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外景

书记员正在宣布庭审纪律

本案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

本案审判长薛爱萍

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部分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之一伤残鉴定意见

庭审直播工作人员
2010年3月22日15:00 继续治疗费该不该付?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黄金火,现在我们在福清市人民法院机关大法庭为您直播“继续治疗费该不该付”一案,此次直播是福建法院网、福州法院网联合庭审直播栏目走进基层的第一站,在福建省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里属于首次,感谢您的关注。
    [14:56:51]
  • [主持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下福清市法院的简要情况,福清置县于唐武周圣历二年(公元699年),因“山自永福里,水自清源里”而得名,雅称“玉融”,简称“融”,旅居海外的华侨和新移民80多万人,是全国著名侨乡,也是海峡西岸对外开放和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福清市人民法院就坐落在这繁荣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的中心地带。
    [14:57:14]
  • [主持人]:
    福清法院共有24个部门,下辖音西、宏路、东张、渔溪、龙田、海口、三山、高山8个人民法庭。
    [14:57:49]
  • [主持人]:
    2009年,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福清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融入福清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共受理各类案件10552件,审执结10521件,结案率99.71%,收结案数同比分别上升3.43%、3.41%,为福清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4:58:17]
  • [主持人]: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名叫薛爱平,1999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现任福清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14:59:06]
  • [主持人]:
    下面我向网友们介绍一下本案简要案情。
    [14:59:21]
  • [主持人]:
    2006年7月4日,林贻
    [15:00:44]
  • [主持人]:
    后林贻
    [15:01:26]
  • [主持人]:
    现在开庭时间已经到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入庭。
    [15:09:02]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5:22:17]
  • [书记员]:
    一、所有到庭人员和旁听群众,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维护法庭秩序;
    二、在法庭内的全部诉讼活动,应听从审判长指挥。到庭人员除审判员外,如有需要发言者要举手报告,经审判长许可才能发言。
    三、未经本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四、旁听群众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不准吸烟和有任何不文明行为。
    七、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违者扣留上述物品。
    八、对违反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或者法警劝告制止的,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九、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要起立并保持肃静。
    [15:22:40]
  • [书记员]: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5:23:42]
  • (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就座)
    [15:24:01]
  • [审判长]:
    请坐。
    [15:24:4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可以开庭。
    [15:27:05]
  • [审判长]:
    (敲法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福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依据第一审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贻
    [15:27: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请原、被告双方分别陈述身份以及代理权限。
    [15:27:58]
  • [原告]:
    林贻
    [15:29:4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 原代]:
    无异议。
    [ 被代]:
    无异议。
    [15:31:02]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由福清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薛爱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林文挺、曾建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庄华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15:31:20]
  • [审判长]:
    一、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即在案件审理时或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当事人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本庭主持调解。
    四、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许可范围内可查阅或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五、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六、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并有在有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名的义务。
    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交的外文证据必须有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长指挥,在法庭上发言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并且不许进行人身指责。
    九、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
    [15:31:4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代]: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代]: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31:5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本院开庭传票?
    [ 原代]:
    是的。
    [ 被代]:
    是的。
    [15:32:0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 原代]:
    没有。
    [ 被代]:
    没有。
    [15:32:1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5:32:25]
  • [原代]: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6159.49元;保留继续治疗费的诉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5:33:20]
  • [原代]:
    我方的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被被告殴打致轻伤一案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具体的继续治疗费数额,所以仅判决截止至2008年5月28日的医疗费。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1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5:34:15]
  • [原代]:
    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原告的继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又多次到医院继续治疗,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2008年12月11日在福州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60天;
    [15:35:06]
  • [原代]:
    于2008年12月29日--2009年1月20日在福州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于2009年3月16日--2009年4月28日在福州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44天,
    [15:35:29]
  • [原代]:
    于2009年5月19日--2009年6月23日在福州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35天。原告继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依法应矛以赔偿。
    [15:35:47]
  • [原代]:
    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所以被告应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60175.01元;误工费:16768元/年÷365天×162天=7442.24元;护理费:16768元/年÷365天×162天=744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62天=81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106159.49元。
