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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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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2日13:15直播松江区法院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 [主持人]:
    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现有在编干警22人,其中法官13人,书记员9人,业务范围主要受理涉及本区内的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传统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来,该庭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审判原则,办结了大量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曾获得过 “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市“青年文明号”、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高院“集体二等功、三等功”等多项集体荣誉称号。
    [13:12:0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网上直播的是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13:14:1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3:27:04]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詹芊芊、詹明明、詹辛辛 诉被告 詹淑珍、詹慧 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宣布开庭。
    [13:28:05]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1詹芊芊,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2詹明明,男,2005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3詹辛辛,女,200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述三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詹淑珍,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詹慧,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13:32:5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莺、蒋木金、周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黄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菲担任法庭记录。
    [13:33:2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另外,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共同的诉讼义务: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13:34:14]
  • [被代]:
    听清了
    [13:34:38]
  • [原代]:
    听清了
    [13:34:5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公正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13:35:17]
  • [原代]:
    不申请
    [13:35:29]
  • [被代]:
    不申请。
    [13:36:0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3:36:30]
  • [原代:]:
    1、依法分割位于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公路房屋(房屋价值暂定为23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同诉状。
    [13:37:08]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3:37:19]
  • [被代]: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13:38:08]
  • [被2]: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13:38:39]
  • [审判长]:
    现在原告举证。
    [13:39:04]
  • [原代]:
    1、房地产登记册,证明系争房屋的权属;
    2、裁定书,证明三原告的监护人是李群仙。
    [13:41:16]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3:42:32]
  • [被代]:
    真实性没有异议。
    [13:42:42]
  • [被2]: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内容有异议。
    [13:42:59]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13:43:09]
  • [原代]:
    没有。
    [13:43:20]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3:43:36]
  • [被代]:
    提供原告的身份变更信息,证明原告代理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是一个有预谋的行为。
    [13:44:11]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3:44:22]
  • [原代]:
    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
    [13:44:44]
  • [被代]:
    提供购买该房屋的所有资料,证明该房屋全部有被告1全额支付的。
    [13:45:06]
  • [原代]:
    对于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没有异议,但是其他的证据要求提供原件,否则真实性无法认可,不予质证。
    [13:45:52]
  • [原代]:
    因为原告提供证据没有原件,无法质证,但是因为被告刚刚提供这些资料,代理人需要跟当事人核实再行陈述;另外该房屋无论有何人出资,不影响本房屋的分家析产。
    [13:47:2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13:47:44]
  • [被代]:
    没有
    [13:47:52]
  • [被2]:
    没有。
    [13:48:01]
  • [审判长]:
    房屋何时购买?
    [13:48:20]
  • [被2]:
    在詹某某去世之后,给他们的三个孩子买的,安顿下来可以读书。
    [13:48:48]
  • [审判长]: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没有出资?
    [13:49:04]
  • [原代]:
    这个我不是很清楚,要跟原告核实之后再说。
    [13:49:19]
  • [审判长]:
    该房屋是否还有人居住?
    [13:49:38]
  • [被1]:
    就是我女儿偶尔在住。
    [13:49:48]
  • [被代]:
    现在3原告最小的原告1从出生一直到现在就跟着二被告一起生活,另外二原告是从2007年12月30日被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给带走了,这两年来,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一直在沟通,希望被告出一笔巨款把孩子的监护权给被告,基于这样的法律关系进行的诉讼已经是第三次了。其中一名原告3一直跟被告生活至今。
    [13:51:45]
  • [被1]:
    我们现在一直居住在大陆,就是不断会回去一次。根据台湾的规定,如果台籍人2年内部回台湾一次的话,会影响台籍的身份。
    [13:52:05]
  • [原代]:
    被告陈述不属实,原告1和原告2一直由其法定代理人抚养的,原告3从出生后也是跟其法定代理人生活的,就是原告的父亲詹某某去世后,在处理丧事的时候由被告抚养,在丧事处理完成之后,原告法定代理人一直要求把孩子交由自己抚养遭拒。在被告败诉之后,被告也一直霸占着孩子的抚养权,要求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获取原告3的抚养权。
    [13:54:19]
  • [审判长]:
    关于系争房屋的价值,原告认为是230万,被告是何意见?
