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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曹静,今天丰台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使用商标‘CLD’ ‘褚老大’被控侵权”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8:2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生产“褚老大”牌服饰产品的浙江某羊绒服饰公司,近日被拥有“CLD”商标的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告上了法院,因为服饰公司产品上使用的商标“褚老大”的首字母正好也是CLD。此外,科技公司还同时将销售“褚老大”服饰的北京某服装城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08:59:10]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康运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刘泽宇、迟公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09:01:54]
- [主持人]:现在距离庭审开始还有一段时间,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法官康运的基本情况。[09:02:09]
- [主持人]:康运,男,1979年出生。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来院工作。独立承办案件后,他共办理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共1000余件。2007年、2008年他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个人, 2007年他荣立个人三等功。[09:02:18]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2:44]
- [审判长]:(敲法槌)北京市丰台区知识产权审判庭现在开庭。[09:04:47]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法定代表人张先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业,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先生,男,汉族,1981年出生,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湖南省。[09:04:59]
- [被告1]:浙江某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褚先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云华,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北京某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薄先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连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09:06:04]
- [审判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被告浙江某羊绒服饰公司及北京某服装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康运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刘泽宇、迟公化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09:07:29]
- [审判长]: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要求。现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要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法院传唤。[09:08:09]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 原、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被告]:不申请。[09:08:2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09:08:40]
- [原告]:科技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第25类商标“CLD”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现第一被告服饰公司未经他们许可擅自生产带有“CLD”商标的服装,并在第二被告服装城销售。科技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的第25类“CLD”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09:09:3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1]:我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并不拥有针织服装的商标专用权;2、被告1并没有使用涉案商标的故意,我公司董事长姓褚,是一种巧合;3、被告的商标没有显著性和知名度。[ 被告2]:我方不是销售主体,各摊位能独立承担责任;我公司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协助工商部门进行了清查,并责令摊主将相关产品下柜,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教育义务;我方的行为是管理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10:29]
- [审判长]: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CLD的商标专用权,核定类别是第25类。证据2(2009)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997号公证书及随公证服装和外包装,证明被告1和被告2共同销售侵权商品。证据3被告1复函,证明原告已经进行了维权并且被告1认可该侵权行为的实施。证据4(2009)浙桐证字第6530号公证书及随公证服装和外包装,证明被告1生产销售以及宣传侵权产品,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加盟商和原告又购买了侵权商品的事实。证据5被告1网站打印件,证明被告1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侵权产品。证据6原告生产的毛衫样品,证明原告也将涉案商标用在服装类产品上。证据7公证费、差旅费等发票,证明原告维权合理支出8858元。[09:13:18]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原告]:没有。[09:14:24]
- [审判长]:被告1、2对原告证据1及证据2的质证意见均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核定的范围不包括针织服装。被告1对原告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1并没有认可是侵权行为;被告2对此证据没有异议。被告1对原告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意见同证据1;被告2对此证据没有异议。被告1、2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1、2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但该服装并不属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范围之内。被告1对原告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2对其真实性认可,但存在不必要支出。[09:17:2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被告1]:对原告证据6毛衫样品有新的质证意见,原告仅仅举证一件样品,并不能证明原告生产服装和使用CLD商标的事实。[ 被告2]:没有。[09:17:44]
-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1提交的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三份,证明被告1注意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而且在针织服装类获得了注册商标,同时褚老大注册商标的发音与CLD是相同的。证据2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三份,证明被告1是在商标局受理以后才使用的涉案商标。证据3荣誉证书,证明被告1使用的褚老大注册商标及被告1有一定的知名度。证据4(2010)浙桐证字第1221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商标原告仅用于鞋类产品,不包括服装,并且95%销往境外。[ 审判长]:被告1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被告1]:没有。[09:19:29]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1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非本案涉案商标,与本案无关;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这只是受理通知书,与实际注册有本质差别,同时不认可原告的销售时间;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公证书第一页也能看出原告在宣传涉案商标,并且也表明我方生产销售产品中包括服装,同时公证书也不能完全反映我方网站的真实情况。[ 审判长]:被告2对被告1的证据均无异议。[09:21:45]
- [审判长]:原告、被告2对被告1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原告]:被告1证据3荣誉证书,恰恰能证明被告1侵权的范围大,情节严重。[ 被告2]:没有。[09:22:04]
