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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4:56:10]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14:56:32]
- [主持人]:今天直播的是一起“文化公司诉网吧侵害网络传播权”案的一审公开开庭。[14:57:51]
- [主持人]:原告诉称:其对电视剧《红蝎子》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7月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提供电视剧《红蝎子》的在线播放业务,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应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本案律师费和公证费用以及全部诉讼费用。[14:58:14]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14:59:16]
- [书记员]: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唐红艳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钢,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攻城网吧。
负责人李刚。
委托代理人靳忠。[15:01:27] - [书记员]: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15:01:51] - [审判长]:审判长:请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攻城网吧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这是一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见前)。[15:03:06] - [审判长]: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15:04:04]
- [原告与被告]:无异议。[15:04:51]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龚松青、姚昌米、唐传佳三人组成,由龚松青担任审判长,唐传佳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唐红艳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5:06:0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15:06:50]
- [原告与被告]:听清了。[15:07: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15:08:2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15:08:22]
- [原告与被告]:不申请。[15:09:2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15:11:02]
-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公证费用人民币6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电视剧《红蝎子》系原告重金购得的优秀作品,原告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00九年七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提供电视剧《红蝎子》的在线播放业务。遂对上述侵权行为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公然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传播原告享有公证处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红蝎子》,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求。[15:13:54] - [审判长]:被告答辩。[15:15:13]
- [被告代理人]:1、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中凯公司不具备起诉侵权的主体资格。作为影视作品的权利,依法享有财产权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凯公司不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原权利人,无信息传播的许可证,没有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没有提供电影公公映、著作权登记证书;2、被告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原告是通过点击公开的电影网站即百万影视网站点击《红蝎子》的,原告应当提供原告与百万影视的合法关系,百万影视拥有合法的播放。百万影视向不特定观众在线播放,应当由百万影院网站作为本案被告,原告遗漏了适格当事人;3、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不能证明是《红蝎子》的权利人,原告是从百万影院网站上点击的 ,公证书出具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4、原告的诉讼数额不真实、不合法,《红蝎子》电视剧是一部内容粗糙,低下的电视剧,无知名度,没有点击率,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和票房价值。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18:28]
- [主审法官]:现在由原告举证。[15:27:45]
- [原告代理人]:1、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2008)穗白内经证第8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独家享有电视剧《红蝎子》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红蝎子》是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和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的合作作品,为方便行使版权,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同意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的代理人,后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代表版权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信息网络传播合作协议,将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07年9月18到2012年9月18日。[15:28:42]
- [主审法官]:被告质证。[15:29:11]