    [13:54:44]
  • [被1]:
    我们认为这个房屋是无价的,是为了保证孙子的生活的,原告母亲滥用监护权,原告母亲离开家里之后从来没有打过一次电话。不认可230万。
    [13:55:40]
  • [审判长]:
    如果该系争房屋要分割,被告认为要按照多少钱来分割?
    [13:56:05]
  • [被代]:
    如果真要分割,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要求进行房屋的评估。
    [13:56:25]
  • [被1]:
    这个房子是三个孩子的,是无价的,等他们到18岁了,就随他们了。
    [13:56: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3:57:11]
  • [原代]: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即使二原告是真有其母亲从2007年12月30日带走,三个原告的监护权纠纷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不是被告,从各方面情况看出来,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庭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这样也是维护了三原告的合法权利。
    [13:58:54]
  • [被代]:
    本案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从证据来看非常简单,但是涉及法理情理的情况,本案真实的事实是,原告父母结婚后育有三子均为台湾人士,在原告父亲过世之后,原告和其母亲都和原告的爷爷奶奶即两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母亲把两个已经长大的孩子带走,把一个刚满周岁的孩子留给爷爷奶奶抚养,之后原告母亲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提出出多少钱才把两个孩子的监护权转移,原告母亲的要价太高,之后的诉讼一直以三原告的名义进行,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所谓的原告3一直和被告生活居住在一起,原告说的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的说法与事实相悖;原告1和原告2原本是台湾籍的,但是其母亲为了更方便进行诉讼,把两个孩子变更了贵州山区人,这种行为对两个孩子以后的人生意味着什么,我们纵观今天的案子要从三个原告小孩的角度去看,这样才是最最合适的,被告白发人送黑发人之后,为了三个孙子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购买了系争房屋,而原告母亲却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孩子从一个好的状态变成了可能很差的一种状态,所以比较下来,从公正的角度看,从维护原告的利益的角度看,不能做出简单的判断和处理。
    [14:05:50]
  • [被代]:
    根据我国法律对共同共有物处理的规定,对共同共有物,原则上不宜分割,除非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根本本案事实,是不存在共同基础丧失的,也没有重大理由,没有家庭矛盾,矛盾只有一点,那就是怎样拿到钱,这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告的理由和依据不足。
    [14:07:34]
  • [被代]:
    两被告希望所有的一切都希望孙子孙女可以获得最好的利益方式,台湾有一种做法,可以用一种变通方式,就是把三笔相应的款项存到孩子自己的账户等到其满18岁再行自己处理,希望在大陆的法律框架下能够最好保护孩子的利益。
    [14:08:56]
  • [被代]:
    希望法庭处理本案时,纵观全局,不能只看房产证和监护权,告知大家,双方之间是爷爷奶奶孙子孙女的关系,这个共同共有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打破,不能认为双方缺失了共有状态。希望法庭公正处理。
    [14:10:29]
  • [被2]:
    原告母亲原来是在风月场所上班,在原告母亲有了孩子之后才让两人结婚,原告母亲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看出其目的就是生孩子,对我们家庭没有任何贡献,且是一个半文盲,在我儿子去世不到半年的时候,原告的母亲就偷跑了,之后一个礼拜打电话给我们要我们给150万才把孩子送回来,否则就把孩子送走,我就指责她,并叫她回来沟通。不久,又说把价格换成70万,然后把一个男孩换成一个女孩,之后也沟通了很多次,最后一个问到底要多少钱,我们同意给了35万,承诺书也写好了,等谈好,第二天又变成了50万,且每个月还要给3000块孩子的生活费才能让我们每个礼拜看一次孙子,我不明白原告母亲基于什么样的居心,竟然在2007年6月孩子父亲还在世的时候就把孩子的户籍迁走了,且没有经过台湾的合法手续,这事还是原告母亲起诉之后我们才知道这件事。这样,我们的两个孙子变成了人囚,有了两个身份资料,不知道做妈妈的心态为何。
