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书记员宣读法庭记录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答辩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质证

法治中国传媒视频直播

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提问

原告代理人陈述事情经过

书记员紧张记录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月18日13: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重要档案邮寄丢失 起诉索赔七千四”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王女士起诉北京某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将对此次庭审进行同步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28:54]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3:29:45]
  • [主持人]:
    王女士起诉称,她与范先生是同事。2009年9月29日,范先生专程从澳门某大学取回了他同班同学王某的研究生档案。同年10月12日,范先生委托王女士将这份档案邮寄给王某。为此,王女士与北京一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快递公司将该研究生档案送到四川省眉山市王某处,付款方式为到付,但是直至起诉日,王某仍未收到这份快件,而根据快件查询结果显示,该快件已经被毫无关系的第三人签收。
    [13:30:00]
  • [主持人]:
    王女士认为,由于快递公司的重大过错,导致关系王某个人前途的重要文件丢失,而若要补办这些文件,必须亲自到澳门某大学提出申请,那么赴澳门申请补办材料的相关必要费用必须要由快递公司予以承担。王女士及范先生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相关事宜,快递公司均未答复,因此王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差旅费2400元、误工费5000元。
    [13:36:11]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宋
    [13:36:58]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42:1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王女士,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范先生,男,1956年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先生,男,1984年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某快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北京市中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13:42:5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代理人参加诉讼。
    [13:46:39]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女士诉北京某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民一庭法官宋
    [13:47:31]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3:47:45]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3:47:59]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13:48:11]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3:48:25]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原告与我是同事,2009年9月29日,我专程从澳门某大学取回了我同班同学王某的研究生档案。同年10月12日,我委托原告将这份档案邮寄给王某。为此,原告与北京一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快递公司将该研究生档案送到四川省眉山市王某处,付款方式为到付,但是直至起诉日,王某仍未收到这份快件,而根据快件查询结果显示,该快件已经被毫无关系的第三人签收。
    [13:48:40]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原告认为,由于快递公司的重大过错,导致关系王某个人前途的重要文件丢失,而若要补办这些文件,必须亲自到澳门某大学提出申请,那么赴澳门申请补办材料的相关必要费用必须要由快递公司予以承担。原告和我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相关事宜,快递公司均未答复,因此原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差旅费2400元、误工费5000元。
    [13:48:57]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3:51:32]
  • [被告代理人]:
    第一,我公司认可双方存在的合同关系,本案的委托人是王女士,但原告所出具的证据均与王女士无关。就本案来讲,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13:55:00]
  • [被告代理人]:
    第二,本案提供的货物是资料,在到达目的地后也已有人签收,社会上其他的第三人拿到原告所述的材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有可能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
    [13:56:48]
  • [被告代理人]:
    第三,原告没有选择保价,货物丢失应该按照双方条款进行赔偿。毕业档案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并不像手机、电脑等有商业价值,原告主张的差旅费等属间接损失,赔偿额不应超过货物实际的损失。
    [13:58:11]
  • [被告代理人]: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3:58:2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
    [13:58:55]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1、被告公司《快递运单契约条款》存根联、该公司开票工作人员孙某的名片;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且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合法有效;
    2、交寄档案文件照片;证明原告交付被告的文件为王某的研究生档案;
    3、快件追踪结果;证明签收情况;
    [14:01:13]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4、通讯录;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所填写的王某的地址是正确的。
    5、往来港澳通行证;证明范先生勋专程去澳门某大学为王某领取研究生档案;
    6、差旅费票据;证明范先生去澳门某大学为王某代领研究生档案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此作为原告赔付范先生损失的依据之一;
    [14:04:59]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7、王女士赔付损失条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
    8、案件受理费;
    9、收入证明和范先生误工损失计算清单和其法律依据;证明范先生的误工损失,以此作为原告赔付范先生损失的依据之二;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证明范先生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11、毕业照片;证明范先生与王某是澳门某大学的同学。
