磊,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吕涛。
    被告吕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未到庭)
    委托人代理人吕涛。
    委托代理人宫长胜,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15:08:13]
  • [审判长]:
    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5:08:37]
  • [各方]:
    均没有异议。
    [15:08:55]
  • [审判长]:
    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
    [15:09:1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龚松青、姚昌米、唐传佳三人组成,由龚松青担任审判长,唐传佳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唐红艳担任法庭记录。
    [15:09:3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15:09:4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
    [15:10:00]
  • [各方]:
    均听清了。
    [15:10: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15:10:30]
  • [各方]:
    均不申请。
    [15:10:4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
    [15:10:59]
  • [主审人]:
    原告宣读起诉状。
    [15:11:17]
  • [原告代理人]:
    请求判决事项:
    一、判决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10万元以及自2010年3月20以后的利息。第一项请求事项与起诉状有所不同,以变更后的请求为准。
    二、判决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判决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蚌国他项(抵押)第09121号、09122号《国有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座落于东海大道面侧,面积为27066.6平方米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土地的价款优先偿还其所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
    三、判决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6万元。
    四、判决被告吕磊对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及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2日,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被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为借款人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从2009年7月22日至2011年7月22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在人民币200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一些权利和义务(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9年7月29日,被告吕磊作为保证人与作为债权人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吕磊为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双方在《保证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一些权利和义务(详见《保证合同》)。
    2009年7月29日、2009年7月31日,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作为贷款人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签订了二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600万元、400万元,借款期限分为自2009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1年1月31日,(2009年7月31日的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起诉后被告已经偿还完毕,对此项诉讼请求我方撤回),借款的月利率均为4.95‰,按月结息;同时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当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恶化,以及其它任何导致原告借款合同项下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一些权利和义务(详见《人民币借款合同》)。
    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在签订上述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当日,与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借款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了向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先后于2010年7月29日、2010年7月31日,共计向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截止2010年1月25日,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1.122万元。
    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出现导致原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原告决定提前收回与被告签订的2009年借字第1281109072910000001号、2009年借字128110907311000001号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原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5:13:56]
  • [主审人]:
    请被告珠城房地产公司答辩。
    [15:14:43]
  • [被告代理人]:
    一、还款期限未到期。借款人分别于2009年7月29日和2009年7月30日与原告签订两次《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计2000万元,还款期限约定为2011年1月29日和2011年1月30日。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答辩人偿还上述借款,答辩人收到诉状后感觉愕然,因为到偿还借款的期限还有一年,原告没有权力提前要求答辩人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诉请答辩人偿还借款的行为,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原告诉请答辩人提前偿还借款的理由不成立。原告诉状称:“当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恶化,以及其他任何导致原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第一,原告诉状此段叙说不符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事实是(当被告)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恶化时使乙方(原告)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可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中根本没有以及其他任何导致原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这是原告为了提前收贷而故意强加的理由。第二,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当被告)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恶化时,原告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原告可提前收回贷款。这里的约定是列举式的,而不是罗列式的,即当被告出现重大经济或财务恶化时,而且还要同时具备原告的实现债权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原告可以提前收回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提前收贷就应向人民法院列举被告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恶化的事实证据。既然原告不能向人民法院列举前述证据,那么原告提前收贷的条件就不具备,其就没有理由让被告提前还贷。
    三、因原告提前收贷的起诉不仅使被告名声受影响而且还有实际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不守信用,提出提前收贷的起诉,并且申请法院查封被告价值3200余万元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多于原告起诉被告贷款的2倍)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市民不信任被告,购房担忧,有的欲购房而放弃购房,有的购房户要求退房,造成经济损失有20余万元。
    四、被告已提前还贷款千万元。本案原告未起诉前,被告已提前还款300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又还款 400万元;另外,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偿还300余万元。可见被告是积极还贷的。现尚欠原告只有千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因贷款期限未到期;原告提前收贷的理由不成立,故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解除查封的所有商品房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0万元。
    [15:20:12]
  • [主审人]:
    请被告吕磊答辩。
    [15:20:38]
  • [被告代理人]:
    答辩意见同珠城房地产公司。
    [15:21:07]
  • [主审人]:
    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借款合同的事实和合同签订后和还息、欠款的数额是否没有异议?
    [15:21:59]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22:17]
  • [主审人]:
    被告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也没有异议?
    [15:22: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22:52]
  • [主审人]: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对于律师代理费用法庭也进一步调查。双方有无异议?
