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大楼全景

陈昶屹法官在直播间

陈昶屹法官在直播间

主持人李雷

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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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合影
3月18日21:30,直播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产品缺陷解读侵权责任法
  • [主持人]:
    访谈网络直播,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今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陈昶屹法官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法治北京”节目,结合产品缺陷为大家解读侵权责任法,在此我们为大家进行现场直播。
    [21:31:37]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陈昶屹法官。
    [21:31:56]
  • [主持人]:
    陈昶屹,男,1980年生,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职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师从著名侵权法学家张新宝教授攻读侵权法方向。
    [21:32:12]
  • [主持人]: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社主编,先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发表过《论促进型立法的形成背景》,在《法律适用》发表过《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中国经济周刊》发表过《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类型特点研究》等数十篇学术论文,其中有部分学术文章经《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21:32:29]
  • [主持人]:
    2005年到海淀法院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后,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京审判》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调研、案例、论文、统计分析等数十篇。其中,2007年《我国公告传唤类缺席审判现状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2008年《“二手房”交易中承租人先买权制度适用之检讨及修正 ――兼论与物权法第106条适用冲突及消解》均在全国法院第十九界、第二十界学术讨论会征文比赛中获全国三等奖,获北京市二等奖。
    [21:35:07]
  • [主持人]:
    此外,还曾获得过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统计分析二等奖、最佳刊物奖、个人三等功,海淀法院颁发的“学术新人奖”、“结案状元”等全国、全市、全院奖励。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21:35:38]
  • [主持人]:
    访谈马上就要开始了。我将为大家进行图文直播。
    [21:36:35]
  • [李雷]:
    陈法官您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的7月1日施行。您觉得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不同吗?
    [21:41:12]
  • [陈昶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在合同的范畴,《侵权责任法》是对消费者侵权的保护的范畴。两个范畴是两个法律的领域,他们有一定的区别,但消费者权益中既要合同部分也有侵权部分,两者有交集。
    [21:43:52]
  • [李雷]:
    那生动一点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比如有一位朋友买了手机,发现了问题想交涉,该如何起诉呢?
    [21:49:58]
  • [陈昶屹]:
    如果消费者与厂家有合同关系,手机发生质量问题,但未发生其他身体、财产的损伤,这是一个合同法领域的问题。但如果手机爆炸,造成消费者本人或亲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伤害,属于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范畴。
    [21:53:44]
  • [李雷]:
    比如买了饮水机,但质量不合格引起了火灾,则可以采用产品责任的法律?
    [21:54:46]
  • [陈昶屹]:
    是的。可以不再采用合同法的权益主张自己的权利。
    [21:55:13]
  • [李雷]:
    比如丰台汽车召回事件,如果因为刹车问题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则应适用侵权责任?
    [21:57:48]
  • [陈昶屹]:
    是的
    [21:58:06]
  • [李雷]:
    如果车坏了,但人没有损害则采用合同责任?
    [21:58:42]
  • [陈昶屹]:
    是的。
    [21:59:03]
  • [李雷]:
    那么《侵权责任法》将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新的权利”呢?
    [22:00:20]
  • [陈昶屹]:
    首先,《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大家缺陷产品无过错赔偿权利。
    [22:01:36]
  • [陈昶屹]: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故意消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权利。
    [22:02:45]
  • [陈昶屹]:
    另外还有缺陷商品房消费者获得连带赔偿的权利和缺陷医疗产品消费者的选择赔偿权利等等。
    [22:03:51]
  • [李雷]:
    那么先和大家聊聊缺陷产品无过错赔偿责任。
    [22:06:30]
  • [陈昶屹]: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义务及召回义务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2:08:34]
  • [陈昶屹]:
