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方

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举证

本案宣判
3月10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雇员被扎伤后因肝癌去世 继承人要求雇主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张翎鹤,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09:00:09]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王某系费某的妻子,原告费甲、费乙系费某的女儿,原告费丙、刘某系费某的父母。五原告诉称,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30日,费某受雇于王某、谢某,2008年12月27日,由于王某与其雇员张某发生争执,导致张某用刀故意伤人,将费某左上肢扎伤,后费某于2009年11月14日因肝癌去世。现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谢某、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1 245.6元。
    [09:01:20]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吕香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09:04:15]
  • [主持人]:
    双方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25:2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2:10]
  • [审判员]:
    请坐。
    [09:42:4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2:58]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一王某,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原告二费甲,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原告三费乙,女,1989年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原告四费丙,男,1937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原告五刘某,女,1939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开,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原告费甲、刘某委托代理人王志云,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09:43:39]
  • 审判员:
    被告一王小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被告二谢某,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单伟鸣,男,1983年8月出生,满族,北京瑞通养护中心职工,住平谷区。
    [09:44:31]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等五人与被告王小某、谢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吕香妮担任本案审判员,书记员肖晓峥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09:44:55]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46:1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47:09]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7:2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人。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人。
    [09:47:5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54:46]
  • [原告费乙]:
    我们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小某赔偿医疗费220元、误工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25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伤残补助金49450元、交通费1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丙:2633.6元、刘作芝:3292元),以上合计是61245.6元。在开庭前我们撤回了对被告谢某的起诉,现在只要求被告王小某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王某是费某的妻子,原告费甲、费乙是费某的女儿,原告费丙、刘某是费某的父母。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30日,费某受雇于二被告,在二被告承览的建筑工地做瓦工,每月工资1800元。2008年12月27日,由于被告与其雇员张光武发生争执,导致张光武用刀故意伤人,费某在被告为其承租的河北省三河市发盖子村房屋内被张光武扎伤左上肢,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已经由被告负担。后费某在诉讼过程中于2009年11月14日因肝癌去世。
    [09:58:01]
  • [审判员]:
    说一下具体的计算标准。
    [09:58:17]
  • [原告费乙]:
    第一:医疗费是2009年10月26日至27日因伤残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300元是按住院5天每天60元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250元是按住院5天、每天5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伤残补助金49450元,根据2008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10%计算的,交通费1600元打车去的,用车司机给打的收据(就是用于做伤残鉴定时用的费用,共计用了六次车,用的同一辆车,司机是平谷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就是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在损失清单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均是按照2008年度的标准计算的。
    [09:58:51]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59:10]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我是从2009年1月1日雇佣费某,在这之前费某是在给我帮忙。2008年12月27日晚上费某受伤时,与我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且其受伤时是夜间休息时间,我没有指示其做任何工作,费某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另外,当天下午我给张光武发了工资,我和张光武之间的雇佣关系结束,我并未和张光武发生争执,不知道他为什么回来扎人,张光武将费连全扎伤与我无关。河北省三河市发盖子村的房屋不是我承租的,是费某和其他雇员承租的。费某受伤后的医疗费是我支付的,原因是我与费某的关系不错,且当时他没有钱,我是出于人道为其支付。费某的死亡是因肝癌,与张光武没有任何关系。我不同意赔偿五原告,另外,费某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应当计算至2009年11月4日费连全死亡之日;张光武已经为此事承担刑事责任,故五原告不应当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10:01:02]
  • [审判员]:
    费连全去世的时间?
    [10:01:16]
  • [原告费乙]:
    于2009年11月14日因肝癌去世的。
    [10:05:32]
  • [审判员]:
    原告曾经就该事起诉过吗?
    [10:05:46]
  • [原告代理人费乙]:
    费某曾经在2009年10月22日起诉过北京泓科劳务服务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是王小某的妻子谢某,后来因为诉讼主体有误,费某死亡,所以申请撤诉了。
    [10:06:59]
  • [审判员]:
    五原告是费某的法定继承人吗?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
    [10:07:23]
  • [原告代理人费乙]:
    均是法定继承人,没有其他的法定继承了。第一原告是其配偶,第二、三原告是其女儿,第四、五原告是其父母。
    [10:08:11]
  • [审判员]:
    王小某是干什么的?
    [10:08:26]
  • [原告费丙]:
    承包工程的。费某受雇于王小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某厂干活。
    [10:09:26]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费某是在那里给被告干过活。
    [10:10:15]
  • [审判员]:
    受雇佣的时间?