- [被告代理人]:对版权代表人的证明书的真实性有异议,电视剧千溪影视有限公司版权证明书不能证明是是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和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制作的,这是自己对自己的证明,应当提供版权书、版权号,或第三方来证明是是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制作的;即使是是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但并不能表明是公开发行,公开在网上传播。版权代表人是版权人还是版权代表人,原告对此含义并不明确。在公证书的最后一页,公证员也写明了,虽然原件由原告提供,但内容并未审核,说明公证书并不能证明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网络传播合作协议书也有异议,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是否享有版权和其它权益,如果拥有合法授权,应当到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合作期限是2007年9月18到2012年9月18日,与版权证明书的时间不一致,公证书的公证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未进行审查,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有异议;对授权书也有异议,授权的时间是2007年5月30日,和版权证明书的时间和合作协议书的时间是不吻合的,授权的时间在版权证明书之前,此授权是无效的。不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不能证明《红蝎子》是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和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的合作作品,享有合法版权,其授权行为合法有效。公证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证认定。[15:30:20]
-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意见。[15:31:07]
- [原告代理人]:如果对方对公证书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15:31:59]
- [主审法官]:《红蝎子》版权证书的原件、许可证是否带来?[15:32:38]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33:28]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15:34:12]
- [原告代理人]:证据2.蚌埠市众信公证处(2009)皖蚌众公证字第28772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网吧局域网上为上网者提供电视剧《红蝎子》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电视剧《红蝎子》的版权所有人是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和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3.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保全被告侵权的证据,支付公证。片头和片尾明确表明版权人是费600元;4.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起诉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15:35:25]
- [主审法官]:被告陈述质证意见。[15:37:13]
- [被告代理人]:光盘没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内,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原告在光盘里有关于著作权的证明,但原告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能证明其权利,应当由第三方来证明。公证书内并没有对光盘的内容进行公证,只是附了拍照的打印件和电脑图像的打印件。[15:38:37]
- [主审法官]:被告代理人看一下公证书第三页关于取证过程。[15:39:21]
- [被告代理人]:被告并没有将该光盘作为证据提交。[15:40:02]
- [主审法官]:原告,光盘为什么没有提供?[15:40:43]
- [原告代理人]:该光盘是和公证书是一体的,可以随时提交。[15:42:13]
- [主审法官]: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15:43:15]
- [原告代理人]:好的。(当庭提交证据原件)[15:43:51]
- [主审法官]: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如何侵权的。[15:44:28]
-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进入网吧,打开电脑,将移动硬盘与该网吧电脑连接,将刻录软件安装到该台电脑上,在电脑上建立一个文件夹。双击桌面上攻城电影,电脑显示攻城影院等图标,点击攻城影院,显示“百万影院”首页,在首页中搜索“红蝎子”,点击播放。通过鼠标控制播放器的进度条,间断播放了该片第一集的片头字幕、中间部分剧情及片尾字幕视频。刻录软件将自动生成的文件保存在文件夹中。再将文件夹复制到移动硬盘。[15:45:53]
- [主审法官]:被告陈述质证意见。[15:47:15]
- [被告代理人]:对此有异议,1、操作的人是原告的代理人,不是第三人,不排除与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和公正性;2、《红蝎子》是从百万影院网站上点击的,并不是保存在被告的服务器内,经营权是百万影院,而不是被告。[15:48:19]
-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的陈述发表意见。[15:48:47]
- [原告代理人]:取证的整个操作过程由公证员监督;点击的电脑页面是被告的攻城影院,说明被告是链接了,百万影院是从被告的服务器连接提供给消费者观看的。不排除电影存在被告的服务器内。[15:49:21]
- [被告代理人]:百万影院是付费的网站,我们付费给百万影院,我们在桌面上放的是图标,图标并不代表服务器的组成内容,只是链接的方式。我们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得观看权。2009年7月1日我们付费给百万影院120元。我们只是播放了一个月,因为后来没有交费,就没有再播放。[15:49:52]
- [主审法官]:原告有无意见发表?[15:50:59]
- [原告代理人]:被告承认百万影院是要付费的,可以说明其侵权的事实,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15:51:38]
- [主审法官]:原告是否知道原告或版权原所有人有无授权《红蝎子》给其它单位网络信息传播权?[15:52:01]
- [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认为其不侵权,应当证明被告获得了授权。[15:52:56]
- [主审法官]:被告在付费时是否要求百万影院提供有相关权利的证明?[15:53:18]
- [被告代理人]:百万影院提供的电影有上万部,网吧没有能力审查。既然百万影院能够提供电影,就有合法的传播平台,无需由被告进行审查。[15:55:07]
- [主审法官]:关于被告是否侵权,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供?[15:56:06]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5:56:30]