- [审判长]:被告2提供的证据为,证据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证据2实际摊位承租人品牌授权代理书;证据3摊位租赁协议;证据4承租人营业执照;证据5承租人守法经营承诺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2不是销售主体,只是接受相关税收部门的委托代开发票,各个单位都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其不构成共同侵权。[ 审判长]:被告2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被告2]:没有。[09:24:0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2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也认可被告2不是销售主体,但其在销售摊位上并没有见到营业执照,并且对品牌授权书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被告1对被告2的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1对被告2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原告]:被告2的证据4和证据5营业执照和承诺书不一致,恰恰证明摊主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被告2没有尽到有效管理的义务。[ 被告1]:没有。[09:24:59]
- [审判长]:被告2有无补充?[ 被告2]:营业执照和承诺书不一致,是因为签名的两人是姐弟关系,是在共同经营。[09:27:21]
-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1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1]:没有。[ 审判长]:被告2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2]:没有。[09:27:41]
- [审判长]:现在就相关事实,合议庭询问当事人。原告,从什么时间开始生产CLD服装?[ 原告]:从成立之初即1993年就开始生产服装。[ 审判长]:年产销量多少?[ 原告]:将近1000万元。[ 审判长]:你方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是如何计算的,是否包括合理支出?[ 原告]:关于我方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都无法计算,50万是估算,由法院酌定。其中包括合理支出8858元,总额50万元。[ 审判长]:(举起原告样品)原告,确认这是不是你方生产的服装的样品?[ 原告]:是的。[09:28:48]
-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告1]:没有。[ 被告2]:没有。[09:29:05]
- [审判长]:被告1,你方是否还在生产CLD服装?[ 被告1]:接到起诉之后,我方已经立即停止了生产行为,销售部门可能稍有滞后。[ 审判长]:你方CLD的产销量多少?[ 被告1]:具体数字无法计算,从2009年10月才开始生产。[ 审判长]:被告1,你方在宣传和包装袋上是否还在使用CLD商标?[ 被告1]:已经不再使用。[09:29:55]
- [审判长]:被告2,称述CLD服装进入商场销售的过程?[ 被告2]:商场主要是出租摊位,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和被告1的品牌授权,故市场将摊位出租给摊主。在销售的过程中出现侵权商品,是摊主的自行行为,我方得知相关情况后,已经配合工商局进行了清查,并责令摊主将涉案产品清除出店。[09:30:26]
- [审判长]:(出示涉案产品)原告,确认你方购买的被告涉案产品?[ 原告]:是我方的购买的。[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告1]:没有。[ 被告2]:没有。[09:31:43]
- [审判长]:被告2,摊主入驻的时候,你们审查的哪些材料?[ 被告2]:被告1的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特许授权书。还有一个字头的文件,我方要求没有经过批准不准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表明没有字头,这说明我方的管理是严格的。[ 审判长]:商标注册证号是多少?[ 被告2]:第3268495号。[ 审判长]:被告2,你方是否进行日常审查?[ 被告2]:原告的商标没有知名度,不在北京市工商局的驰名商标名单之内,有举报我方会立刻处理,如果我方发现摊主有擅自使用字头的行为,我方也会制止,而摊主并不存在以上行为。[09:32:45]
-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1]:没有。[ 被告2]:没有。[09:33:0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09:33:11]
- [原告]:第一,被告1生产CLD服装的行为和在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CLD商标且未经原告许可已经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1虽注册了商标,但与其实际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一致;被告关于原被告商品不相同的辩解属于偷换概念,区分种的标准是相关公众的认知,而不是商标分类表,原被告的商品即便不是相同产品,也属于类似产品。[ 原告]:第二,被告2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2提供了销售场所并代开发票,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2说2009年11月2日已经将侵权产品经营清理,而原告的公证书却显示侵权产品仍在销售。[09:36:15]
- [原告]:第三,被告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CLD宣传,而濮院是全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羊绒衫基地,影响范围广,侵权行为严重,原告是1993年成立的大型企业,与被告1生产的产品重合,被告1的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被告1的行为是故意侵权,原告已经向被告1发出相应的通知,但桐乡市的公证书表明至少到2009年11月20日CLD商标仍在进行大规模的宣传,产品也在进行销售。[ 原告]:综上,请求法院考虑被告1故意侵权的性质和在全国、全世界范围内给原告的影响,以及被告2没有尽到合理审查和后期的故意纵容,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09:42:02]
- [审判长]:被告1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第一,被告1向来注重商标的保护,在1997年就注册了“褚老大”商标,并持续使用,且防御性的注册了或提出相关申请注册类似商标,主观上被告1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第二,被告2并非故意使用CLD商标,是一种巧合,且使用时间较短,我方委托相关代理公司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我方未考虑到会出现可能的侵权情况,这从侧面也表明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显著性。[09:51:18]
- [被告1]:第三,被告1在接到原告通知之后,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和销售;第四,被告1认为原告并不具有针织服装类的CLD商标专用权,与其注册证上的类别不符,其类别仅是服装,而没有注册与其并列的针织服装,被告1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原告在鞋类上注册了很多项目,这也证明原告的重点生产领域在于鞋类,而不在于服装。服装和针织服装是否构成类似产品不是本案的焦点,不需要进行判断,判断的基础是原告在针织服装上具有商标专用权,但原告没有该项权利。[ 被告1]:第五,被告1商标的使用范围和原告实际使用的商标范围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实际使用的是鞋类,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服装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不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原告的鞋类95%出口,而被告1的产品完全内销。[09:53:13]
- [被告1]:第六,被告1的销售重点是北方地区,被告1不存在大范围招募行为,同时被告1拥有注册商标,招募行为并不能直接推断被告1招募的就是涉案商标的代理商。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56:15]
- [审判长]:被告2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2]:第一,被告2对原告和被告1的商标侵权争议不发表意见。被告2在本案中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2是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而不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告2已经起到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原告提出被告2提供柜台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被告2]:第二,被告2一贯合法经营市场,严格对摊主进行教育,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本案实际销售涉案商品的摊主也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并作出相应承诺;第三,被告2发现相关情况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制止。2009年11月2日就是工商局进场查处的日期,被告2也进行了清查,从此之后即下架运出商场,该措施是及时到位的。被告2不存在提供侵权行为的便利,更不存在故意。综上,被告2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10:01:12]
- [审判长]:双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1]:没有。[ 被告2]:没有。[10:01:3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庭前,本案承办法官受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原告]:同意庭后调解。[ 被告1]:同意。[ 被告2]:同意。[10:02:57]
- [审判长]:法庭调解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1]: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2]: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10:04:5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雪洁、叶晓。在此我们对直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05:2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0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