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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存光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09:04:21]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械具解除。[09:04:26]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案发前有无职业、户籍所在地?[09:04:27]
- [被告人]:王存光,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丰县顺河镇。[09:04:29]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09:04:32]
- [被告人]:2005年12月8日、2006年8月30日两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09:04:35]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什么时候收到的?[09:04:39]
- [被告人]:收到,2010年2月10日。[09:04: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今天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存光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09:04:44]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顾军伟、程亭亭、代理审判员夏晓红组成,由顾军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柏松担任法庭记录。[09:06:04]
- [审判长]: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洪梓桉。[09:06:0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09:06:09]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你是否申请回避?[09:06:12]
- [被告人]:不申请。[09:06:1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09:06:17]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09:06:44]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06:4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09:06:49]
-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07:02]
-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起 诉 书沪检铁分刑诉[2010]7号[09:07:27]
- [公诉人]:被告人王存光,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2005年12月8日和2006年8月30日,均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3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11月11日,同年11月16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09:07:48]
- [公诉人]: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存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09:08:53]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0月1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存光携带毒品,持当日火车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成都开往上海的K284次旅客列车,就坐于该车8号车厢13号下铺,前往江苏省徐州市。次日,列车运行至十堰至襄樊区间时,列车乘警在8号车厢开展安全检查,在检查至被告人王存光时,从其铺位枕头下的一只棕色单肩背包内,查获六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和九粒藏匿于一只蓝色塑料自封袋内的粉红色药片状可以物品,遂将其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被查获的黄色晶体状和粉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分别净重482.05克和0.8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黄色晶体状物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44%。上述毒品现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09:08:57]
- [公诉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江苏省奉县公安局顺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存光的基本情况,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体要件。2、证人刘某、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乘警从被告人王存光就坐的铺位枕头下方的一只棕色单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的事实。3、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提取并扣押了毒品、火车票和单肩背包等物品的事实。[09:09:00]
- [公诉人]:4、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以及扣押的单肩被告证实了被告人王存光运输的毒品和用于藏匿毒品的单肩背包的外观特征。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查获的黄色晶体和粉红色药片共净重482.8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黄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44%。[09:09:02]
- [公诉人]:6、被告人王存光持有的火车票证实被告人已将毒品带上旅客列车进行非法运送的事实。7、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上述查获的毒品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的事实。8、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徐州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存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3月7日刑满释放。[09:09:05]
- [公诉人]:、被告人王存光到案后对其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不明知其所携带上车的可疑物品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09:10:48]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存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送,数量达482.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存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运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此致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9:10:55]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也就是说起诉书的指控是不是事实?[09:11:56]
- [被告人]:没有意见,但是我认为我不明知是毒品。[09:11:58]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09:12:37]
- [公诉人]:被告人王存光,现在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09:12:41]
- [公诉人]:你这次是因为什么被抓获的?[ 被告人]:运输毒品。[ 公诉人]:毒品是哪里来的?[ 被告人]:黑哥给我的。[09:13:20]
- [公诉人]:黑哥给你的时候毒品是什么样子的?[ 被告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 公诉人]:他有没有答应给你报酬?[ 被告人]:有,答应给我五千块。[09:14:19]
- [公诉人]:你是怎么认识黑哥的?[ 被告人]:网上。[ 公诉人]:黑哥有没有给你路费?[ 被告人]:有,给了我一千。[09:14:23]
- [公诉人]:你在手机中有没有留过黑哥的手机?[ 被告人]:没有。[09:15:29]
- [公诉人]:黑哥有没有给你SIM卡?[ 被告人]:有,他说到了那里有人会打我电话的。[09:17:12]
- [公诉人]:你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过你知道黑哥给你的东西是不好的东西是不是?被告人:是的.[09:17:15]
- 审判员:徐州到郑州的路费是谁给你的?