    [10:10:27]
  • [原告代理人王某]:
    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30日,费某给王小某做瓦工。
    [10:10:58]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从2008年4月我在平谷的某厂作建筑活,从2008年4月到5月20号左右我找费某在平谷做建筑活儿。后来奥运会期间我又接了平谷某厂停车厂的铺砖工程,我将该工程承包给王朝平,王朝平又找费某干活了。
    [10:12:19]
  • [原告四费丙]:
    2008年王小某有好几个建筑工地在干活,哪儿有活就把人调到哪里。所有整个时间段都是在王小某那里干活。去三河的具体时间不清楚。
    [10:13:46]
  • [审判员]:
    去河北省三河市的情况?
    [10:13:58]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被告在三河燕郊某厂那里承包了为平谷某厂搬运物资的活,被告是从2009年1月1日雇佣费某在那里搬运空啤酒瓶等的,在这之前费某是在给我帮忙。2008年12月27日晚上费某受伤时,与我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10:16:45]
  • [审判员]:
    在三河燕郊王小某承包什么活?
    [10:17:01]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被告从华润雪花啤酒河北有限公司承揽搬运物资等劳务活儿。
    [10:17:46]
  • [审判员]:
    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个人的名义?
    [10:17:58]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被告是北京臻莱荣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妻子谢某是北京泓科劳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泓科中心)业主。2009年1月16日,华润雪花啤酒公司(甲方)与泓科中心(乙方)签订业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物资搬运等业务委托乙方完成,2009年3月24日,华润雪花啤酒公司(甲方)、泓科劳中心(乙方)、臻莱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原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无偿转让给丙方。
    [10:19:13]
  • [审判员]:
    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已经组织人员给雪花啤酒干活了吗?
    [10:20:03]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对。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以个人名义组织费某等人为雪花啤酒干活。
    [10:20:55]
  • [审判员]:
    费某受伤时在干什么活?
    [10:21:08]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2008年11月21日左右,被告找费某去了三河那里的啤酒厂附近找租住的地方,打算雇佣其搬啤酒瓶。2008年12月份开始发给他的工资,一天50元,一个月1500元,但此时并没有活干,2009年1月1日之前他只是给被告帮忙,因为关系比较好,除了工资被告也给过他别的钱。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计件给钱,按卸下的空酒瓶的数量,此时已经不是按月付钱了。被告认为是从09年1月1日开始雇佣费某的。
    [10:22:09]
  • [审判员]:
    你认为2009年1月1日之前不是雇佣关系有什么证据吗?
    [10:23:00]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他们俩的口头协议,因为当时建筑没有活干了,被告就跟他说你给我帮个忙吧,他当时在那儿也不干什么,有时候给在那儿住的几个人做饭,但也不是总由他做,被告找的在那里的人谁有空谁做。
    [10:23:49]
  • [审判员]:
    刚才被告说2008年12月份的工资发给费某了,原告认可吗?对数额认可吗?
    [10:24:07]
  • [原告费丙]:
    工资发了,但是发了多少不清楚。
    [10:24:16]
  • [审判员]:
    费某和其他雇员干活的时间?
    [10:24:30]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早上七点到晚上六点。
    [10:24:52]
  • [原告费丙]:
    不清楚。
    [10:25:00]
  • [审判员]:
    北京臻莱融泰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谁?北京宏科劳务服务中心呢?是否还在经营?
    [10:25:09]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臻莱公司的法人是王小某,还在经营。泓科在2009年10月份已经注销。
    [10:25:27]
  • [审判员]:
    说一下2008年12月27日案发时的过程。
    [10:25:37]
  • [原告代理人]:
    费某受雇于王小某在三河市燕郊啤酒厂干活,费某在王小某租住的地方三河市发盖子村住,2008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将雇佣张光武辞退了,当天晚上,张光武返回他们的租住地方,王小某当时喊:“快出来,来杀人的了”,当时就有一个工人被张光武扎上了,费某出来后就被张光武扎了五刀,王某当时如果不喊费某就不会出来也不会被扎伤,那就是王小某被扎伤,现在王小某没有事就是因为费某为王小某挡了刀。后来王小某将费某送到三河市的燕郊医院,只住了五天医院,王小某给了医院的医生1000元好处费,就让没有痊愈的费某出院了,出院后也没有让费某休息,让他继续干活,所以费某上火才导致其得了肝癌。王小某在雇佣费某时没有给费某入保险,所以王小某自己花了医疗费大约1万元应该是合理。另外费某受伤后没有通知其家属。
    [10:28:25]
  • [审判员]:
    二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过程什么意见?