    [15:36:42]
  • [原代]:
    因为原告还需要继续治疗,所以保留继续治疗费的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5:36:57]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定的答辩。
    [15:37:08]
  • [被代]:
    被告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通过福清市法院以及福州市法院二审审理,原告已经得到充分赔偿,被告方认为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赔偿继续治疗损失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5:37:3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15:38:03]
  • [原代]:
    我方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 原代]:
    证据2、(2008)融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据3、(2008)榕刑终字第1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据2、3共同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致伤的事实;
    [ 原代]:
    证据4、福清市第二医院门诊病历、福清市医院门诊病历、福清市医院出院小结、中国人民解放军73301部队医院门诊病历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前,在福清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天,在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49天,在中国人民解放军73301部队医院治疗,后又在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23天的事实
    [15:39:17]
  • [原代]:
    证据5、福州市第四医院出院小结(3张)及疾病证明书(3张)各一份,证明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于2008年10月13日至2008年12月11日在福州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60天、于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20日在福州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于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28日在福州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44天,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征或颅脑外伤综合征、颈椎盘突出症的事实
    [ 原代]:
    证据6、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的事实
    [ 原代]:
    证据7、福清市医院出院小结及疾病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至2009年6月23日在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治疗诊断为慢性脑供血不足、颈椎病、脑外伤后遗症、外伤性颅神经损伤、高血脂的事实
    [ 原代]:
    证据8、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因后续治疗花去医药费人民币60175.01元的事实。
    [15:41:15]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15:50:18]
  • [被代]:
    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5、6、7、8的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
    [ 被代]:
    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方说明以下问题,被告对原告已经作了充分的赔偿。同时请合议庭注意,被告对原告的伤害仅仅是将其推到,而原告受到的损伤也仅仅是脑部受伤。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告后续治疗费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此处是法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未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
    [ 被代]:
    原告出具的证据中,由福州市第四医院于2008年11月份出具的出院小结,已经证实了原告入院时神志是清醒的,还有原告提交的用药清单中都是治疗颈椎病、胃病等药物。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所要证明的对象。
    [15:51:49]
  • [审判长]:
    被告,你方如果要反驳原告的主张,也必须提供相应的反证。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请提交证据清单,并逐一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说明所要证明的对象。
    [15:52:07]
  • [被代]:
    我方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据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以上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原告是被被告推到在地致头部受伤、原告的伤情为头部左侧颞叶、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没有其他病症的事实。
    [ 被代]:
    证据3、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福清市医院第一次治疗,原告病情转好,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8日)时,原病情并无出现新的情况,没有加重,并且原告自动出院的事实。
    [15:53:0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5:57:11]
  • [原代]: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所受损害是被被告打伤后倒地受伤所致,当时经过治疗后,出院小结中明确指出原告有外伤性颅神经损伤。
    [ 原代]:
    原告是因外伤引起的颅脑损伤才再行入院治疗,原告自动出院也是因为没有钱治疗才无奈为之的。而且从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来看原告出院时依然有头晕等后遗症。治疗的主要伤情也是头部脑外伤综合症,与福清医院以及73301部队医院的病例也能够互相印证。
    [ 原代]:
    所以,原告所进行的后续治疗应当是合理的,依法应当给予支持后续治疗费。
    [15:57:51]
  • [审判长]:
    被告于2009年9月1日提出对原告的手续治疗是否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已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0年1月19日出具了〔2010〕临鉴字第77号伤残鉴定意见书,提交法庭质证。
    [16:03:07]
  • [原代]:
    质证如下,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方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77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没有依据,是错误的,不能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我方已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 原代]:
    鉴定人认为“林贻
    [16:06:27]
  • [被代]:
    我方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方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77号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 被代]:
    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与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只是所作的表述不一致的。原告方的以上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 被代]:
    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新的理由,不应当予以支持。质证完毕。
    [16:08:18]
  • [审判长]:
    原告方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准许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定。
    [16:11:0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部分,有没有需要向对方提问的?
    [ 原代]:
    不需要。
    [ 被代]:
    不需要。
    [16:11:12]
  •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的,本庭确认其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异议的,将由合议庭评议之后再认定其效力。
    [16:11:28]
  • [审判长]:
    现在,我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
    [16:12:01]
  • [审判长]:
    从刚才的法庭调查情况来看,本庭归纳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6月23日期间内对其损伤接受的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与被告于2006年7月4日将原告推倒致原告轻伤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审判长]:
    下面,先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对本案的法律意见。
