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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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8: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每周工作六天 售票员告公交公司要加班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8:32:59]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每周工作六天 售票员告公交公司要加班费”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韩女士诉称: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8月21日,其在被告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从事售票员工作,该客运公司以计划运营时间为依据计算工时,并以工时达不到最低时限为由,每周增加一天工作日,而实际上该客运公司的计划运营时间与原告的实际工作时间存在较大差距。原告认为,该客运公司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长期延长原告的工作时间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一万余元。
    [08:33:44]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
    [08:34:16]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8:34:29]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8:36:08]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8:36:24]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某客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08:38:45]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方]:
    原告韩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1986年出生,无业。(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任广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方]:
    被告某客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1962年出生,某客运公司办事员。
    [08:42:50]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08:48:35]
  • [审判员]:
    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聂晶晶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 解释回避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08:50:5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方]:
    韩某从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8月21日在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售票员。韩某在工作期间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为8小时30分至10小时不等,每周工作6天,被告拒绝安排韩某补休且不支付加班费。另外,被告虽然归还了韩某押金2500元,但拒绝支付利息。2007年9月被告未为韩亩缴纳当月的社会养老保险,但依法应给予养老保险。韩某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仲裁委对韩某工作时间的认定是以被告所确立的计划运营时间为依据,而被告的计划运营时间与韩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存在较大差距,关于这一点,从被告所提供的行车时刻表及路单均能充分体现,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以工时达不到最低时限为由,每周增加一天工作日是完全错误的。综上,被告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长期延长韩某的工作时间,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班费11040元,押金利息63.2元,养老保险费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8:53:30]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方]: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双方劳动合同时从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8月21日,一共为23个月,我方为原告共上了23个月的劳动保险,我方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被告不同意原告所述每日工作8时30分至10小时不等的主张,由于公交行业的特殊性,受生产需求的制约,自行业成立以来,对本行业的工时统计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告的主张违反了事实,原告坚持从发车开始,至收车结束,但是这违反了事实的客观原则。车辆运行中存在车辆停驶的时间,这些是不可以计算在工时里面。由于道路堵塞,车辆晚点,将这计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是不合理的。我方的计算工时方式是有章可循的,同时根据《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9条,以运行时刻表为依据,以运营的有效工时为对象,标准按有效工时整班应达到380分钟。据此也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延时加班情况。售票员实行轮班就业,不同班型工时存在差异,每天的公休天数是不一致的,这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必然对我们的行业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延时,时间超长,售票员就会提前下班或者跑一个区间,这些都不会导致超工时的情况出现。工资基数我方也不同意原告的主张,我方同意仲裁委所做的仲裁决定,我们在集体合同中和劳动合同也已经明确对此予以约定,具体的计算方法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50)/21.75天。我方同意实施仲裁裁决书的相关意见。具体的内容我会向法庭提供证据再予以进一步的说明。对于社会保险从10月份开始为原告交纳,被告不存在相关的过错,这是有相关的政策所决定的。我方在收取保证金的时候,原告并没有提出要支付利息,双方也没有进行约定,同时也是原告自愿交纳。交纳保证金也是基于这个行业的特殊性质,因为原告手中掌握大量的票据,我方也并没有用保证金进行融资等活动,我方拒绝支付利息。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我方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给付原告相应的款项。
    [09:15: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09:16:48]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方]:
    被告公司的行车路单6张(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实际工作时间。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方]:
    对于路单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予以认可,这是我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但是我方和原告方的理解是不同的,我方以路单上“用时”的时间计算,就是纯粹在车上的时间,其中的时间是不包含堵车等路面的情况变化的,这些都是无法克服的,站点的计时时间也不计算在内。每个班型是不一样的,这个路单也说明我们在倒班,这些单子中也可以证明有的车次是区间,区间路程只占全程的46%左右,这些都是我们保证劳动者权利的方式。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09:34:1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方]:
    证据一、2007年9月25日和2008年10月1日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证据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原件),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证据三、2009年度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书》及审批表(原件),证明被告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09:42:22]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方]:
    对于证据一、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没有异议,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说明一下,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不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对于工资支付方法的约定不明确,我方认为此条款是无效的;对于证据二,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三、没有异议;
    [09:43:48]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证据四、《北京公交总公司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件),被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执行隶属单位的管理规定;证据五、《某路运营时刻表》(原件),证明该线路综合计算工时依据;证据六、《某路日劳动班次表》(双班)(原件),进一步说明该线路每日各劳动班次工时情况;