- [主审法官]:关于是否侵权,被告有无证据提供?[15:57:06]
- [被告代理人]:有以下证据:1、从百万影院网站下载的页面共4份,证明百万影院具有合法的IP地址、银行帐号、联系方式,是合法的电影网站,如果侵权,也是百万影院侵权,而不是被告侵权;2、从百万影院网站下载的页面,说明百万影院仍然在播放《红蝎子》,在昨天,还有《红蝎子》的点击率和片名,如果侵权也是百万影院侵权;3、调查问卷表,是对进入到被告网吧的人随机调查,证明网民上网的主要目的是聊天,即是看电影也是看进口大片,对国产的故事片、《红蝎子》基本不看,并没有点击率。[15:57:49]
-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陈述意见。[15:58:33]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不能证明IP地址是真实合法的;对证据2,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不予质证;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6:00:35]
- [主审法官]:被告还有证据需要质证吗?。[16:01:44]
- [被告代理人]:没有。[16:04:09]
- [主审法官]:下面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审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有无依据?[16:04:54]
- [原告代理人]:根据《著作权法》49条规定,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在50万元以下由法院酌定确定。另外有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起诉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公证费600元。[16:06:19]
- [主审法官]: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有何意见?[16:07:14]
- [被告代理人]:《红蝎子》的使用范围仅在特定环境下,消费群体是特定的,而上网的人都是青少年,而《红蝎子》是反映禁毒的内容,无消费对象。原告要求2万元的赔偿数额不合理,应当根据电视剧的票房价值、上映时间及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律师费,5000元并不是针对本案的律师费,是针对这一系列案件的费用,发票上并没有载明具体案件所支付的费用。公证费600元是真实合法的,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其公证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在这个票据上写的是蚌埠市公证处的财务专用章,但蚌埠市公证处早已经撤销,而本案的公证处是众信公证处。[16:08:01]
- [主审法官]:原告方还有什么意见?[16:08:53]
- [原告代理人]:被告称收视群体是青年人,原告的作品无观看对象,但《红蝎子》是反映禁毒的优秀作品;律师费5000元,按安徽省律师收费,10万元以下的收费是1000-8000元,我们折中收费5000元。众信公证处前身是蚌埠市公证处,如果被告对此有异议,请法院进行查实。[16:09:19]
- [主审法官]:就全案,双方是否有申请法院调查的事项了?[16:09:40]
- [原告代理人]:没有。[16:10:07]
- [被告代理人]:有,我们要求对公证费用进行查实。[16:10:27]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6:16:33]
- [原告代理人]:原告享有《红蝎子》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以盈利为目的,在网吧播放,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6:17:07]
- [被告代理人]:1、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原告没有提供电视剧《红蝎子》原权利人的相关证明,原告没有取得网络传播权。按照国家电视广播总局相关办法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电影被告许可制度,有许可证才可向公众传播电视、电影的业务。国家对电影、电视实行年审缺席,原告无许可证,也未得到相关授权,其不能证明就是权利人。白云市的公证书内也说明未对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2、电视剧《红蝎子》是百万影院提供的,且播放时间不足一个月,是百万影院联接到网吧上,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3、对众信公证处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该公证书证明的是从被告的网吧内操作的,公证员并没有检查电脑和互联网的联接情况,不能排除进行了技术处理。在公证书的内容上,并没有电视剧《红蝎子》的文件记载和片名显示。来被告网吧上网的都是青年人,在不付费的情况下,上网人员不能打开百万影院,原告要求2万元赔偿数额不合理、不合法。原告的律师费5000是针对这一系列案件的数额,公证费是蚌埠市公证处出具的,不是众信公证处出具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8:25] - [被告代理人]:我补充几点,原告称是在被告网吧上攻城影院图标中点击的;原告应当提供播放电视剧《红蝎子》的IP地址;原告到我网吧取证,应当在取证时提供公证人员的证件。[16:19:39]
- [主审法官]:双方有无新意见?[16:19:59]
-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供链接也属于侵权行为。[16:20:35]
- [被告代理人]:认定被告是否侵权,需要证明原告是否得到合法授权;原告在明知百万影院播放《红蝎子》的情况下,还任由其继续播放,然后来起诉各网吧。侵权人应当是百万影院而不是被告,原告的起诉是恶意诉讼,并非正常的起诉行为。[16:21:01]
-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各方向法庭作最后陈述。[16:21:40]
- [原告代理人]:支持诉讼请求。[16:22:05]
- [被告代理人]: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6:23:46]
- [主审法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6:24:11]
- [原告与被告]:愿意。[16:25:01]
- [审判长]:鉴于双方有调解意愿,法庭将在庭后安排双方调解。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将择期宣判。闭庭。[16:26:40]
- [主持人]:庭审已经结束,本次直播也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6:28:16]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二庭、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书记员唐红艳、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6:29:03]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2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