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收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案件。[09:27:45]
- [主持人]:今天审理的是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于2008年10月至12月间,明知电电、阿贵等人(均为化名、另案处理)骗取他人钱财,仍为电电、阿贵等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准备银行卡,并先后提取被害人梁某某、付某某等26人汇入指定银行卡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78万余元,后将上述款项伙分。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作案后被查获归案。[09:29:23]
- [主持人]:法官、检察官、被告人代理律师均已到庭,庭审即将开始。[09:41:26]
- 审判长: 提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到庭。(法警执行) [09:43:16]
- [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被告人李志平,你还有别的名字吗?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44:19]
- [李志平]:没有别的名字,35岁,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09:50:32]
- [审判长]:你是何时因为什么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09:51:32]
- [李志平]: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羁押,2008年12月26日被逮捕,收到了,2010年1月6日收到的。[09:52:01]
- [审判长]:被告人李连清,你还有别的名字吗?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52:38]
- [李连清]:没有别的名字,37岁,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09:53:21]
- [审判长]:你是何时因为什么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09:53:43]
- [李连清]: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羁押,2008年12月26日被逮捕,收到了,2010年1月6日收到的。[09:54:23]
- [审判长]:被告人何立贤,你还有别的名字吗?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09:54:59]
- [何立贤]:没有别的名字,25岁,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09:55:22]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你是何时因为什么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09:55:50]
- [何立贤]: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羁押,2008年12月26日被逮捕,收到了,2010年1月6日收到的。[09:56:20]
- [审判长]:被告人林爱萍,你还有别的名字吗?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09:57:36]
- [林爱萍]:没有别的名字,23岁,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09:58:13]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你是何时因为什么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09:58:36]
- [林爱萍]: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羁押,2008年12月26日被逮捕,收到了,2010年1月6日收到的。[09:59:0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宋之愉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关芳,代理审判员江伟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曹婧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王春波出庭支持公诉。受本院指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花燕出庭为被告人李志平进行辩护。[09:59:56]
- [审判长]:受本院指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燕娜出庭为被告人李连清进行辩护。受本院指定,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建友出庭为被告人何立贤进行辩护。受本院指定,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怀江出庭为被告人林爱萍进行辩护.[10:00:4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回避。四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0:00:58]
- [各被告人]:不申请。[10:02:0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即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还可以作最后陈述)。四被告人听清楚了吗?[10:02:31]
- [各被告人]:清楚了。[10:02:3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4:29]