被告人:自己的.[09:18:34] - 审判员:你把徐州到郑州的经过江一下。[ 被告人]:在网上黑哥给我用身份证定了机票。到了成都一家宾馆下家来接我的。[09:19:59]
- [审判长]:法庭注意到05、06年你犯罪时候还未满十八周岁,在08年释放后你在徐州干什么?[ 被告人]:在徐州打工。[ 审判长]:你有没有其他疾病?[ 被告人]:没有。[09:20:04]
- [审判长]:从徐州到郑州,从郑州到成都,再从成都返回徐州,黑哥网上谈的时候要你到成都去就是让你去带东西,然后你自己出钱,从徐州到郑州。然后到郑州再取飞机票,然后坐飞机到成都,然后和黑哥见面后,把东西给黑哥,是不是这个过程?[ 被告人]:是的。[09:22:26]
- [审判长]:作为一个正常人你思考过让如果这个是正常的东西,有必要让你带吗?[ 被告人]:这个我没有考虑过。[09:23:13]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09:23:15]
-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存光欲将482.88克毒品从四川省成都市通过旅客列车带至江苏省徐州市,并在列车行驶至十堰至襄樊区间时,被民警查获并予以收缴的事实。[09:24:15]
- [公诉人]:1、证人刘某证言[09:24:19]
- [公诉人]:证人刘某系上海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其于2009年10月12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2009年10月12日,当K284次旅客列车运行在实验至襄樊区间时,其在巡视中发现,8号车厢13号下铺的男子形迹可疑,即对该男子进行检查,从该男青年的8号车厢13号下铺的枕头下面的一只棕色背包内查出6袋黄色晶体物,疑似毒品“冰毒”和粉红色药片9粒(用蓝色塑料袋包装),自称重约500克左右。[09:24:25]
- [公诉人]:2、证人唐某证言――卷二P35-36证人唐某系案发当日就坐于K284次旅客列车8号车厢14号下铺的旅客。在乘警进行安全检查时其正与被告人打扑克,目睹了乘警从被告人铺位枕头下查获毒品的全过程。其证言可以映证证人刘建华的证言。[09:25:32]
- [公诉人]:证人王某的证言――卷二P37-38其证言内容可以映证证人刘某、唐某的证言。[09:25:35]
- [公诉人]:4、书证,提取笔录――卷二P52009年10月12日,提取人蒋某和陈某在见证人王某、唐某的见证下,从被告人王存光铺位枕头下方的棕色单肩背包内提取6包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和1包外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9粒粉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09:25:37]
- [公诉人]:5、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卷二P6-82009年10月12日,民警周某、蒋某在见证人王林、唐某的见证下,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扣押了6包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和1包外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9粒粉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和火车票。次日,民警王晶、李卫平在见证人顾锦发的见证下,扣押了被告人王存光的棕色背包。[09:26:24]
- [公诉人]:6、书证,火车票――卷二P5民警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提取的成都至徐州的2009年10月11日17:46开车的K284次8车13号下铺火车票1张,主要证实被告人将毒品带入运输环节,非法予以运送的事实。[09:26:25]
- 7、书证,刑事摄影照片
由拍摄人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公安段民警吴长发于2009年10月13日拍摄的被告人王存光携带的棕色单肩背包和包内毒品的刑事摄影照片,主要证实毒品和棕色单肩背包的外观特征。[09:29:39] - [公诉人]:请法庭将证据交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请法警协助。[ 公诉人]:被告人王存光,书证和火车票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的。[09:29:43]
- [公诉人]:8、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由上海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于2009年10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沪公刑毒检中心字[2009]1949号检验报告,主要证实,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查获的6包黄色晶体,净重482.0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44%,粉红色药片净重0.8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9:29:47]
- [公诉人]:9、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存光共有7份供述,均供认了自己携带毒品从铁路成都站乘上成都开往上海的K284次旅客列车,就坐于8号车厢13号下铺。在列车运行在十堰至襄樊区间时,乘警在安全检查时在其铺位枕头下的棕色单肩背包内查获6包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和1包外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9粒粉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其在供述中称毒品系帮“黑哥”从成都带至徐州。“黑哥”并未告诉其携带的是毒品,允诺支付5000元报酬。在被告人询问是什么东西时,“黑哥”没有回答,只说“你不是要钱吗?”故被告人王存光判断其携带的不是好东西,是违禁品。此外,“黑哥”帮他购买了郑州至成都的机票以及给了1000元让其作为回徐州的路费。“黑哥”还给了被告人王存光一张手机SIM卡,让其上车以后换上,会有人与其联系。对于毒品的主观明知,被告人予以否认,并称是乘警告诉他以后他才知道的。[09:29:52]
- 10、书证,收缴毒品专用单据――
主要证实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查获的482.05克黄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和0.83克粉红色药片状甲基苯丙胺已经依法上交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09:29:58] - [公诉人]:审判长,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09:30:07]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对上述证据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没有。[09:30:1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30:15]
-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人体尿样毒品就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组成。证实被告人王存光的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09:31:37]
- [公诉人]:1、鉴定结论,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由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提供,主要证实被告人王存光在近期内未吸食过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摇头丸和苯丙胺类毒品。[09:31:39]
- [公诉人]:2、书证,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供的(2005)云少刑初字第183号和(2006)云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2005年12月8日,被告人王存光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后因发现遗漏王存光其他犯罪事实,该法院又于2006年8月30日判处被告人王存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09:31:43]