    [10:28:36]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原告所称不属实。被告当天晚上出去上厕所回去时,看到恍惚有人在房上探头看被告,被告就喊一个雇员王吉林到树上看看房上有啥,其他在屋子里的人包括费某听见后就出来了,张光武就扎王吉林,王吉林躲闪,张光武扎空掉到院子里,这时费某上去问张光武你要干什么,张光武就扎费某,扎了几刀后其他人把张光武制服了。然后就报了警。另外,原告得了肝癌应该与其受外伤没有关系。
    [10:29:55]
  • [审判员]:
    张光武是你的雇员吗?
    [10:30:05]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伤费某时已经不是被告的雇员了。当天4、5点钟被告已经把张光武开除了,因为他和一个姓谢的打架。
    [10:31:53]
  • [原告代理人]:
    是这种情况。
    [10:32:00]
  • [审判员]:
    被告开除张光武时和他有争执或矛盾吗?
    [10:32:14]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没有。
    [10:32:38]
  • [审判员]:
    那他为什么回去扎人?
    [ 被告代理人]:
    不知道。
    [ 原告代理人]:
    因为王小刚少给别人钱了,所以张光武才回去报复他。
    [ 审判员]:
    被告少给张光武钱了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33:42]
  • [审判员]:
    张光武扎人时费某和其他雇员都在干什么?
    [ 原告费丙]:
    在发盖子村房屋内休息。费某和王小某关系不错,然后就一起出去了。费某替王小某挡刀,这是王小某自己说的。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不知道。
    [ 审判员]:
    发盖子村房屋是谁租的?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是王小某联系租赁的。他和雇员都在这里住。
    [ 审判员]:
    费某是怎么出去的?
    [ 原告费丙]:
    当时王小某喊要杀人了,费某和王小某关系好所以第一个出去,这时王小某进屋去找打架的工具了。
    [10:35:11]
  • [审判员]:
    费某出去的原因是什么?是基于雇用关系还是基于私人关系?
    [ 原告代理人]:
    关于被告说的事故发生的过程认可。费某出去是基于雇佣关系。
    [ 审判员]:
    说费连全为王小某当了刀有证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费某住院了吗?
    [ 原告王某]:
    在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肱三头肌断裂,左尺神经断裂,左上臂刀扎伤,后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由被告王小某支付,出院后继续在王小某处工作至2009年9月30日。费某所受伤经三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对。被告在山河医院垫付医疗费是出于人道,平时被告和费某的关系比较好,当时被告和费某说医疗费这钱就替他花了,不跟他要了,费某也同意这事就这么解决了。
    [ 审判员]:
    在三河法院的医疗费是多少?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一万左右。
    [ 原告代理人]:
    不是,医疗费花了6789.17元。
    [10:39:14]
  • [审判员]:
    三河医院的医疗费王小某已经垫付了为什么还要求220元?
    [ 原告王某]:
    因为去华大鉴定,坚定机构要求去积水潭医院做检查,花了220元。
    [ 审判员]:
    交通费怎么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去了积水潭医院四趟,华大方瑞两趟,一趟指一个来回。打车去的,有司机的书面证明。
    [ 审判员]:
    住院期间饭钱谁花的?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被告花的。
    [ 审判员]:
    原告还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吗?
    [ 原告代理人]:
    不要求了,放弃该项诉讼请求。
    [ 审判员]:
    关于误工费怎么要求的?
    [ 原告王某]:
    误工费要求的是去积水潭期间的。
    [ 审判员]:
    那原告还要求误工费吗?
    [ 原告代理人]:
    误工费是去积积水潭做鉴定的误工费一共五天,一天60元。
    [10:43:04]
  • [审判员]:
    费某的月工资是多少有证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基本工资1500元。
    [ 审判员]:
    费某是否做了伤残鉴定?
