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外景

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三名被告

庭审现场

证据展示

庭审纪实

媒体采访原告

记者采访被告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当庭宣判

庭审后被告方表达个人意见

法官接受采访

法官访谈
3月8日9时,直播朝阳法院审理“离婚后诉前夫和公婆索房产份额”案及访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妍。今天,朝阳法院公开审理“离婚后诉前夫和公婆索财产份额”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将就“婚姻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现场接受采访并回答网友问题,敬请关注并欢迎参与。
    [09:08:19]
  • [主持人]: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我们将使用化名:原告李娜(化名)在起诉书中称,1994年她与陈刚(化名)结为夫妻,婚后一直与公婆一同居住生活,他们小两口就住在自家院西厢房的两间屋内,婚后公婆一直不允许李娜上班,李娜就在家务农,两年后儿子降生,李娜一直将孩子抚养到四岁才开始上班至今。期间,丈夫曾更换过两次跑出租的车,夫妇二人将大部分收入均交与公婆支配,只留有少许补贴家用。耕地收回后曾在自家原有11间房的基础上扩建了13间,且陈刚更换了新车。2009年李娜与陈刚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娜认为,房屋为婚前共同财产,且她跟前夫和公婆共处的十五年中,她认为自己一直辛勤操劳,相夫教子,无悔付出,在他们共同置办的现有家业中理应有其份额,而现今离婚后她的收入和住房均无保障,只能租住于地下室中,故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和前公婆给付其应得的房屋4间。
    [09:14:47]
  • [主持人]:
    该案由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法官牛冬华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
    [09:18:04]
  • [主持人]:
    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法庭.庭审即将开始.
    [09:24:33]
  • 审判员:本案原定于上午九点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天气原因,被告方的代理人仍未到庭.现已九时二十分,本院决定开庭.被告代理人如在法庭辩论前到庭,本院将允许其进行陈述.现在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略).
    [09:33:18]
  • [审判员]:
    今天本院在上次庭审的基础上,依法继续开庭审理此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我(牛冬华)独任审理,书记员李君升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 原、被告]:
    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09:36:36]
  • [审判员]:
    下面继续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并明确诉讼请求。
    [09:38:41]
  • [原告]:
    诉讼请求1、要求对房产进行析产,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四间、其中婚前老房西厢房一间、婚后扩建的13间房屋中坐落于院内北房一间、南房一间、坐落于院外的北房一间。院落共同使用。
    2、诉讼费被告承担。
    [ 原告]: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丈夫离婚一案,已经经法院判决。我与前夫199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公婆向我表示家中有两万元债务,我与前夫和公婆一直共同居住,住在西厢房两间内。我与前夫的所有收入都补贴家用,期间我们将家中原有的11间房屋在院内及院外共同扩建成了13间房屋,离婚后房屋没有进行分割,因此析产要求分割房屋。结婚时有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两间、三间小南房,2000年在院外建了五间北房,2003年左右在老院子的基础上又建有北房五间,把三间小南房正式建成南房三间。由于一直没有分家析产,因此该房屋内应有属于我的份额,故起诉要求析产。院外的五间北房在一个小院里,西厢房我要北边那间及院内新建北房西数第一间、南房西数第一间。院子外的我要东数第一间。
    [09:42:21]
  • [审判员]:
    被告答辩意见是否有变化。
    [ 被告陈刚]:
    94年结婚后 ,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债务没有。房产证是我父母的,钱是我父母出的,是自己雇人建造的,与我们无关,建房时我们都没有出资,房产我父亲的。不同意分割房产。婚后,我们经济上都是AA 制,原告上班的钱用于还账和自己花。结婚后原告没有上班,也不可能交钱。95年我买出租车部分是我父母出的,我借了一部分,挣的钱我都用于还我借的债务。结婚时确实是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小南房三间,婚后99年冬天在院北边建有五间北房,有个小院,01、02年左右在院里北房的南房檐天井的位置建了五间房,其中东西两头各一间,原来就有房,这次翻建,也是北房,同时还翻建了三间南房。
    [09:45:12]
  • [被告公婆]:
    房子是我们俩建造的,是我俩攒钱盖的房,而且我们还养着他们三口,我儿子的钱用于还账。
    [09:46:1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补充?
    [09:46:33]
  • [原告]:
    当时我每天早晨都要给家里人做饭,然后一起与公公婆婆种地,我怀孕了也还要分担家务,洗衣服等家务。挣的钱我都用于贴补家用,买东西的钱是跟我自己娘家要的钱,然后买一些日用品,被告从来没有给过我钱。刚开始每个月我婆婆给我20元钱,后来根本就不给我钱了。
    [09:49:15]
  • [原告代理人]:
    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从来没有过家里的门钥匙。被告不在家,原告就不能回家。后来原告生病了,被告都不给原告看病,原告只能回自己娘家看病,所以两家人产生纠纷,导致了离婚。
    [09:50:38]
  • [审判员]:
    关于房屋的现状,法庭已经现场勘验过现场,现向双方出示院落图,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
