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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娜,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8:43:00]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被告人尹晓建交通肇事案件,欢迎大家关注。[08:44:24]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2009年11月24日18时左右,尹晓建将刹车跑偏的福田牌重型货车开到一汽车维修点维修。该维修点的维修工王某、刘某一起给尹晓建修车。在调试货车刹车时,货车一直处于发动状态。调试几次后,司机尹晓建用手向刘某画了一个OK的手势,意识是说刹车正常了,并且问刘某多少修理费,刘某说不要钱了。后尹晓建便向前开车,就听“嘎吱”一声,尹晓建立即停车下来发现自己开车把正在车下修车的王某轧了。王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尹晓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检查院以被告人尹晓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起诉我院。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尹晓建已经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08:46:45]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杜娟独任审判。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8:48:14]
- [主持人]:杜娟,1991年到密云法院刑庭工作,至今工作19年,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1998年11月1日经批准为五级法官。2005年5月28日被任命为审判员,2002年、2003年、2004年工作获嘉奖,2005年被评为文明执法先进个人,2006年被评为文明执法先进工作者,2007年、2008年被评为密云法院办案能手。不论案子大小繁简,都严谨、细致的办理每一件案件,恪尽法官职守。胸怀“定纷止争,司法为民”之心,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许多不平凡而又值得尊敬的感人事迹,群众纷纷称赞她“巾帼不让须眉,开在刑庭的杜鹃花”。[08:48:50]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审判员]:提被告人尹晓建到庭,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尹晓建你是否使用过其他名字?[09:10:02]
- [被告人]:没有。[09:10:23]
- [审判员]:你的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情况。[09:11:07]
- [被告人]: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镇*村*区*号。[09:11:35]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09:12:05]
- [审判员]:这次因何、何时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09:14:01]
- [审判员]:你收到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告人]:2010年3月5日。[09:14:18]
- [审判员]:根据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晓建交通肇事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书记员徐姗姗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09:14:37]
- [被告人]:同意。[09:14:5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陈述权。(解释,略。)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09:17:07]
-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09:17:3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略)。[09:17:49]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09:20:33]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20:5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因网络故障直播有所延迟,欢迎大家继续关注。[09:42:58]
-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尹晓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可不做当庭陈述。[09:45:18]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所驾驶的车辆车主是谁?[ 被告人]:我。[09:45:38]
- [审判员]:你当天你去批发市场干什么?[ 被告人]:调试刹车。[09:46:07]
- [审判员]: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被告人]:我没有注意观察车下的情况。[09:46:26]
- [审判员]:案发之后你都干什么了?[ 被告人]:打电话报警,送伤者去医院。[09:46:49]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略)事故信息表(略)[09:47:31]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对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09:47:48]
- [审判员]:宣读刘志振的证言(略)王现坤的证言(略)刘庆辉的证言(略)[09:52:59]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对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09:54:03]
- [审判员]:宣读酒精检验报告(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略)司法鉴定书(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略)现场照片[09:55:46]
- [审判员]:由法警将照相向法庭展示。[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照片上所显示的血迹是否为被害人所留?[ 被告人]:是。[09:59:47]
- [审判员]:照片上显示的车辆是否是你驾驶?当时是这辆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吗?[ 被告人]:是。[09:59:51]
- [审判员]:宣读尸体检验报告(略)[10:01:05]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对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10:01:36]
- [审判员]:出示被害人照片[10:01:52]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照片上是否为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是。[10:02:03]
-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尹晓建在公安机关做了如实供述,当庭就不再宣读其供述。[10:02:16]
- [审判员]:宣读死亡医学证明(略)火化证明(略)车辆基本信息 (略)机动车驾驶证(略)常住人口登记表(略)[10:05:32]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对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10:05:52]
- [审判员]:宣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略)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协定(略)[10:07:11]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以上宣读的证据是你们的协议内容吗,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吗?[ 被告人]:是。[10:09:01]
- [审判员]:宣读王现坤提交的申请书(略)[10:09:28]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对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10:09:39]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没有交待,有无揭发检举?[ 被告人]:没有。[10:10:01]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10:10:13]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10:10:25]
-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尹晓建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庭予以确认。[10:10:5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被告人尹晓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10:11:0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尹晓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以后开车会更加小心。[10:11:48]
- [审判员]:最后陈述完毕,现在宣判。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晓建交通肇事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庭认为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尹晓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凿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晓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尹晓建案发后电话报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晓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13:17]
- [审判员]: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可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0:13:30]
- [审判员]:被告人尹晓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10:13:45]
- [审判员]:对判决结果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没有意见,不要求上诉。[10:14:10]
- [审判员]:现在闭庭。[10:14:2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刑庭书记员付莉莉和网管员陈宝勇。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姚冬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16:17]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1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