    [ 原告代理人]:
    这个案子曾经在金海湖法庭起诉过,经双方选择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是这种情况。
    [10:44:29]
  • [审判员]:
    对于侵害人张光武是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原告代理人]:
    三河检察院公诉张光武时原告确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张光武没有赔偿能力,所以费某就撤诉了,我们现在按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第一,对于医疗费因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所以不予认可。关于误工费,因为是计件工资,每月多少说不准,因为每月都不一样。伤残鉴定费虽是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但我们不承担费用,伤残补助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我们认为原告方应该计算至费某死亡之日。交通费不认可、精神损失费不认可。
    [10:46:09]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证据1、费某的饭票,饭票上有王小某的签字,并加盖泓科中心财务专用章。原告认为该饭票证明被告雇佣费某。
    2、北京积水潭医院的诊断书及北京积水潭医院的医疗费收据,证明费某受伤程度及医疗费花费情况。
    3、鉴定费发票,证明花费鉴定费情况。
    4、北京市平谷区胜利街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五原告和费某的关系。
    5、司机的书面证明,证明花费交通费情况。
    6、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伤残程度属十极(伤残率10
    [10:47:04]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受伤时王小某与费某不是雇佣关系;对证据2,因为时间是09年10月28日出具,不是当时受伤时出具的,所以不能作为当时受伤的情况,另外证据上写明的是报销用,所以来源上也不能证明费某的伤情,医疗费票据也没有写明治什么什么病,所以与本案无关。证据3鉴定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票据与被告无关;对证据4予以认可;对证据5交通费的票据不予认可,因为不是正式的交通票据;对于证据6伤残鉴定结果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我们无关;对证据7城镇户口的证明真实性认可;对证据8租房协议不认可。
    [10:48:31]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华润雪花啤酒公司与泓科中心签订业务承包合同,华润雪花啤酒公司、泓科劳中心、臻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证明两个公司是在发生扎人的事之后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的合同,与两个公司和谢某无关。
    [10:49:18]
  • [审判员]:
    在泓科中心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妻子谢某参与承接雪花啤酒劳务的事了吗?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没有。
    [10:50:13]
  • [审判员]:
    那为什么饭票上一面写着王小刚的名字,一面盖着泓科中心的章?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饭票是2008年12月31日发给他们的。王小某的名字是被告写的,当时被告公司的执照还没有下来,所以盖的泓科的章,只是为了证明是吃饭的一个凭证。谢某与费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0:52:23]
  • [审判员]:
    被告,补充协议里为什么写着甲乙双方于2008年12月15日签订了业务承包合同?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那是笔误。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0:53:08]
  • [审判员]:
    原告立案时提交的领款证明单等的复印件?
    [ 原告代理人]:
    那是从金海湖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个案子不提交了,与这个案子无关。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费某在三河医院住院的医疗费清单复印件。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认可,这些钱都是被告王小某给交的。
    [10:54:08]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华润雪花啤酒的书面材料,双方什么意见?
    [ 原告费丙]:
    与此案没有关系。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属实,没有意见。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向三河市发盖子村房东李艳山的调查笔录,双方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李艳山说的与事实不符,不认可。
    [10:55:17]
  • [审判员]:
    对于三河法院的(2009)三刑初字12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笔录,三河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书,双方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没有意见。
    [10:55:4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费丙]:
    没有要辩论的了。
    [10:56:46]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当时是休息时间,吃饭后在房子里休息,王小某听见房顶有声没有叫任何人,只叫王吉林,是费某自己听到房顶有声音,自己出去的。张光武是报复梁文梅去的。
    [ 原告费丙]:
    梁文梅不是老板,王小某如果不喊人,我儿子肯定不出去,就因为王小某喊了人,我儿子和王小某关系不错,才出去的。
    [10:59:1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10:59:4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 被告代理人单伟鸣]:
    不同意。
    [11:00:11]
  • [审判员]:
    因为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2分钟,稍候宣判。
    [11:00:55]
  • [审判员]: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查明案情,下面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口头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王小某认可2008年12月发给费某当月的工资,认为从2009年1月1日雇佣费某,其虽称2008年12月27日晚上费某受伤时,与其之间系帮忙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三河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中亦认定费某与王小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另泓科中心、臻莱公司与华润雪花啤酒公司签订协议是在费某受伤之后,故应当认定费某系被告王小某个人雇佣。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费某是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是决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费某系在2008年12月27日晚20时10分许被扎伤,而该时间点系休息时间,且当晚王小某并未指示费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费某的活动并非为雇主即被告创造经济利益的活动,其所受伤系张光武的犯罪行为导致,故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原告所称因被告王小某与张光武发生争执,王小某让其出去看看是什么情况,费某是为王小某挡刀受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王小某对于费某所受伤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费甲、费乙、费丙、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七元,其他诉讼费用二十二元,由原告王某、费甲、费乙、费丙、刘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1:05:55]
  • [主持人]:
    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1:06:4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