- [公诉人]:被告人李志平,男,35岁,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逮捕。被告人李连清,男,37岁,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逮捕。被告人何立贤,男,25岁,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逮捕。被告人林爱萍,女,23岁,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逮捕。[10:05:48]
- [公诉人]: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9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10:06:14]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于2008年10月至12月间,明知电电、阿贵等人(均为化名、另案处理)骗取他人钱财,仍为电电、阿贵等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准备银行卡,并先后提取被害人梁某、付某等26人汇入指定银行卡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78万余元,后将上述款项伙分。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作案后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某、付某等人的陈述、银行卡等物证、被害人提供的汇款凭证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10:07:22]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0:07:43]
- [审判长]:四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10:08:06]
- [各被告人]:听清楚了,与我们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10:08:28]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10:08:32]
-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10:08:57]
- [李志平]:没有。[10:09:27]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志平进行讯问。[ 公诉人]:李志平,今天开庭审理你涉嫌诈骗的案件,公诉人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10:09:55]
-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志平]:是的。[10:12:11]
- [公诉人]:你从什么时候开始从atm机取款?[ 李志平]:08年9月底。[ 公诉人]:谁开始跟你联系?[ 李志平]:电电。[ 公诉人]:他是真实名字吗?[ 李志平]:不是,我不知道他叫什么,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10:13:34]
- [公诉人]:他为什么要让你做这个事情?[ 李志平]:6、7月份,我当时没有工作,他说介绍工作给我,还说会跟我联络,9月的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说拿一些卡给我,让我帮他取钱。[ 公诉人]:见面是什么时候?[ 李志平]:在一间宾馆,在深圳松岗。[10:13:50]
- [公诉人]:你自己用身份证办理过信用卡吗?[ 李志平]:没有。[ 公诉人]:他给你多少张卡?[ 李志平]:70到80张,有的是没有用过的。[ 公诉人]:让你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什么性质?是什么钱?[ 李志平]:他对我讲是股票、基金,没有明确讲什么性质。[ 公诉人]:你没有问过他?[ 李志平]:问过,他没有说。[10:14:50]
- [公诉人]:李连清加入后,你们一共取了多少钱?[ 李志平]:当时何立贤没有加入,大概3、40万元,1万元提成800元。[ 公诉人]:何立贤什么时候加入的?[ 李志平]:10月初左右。[ 公诉人]:是谁介绍过来?[ 李志平]:李连清。[10:16:42]
- [公诉人]:何立贤负责什么工作?[ 李志平]:取钱和汇款。[ 公诉人]:你跟何立贤钱的来路了吗?[ 李志平]:没有。[ 公诉人]:你如何答应何立贤的报酬?[ 李志平]:是我叔叔跟她讲的。[10:20:08]
- [公诉人]:银行是你们自己选择?[ 李志平]:哪个银行的卡,就在哪个银行取款。[ 公诉人]:林爱萍取了多少钱?[ 李志平]:几十万。[ 公诉人]:你如何承诺林爱萍报酬?[ 李志平]:我和叔叔商量一个月给她2000元。[10:21:15]
- [李志平]:放在身上,一般在我和李连清身上。[ 公诉人]:被抓之前你销毁过银行卡吗?[ 李志平]:对,20多张,怕事后有什么事情,就销毁了,工行、农行和建行的。[10:21:46]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李志平有无发问?[10:22:23]
- [辩护人]:你跟叔叔说过[ 李志平]:我叔叔在场,他说做到11月底就不做了,他是否跟林爱萍和何立贤是否讲过我不清楚。[ 辩护人]:你一个人取了多少钱?从中获利多少?[ 李志平]:130万左右,从中14到15万元之间。[10:23:18]
-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李志平有无发问?[ 其他辩护人]:没有。[10:23:36]
- [审判员]:你如何认识电电?[ 李志平]:深圳松岗认识的电电,与朋友一起吃饭时认识的。[ 审判员]:你汇款的帐号是固定的吗?[ 李志平]:有时候固定,有的时候一段时间会变一次,几乎每天都会变。[ 审判员]:每天都会通知你吗?[ 李志平]:对。[10:24:15]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李志平带出法庭候审。提被告人李连清到庭。(法警执行)[10:24:50]