    [ 原告]:
    认可。
    [ 被告]:
    认可。
    [09:51:49]
  • [审判员]:
    双方举证质证。原告上次提交了证据,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 原告]:
    除上次开庭提交的1、二中院的调解书。2、原告单位开的证明,证明原告现在的处境。我方补充提交照片一份,证明当年家里院落的情况。
    [09:53:3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
    认可照片。我方没有补充证据提交。
    [09:54:31]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及证据是否有补充。
    [ 原告]:
    当时我种地的情况,我们向同村的村民调查情况,但是村民们都不予配合。
    [ 被告婆婆]:
    当时我家是铝合金的门,只有两把钥匙,所以连我儿子陈刚都没有家里的钥匙。
    [09:56:34]
  • [审判员]:
    允许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代理人迟到表示批评(略)。
    [09:57:5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09:58:2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第一,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收入全部交给了公公婆婆。第二,陈刚称所有的收入都还了债我方不予认可。被告买车借了14万的债务,当时的收入不可能全部还了债务,且陈刚自己还购买了车,那么这个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造的不动产应该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因此要求分割房屋。
    [10:00:52]
  • [被告陈刚]:
    车款不是借的14万,当时我们只借了10万元,实际我也只偿还了10万元。当时我开出租时钱就已经还的差不多了,后来我就一直无业。当时我们是没有存款,因为我们AA制生活,我的钱养活孩子和家庭,原告的钱原告自己拿着。
    [10:05:45]
  • [被告公婆]:
    房屋是我们自己的,建房也是我们自己种地挣的钱出资建造的。当时生产队必须是户主签字领取补助,但是补助我们都给了儿子和媳妇。现原告已经不是我们的家庭成员,因此不能起诉分家析产纠纷,应该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根据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表明没有其他财产,原告已经放弃了。如果原告要求分割财产也与我们没有关系。
    [10:07:4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 原告]:
    同意。我们的最低限度是要院内新建北房一间、院外北房一间。
    [10:09:25]
  • [被告代理人]:
    我们需要商量一下(略)。
    [10:09:59]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同意给房。
    [10:10:57]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考虑其他方式补偿。
    [ 原告]:
    不同意。我方坚持要求要房屋。
    [10:11:27]
  • [被告代理人]:
    坚持要求不同意给房,因为房屋是户主的。
    [10:13:51]
  • [审判员]: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不再进行调解工作
    [10:14:44]
  • [双方]:
    同意。
    [10:15:03]
  • [审判员]:
    双方最后陈述。
    [10:15:2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只是想得到一个住所。
    [10:15:4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18:5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十五分钟后本院进行宣判。
    [10:19:36]
  • [书记员]:
    (十五分钟后)请审判员入庭。
    [10:43:4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10:47:09]
  • [审判员]: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要求分割家庭建房中属其所有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应得份额,由本院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依法酌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院内北数第二排三间北房中北房西数第一间归原告所有,所在院落及门道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0:53:06]
  • [审判员]:
    闭庭。
    [10:53:4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10:56:54]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已经结束,案件宣判完毕。接下来,我们将邀请此案的主审法官,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的审判员牛冬华,就“婚姻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接受访谈。各位网友如有相关问题,可即刻登录中国法院网或北京法院网,向法官进行现场在线咨询。
    [11:00:46]
  • [主持人]:
    牛冬华法官,刚才直播的案件涉及的是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问题,请法官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家庭财产,如何确定家庭财产?
    [11:03:05]
  • [嘉宾 牛冬华法官]: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问题,除了常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一种就是家庭财产。由于在很多地方还存在夫妻结婚后与男方(有时也为女方)父母共同生活的传统生活方式,家庭经济没有分开,夫妻的收入全部或部分交给父母,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家庭的开销。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的经济收入有每个家庭成员的贡献。当以家庭经济收入添置财产时,特别是建房这种价值较大的财产,不能仅以某人是否实际出资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房产份额的标准,而是要根据家庭生活方式和收入形成模式来综合判断,家庭成员对家庭经济收入有贡献的,则视为其对财产的形成有出资,在需要分割时,应当给予其相应份额。