    我举一个例子:丰田召回事件,销售商在车被买卖后,商家发现问题没有采取紧急措施,使消费者造成伤害,不管生产商、销售商是否故意或过失造成缺陷,消费者都可向其主张权利。普通的侵权责任是一个过错的责任,要考虑加害行为有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产品责任中不考虑过错就可以让生产商承担责任。而且不需要消费者举证。产品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责任。
    [22:10:27]
  • [李雷]:
    那么接下来和大家谈谈故意消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权利。
    [22:12:09]
  • [陈昶屹]: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突破民法填补赔偿原则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这是针对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故意侵权的产品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而且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损害后果。
    [22:13:22]
  • [李雷]:
    那么有几倍惩罚?如果惩罚有无明确规定?
    [22:14:37]
  • [陈昶屹]:
    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规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出台相应的解释。这也提供了一些司法解释的空间。
    [22:15:29]
  • [李雷]:
    以前违法成本低,所以商家不在乎,现在有了新法,今后违法者会怎样?
    [22:16:17]
  • [陈昶屹]:
    以后违法惩罚性赔偿就是让商家把非法获得的利益全吐出来,即吐出性规则。
    [22:16:41]
  • [李雷]:
    在其他国家报告中,称有的人受到侵害,要求数百万的赔偿,在中国今后是否可能?
    [22:17:16]
  • [陈昶屹]:
    这个和中国的发展水平相连,现在中国法制越来越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二者是相互适应的。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
    [22:17:54]
  • [李雷]:
    老百姓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赔偿,会有什么推动的作用?
    [22:18:19]
  • [陈昶屹]:
    从经济上可以推动消费者积极主动的维权。以前是维权成本比得到的赔偿数额高,以后得到的赔偿数额就会高了,消费者就会有动力主动的去维权。增强自己维权的观念。
    [22:19:04]
  • [李雷]:
    现在赔偿出现了许多的打假官司,以后会不会出现更多的职业打假人?
    [22:19:38]
  • [陈昶屹]:
    这是可能的,打假从积极意义上看,有助于法律的执行,他从反方向推动了市场的繁荣。他们盯着违法人,使一些企业不敢生产有缺陷的产品,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22:20:18]
  • [李雷]:
    缺陷商品房消费者获得连带赔偿的权利与房子有关系,那么为大家说说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权利?
    [22:21:37]
  • [陈昶屹]: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我国对房地产开发市场频繁出现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专门制定的物件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
    [22:22:41]
  • [陈昶屹]:
    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产品责任的问题,如“楼脆脆”,楼倒了,造成的损害,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24:06]
  • [李雷]:
    这个的法律的意义在哪里?
    [22:24:42]
  • [陈昶屹]:
    传统意义上,商品房的产品担保与侵权法中的出现的严重的质量缺陷以至倒塌的赔偿不同。普通商品房缺陷责任由开发商先承担责任,今后开发商再找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追偿。在侵权责任法中国家把这种严重的建筑物、商品房倒塌的这种问题,将把开发商,建筑商、施工方相应单位都进行连带赔偿。
    [22:25:40]
  • [李雷]:
    医疗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22:26:38]
  • [陈昶屹]: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及不合格血液”纳入了医疗产品消费损害赔偿的范畴,并赋予了医疗产品消费者及其家属对遭遇上述医疗产品损害下的赔偿选择权,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22:27:20]
  • [李雷]:
    现在的规定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22:27:56]
  • [陈昶屹]:
    现在可以把医院作为受害者选择赔偿的主体。患者主要和医疗机构打交道。如果生产者不是医院应找相应机构,这样消费者不容易获得赔偿。如该机构破产了、注销了,患者将无法获得赔偿。现在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医院要求进行赔偿。
    [22:28:29]
  • [李雷]:
    这与消费者可以告超市,也可以告生产商一样吗?
    [22:29:01]
  • [陈昶屹]:
    大致相同,但不可类比。
    [22:29:21]
  • [李雷]:
    这么快节目就要结束了,感谢海淀法院民一庭陈昶屹法官,欢迎您对我们节目的继续关注。
    [22:31: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访谈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22:32:0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及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工作人员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22:32:23]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宁宁担任本次庭审记录。
    [22:32:36]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22: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