- [审判长]:被告人李连清,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 李连清]:没有。[10:25:40]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连清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李连清]:好。[ 公诉人]:你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供述是否属实?[ 李连清]:是。[10:26:40]
- [公诉人]:谁让你来北京?[ 李连清]:李志平,他是我侄子。[ 公诉人]:为什么他让你来,你就来了?[ 李连清]:他打电话给我,说人手不够,让我帮他。[ 公诉人]:跟你说给多少钱?[ 李连清]:按照提成4%给我钱。[10:28:42]
- [公诉人]:所有的指令都是从谁那里的来得?[ 李连清]:李志平。[ 公诉人]:他说钱是什么来路?[ 李连清]:没有,说炒股之类的。[10:29:53]
- [公诉人]:没有说钱是非法得来,或者诈骗?[ 李连清]:没有。[ 公诉人]:跟你说过电话录音,冒充电信公司进行诈骗?[ 李连清]:没有。[10:30:06]
- [公诉人]:银行卡是哪里来的?[ 李连清]:李志平陆续给我的,总共20、30张。[ 公诉人]:你有一个日记本,记录银行卡的,上面的记录与取钱有关系吗?[ 李连清]:对,都是记录取钱的银行卡。[10:30:54]
- [公诉人]:你自己单独在银行提款机取过多少钱?[ 李连清]:经过我手的大概100多万元。[ 公诉人]:你自己没有意识到钱涉嫌犯罪吗?[ 李连清]:没有。[10:34:39]
- [公诉人]:何立贤没有问过钱的性质?[ 李连清]:没有,我跟他说可能是炒股来的。[ 公诉人]:何立贤有没有自己买身份证办过银行卡?[ 李连清]:办过三张,因为李志平说银行卡不够用。[ 公诉人]:卡用于做什么?[ 李连清]:交给李志平,用于取钱。[10:35:18]
- [公诉人]:你们去广州取钱时住在哪里?[ 李连清]:宾馆。[ 公诉人]:为什么要分开取钱?[ 李连清]:有时候去广州玩儿。[ 公诉人]:所有的取款和汇款都是李志平通知你们?[ 李连清]:对。[10:36:28]
- [公诉人]:林爱萍经手取多少钱?[ 李连清]:100多万元,是我们三人一共的数目。[ 公诉人]:林爱萍自己得到多少钱?[ 李连清]:还没有发工资。[ 公诉人]:林爱萍没有问钱的来路?[ 李连清]:问过,就是李志平炒股来的。[ 公诉人]:当初李志平就是这么对你说的?[ 李连清]:对。[10:37:46]
- [公诉人]:为什么炒股来的钱要从那么多银行、那么多卡里取?这个问题你想过吗?[ 李连清]:李志平说每天要从里面领钱,这个问题我没有想过。[10:38:06]
- [公诉人]:你自己得到多少钱?[ 李连清]:6万多元。[ 公诉人]:你干了多久?[ 李连清]:1个多月。[10:38:49]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李连清有无发问?[10:39:16]
- [辩护人]:何立贤是你介绍来的?[ 李连清]:对,我让他过来帮忙取钱。[ 辩护人]:他没有问是什么钱?[ 李连清]:没有。[ 辩护人]:每次取钱的时候和谁一起?[ 李连清]:有时候和何立贤,有时候与林爱萍。我们一般是周一到周六。[10:40:28]
- [辩护人]:何立贤的工资是谁给的?[ 李连清]:李志平。[ 辩护人]:林爱萍的卡是你给的?[ 李连清]:对。[10:41:04]
-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李连清有无发问?[ 其他辩护人]:没有。[10:41:36]
- [审判员]:你以前供述是否属实?[ 李连清]:属实。[ 审判员]:取来的钱是否在你身上过夜?[ 李连清]:有时候过夜,6万元是我自己的。[ 审判员]:你觉得这种取款方式正常吗?[ 李连清]:没有觉得不正常。[10:43:01]
- [审判员]:你知道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 李连清]:不知道。[ 审判员]:你们的工作性质就是到处去跑,用ATM机转帐,很正常?[ 李连清]:对。[10:43:51]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李连清带出法庭候审。提被告人何立贤到庭。(法警执行)[10:45:00]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何立贤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何立贤]:好。[10:48:22]
- [公诉人]:你从什么时候开始从银行提款机里面取款?[ 何立贤]:2008年10月13日开始的。[ 公诉人]:谁让你做这个工作?[ 何立贤]:李连清,他是我姐夫。[10:50:40]
- [公诉人]:你自己提成的部分是直接扣除吗?[ 何立贤]:没有,是结算之后再给我。[ 公诉人]:李连清和李志平所谓上面的老板你见过吗?[ 何立贤]:没有,我不知道是谁,也没有通过电话。[ 公诉人]:你都到什么银行取款?[ 何立贤]:工行、农行、建行。[10:54:42]
- [公诉人]:经你手一共取了多少钱?[ 何立贤]:大概10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你个人一共得到多少钱?[ 何立贤]:7000到8000元左右。[10:55:15]
- [公诉人]:你什么学历毕业?[ 何立贤]:初中。[ 公诉人]:之前做过其他工作吗?当时一个月多少钱?[ 何立贤]:打工,在酒店、私人地方做过,当时一个月1000元左右。[10:56:10]
- [公诉人]:汇款是怎么做的?[ 何立贤]:听他们安排,然后拿钱汇款,帐号是他们给的。[ 公诉人]:你们四人前后一共取得多少钱?[ 何立贤]:不清楚。[ 公诉人]:发问完毕。[10:56:41]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何立贤有无发问?[10:56:56]
- [辩护人]:你取钱的卡和银行帐号都是李志平和李连清提供的?[ 何立贤]:对。[ 辩护人]:每次取钱是你自己去,还是和别人一起去?[ 何立贤]:都是我自己去,一开始不懂得操作时与李连清去过几次。[ 辩护人]:去过几次?[ 何立贤]:忘记了。[10:59:30]
- [辩护人]:你自己是否办理过银行卡?[ 何立贤]:办过,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的。[11:00:14]
- [审判员]: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何立贤有无发问?[ 其他辩护人]:没有。[11:00:43]
