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张国红

法官与书记员

原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全貌
3月10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车辆所有权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公司拒理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关兴。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5:17:04]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8年12月12日,原告从案外人王艳来处购买小客车一辆(车牌号:京G79666),该车过户后车牌号为京YL0159。车牌号为京G79666的小客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1月28日至2009年1月27日。
    2008年12月14日16时,原告驾驶该车与丁秋华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京G57238)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丁秋华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交通支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原告赔偿丁秋华各项损失共计4128元。现原告已将4128元付给丁秋华,原告向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险理赔时,被告以原告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28元。
    [15:18:20]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国红独任审判。张国红作为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工作业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并多次立功受奖。
    [15:18:48]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19:1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20:1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5:20:41]
  • [审判员]:
    请坐。
    [15:21:0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任建强、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雨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任建强,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李辛庄村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身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雪丽,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工,住该公司。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24:33]
  • [审判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建强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国红独任审判,书记员高华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任建强、被告华农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雪丽。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审判员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审判员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26:5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28元。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为:2008年12月12日,原告从案外人王艳来处购买小客车一辆(车牌号:京G79666),该车过户后车牌号为京YL0159。车牌号为京G79666的小客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1月28日至2009年1月27日。2008年12月14日16时,原告驾驶该车与丁秋华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京G57238)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丁秋华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交通支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原告赔偿丁秋华各项损失共计4128元。现原告已将4128元付给丁秋华,原告向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险理赔时,被告以原告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随着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原告取得了原车牌号京G79666号小客车的所有权,即具有该车的保险利益,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合同虽然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但是该条款是被告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应属无效的条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28元。
    [15:27:58]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2008年12月12日从王艳来处购买车辆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4日发生保险事故,车辆虽已办理过户手续,但任建强与王艳来于2008年12月15日才到华农保险公司办理的批改手续,也未告知华农保险公司车辆过户的事宜。故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明示告知第4条约定,“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以及保险条款第一章的第3条责任免除条款中第5款规定,由于原告任建强未办理批改手续,华农保险公司的责任被免除,不同意给付原告的经济损失4128元。
    [15:41:4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5:42:09]
  • [原告]: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为:00132897),证明原告任建强于2008年12月12日从案外人王艳来处购得车牌号为京G79666的夏利轿车。
    2、华农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条款,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支付赔偿金。
    3、(2009)平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任建强已赔偿案外人丁秋华4128元,被告华农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4128元。
    [15:42:5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15:43:22]
  • [审判员]:
    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予以认可,但由于原告未到被告处办理批改手续,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15:44:05]
  • [审判员]:
    原告是何时从王艳来处购买的车辆?
    [ 原告]:
    我2008年12月12日从王艳来处购买的车辆。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购买的车辆在你公司所投的保险都有什么险别?
    [ 被告代理人]: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没有不计免赔险。
    [15:46:50]
  • [审判员]:
    原告,你从王艳来处购买的车辆是什么用途?
    [ 原告]:
    我也是个人家庭出行使用,我出事那天是和家里人去走亲戚。
    [15:48:15]
  • [审判员]:
    原告,交通事故发生当时,你是否向保险公司报险?
    [ 原告]:
    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报险了,当时保险公司派来的定损员说需要办理批改。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所说是否属实?
    [ 被告代理人]:
    当时就是这么和原告说的,原告周一就到保险公司来办批改了。
    [15:49:36]
  • [审判员]:
    被告,你们现在使用的商业险的保单是什么内容?
    [ 被告代理人]:
    现在的商业保险的保单就不需要办理批改手续,只要保险的标的危险程度没有增加就可以。
    [ 审判员]:
    原告,你从王艳来处购买车辆后,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
    [ 原告]:
    没有增加,我有驾照,以前也驾驶过车辆,车辆也是家庭自用。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有什么证据向本院提交证明原告购买车辆后其危险程度有增加吗?
    [ 被告代理人]:
    我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车辆后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了,原告购买的车辆危险程度没有增加。
    [15:51:46]
  • [审判员]:
    原告,你于何时起诉的本案?
    [ 原告]:
    我和丁秋华发生交通事故后,丁秋华便将我与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处理完我与丁秋华的交通事故案件后,我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
    [ 审判员]:
    原告,你赔偿丁秋华的损失的票据是否向本院提交?
    [ 原告]:
    我有向丁秋华赔偿的票据,我已经赔偿丁秋华4128元,但今天没带。
    [15:53:21]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被告代理人]:
    1、任建强、王艳来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批改的批改单据;
    2、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记录(保险单号:1002205062008001643)。
    [15:53:59]
  • [审判员]:
    出示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原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原告]:
    对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 审判员]: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如果你们对此案交通事故进行理赔,你们是否认可应当理赔原告4128元?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进行保险理赔需要原告向我们提交票据,我们认可原告已经赔付给丁秋华4128元。
    [ 审判员]: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第11条,商业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不超过100%,保险事故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责任免除15%,原告应当获得的赔偿应当是其损失4128元的85%,即3508.8元,双方对此是否认可?
    [ 被告代理人]:
    是应当这么计算,我们如果赔偿原告的话,应该赔偿原告损失的85%,驾驶人全责,我们免除15%的责任。
    [ 原告]:
    我认可保险单中的保险条款,我的损失的85%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 原告]:
    我现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我的损失3508.8元。
    [16:00:10]
  • [审判员]:
    被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的?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由于原告未带票据,阅读笔录后签字,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闭庭。
    [16:00:41]
  • [主持人]:
    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6:01:5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