    [11:05:47]
  • [主持人]:
    那么这种分割家庭财产的要求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吗?
    [11:09:04]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如果在夫妻离婚时就上述情况下形成的家庭财产提出分割的主张,一般无法处理,因为家庭财产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涉及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这些家庭成员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所以不能在离婚案件当中处理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但是当事人可以在离婚之后,另行提起析产诉讼。在这种诉讼中,所有相关的家庭成员都要列为案件当事人,通过这个诉讼完成其个人在家庭财产中份额的分割。
    [11:14:19]
  • [主持人]:
    那么分割家庭财产时,具体份额应如何确定呢?
    [11:15:47]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份额的多少,一般由法院根据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时间、夫妻的收入水平、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夫妻在财产中所占份额的多少,并从便于生活、居住的角度出发,做出判决,适合实物分割的,则实际分割,不适合的,可以折价补偿。
    [11:18:33]
  • [主持人]:
    为了使大家更全面地了解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顺便请牛冬华法官给我们介绍一下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请问牛法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1:19:54]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对于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体现离婚财产分配中,就表现为财产分配应基本均等。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故在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还会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给予照顾,适当多分。
    [11:20:57]
  • [主持人]:
    我们看到现在有网友提问,署名为小Q的网友询问,如果离婚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生活确实困难的,该怎么处理?
    [11:23:05]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此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和收入有限,则可以判令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一方一定帮助费。比如,离婚时双方没有共同住房,但男方有一套婚前已取得的房屋(个人财产),而女方没有自己的住房,则法院会判令男方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住房帮助费。
    [11:23:53]
  • [主持人]:
    我接着问一下法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1:30:09]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此做出了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通过遗嘱继承的,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则尊重遗嘱的意见,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则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1:31:58]
  • [主持人]:
    那么离婚时,如果一方有过错,应当如何处理?
    [11:32:31]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主要有两种性质和处理方法。一种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法定的过错情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因上述几种过错情节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处理上述法定过错情节之外,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一般过错行为,如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等,但并未达到法定的过错程度,法院通常在财产分配中会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对于有过错的一方适当少分。
    [11:33:13]
  • [主持人]:
    看到有网友提问,请牛冬华法官回答一下网民“情感纠葛”的问题:如果我们结婚期间买房子,父母出了一部分钱,那房子还是完全属于我们的吗?
    [11:34:45]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金额一般较大,在司法实践中还掌握一个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如果作为赠与的,应当明示(比如双方写书面凭证),否则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借款,在离婚时,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11:35:55]
  • [主持人]:
    谢谢牛冬华法官。据了解,朝阳法院早在2007年就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这是一个很有特色的专业合议庭,你也是这个合议庭的成员。能向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合议庭的情况吗?