- [审判员]:你是否用他人身份证汇款?[ 何立贤]:是,是李连清带我买的。[ 审判员]:为什么要买假的身份证?[ 何立贤]:不知道。[ 审判员]:为什么要用假的身份证汇款?[ 何立贤]:不知道。[ 审判员]:是不是为了安全?[ 何立贤]:不知道。[11:04:02]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何立贤带出法庭候审。提被告人林爱萍到庭。(法警执行)[11:05:0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林爱萍进行讯问。[11:08:25]
- [公诉人]:你以前从事过什么工作?[ 林爱萍]:在电子厂车间里面上班,是做音响电子设备的工人,之后在广州惠州卖过三年手机,这也是给别人打工。[ 公诉人]:当时谁找你帮忙从银行取款?[ 林爱萍]:我朋友介绍认识李连清,让我到银行取款。[11:13:21]
- [公诉人]:这个朋友与你什么关系?[ 林爱萍]:是卖手机的同事。[ 公诉人]:为什么要介绍你去?[ 林爱萍]:他们要找信得过的人,我与那个朋友挺要好的。[11:13:26]
-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见到李连清?[ 林爱萍]:08年10月底。[ 公诉人]:他当时跟你说具体做什么工作了吗?[ 林爱萍]:他之前说帮忙到银行取款。[ 公诉人]:没有说取的是什么钱?[ 林爱萍]:没有说,后来说是他们玩儿股票的钱。[11:14:29]
- [公诉人]:当时跟你说一个月给多少钱工资?[ 林爱萍]:2000元。[ 公诉人]:当时除了李连清干这个事情,还有其他人吗?[ 林爱萍]:开始见到李连清,后来见到李志平和何立贤。[11:15:04]
- [公诉人]:取的钱如何处理?[ 林爱萍]:李连清给了我一个单子,上面有姓名和帐号,然后汇款过去。[ 公诉人]:是取一笔汇一笔吗?[ 林爱萍]:当天取款,第二天让我汇款。[11:19:08]
- [公诉人]:你跟他们在一起工作时,都是李连清告诉你如何汇款?[ 林爱萍]:他没有汇款,都是让我去,而且他拿卡让我去取款。[ 公诉人]:卡如何来的?[ 林爱萍]:不清楚,李连清身上有,他让我去哪个银行,取款多少都告诉我。[11:19:36]
- [公诉人]:为什么要以别人的名义往不认识的账户里面汇款?[ 林爱萍]:他们说是工作需要。[ 公诉人]:你这叫冒用别人的身份,你清楚吗?[ 林爱萍]:我当时没有多想。我当时还挺感激他的,没有身份证还帮我找了一个。[ 公诉人]:你对整个过程从来没有怀疑过吗?[ 林爱萍]:我也不懂玩儿股票的事情,而且接触的人也少,平时接触的都是打工妹。[11:22:52]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林爱萍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是否问李连清取的是什么钱?[ 林爱萍]:上了几天班就告诉我是玩儿股票的钱。[ 辩护人]:你对这个事情没有想法吗?[ 林爱萍]:当时就想每个月能给2000元钱挺好的。[ 辩护人]:之前你挣多少钱?[ 林爱萍]:1700、800元。[ 辩护人]:你自己办过卡吗?[ 林爱萍]:没有。[11:26:13]
-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林爱萍有无发问?[ 其他辩护人]:没有。[11:26:40]
- [审判员]:你在做这个工作后,有没有怀疑过钱的性质?你自己想过没有?[ 林爱萍]:没有,但是有一点,我在取款的时候想过我怕取错或记错。[ 审判员]:对钱的性质是否合法是否考虑?[ 林爱萍]:没有考虑那么多。[ 审判员]:以前供述说李连清说是老板玩儿股票的钱,你为什么要问他?[ 林爱萍]:他主动说的,我没有问过钱的性质。[11:27:28]
- [审判员]:身份证是买的,还是别人给的?[ 林爱萍]:他们给我的,没有人带我去买,只是说替我办一张。[11:27:55]
- [审判长]:上午审理部分到此结束,下午13:20开庭继续审理此案。[11:29:58]
- [主持人]: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1点20继续开庭审理。[11:31:45]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此案,检察官及辩护律师已经到庭,本案即将开庭。[13:23:29]
- [审判长]:请法警提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到庭。(法警执行)[13:43:20]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举证时, 应当首先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主要内容。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13:43:46]
- [公诉人]:首先宣读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李连清2009年4月12日供述节录:我和李志平以及何立贤和林爱萍一起取款,然后把钱汇出去。[13:51:39]
- [公诉人]:何立贤供述节录,开始我问李连清,可是他没有告诉我钱的性质。[13:52:28]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李连清]:没有。[ 李志平]:没有。[ 何立贤]:没有。[ 林爱萍]:没有.[13:59:56]
-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辩护人]:没有。[14:00:40]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01:43]
- [公诉人]:出示、宣读被害人梁某、付某等陈述节录,证明上述被害人被骗的经过。梁某陈述:我被冒充公安机关的人骗了40万多元,2008年11月15日上午9点左右接到了座机电话,自称是中国电信的人说我家电话欠费,我说没有申请过,然后主动帮我转到昌平区一个派出所,我把情况说了一下。我当时非常紧张,问其该怎么办,其告诉我开户办理几张银行卡,回到家中给我手机打电话,然后我去银行把卡加密,对方称已经加密保护完成,48小时候可以用钱,等过了一段时间我觉得不对,就去查帐,发现钱都没有了,然后我就报警了。[14:05:14]
- [公诉人]:付某陈述,我是被冒充电话局的工作人员骗了,共骗取了4.99万元,我家中的座机接到来电,一名女子说是电话局的,并告知我一个号码欠费,但我说不是我办理的。女子说报警,我说可以然后让我不要挂电话,一个外地口音的民警接电话后说再查询一下欠费的事情,结果真的还是欠费了。对方说让我再办一张银行卡,把钱保护起来,还有个自称是法院的人说案件没有破,不要对别人说,我就把钱按照他们说的方法存到银行,之后发现钱没有了,就报案了。[14:06:24]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李志平]:我对这个事情不清楚。[ 其他三被告人]:没有。[14:12:57]