    [16:14:14]
  • [原代]:
    被告林文伤害原告致轻伤,被告不仅应当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依法也应当赔偿原告因被伤害致伤造成的损失。被告林文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业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当时原告的伤情仍需继续治疗,该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时认定原告的继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基于伤情的治疗需要,在被告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后又多次到福州市第四医院及福清市医院治疗,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被告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辩论终结后已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 原代]:
    原告于2008年10月-2009年6月间在福州市第四医院及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与申请人于2006年7月4日因被告伤害行为所受的伤情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赔偿。
    [ 原代]:
    2008年10月-2009年6月间在福州市第四医院及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均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可以证明原告治疗的是头部外伤综合症,与原告以往在福清第二医院、福清市医院的治疗可以相互印证,因为原告正是头部因被告的犯罪行为受伤,可以说明原告的治疗和2006年7月4日因被告犯罪行为所受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
    [ 原代]:
    原告2008年5月28日从福清市医院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当时原告出院时医生诊断“…3、脑外伤后遗症。4、外伤性颅神经损伤。”治疗结果为好转,自动出院,医生建议必要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时情况为:“时有头部闷痛,头晕,双侧耳鸣偶有反复,左耳听力差”,这说明原告继续治疗是在情理之中
    [ 原代]:
    而且贵院(2008)融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刑初字第1064号刑事附带裁定书中也采纳这份证据并认定申请人的继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告继续治疗无论在法理上和情理上都是有充分的依据。
    [ 原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原代]:
    只要受害者所花费的医疗费是用于治疗因受伤害导致的伤情,侵权人都应当赔偿。根据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被告应当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27:22]
  • [原代]: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方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77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没有依据,是错误的,不能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我方已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 原代]:
    法院委托鉴定事项是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间在福州市第四医院及福清市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与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因伤害行为所受的伤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费是否合理必要。
    [ 原代]:
    而该鉴定书却是伤残鉴定意见书,而不是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意见书,并且在整份意见书中没有对原告所花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说明,也没有分析说明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间在福州市第四医院及福清市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与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因被告伤害行为所受的伤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原代]:
    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和委托事项不相符,没有针对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当法院发函给鉴定人要求说明时,鉴定人回函显然不能自圆其说。鉴定人回函的第一点说明与司法鉴定规定不符。根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规定,伤残程度鉴定和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司法鉴定中法医临床鉴定中两个各自独立并列的项目, 是分开收费的,伤残程度鉴定一例收费是700元,而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一例收费为600元,二者不具有包含关系,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可以归入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意见书,但绝不是伤残鉴定意见书。
    [ 原代]: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针对伤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所受的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说明, 伤者是否构成伤残并不影响评定,鉴定人说只有在确定伤残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医学常识,依照鉴定人的说法,不构成伤残的都不能进行医疗费合理性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
    [16:29:08]
  • [原代]:
    鉴定人认为“林贻
    [16:31:29]
  • [原代]:
    鉴定人提出的“法院按九级伤残所作的赔偿处理,原则上应属一次性处理完结”没有法律依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且也超越了鉴定人的职责范筹,与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福清市人民法院在(2008)融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损失按九级伤残赔偿处理时已明确指出原告的继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原代]:
    原告的“九级伤残”是2007年8月20日作出的,伤残作出后原告因伤情需要治疗曾先后又到73301部队医院、福清市医院治疗,也花费了一些医疗费,贵院在(2008)融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也采纳并判决被告应赔偿。可见,鉴定人的上述意见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为贵院所否定。
    [ 原代]:
    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中认定林贻
    [16:33:2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6:33:35]
  • [被代]:
    被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赔偿责任;原告在受伤后总共有7次住院治疗,分别是被告判刑前治疗3次,判刑后治疗4次。但是,原告所治疗的病情与其损伤项目是不一致的,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可以明确地看出其治疗的项目是胃病、颈椎盘突出、高血脂等病症,并非治疗其损伤的后遗症。
    [ 被代]: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相关的治疗不属于后续治疗的范围,因此愿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所以请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34:16]
  • [审判长]:
    各方代理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 原代]:
    没有补充意见。
    [ 被代]:
    没有补充意见。
    [16:34:30]
  • [审判长]:
    下面,我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34:37]
  • [原代]:
    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代]:
    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34:50]
  • [审判长 ]:
    双方是否愿意在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代]:
    不愿意。
    [ 被代]:
    愿意。
    [16:35:15]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6:36:47]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当事人正在核对笔录。
    [16:37:31]
  • [主持人]:
    主持人:此次直播感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忱参与,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福州法院网的下次直播。
    [16:39:55]
  • [声明]:
    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6: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