    [11:37:12]
  • [嘉宾 ]:
    牛冬华法官:朝阳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是北京市首个对外挂牌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业维权合议庭,由王四营人民法庭、审判监督庭、少年审判庭的法官共同组建,日常办公地点在王四营人民法庭。合议庭常设法官5名,合议庭法官也可与有妇女儿童工作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主要审理朝阳法院辖区内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九类民事、商事和刑事自诉典型案件。
    [11:38:12]
  • [主持人]:
    我想问一下同为合议庭成员的申红庭长,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成立以来审理过多少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审理情况如何?
    [11:40:37]
  • [嘉宾 ]:
    申红庭长:审理各类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是合议庭的日常工作。合议庭成立两年以来,共审结各类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件700余件,其中主要包括离婚案件、子女抚育案件、赡养案件、分家析产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侵犯女儿儿童权益的刑事案件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不仅注意法律效果,同时也注意社会效果,对那些有特殊困难的妇女儿童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照顾。如在审理老年妇女的赡养、析产等案件中,合议庭法官会前往妇女所在地进行就审;曾经审理一起患艾滋病的维族妇女同居关系析产案件,法官不顾个人安危与当事人谈心、做思想疏导工作,更为其提供饮水、休息的人性化关怀,让当事人感到社会的温暖。2009年1-10月份,合议庭对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64 615元;先后为3名困难妇女联系法律援助律师,使其享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1:42:22]
  • [主持人]:
    除了审理案件,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还行使其他职能或者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吗?具体工作情况如何?
    [11:43:21]
  • [嘉宾 ]:
    申红庭长:为充分发挥司法维权职能,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之外,还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司法调研、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等活动。
    [11:44:13]
  • [嘉宾 申红庭长]:
    申红庭长:在审理妇女儿童权益案件过程中,我们着重对那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及妇女儿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取得了一定的调研成果。目前,合议庭已撰写完成了十余篇调研宣传稿件,其中《交通事故是儿童伤害的“头号杀手”》、《收养地震孤儿你准备好了吗?》、《儿童伤害案件调研分析》以及《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女性不平等就业现状分析》等调研文章,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1:45:03]
  • [嘉宾 ]:
    申红庭长:合议庭还结合审判经验,撰写了《妇女儿童维权指南》一书,该书采用以案讲法的形式,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利、侵犯母亲对子女监护权等九个方面,系统地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解析真实案例,帮助妇女儿童增强了认识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11:45:58]
  • [嘉宾 ]:
    申红庭长:我们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宣传和帮扶教育活动。合议庭成立以来,共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普法受众达2000余人次。合议庭还特别结合每年的三八节、六一儿童节等特定时期,开展赠书、授课、公开审判、做客直播间等普法宣传活动。比如去年三八节期间,合议庭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指南》的赠书活动,并就书中的主要内容在我院外网及相关媒体开设专栏。合议庭还正式开通了两部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安排专人接听,解答社会公众提出的关于妇女儿童维权问题,2009年,共接听电话120余人次,使妇女儿童维权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11:46:36]
  • [主持人]:
    谢谢牛冬华法官和申红庭长。
    [11:47: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我们为大家现场了“离婚后诉前夫和公婆索房产份额”一案,并结合案件涉及的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邀请牛冬华法官和申红庭长接受了访谈。牛冬华法官为我们就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做了详细的解读,申红庭长对朝阳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的基本情况向大家作了介绍,希望今天的直播和访谈能为广大网友尤其是女性网友提供有益的帮助。
    [11:50:15]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网络直播就到这里。谢谢牛冬华法官和申红庭长,谢谢各位网友,祝女性朋友们节日快乐。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技术支持。下次直播再见。
    [11: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