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纪士常

庭审现场

公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辩护人质证

被告人

被告人看证据

旁听人员

庭审现场

合议庭
3月15日9: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感情纠葛起纷争 票务员持刀伤人”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09:32:01]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公交车票务员持刀致人重伤被公诉。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10月30日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营坊村,被告人赵某因感情纠纷,与韩某发生争吵,并持刀将韩某扎伤。经鉴定,韩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赵某与韩某均系北京市某公交公司的票务员,彼此熟识。因赵某曾与韩某的男朋友在一辆公交车上共事,被韩某误解。为此,韩某多次给赵某的丈夫发短信,挑拨赵某夫妇的关系,赵某气不过就和丈夫找韩某理论。就在赵某和韩某争吵不休时,韩某说:“你有本事就弄死我。”赵某说:“弄死你就弄死你。”就拿出放在兜里的水果刀扎了韩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09:35:22]
  • [主持人]:
    好,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36:20]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40:3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赵红玲到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45:57]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情况,赵红玲,女,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09:48:23]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
    2009年11月8日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
    2009年11月18日
    [ 审判长]:
    何种原因?
    [ 被告]:
    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09:50:06]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 被告]:
    2010年3月4日
    [ 审判长]:
    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日期
    [ 被告]:
    2010年3月15日
    [09:59:50]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玉华,委托代理人韩国伶,委托代理人章从兰。
    [10:03: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红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玉华诉被告人赵红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纪士常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李启忠、邢全江组成,书记员田慧娟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晶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玉华的委托代理人韩国伶及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从兰,被告人赵红玲的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刚出庭参加诉讼。
    [10:04:39]
  • [审判长]:
    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2、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3、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10:06:5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二○○九年十月三十日一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营坊村,被告人赵红玲因感情纠纷,与韩玉华发生争吵,并持刀将韩玉华扎伤,致韩玉华左腹部后巨大血肿;左肾被膜挫伤;左肾周血肿及被膜下血肿;左肾挫伤;左髂腰动脉断裂;左髂腰静脉断裂;左腰大肌部分断裂;左股动脉假性动脉瘤;左股动脉破裂;左髂内肌损伤;左肘部、左腹部、左大腿开放伤口;双侧血胸;左肺不张;不完全性肠梗阻;创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韩玉华的损伤构成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08:24]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
    一致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属实
    [ 被告]:
    属实
    [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
    自愿认罪
    [10:10:06]
  • [审判长]:
    你是否知悉庭审前书面告知的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被告]:
    知道
    [ 审判长]:
    你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 被告]:
    同意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 公诉人]:
    同意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 辩护人]:
    同意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0:12:05]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本院的书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