    [10:07:37]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方]:
    对于证据四、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只是一个内部的规定,与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和本案中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概念,被告只是一个法人,这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管理制度;对于证据五、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只是一个计划运营时间,和实际的运营时间存在差异;对于证据六、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是被告的计划时间,与实际运营时间不一致,对于证明原告的班次问题没有异议;
    [10:08:49]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证据七、《某运营时刻表简要汇总》(原件),证明该线路每日车次、各班型劳动工情况进行汇总说明;证据八、《2008年考勤表》(原件复印件),证明原告该期间出勤情况;证据九、《2008年综合计算工时明细表》(原告复印件),证明原告该时段每日综合计算工时情况;证据十、《行车路单》(原告复印件),证明《2008年综合计算工时明细表》的真实性;
    [10:39:07]
  • [审判员]:
    原告方进行质证。
    [ 原告方]:
    对于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所指的时间是运营时间,和我方所述的工作时间是两个概念;对于证据八、真实性和能够证明原告的实际工作天数没有异议,但是用该计算方法确认原告没有超出正常的工作时间不予认可;对于证据九和证据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被告核定的工时和原告所述的工作时间是两个概念;
    [10:40:59]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证据十一、《另一路运营时刻表》(原件),证明该线路综合计算工时依据;证据十二、《另一路日劳动班次表》(原件),进一步说明该线路每日各劳动班次班工时情况;证据十三、《另一运营时刻表简要汇总》(原件),证明该线路每日车次,各班型劳动工时利用情况;证据十四、《2009年1至8月20日考勤表》(原件),证明原告该时段出勤情况;证据十五、《2009年1至8月综合计算工时明细表》(原件),证明原告该时段每日综合计算工时情况;证据十六、2009年4月、6月、7月《行车路单》(原件),证明《2009年1至8月综合计算工时明细表》的真实性;
    [10:45:42]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方]:
    对于证据十一、证据十二、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六的质证意见与前述质证意见一致;
    [10:46:23]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证据十七、《北京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合同》节选(复印件),证明被告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已在《集体合同》节选;证据十八、《某客运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度实施办法》节选(复印件),证明被告支付延时工资标准;证据十九、《工资发放册》(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缴纳和加班工资基数情况;证据二十、《在职期间基本情况汇总表》(原件),证明原告在职期间考勤、工作完成、综合工时情况汇总情况。
    [10:59:18]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方]:
    对于证据十七、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我方认为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也没有见过该合同;对于证据十八、对于真实性没有意见,原告只是听说过这个文件,但是并没有见过这个文件,对于相关的内容也不了解;对于证据十九、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二十、对其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真实性没有异议。
    [11:00:14]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举证完毕。
    [11:00:3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双方的劳动合同时从何时开始?何时终止?因何终止?
    [ 原告方]:
    2007年9月25日开始,2009年8月21日终止。因为被告严重违法,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利提出辞职。
    [ 被告方]:
    是原告主动辞职的。
    [11:00:57]
  • [审判员]:
    原告方在何岗位工作?从事哪路公交车的售票员工作?
    [ 原告方]:
    原告是售票员。2008年12月-2009年8月在某路,2007年9月-2008年12月在另一路。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11:02:38]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的加班是什么时间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方]:
    合同期限23个月。每天工资60元,周末双倍120元。
    [ 审判员]:
    被告方,你单位实行什么工时制度?考勤周期怎么安排?
    [ 被告方]: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1月1日到2月25日,每月26日到次月25日,11月26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
    [ 审判员]:
    被告方,原告的月工资是如何约定的?
    [ 被告方]:
    实行的是下发薪,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11:05:05]
  • [审判员]:
    被告方如何计算原告的工资?
    [ 被告方]:
    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实际工时计算,质量工资按考勤计算。质量工资每年不一致,效益工资是以公里计算。
    [ 审判员]:
    是否有工资的基数?
    [ 被告方]:
    我需要回去找材料,向法庭提供。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上述是否有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11:08:16]
  • [审判员]:
    原告每月怎么休息?
    [ 被告方]:
    一个月保证休息4天,一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也休息。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上述是否有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11:09:46]
  • [审判员]:
    你单位如何计算售票员的工作时间?
    [ 被告方]:
    按运营时刻表有效工时计算,指完全在车上的时间。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上述是否有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11:10:52]
  • [审判员]:
    售票员是否需要提前到岗?
    [ 被告方]:
    没有硬性的规定,对此也没有考勤标准。票也不需要每天都交。
    [ 审判员]:
    交票要多长时间?
    [ 被告方]:
    交票说不好,如果人多就慢一点,这个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11:13:18]
  • [审判员]:
    原告认为是否需要提前到岗?
    [ 原告方]:
    必须要提前到岗,一般都要提前15分钟。提前到岗打扫卫生,对车辆进行一下简单的检查。收车回来也用要15分钟交票,对车里的情况要向单位做简要的汇报。虽然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是实际都是这样做。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如此?
    [ 被告方]:
    单位没有硬性的规定,不可能保证每天都会交票,可以几天交一次票。
    [ 审判员]:
    二次行车间隔多长时间?该时间售票员能否自由支配?是否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 被告方]:
    3分钟到40分钟都有可能,期间售票员可以自由支配。
    [11:15:2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所述,是否有异议?
    [ 原告方]:
    该时间不可以自由支配,因为随时要等待调度员指令。
    [ 审判员]:
    被告,这个期间原告在哪休息?
    [ 被告方]:
    单位提供了休息的场所,售票员也知道下一班车的时间,这个期间是可以自由支配的。
    [11:18:17]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异议?
    [ 原告方]:
    有异议,单位是不允许自由支配这段时间的。
    [ 审判员]:
    对于该问题双方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我们确实没有限制售票员的行动,对于这个问题法庭可以去调查。我方回去也会找相应的证据。
    [11:24:12]
  • [审判员]:
    如遇上堵车等情况导致实际运营时间过长,被告是否支付加班费?
    [ 被告方]:
    不支付。我们可以通过正常的手段去调节,例如可以发快车或者是区间,相应的证据我方可以庭后向法庭提供。
    [ 审判员]:
    鉴于本案被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本案延期审理,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1:26:0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唐晶,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27:0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