-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13:23]
- [公诉人]:被害人盛某的陈述,我被骗了现金99900.22元。2008年10月27日有一个外地口音女子给我家打电话说我办理的一部座机欠费,我说没有办理过,她问我是否丢失过证件,之后就报案了。一姓王警官说把手机关掉,需要与我核实信息,并说我与一起诈骗案有关,还说我的账户被牵扯进行来了,让我把个人资产转到他的账户上,他在电话中指挥我到取款机上存钱,我到工行按照他的指挥一步步把钱转走,期间完全按照他说的操作,他还说之后可以再取款转钱,我把事情跟朋友说了,朋友说我被骗了,之后我就报案了。[14:18:50]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李志平]:被骗的事情我不清楚。[ 其他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辩护人]:没有。[14:19:38]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19:55]
- [公诉人]:关某等被害人的证言与上述证言一致,不再重复宣读。下面向法庭出示书证。本案被害人提供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复印件、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通知书、款项转账后被提出现金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凭证以及从被告人身上扣押的用于取款的银行卡等材料。[14:29:45]
- [公诉人]:经公诉人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故公诉机关认定上述被告人诈骗数额为278万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4:31:24]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辩护人]:没有[14:32:08]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连清记载银行卡号、账户名、密码的记录本复印件,证明李连清随身携带银行卡,并且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事实。[14:34:01]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辩护人]:没有。[14:36:28]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示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各辩护人]:没有。[14:38:20]
- [审判长]: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各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各辩护人]:没有。[14:39:2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14:40:05]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钱款,并提取赃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四人明知是诈骗款仍旧取出并汇款,四人共同犯罪的关系,由主犯实施诈骗,再有四人进行取款。四人是明知犯罪,使用他人银行卡在短时间内提取钱款,银行卡是犯罪工具,被告人用其他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并提取了卡内现金。[14:42:25]
- [公诉人]:第二,本案带有明显的隐蔽性和局限性,李志平和李连清下达指令,四人寻找银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四人在行动上极为小心,李志平曾听到过电话录音,得知后告知了李连清。但之后他们仍继续取款,在获得犯罪所得后仍为经济利益而继续犯罪。[14:43:55]
-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志平自行辩护。[ 李志平]:没有。[14:44:49]
-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志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本人出庭为李志平辩护,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志平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量刑情节请合议庭考虑。首先他在电话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刚才质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被骗人员的证人证言,从当庭的陈述可知四被告人对此事毫不知情,而且本案证据中没有证据显示李志平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骗人,完全是受他人指使,所以本案的主犯是电电和阿贵。李志平是从犯,作用是次要的,应该可以认定为从犯。[14:48:41]
-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连清自行辩护。[ 李连清]:骗被害人的技术手段我们都没有参与。[14:49:52]