    2009年9月中旬,韩玉华经常给我丈夫发信息和见面,说我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使我家庭不能正常生活,因为这件事发生之后,我丈夫心里不平衡,心理有矛盾,老是跟我闹,在9月底左右,我丈夫喝酒之后自残,我找到韩玉华说这事因你而起,我说让她给我一个交待,她说可以跟我丈夫解释,到10月30日晚上,又说起这个事,我就给韩玉华打电话,让韩玉华说清楚,韩玉华说行,让我过去,到了她们家门口,我又给她打了电话,她让我等着她就出来了,外面很冷,我让她上车,她不上车,我跟我丈夫就下车跟她谈,就因为她说些什么,刺激到了我,我们两个就拽起来了,我就拿刀扎她了,我老公就拽我,后来从院里出来一个同事,说让我冷静点,我就看见韩玉华坐地下了,我同事说韩玉华出血了,我看见出血了,就我害怕就走了,都了之后,没过多久,沈玉华说没有报警,让我给看病,到了医院说,很严重,让我给转院,我就打999把她送到清河急救中心,医生说需要直系亲属签字,她说谁也不要告诉,医生说1万块钱押金,我就在第二天早上7、8点走了凑钱,下午我没有去,我让同事把钱带过去了,因为派出所就找我了,我是从韩玉华住院之后到我去看守所之前,我每天都去医院看韩玉华,后来我丈夫因为这个事受了刺激,有一天我就没去医院,然后我就去看守所了。
    [10:23:54]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你当天和马洪震一起去找的韩玉华是吗。
    [ 被告]:
    是。
    [ 公诉人]:
    你找韩玉华什么事。
    [ 被告]:
    澄清我跟别的男人没有关系。
    [ 公诉人]:
    你澄清时带刀了吗。
    [ 被告]:
    带了,我想如果不给我澄清,谁也不想好过。
    [ 公诉人]:
    哪里的刀。
    [ 被告]:
    家里餐桌。
    [ 公诉人]:
    马洪震知道吗。
    [ 被告]:
    不知道。
    [10:25:28]
  • [公诉人]:
    争吵之后,谁先动手。
    [ 被告]:
    我。
    [ 公诉人]:
    怎么打的。
    [ 被告]:
    抽了一个嘴巴,扎了她。
    [ 公诉人]:
    马洪震在干什么。
    [ 被告]:
    拽我。
    [ 公诉人]:
    你怎么离开现场。
    [ 被告]:
    我跟马洪震一起离开现场。
    [ 公诉人]:
    刀呢。
    [ 被告]:
    我扔在政法大学垃圾筒。
    [ 公诉人]:
    扔刀时谁开车。
    [ 被告]:
    我。
    [ 公诉人]:
    马洪震知道你扔刀吗。
    [ 被告]:
    不知道。
    [10:29:38]
  • [公诉人]:
    怎么到案的。
    [ 被告]:
    派出所给我打电话,我就去了。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辩护人]:
    你丈夫自残之后,韩玉华答应赔钱了吗。
    [ 被告]:
    答应了。我跟她说200多块钱,她说可以,她说等补助发了给我钱。
    [10:30:56]
  • [辩护人]:
    你丈夫自残之后,韩玉华给你丈夫又发短信了吗。
    [ 被告]:
    没有。
    [ 辩护人]:
    韩玉华受伤之后,有一天你没有去医院为什么。
    [ 被告]:
    因为我丈夫受到太大打击,吃了安眠药,我要照顾他。
    [ 辩护人]:
    你丈夫为什么要自杀。
    [ 被告]:
    让我害的什么也没有了。
    [ 辩护人]:
    到现在为止赔偿韩玉华多少钱。
    [ 被告]:
    2万3、4,具体不记得了。
    [10:31:39]
  • [辩护人]:
    你跟韩玉华工资差不多吗。
    [ 被告]:
    是。都是1600多元。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原告代理人]:
    你什么时间到的医院。
    [ 被告]:
    夜里2点多。
    [ 原告代理人]:
    你怎么去的。
    [ 被告]:
    开车去的。
    [10:32:35]
  • [审判长]:
    现在回答法庭提问。你在公安机关和今天在法庭上都是如实陈述吗。
    [ 被告]:
    是。
    [ 审判长]:
    有补充更改的地方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把到案情况说一下。
    [ 被告]:
    2009年11月3日派出所给我打电话,我就去了南邵派出所。
    [ 审判长]:
    有没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情况。
    [ 被告]:
    没有。
    [10:35:32]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 公诉人]:
    1、被告人赵红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预审卷一16―49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2、被害人韩玉华的陈述。预审卷二25―32页
    [ 被告]:
    有异议,我跟那男人根本没有关系。
    [ 辩护人]:
    有异议,同意被告人的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7:27]
  • [审判长]:
    3、证人沈玉华的证言。预审卷二33―35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4、证人王红莲的证言。预审卷二36―39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42:25]
  • [审判长]:
    5、证人韩国伶的证言。预审卷二40―42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6、证人许淑英的证言。预审卷二43―45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43:48]
  • [公诉人]:
    7、证人高峰的证言。预审卷二46―47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8、证人孔令山的证言。预审卷二48―50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9、证人纪士强的证言。 预审卷二51―53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强调一下被告人干涉过韩玉华和纪士强的感情问题。
    [10:47:10]
  • [公诉人]:
    10、证人马洪震的证言。预审卷二55―58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有异议,打架时马洪震应在现场,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
    [ 公诉人]:
    11、接报案及受案登记表。预审卷二60―61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2、到案经过。预审卷二6―9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49:05]
  • [公诉人]: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预审卷二12―16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4、现场照片。预审卷二17―24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5、病危通知单两张。预审卷二66、69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0:50]
  • [公诉人]:
    16、诊断证明书。预审卷二67―68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7、南邵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预审卷二65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8、照片四张。预审卷一31―32页、35―36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3:25]
