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合议庭成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庭审现场
3月17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公交车与三轮车相撞 老妪索赔遭拒”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关兴。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3:58:15]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王玉兰系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农民,今年54岁,平时在家务农,此外还帮村里人摘桃卖桃,打零工赚钱补贴家用。2009年春,王玉兰忙完地里的农活后,经人介绍,平谷桃花节期间在一农家院打工,炒菜、做饭,打扫卫生等。天有不测风云,王玉兰上班没几天,就发生了意外。原来,王玉兰乘坐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小客车,自镇罗营镇去平谷城区的途中,不料,小客车行驶至大华山镇泉水峪村西侧路段时,与另外一辆三轮车相撞,当时王玉兰感到右肩部疼痛,活动受限,于是拨打999电话,被送到平谷区岳协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王玉兰右肱骨大结节撕托骨折,住院64天。后在家养伤一个月,后到医院复诊,经医生建议,王玉兰身体状况未痊愈,仍需在家休息。起初,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积极为王玉兰垫付相应的住院诊疗费用。但令王玉兰没想到的是,当王玉兰向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提出给付适当的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及误工损失费时,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断然拒绝了王玉兰的请求。王玉兰倍感委屈,自己身体状况尚未恢复,还不能打工赚钱,家庭生活一下子比较拮据,自己非但不能照顾年近八旬的老婆婆,相反还得让老婆婆为自己照顾自己。王玉兰为此多次找到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解决,但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迟迟未予答复,无奈之下,王玉兰一纸诉状,将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赔偿护理费3840元,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1920元,误工费12600元,合计20280元。残疾赔偿金按鉴定结果另行计算。
    [14:02:51]
  • [主持人]:
    本案由平谷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常书燕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鲍雨、人民陪审员吴福顺组成合议庭。
    [14:05:13]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05:36]
  • [书记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玉兰,女,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高洪利,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尉连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凤,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14:08:2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11:49]
  • [审判长]:
    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
    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常书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鲍雨、人民陪审员吴福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张振宇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高洪利,被告委托代理人邢国风。
    [14:16:35]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如下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三、有进行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如下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长]:
    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7:5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王玉兰乘坐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公司小客车,自镇罗营镇去平谷城区的途中,与另外一辆三轮车相撞,小客车的车牌号是京E21195,造成原告王玉兰右上肢骨折,住院64天,后在家养伤一个月。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护理费3840元,伙食费1920元,营养费1920元,误工费12600元,交通费345.50元,给付医疗费826.98元,残疾补偿金21494元,合计42946.48元。鉴定费2250元应由被告负担。
    [14:27:00]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计算依据?
    原告代理人:护理费每天按60元计算64天。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各计算64天。误工费每天60元计算按210天(七个月)。交通费包括护理人员在住院期间往返医院和家里的交通开支以及去医院复查所花费的交通费174元,以及去北京鉴定的车费18元,租车费116元,因诉讼引起的交通费费用37.5元。残疾赔偿金按2008年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7元乘以10%乘以20年,得21494元。
    [14:29:39]
  • [审判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你方所述事实,可以依据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进行诉讼,合同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你方选择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你方可能存在诉讼风险,你方现在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们选择按合同之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要求。
    [14:31:0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答辩。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乘坐我公司京E21195客车是事实,该车行驶至平谷区平关路泉水峪村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我们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他意见我们要在看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发表意见,我公司已经为原告支付11803.74元医疗费。
    [14:33:36]
  • [审判长]: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14:37:40]
  • [原告代理人]:
    1、鉴定费发票,证明我方花费鉴定费2250元的事实。2、公交车票116张,出租车车票2张,证明护理人员在住院期间往返医院和家里的交通开支以及去医院复查所花费的交通费174元,以及去北京鉴定的2人车票18元,租车费116元,因诉讼引起的交通费费用37.5元。3、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王玉兰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事实。4、出院诊断书一份,证明出院的事实。5、复诊诊断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王玉兰于2009年7月23日到岳协医院复诊的事实。6、北京市蓝天伟业食品经营部出具的李海克工资证明一份,证明王玉兰的护理人员李海克(王玉兰之子)的月工资为1800元的事实。7、原告工资证明一份,证明王玉兰的日工资为60元的事实。8、四张医疗费收据及门诊处方一份,其中平谷岳协医院的2009年11月5日一张为材料费,2009年7月23日两张为复查费,平谷区医院的2009年9月4日一张为医药费,共826.98元。证明王玉兰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费的医疗费用合计826.98元的事实。9、住院饭费收据一份,证明王玉兰在住院期间支付的饭费的事实。10 、王玉兰户口登记卡,证明王玉兰的身份情况。
    [14:41:5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下面我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就医交通费和鉴定交通费予以考虑,住院期间和诉讼期间的交通费不予考虑;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医嘱明确为王玉兰住院期间前一个月需一个人陪护,王玉兰住院2个月,因此护理费只能考虑一个月的;对证据5由于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质证。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必须出示工资表作为附证。对证据7有异议,王玉兰的收入标准应该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清楚王玉兰11月5日检查的是什么项目。9月4日的门诊处方上记载的是王玉兰治疗的是腰腿疼,所以这份门诊收据与本次事故没有关系。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
    [14:49:2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没有证据。
    [14:50:32]
  • [审判长]:
    宣读王玉兰伤残情况的鉴定报告。
    [ 审判长]:
    你们双方听清了吗?有异议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有异议,我方认为不构成伤残,但不提出重新鉴定了。
    [14:51:35]
  • [审判长]:
    宣读本院对岳协医院医师葛广林的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14:52:32]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如实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好。
    [ 被告代理人]:
    好。
    [14:53:04]
  • [审判长]:
    2009年7月23日和11月5日的收据都包含什么钱?
    [ 原告代理人]:
    因为起诉我们复印病例的花费,第一次复印后忘在家里了,所以11月5日又复印了一次,我们要求被告给付7月23日的复印材料费,对于11月5日的费用我们放弃了。
    [14:55:39]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收入比农民平均收入高?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住院期间,是谁护理你的。
    [ 原告]:
    我儿子李海克。
    [14:59:51]
  • [审判长]:
    李海克都什么时候去医院照顾你?
    [ 原告]:
    出事后他一直在护理我。我出院以后,李海克才去上班。
    [ 审判长]:
    李海克的职业是什么?
    [ 原告]:
    李海克是农民身份,现在在学开出租车。以前在北京市蓝天伟业食品经营部卖肉。
    [ 审判长]:
    李海克有固定职业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李海克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在北京市蓝天伟业食品经营部上班?
    [ 原告]:
    我出事后李海克就不在那上班了。
    [ 审判长]:
    你有几个子女。
    [ 原告]:
    一儿一女,女儿已经出嫁了。
    [15:02:23]
  • [审判长]:
    向原告释明一下,你方要求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因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的标准还没有发布,法院可能会按照2008年的标准进行审理,你方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如果在本案判决之日,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标准仍没有发布,我方同意法院按照2008年的城乡居民收入标准判决被告赔偿我方的损失。
    [15:03:52]
  •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证据证明2009年9月4日的门诊收据与涉案交通事故有关?
    [ 原告代理人]:
    没有,独一味软胶囊和虎力散胶囊就是治疗肩疼的。我出院时医生就给开的这种药。等药吃完了,我正好路过平谷医院,所以就到平谷医院开了这种药。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医生关于病情和诊断写成腰腿痛了。即使这份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我们也不再要求被告给付。
    [15:05:46]
  • [审判长]:
    被告和什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 原告代理人]:
    农用三轮车。不知道该车有没有保险,驾驶人也不知道是谁。
    [ 审判长]:
    被告涉案车辆有保险吗?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涉案的车辆投保了乘客险。王玉兰是车上乘客。该险种只赔医疗费和住院费。投保公司是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5:07:25]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补充的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桃花节4月20日刚刚开始,不能按照这个收入计算,原告也没有提供工资表,要求的210天太高,应该按照诊断证明所确定的休息天数计算。
    [15:08:1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 原告代理人]:
    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原告并没有要求计算到该日,原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7个月。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原告的工作标准,但是他的工作不固定所以无法提供用人单位的证明。
    [ 被告代理人]:
    李海克应提供上班期间实际减少的工作,并且原告已经说了李海克耽误的是一个月,并不是64天。
    [ 原告]:
    前一个月我儿子没有上班,后一个月他们白天给我打完饭就走,晚上我儿子来陪我,因为我晚上害怕。
    [15:10: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
    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给予调解。下面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减去医疗费11.2元,要求被告42935.28元。
    [ 被告代理人]:
    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就到这里,现在休庭。
    [15:13:20]
  • [主持人]:
    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5:20:4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