    [15:23:21]
  • [各方]:
    均没有。
    [15:23:58]
  • [主审人]:
    原告举证。
    [15:24:12]
  • [原告代理人]:
    1、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合同;2、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证明只要余额不超过200万元,双方在设定的抵押物对该项贷款进行抵押;3、吕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2009年太平街字第1308110907002号。从借款合同看,双方已经建立借款关系,从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看,原告与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立抵押合同关系,抵押物为土地并且已经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吕磊建立了保证合同关系,吕磊承担的为连带责任。
    [15:27:33]
  • [主审人]:
    原告将土地他项权证提供。
    [15:30:50]
  • [原告代理人]:
    好的。(当庭提交他项权证)
    [15:31:05]
  • [主审人]:
    被告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
    [15:31:22]
  •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5:31:48]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15:31:55]
  • [主审人]:
    原告继续举证。
    [15:32:10]
  • [原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是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提供:合同依据是人民币借款合同8.7、8.8条,对此有约定;另外,在原告起诉前,得知被告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单位,涉嫌违反招投标规定和刑法中相关罪名,被告吕磊已经被司法审查,且相关财产也被相关权利机关冻结。
    [15:32:28]
  • [主审人]:
    原告请提供书面证据。
    [15:33:18]
  • [原告代理人]:
    就刚才说的这几点没有书面证据提供。
    [15:34:02]
  • [主审人]:
    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15:34:21]
  • [被告代理人]:
    有,借款合同8.7、8.8条约定的事实,并不是证据;被告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投标规定、法定代表人被强制、财产被查封也不是事实,原告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法定代表人被强制要提前收回贷款,原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且查封的财产已经揭封。
    [15:34:39]
  • [主审人]:
    原告继续举证。
    [15:34:55]
  • [原告代理人]:
    对于律师费, 合同中约定和《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并提供律师收费发票一份。
    [15:35:20]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合同中律师费约定无异议,相关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发票。对律师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5:35:42]
  • [主审人]:
    原告有无证据提供了?
    [15:36:0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36:15]
  • [主审人]:
    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15:36:46]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36:56]
  • [主审人]: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庭依法予以确认。
    [15:39:34]
  • [主审人]:
    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除原告提出的被告涉及的重大财务恶化外,因为对此原告未提出证据,被告也不认可。除此之外的事实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15:39:42]
  • [主审人]:
    双方有无问题发问?
    [15:40:09]
  • [原告代理人]:
    有,吕磊今天没有出庭的原因是什么?
    [15:40:25]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吕磊因为其它原因被公安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到庭。
    [15:40:48]
  • [主审人]: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1、原告是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2、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否有权要求两被告负担。双方如果认为有其他争议,可以在辨论时一并提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41:20]
  • [原告代理人]:
    1、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出现导致原告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原告产生对贷款安全状态产生怀疑,也请被告方予以谅解;2、两被告目前遇到的情况会给本公司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原告方也不清楚,这二笔贷款是否能够得到偿还原告也不清楚。合同中有约定,在一般经济纠纷时,未涉及公安和检察院调查时就可以收回贷款,而本案中被告已经涉及公安的调查,涉及刑事审查,其严重性大于一般经济纠纷,原告认为是可以提前收回贷款的;3、双方合同有对于律师费有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律师费支付的标准是安徽省物价局的标准。说明一点,原告起诉后被告积极还款,对此原告方表示感谢。且贷款目前不欠息,我方愿意和被告进行协商,妥善解决本案。
    [15:47:53]
  • [被告代理人]:
    1、原告的意见不能成立。吕磊因为其它原因被公安机关调查与本案无关,目前由于原告的起诉,已经造成我方直接经济损失;2、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成立,其要求的律师费就不能成立。原告的还款期限未到期,他项权证目前在银行,即使原告不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我方也需要还款,因为需要他项权证办理产权证;3、原告在未与我方协商的情况下,查封我方财产,并且查封的数额远大于本案的数额。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解除查封的所有商品房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0万元。说明一下:我方是诚信单位,是有实力的单位,目前也没有欠款的记录。
    [15:52:04]
  • [被告代理人]:
    补充一下:1、原告没有理由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理由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和财务重大恶化。原告称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问题,我方也说了是法定代表人被强制,而原告认为贷款安全受到威胁,是杞人忧天,我方即没有重大经济纠纷也没有财务重大恶化。且原告的贷款不存在严重威胁,因为有抵押。
    [15:55:08]
  • [主审人]:
    双方有无新意见?
    [15:55:36]
  • [原告代理人]:
    有,1、被告吕磊被司法审查后,后果是否大于一般经济纠纷,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被告有举证能力;2、本案土地抵押中的土地是已经开发、预售房屋的土地,我方是无法行使抵押权的。土地行使抵押权是在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利用销售经营行为来偿还贷款。
    [16:01:21]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土地证,如果我方不偿还贷款,就得不到他项权证,我方需要拿回他项权证来办理产权证;2、对于原告称被告吕磊被司法审查后,后果是否大于一般经济纠纷,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按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谁主张谁举证。且本案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还款一部分,也足以见到被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力。
    [16:01:43]
  • [被告代理人]:
    补充一下,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另外,法定代表人被强制不等于公司破产。
    [16:01:56]
  • [主审人]: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02:17]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16:02:39]
  • [被告代理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03:05]
  • [主审人]: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6:03:22]
  • [各方]:
    均同意。
    [16:03:47]
  • [主审人]:
    基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本庭在案后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16:04:06]
  • [主审人]:
    休庭。
    [16:04:19]
  • [主持人]:
    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
    [16:04:48]
  • [主持人]:
    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二庭、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李艳、书记员唐红艳、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
    [16:05:17]
  • [主持人]:
    【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