- [公诉人]:3、书证,释放证明――由徐州市看守所提供的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存光于200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09:31:48]
- [公诉人]:4、书证,户籍证明――由丰县公安局顺河派出所于2009年11月24日提供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王存光的身份事项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09:31:52]
- [公诉人]:公诉人全案证据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09:31:55]
- [长]:被告人王存光对上述证据有什么异议?[ 被]:没有。[09:31:58]
- [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没有。[09:32:03]
- [审判长]:被告人你个人有没有财产?[ 被告人]:没有。[09:33:1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09:33:2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09:33:24]
-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被告人王存光运输毒品一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职责。[09:33:34]
- [公诉人]:在已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物证以及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王存光所作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整个庭审调查活动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露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便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公诉人现就本案事实和证据认定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09:35:01]
- [公诉人]:一、被告人王存光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被告人王存光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可以证实,2009年10月12日,当K284次旅客列车运行在十堰至襄樊区间时,乘警在巡视中发现,8号车厢13号下铺的男子形迹可疑,即对该男子进行检查,从该男子就坐的8号车厢13号下铺的枕头下面的一只棕色背包内查出6包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和1包外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9粒粉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09:35:04]
- [公诉人]:民警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查获的成都至徐州的2009年10月11日17:46开车的K284次8号车厢13号下铺的火车票,证实被告人王存光已将毒品带入运输环节。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了从被告人王存光处查获的黄色晶体状和粉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共净重482.8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黄色晶体状物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44%。[09:35:08]
- [公诉人]:刑事摄影照片则证实了被告人王存光运输的毒品以及棕色单肩背包的外观特征。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存光的身份情况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尿液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王存光在近期未吸食过吗啡类、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和苯丙胺类毒品。被告人王存光也对自己被查获携带毒品的过程与事实供认不讳。[09:35:43]
- [公诉人]:因此,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然而,被告人王存光自到案后始终都否认明知自己所运输的东西为毒品,坚称其是在乘警告知后才获知。然而公诉人认为,该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存光到案后供述了以下事实:1)“黑哥”说给他找个工作,跑一次5000元。[09:36:10]
- [公诉人]:2)其从郑州飞往成都的飞机票及从成都回徐州的路费1000元均是“黑哥”支付。3)“黑哥”还交给其一张手机SIM卡,嘱咐其上了火车后更换手机卡,会有人与其联系。[09:37:49]
- [公诉人]:4)被告人王存光供述其“黑哥”把可疑物品交给他时,看到了可疑物品。5)被告人王存光供述虽然“黑哥”没有告诉其携带的是什么东西,但是其猜测是不好的东西。根据以下四点理由,王存光应当明知其携带上车的是毒品。[09:37:54]
- [公诉人]:第一,被告人王存光刑满释放才一年半,本人又是小学文化,5000元运送一次物品的报酬对其而言远远超出正常报酬的范围,“黑哥”所花费用还应包括王存光从郑州到成都的机票,以及返程时“黑哥”支付的1000元路费。即使是寻找专门的快递公司,运送这样的物品也不需要5000元的运费。运费5000元,证明物品本身的价值应该远远超过5000元,对于贵重物品, 托运人应该是找自己熟悉的人,然而根据王存光的供述,其与“黑哥”是在网上认识,从未谋面,可以说二人毫无交情,故“黑哥”让王存光运送这批物品到徐州应引起王存光的警惕。[09:37:59]
- [公诉人]:第二,“黑哥”交给王存光一张手机SIM卡,叮嘱其上车后放入手机内,会有人与其联系。王存光自己有手机,“黑哥”还这样叮嘱他,可见这一联系方法也是违背常理的。[09:38:05]
- [公诉人]:第三,王存光亲眼看到了其携带的物品的外观特征,就应对黄色的晶体和粉红色的药片产生警惕,应当问清是什么东西。[09:38:08]
- [公诉人]:第四,被告人王存光自己在供述中也称自己知道“黑哥”让其携带的不是好东西,可能是违禁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以及“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应当视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故被告人王存光的辩解不能成立。[09:38:12]
- [公诉人]:综上,被告人王存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09:38:31]
- [公诉人]:二、本案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法制教育毒品之所以为违禁品,原因在于对人的身心健康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存在着重大危害。毒品一旦在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流通,不但威胁着他人的正常生活、更会造成社会生活的严重不稳定,后果将不堪设想,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09:38:35]
- [公诉人]:本案中,被告人王存光所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482.88克,这些毒品如果流入社会,又将造成许多家庭的破裂,许多心灵的沉沦。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而且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09:38:39]
- [公诉人]:被告人王存光,案发时你才刚满20岁,正直青春年少,应该和同龄人一起为将来能为国家、为家乡做出贡献而努力学习。然而,你在这样一个重要的人生阶段却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与世界观,脆弱的意志力及对自己行为的极度不负责任让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你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09:38:41]
