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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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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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

旁听席
3月12日9时,直播西城法院审理“超市购买橄榄油六桶 称日期不详要求十倍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超市购买橄榄油六桶 称日期不详要求十倍赔偿”一案,感谢您的关注。
    [08:53:46]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首先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刘先生称,2010年1月12日,刘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6桶,其中容量为750毫升单价为128元的橄榄油3桶,容量为500毫升单价为95元的橄榄油3桶。刘先生共计花费669元。事后,刘先生发现该橄榄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详。因为根据我国关于食品包装的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该按照年、月、日的方式进行标注,而该橄榄油采用的是国外的日期标注方式,即日、月、年。故将该超市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该超市返还购物款669元,赔偿6690元,并支付误工费800元。
    刘先生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62条的要求,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第5.1.6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十倍赔偿。
    [08:54:51]
  • [主持人]:
    本案由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刘燕晨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光宗担任法庭记录。
    [08:59:37]
  • [主持人]:
    因被告未能及时到庭,现不能准时开庭,请稍作等待。
    [09:00:57]
  • [主持人]:
    被告到庭,现在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请您继续关注本次直播。
    [09:14:08]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除因法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
    [09:14:1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09:15:0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男, 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员,住址同单位。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职员,住址同单位。
    [09:17:04]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09:18:06]
  • [审判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刘燕晨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光宗担任法庭记录。
    [09:18:48]
  • [审判长]:
    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或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9:19]
  • [审判长]: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9:52]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20:36]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1:2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22:34]
  • [原告]:
    事实与理由:2010年1月12日原告在被告的第二十五分公司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其中三瓶容量为750毫升,单价128元;另三瓶容量是500毫升,单价95元。共花费669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不详,原告感到存在安全因素,就此问题进行了投诉,多次和被告联系均未得到满意回复。
    [09:24:34]
  • [原告]:
    原告认为,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并提供合格、合法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就被告存在的问题,阐述以下理由:1、被告销售商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310/31-10-08,保质期标注为10-2010。这种标注方式不符合识别习惯,也不符合我国认识方法和生活习惯。其商品的标注方式造成本人无法识别,不能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无法正确使用;
    [09:25:38]
  • [原告]:
    2、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5.1.6强制对日期的标注规定,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且根据《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3、根据《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被告具有审查本案商品的义务。
    [09:26:58]
  • [原告]:
    4、被告销售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侵犯了本人购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合格商品的消费需求,造成了原告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心理负担。被告应负赔偿责任;5、被告侵犯了原告知晓产品真实信息的权利,构成了欺诈;
    [09:27:43]
  • [原告]:
    6、原告因投诉本案商品,造成时间和精力上的耗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予赔偿。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购物款669元并赔偿6690元;2、被告赔偿误工费8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09:28:27]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28: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认可原告起诉书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及通过海关合法手续进入国内销售的,因此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请求;原告所述不符合识别标准,只是不符合原告本人的识别标准罢了;对原告所述的误工,因我公司无过错,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支付。
    [09:30:0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09:30:48]
  • [原告]:
    证据一、橄榄油二瓶,证明该产品系被告销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看清了,对真实性无异议,系我公司销售的。
    [09:31:33]
  • [原告]:
    证据二、购物发票和小票。原告是在被告的第二十五分公司购买的产品,销售地点在三里河附近。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小票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发票需要核实。
    [09:32:57]
  • [原告]:
    证据三、预包装商品销售规则一份,说明本案商品的标识方式违反了国家规定。
    [09:34: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该标准的适用存在异议。
    [09:34:31]
  • [原告]:
    证据四、自查整改通知。该通知是西城工商分局下发的。
    [09:35: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
    [09:35:4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无其他证据出示。
    [09:36:35]
  • [审判长]:
    被告出示证据。
    [09:36: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公司编码资段证书。证明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具有合法的资质的。
    [09:38:44]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具有合法资质。
    [09:39: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商标使用证书及证明。证明贝蒂斯橄榄油产品的的商标标识合法。
    [09:40:34]
  • [原告]:
    不认可,被告应提供在我国合法销售的证据。
    [09:40: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证明产品进口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09:41:40]
  • [原告]:
    对营业执照真实性认可;不认可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真实性,因该证是复印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09:42: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四、独家代理授权书,证明青岛公司是贝蒂斯橄榄油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
    [09:43:23]
  • [原告]:
    真实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
    [09:44: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因都是青岛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故都没有原件。
    [09:45: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青岛的营销商具有合法资质。
    [09:45:40]
  • [原告]:
    真实性及合法性均认可。
    [09:46: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六、通知及公告,都是从网站上下载的。
    [ 原告]:
    真实性及合法性均认可。
    [09:47: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七、卫生证书,证明我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进出口标准,且标签检验合格。
    [ 原告]:
    真实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
    [09:48: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八、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专用缴款书,证明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通过海关合法进口的。
    [ 原告]:
    均不认可,且有涂改。
    [09:50: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以上两份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故有所涂改。
    [ 原告]:
    不认可。
    [09:51: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九、销售商及食品进口销售记录的说明。
    [ 原告]:
    不认可,被告销售的产品是青岛公司销售的,该说明与本案无关。
    [09:51:58]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其它证据出示。
    [09:52:30]
  • [审判长]:
    产品有无保质期?
    [ 原告]:
    上面有一些数字,但是不符合我的认知习惯,我不认识。
    [09:53: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产品是西班牙厂商生产的,这是欧洲的标注标准。且产品在进口的时候,通过相关部门检验,对标注也予以了认可,证明我们产品的标注是合格的。
    [09:53:17]
  • [审判长]:
    是否有按照西城工商局的通知进行整改?
    [ 被告]:
    对通知下发之后的产品进行了整改。之前的如消费者看不懂,我们可以进行解释或者更换产品。
    [09:53:5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需要举证期?
    [ 原告]:
    不需要。
    [ 被告]:
    不需要。
    [09:54:13]
  • [审判长]:
    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
    [09:54:3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同起诉意见。  
    [09:56:2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同答辩意见。双方买卖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同意原告的误工请求。产品本身质量是没有问题的,且经过了审核。
    [09:57:19]
  • [审判长]:
    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原告有无证据证明误工时间?
    [10:00:42]
  • [原告]:
    有我去工商投诉的材料及立案、开庭的材料。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投诉举报是消费者的权利,但就本案而言,没有直接联系;不认可原告误工。
    [10:01:14]
  • [原告]:
    所有的误工均是因被告销售不合格产品引起,被告应承担相关责任。
    [10:01:4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意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2:48]
  • [审判长]:
    双方能否调解?
    [ 原告]:
    可以调解。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可以调解。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10:03:50]
  • [审判长]:
    双方分歧较大,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
    [ 原告]:
    好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
    [10:04:06]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0:04:19]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薛经建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05:1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王月娇
    照片提供:吴献雅
    [10:06:0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