-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连清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作为李连清诈骗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定性没有意见。李连清是为了给家人带来好的生活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李连清只得到6万元的好处费,并由公安机关收缴,李连清只是诈骗案的工具和棋子,其也是被害者。李连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当庭基本一致,积极配合查明案情,并无逃跑的行为,其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请合议庭给李连清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14:51:25]
- [审判长]:由被告人何立贤自行辩护。[ 何立贤]: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人何立贤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4:51:58]
-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持异议,但何立贤有从轻情节,其系触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何立贤去银行取款汇款都是由其他人安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其并没有私吞相关款项,而是如数上缴,其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其犯罪行为轻微;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李连清给其找工作,是轻信亲属,其本人也属于被害人;请合议庭依法从轻处罚。[14:53:01]
- [审判长]:由被告人林爱萍自行辩护。[14:54:42]
- [林爱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有几点意见,我是本案的受害人,因朋友介绍认识李连清,我不知道他们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我不认识电电、阿贵,不知道他们从事诈骗活动。李连清告诉我到银行取款是玩儿股票的钱,并不知道是诈骗款。[14:55:38]
- [审判长]:由被告人林爱萍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诈骗案中林爱萍的性质,我认为不构成犯罪,林爱萍是被人介绍给李连清工作,其不知道是非法款项,且工作时间非常短,其不知道取款是违法所得,其没有主观的犯罪故意。林爱萍辨别是非能力差,林爱萍家庭贫困,文化程度较低,一直靠自己劳动维持生活,她得知钱款是炒股的钱就没有怀疑,其没有参与诈骗,更不知道真相,他是受到李连清的诱骗,林爱萍也是受害者,从本案讲林爱萍主观故意不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综上,林爱萍是无罪的。[14:58:00]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李志平应当承担多大数额的问题,公诉人认为,共同犯罪当中,最后获得的报酬或者收入应该是分赃的行为结果,不能力根据得到多少来认定数额,其应当对全案金额进;四人是共同犯罪,并不是根据提款来认定;林爱萍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可以判断出来工作性质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短期内用别人的银行卡提款转帐,资金的所有人都是不清楚的,款项的来源及去向是不知道的,其自己也承认电视上有这种诈骗行为,那么就应该认知到是诈骗行为;流动性隐蔽性是公诉人主观推定,其对诈骗事实是明知的,短短15天之内将100多万元的款汇走,那么其应该知道是犯罪行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辩解?[ 四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14:59:14]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辩解?[ 四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解?[ 各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已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将予以考虑。[15:00:46]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平,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李连清,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希望家人可以来看我。[ 审判长]:被告人何立贤,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15:02:17]
- [审判长]:被告人林爱萍,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林爱萍]:我从小生活在农村,由于家里比较贫困,毕业后我就出来打工,挣钱养家,法律意识淡薄,通过朋友介绍的工作没有想过是违法的,我请法庭认清我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请法庭还我清白。[ 审判长]: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 审判长]: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法庭笔录休庭后交被告人阅签,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李志平、李连清、何立贤、林爱萍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审判长]:现在休庭[15:03:16]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07:27]
- [主持人]:本案网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5:0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