- [公诉人]:公诉人真诚希望你能够吸取这次的教训,接受改造,学会用劳动换取应有的报酬。公诉人相信,只要你能够深刻反省,在错误中吸取教训,你今后仍然能够成为一个有用的人,[09:38:44]
- [公诉人]:三、本案的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存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数量达482.88克,其中黄色晶体状物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44%,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存光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09:39:19]
- [公诉人]: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存光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审判长,公诉意见暂时发表至此。谢谢![09:40:07]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09:40:09]
- [被告人]:我第一次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和其他的累犯不一样。[09:41:19]
- [审判长]:你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量刑过重。并且我不是明知是毒品。[09:41:23]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意见有没有答辩意见?[ 公诉人]:对于本次庭审中被告人对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是一个不合常理,但是却称自己是不明知是毒品。并且王存光也是得到报酬的。是符合最高法的应当符合明知是毒品的。公诉人是根据其运输毒品的数量,并且已经考虑到累犯情节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无期徒刑。[09:43:38]
- [审判长]: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王存光,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告人]: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处罚。虽然我是累犯,但是我和其他的累犯不一样,我从小没有父母的关爱,在社会上为了生存。偶然的机会遇到了黑哥,在社会的压力和金钱的诱惑下才犯下了罪。希望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处罚。我今年只有21岁,人生刚刚开始,却要在监狱里度过下半生,我万念俱灰。我希望党和政府能够给一个失足的青年一个机会,请法官给我机会。在整个案件中,我积极配合调查,尽管我年幼无知,但是我知道只有认罪态度较好才能减轻处罚。请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我会以终身的努力回报这份恩情。[09:49:2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09:50:28]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你听清楚没有?[09:50:29]
- [被告人]:清楚了。[09:50:40]
- [审判长]:被告人王存光还押。退庭。(击法槌)[09:50:42]
-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存光到庭。(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10:04:25]
-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王存光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482.8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存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0:07:33]
- [书记员]:全体起立。[10:07:46]
- [审判长]:一、被告人王存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10:08:11]
- [书记员]:请坐。[10:08:22]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将被告人王存光还押。闭庭。(击法槌)[10:08:41]
- [直播员]:本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9:27]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接下来,我们邀请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本案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首先在该案中,被告人王存光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辩解不明知是毒品,且系为他人运输。请主审法官就毒品案件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作一下说明。[10:09:50]
- [主审法官]: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充分的反侦察、反制裁准备,在被查获之后拒不供认自己的主观明知状态,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较难查证,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办公厅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年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0:10:27]
- [主审法官]:首先,《意见》解释了毒品案件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其次,对于行为人到案后否认知道是毒品的情况,《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8种具体情形之一,并且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应当知道”:(一)执行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11:05]
- [主审法官]:(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11:39]
- [主审法官]:(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10:11:50]
- [主审法官]:本案中,列车乘警在被告人王存光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了大量毒品,但其否认知道携带的是毒品,称一个叫“黑哥”的网友让他带些“东西”到徐州,除了给王购买郑州至成都的飞机票、预订宾馆、交给其一千元的路费和一张电话卡外,还称事成后会给王五千元好处费。[10:12:05]
- [主审法官]:王称自己只是为了五千元的好处费才予以运输的,但并不知所带“东西”是毒品。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王存光的行为已经符合《意见》中第五项具体情形,即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被告人称自己不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输,经查并无法律事实依据,因此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应当知道自己所运之物是毒品。[10:12:19]
- [主持人]:对于本案的量刑方面,请问有何看法?[ 主审法官]:被告人王存光明知是毒品,仍利用铁路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482.8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0:12:52]
- [主审法官]: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10:13:09]
- [主持人]:谢谢主审法官。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10:1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