    [14:16:39]
  • [被2]:
    原告母亲离家之后从来没有一通电话来问问女儿的事情,就是通过孩子获得其不应得的利益。
    [14:17:42]
  • [被2]:
    我个人建议用保全的方式,不分割,到三个小孩子都到了18岁之后再由他们自行决定。
    [14:18:12]
  • [被1]:
    买房子是我们夫妻的血汗钱,原告母亲凭什么拿,没有做过任何事情,就是生了三个孩子。自从我儿子离开我们,我们寄望很大,原告的母亲这么狠心来想尽办法把我们詹家的全部财产弄走,我儿子去世之前,原告母亲叫我儿子晚上不睡觉泡牛奶换尿布,身体怎么吃的消?原告母亲太贪心了,家里的钱一点点都被她扫光光。我买这个房子是给三个孩子,是考虑到没有父亲了孩子要怎么生活,原告母亲所有的官司都没有出场,就是她幕后的指示者告诉她怎么做,如果她有能力,就自己买房子,如果要,没关系,住到我们房子里可以,但是不可以卖,卖了变现就没有了。我不希望我三个孙子因为妈妈做的事情去承担。自从原告母亲带着两个孙子走了之后没有给他们爸爸磕头看过,我们也没有看过我们两个孙子怎么样了,这个不是一个妈妈该做的事情。原告母亲把道德伦理都抛到脑后了。
    [14:24:25]
  • [被1]:
    在原告母亲没有对我们告诉之时,我就把系争的房屋装修好了,我联系过原告母亲,叫他们回来住,但是原告母亲理都不理,她在跟我们生活的时候,我儿子的薪水是她们四个人分,原告母亲一分钱都没有出,都是我们两个老夫妻支付,原告母亲现在想以现金拿回,我们父亲和我们的女儿可以给原告3最好的待遇。
    [14:27:07]
  • [被1]:
    原告母亲离家出走时,是我们出差之后背着我们带走的。
    [14:28:23]
  • [被1]:
    我们也告诉原告母亲可以再嫁,什么都说好了,她还是背着我们走了。她冻结了我们公司的账户,现在还冻在那里。
    [14:29:13]
  • [被1]:
    做股票的账户也被冻结后被原告母亲拿走了,这些事情是事实,请法庭做主。
    [14:29:40]
  • [被2]:
    孩子落地之后,我们给孩子做保险等规划,现在孩子的户籍变化,我们都不知道要怎么做,现在这个账户里的钱也被拿光了,我们给原告母亲买的保险也被她拿走了,这很多迹象都表明原告母亲的用心,所以我们不同意分割,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等到孩子成年就可以了。
    [14:31:3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总结,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4:31:56]
  • [原代]:
    同意。
    [14:32:04]
  • [被代]:
    同意
    [14:32:16]
  • [被2]:
    同意。
    [14:32:24]
  • [被代]:
    要通过一种方式,将钱放在特别的账户里,不能把钱给三原告母亲拿走。
    [14:33:00]
  • [原代]:
    不存在这样的事实。
    [14:33:12]
  • [被代]:
    这笔钱存在特别的账户,等到合理的时候,孩子是可以用的,且一个原告在我们这里生活。另外两个男孩中的一个在贵州生活,已经很苦难了。
    [14:34:07]
  • [被代]:
    成立的账户最好双方共同管理最好,要保障孩子的权利。
    [14:34:52]
  • [原代]:
    不能接受共同管理。
    [14:35:14]
  • [审判长]:
    既然双方对共同管理存在异议,本案不再主持调解。法庭辩论总结,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4:35:59]
  • [原代]: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14:36:22]
  • [被代]: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14:36:37]
  • [被2]:
    请法庭依法判决。
    [14:36:49]
  • [被1]:
    请法庭依法判决
    [14:37:02]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如有错误可以请书记员改正。
    [14:37:4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