    [14:08:09]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没有。
    [14:08:47]
  • [审判长]:
    被告方对于原告方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14:09:08]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快递条款予以认可,请法庭注意的是寄件人为原告,只留了一个座机的电话号码,其余的信息均未填写,货物品名明确写明是文件,重量是0.2公斤,付款为到付20元,但至今我公司未收到一分钱的运费。根据快递运单的条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中约定,运单的正面在保价处均是空白的,也就是说这笔货物并没有进行保价。这笔货物委托发运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2日。
    [14:12:36]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二,单号与本案争议的单号是一致的,没有当时取件人员的照片。这份证据无法看出里面寄的是什么,袋子是完全封闭的。
    [14:13:5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三,取件时间是2009年10月12日,到了目的地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4日,走的是航空急件,但经过了13天的时间才有人签收了货物,原告当初的着急劲哪里去了。在长达13天的时间里,原告并没有提出任何的疑问,在我公司的网站上也是可以随时追踪货物的,这点有悖常理。
    [14:17:2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四,与证据一中的邮寄地址是不一样的,恰恰可以证明原告邮寄的地址是错误的。
    [14:19:2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五,这份证据仅仅可以说明范先生于2009年9月27日曾经去过澳门,但去澳门做什么了,并无法得知。本案发生争议货物的寄递时间是10月12日,也就是说寄递时间在后,去澳门在前。
    [14:19:5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六,票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是在发生本案争议之前的日期,我认为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性。
    [14:21:30]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七,证据与本案无关,是由原告和代理人出具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14:31:44]
  • [被告代理人]:
    证据八,应该出具个人交税证明,这份证据只是证明范先生的工资标准,并不是实际发放的金额,应该以实际的损失为准。
    [14:32:1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九,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证据十,无法证明任何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14:33:1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没有证据出示。
    [14:33:48]
  • [审判长]:
    原告,你说明一下事情的经过。
    [14:35:53]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我是9月25日从北京坐火车到广州,早上到的广州,坐汽车赶往珠海。因为在珠海和澳门的住宿费是不一样的,所以住宿在珠海。我到了澳门某大学之后,从周某(客座教授)手里拿到了三份研究生档案,因我是这个班的班长,所以同学的很多事情都是由我代办的。
    [14:37:52]
  • [审判长]:
    被告,邮寄的货物已经被签收了吗?
    [ 被告代理人]:
    是的,根据我们的调查,是因为原告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委托人的信息也只是一个办公室的电话,不是特别的好联系,跟收货人联系上之后,是由一个叫张某的签收的。
    [14:38:26]
  • [审判长]:
    被告,邮件可以代收吗?
    [ 被告代理人]:
    收货人或他指定的人都可以代为签收。
    [ 审判长]:
    原告,你主张的损失金额是以上一次去澳门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依据的吗?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是的。
    [ 审判长]:
    原告,材料可以补办吗?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才可以补办。
    [14:43:3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 均]:
    没有。
    [14:44:0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44:45]
  • [原告代理人范先生]:
    根据庭审和质证的过程,原告认为第一原被告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现在的损失是为同事代办所发生的,被告应该予以赔偿;被告将原告交递的邮件丢失,存在过错,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邮政法》修改之后,快递单背面的条款应不再适用了;被告将快件交给他人代收属被告的过错,本案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邮政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证据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48:1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48:36]
  • [被告代理人]:
    第一,货物是否丢失以及由谁的原因造成丢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货物的信息是不全面的,委托人的义务并没有履行,没有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第二,原告明确陈述是在2009年9月27日办理了领取档案,但这天恰恰是星期日,故我有理由认为原告的陈述并非是客观事实;
    [14:50:56]
  • [被告代理人]:
    第三,货物价值的问题,文件是否是原告所主张的档案,还是其他的一些文件,我无法得知,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东西是否是我公司实际承运的货物,并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不会超过每公斤20元,这是双方签订条约的约定。原被告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邮政法》出具了一个服务行业赔偿的标准,是以货物的5倍进行赔偿。原告也并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我公司有理由相信若真的发生意外的话,原告是可以认可只赔偿20元的;最后,快递行业的现状,就本案的情况,这种行业的利润是微薄的,我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是因为原告的填写信息不全,造成的本案争议。
    [14:59:2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00:2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静和姬园。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5:01:4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