  • [公诉人]:
    19、身份证明及网上对比工作记录。预审卷一50―51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20、鉴定结论书。预审卷三6―13页
    [ 被告]: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5:00]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 辩护人]:
    提供原告人韩玉华给被告人丈夫马洪震发送短信内容。证明韩玉华给被告人丈夫马洪震发信息确实造成了被告人赵红玲家庭困扰。证明原告人无中生有,诽谤被告人,对被告人家庭造成伤害。(短信内容略…)
    [10:56:56]
  • [审判长]:
    辩护人的证据怎么取得。
    [ 辩护人]:
    从马洪震手机提取的。
    [ 审判长]:
    公诉人质证。
    [ 公诉人]:
    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起诉书也阐明了因为感情纠纷导致此案的发生,对证据没有意见。
    [10:57:38]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不予认可,不符合证据规则基本构成要件,取得方式是从手机提取的,是不是原告所发,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10:58:04]
  • [审判长]:
    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10月30日,原告在昌平区南邵镇营房村暂住地休息,被告赵红玲和其丈夫马洪震驾车来到原告处,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被打伤,其中被告赵红玲持刀将原告扎成重伤,后双方驾车离开现场,原告被同事送医院急救,为此住院治疗达35天,出院后遵医嘱在家休息,但身体健康状况日下,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给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赵红玲的刑事责任,并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总计202104.9元。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出示民事证据。
    [ 原告代理人]:
    1、病历。2、诊断证明、病危通知单。3、医疗票据。4、误工证明。5、护理费发票。6、被扶养人生存证明。7、交通费票据。8、衣物损失证明。
    [10:59:27]
  • [审判长]:
    被告人质证。
    [ 被告]:
    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对本案真实性予以认可,有一项护理费,在前几天是由被告人支付的,费用应该予以扣除。住院数额是不是都是由本案发生,请求法庭查明后予以确认。
    [ 审判长]:
    原告人误工费怎么计算。
    [ 原告代理人]:
    6个月,每个月2000元,原告人月收入1900多,再加上奖金。
    [ 审判长]:
    护理费2800元就是按照护理费票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是。
    [11:00:46]
  • [审判长]:
    被告人支付了多少钱。
    [ 被告]:
    2万3、4。
    [ 审判长]:
    原告人,被告人给你支付多少钱。
    [ 原告代理人]:
    2万3。
    [ 审判长]:
    交通费票据有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都是自己开车去的。
    [11:01:29]
  • [审判长]:
    伤残赔偿金没有做是吗。
    [ 原告代理人]:
    是,按照最低的残疾赔偿金计算的。去法医那里说伤残暂时做不了。
    [ 审判长]:
    被告人民事部分有证据提供吗。
    [ 被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02:1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赵红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赵红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赵红玲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罚惩罚,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依法惩处。
    [11:04:46]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1、本案发生是由被害人客观过错引起的,被害人应承担一定责任,2、被告人不是主观故意,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人身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有坦白和真诚悔罪情节。希望法庭根据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赵红玲从轻减轻处罚。
    [11:05:34]
  • [审判长]:
    公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人赵红玲在出现与同事发生纠纷之后,用刀将被害人扎伤,原告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由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1:06:12]
  • [审判长]:
    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发表意见。
    [ 被告]:
    没有赔偿能力。
    [ 审判长]:
    被告人的代理人发表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确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确定,护理费已经由被告人支付部分,交通费应该有正当票据,住院伙食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确定,营养费应该参照医疗机构确定,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伤残鉴定结果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11:06:5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 被告]:
    我认罪,如果不是韩玉华首先给我丈夫发信息,破坏我们感情,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因为我法律意识的欠缺,一时冲动,造成今天的后果。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件事情被告人过错在先。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1:07:5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08:26]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