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法官-陈彦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被告质证

证据

媒体关注
3月1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六楼窗户砸坏楼下汽车 房主拒赔起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楼上窗户摔下砸坏楼下汽车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6:24]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陈彦,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先后在周口店法庭、张坊法庭、窦店法庭、城关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法官。书记员由曾思亮担任。
    [14:08:25]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2009年11月15日,谢莎莎将自己的一辆上海华普海尚305,车牌号码为京GPX783小轿车暂停在新海龙乡苑小区7号楼4单元与11号楼1单元两楼中间靠右侧东墙一层旁边,刚进家门,谢莎莎听见咚的一声,下楼一看,发现11号楼1单元601室客厅位置一个塑钢窗掉落在自己的车上,造成车辆多处严重损伤。
    [14:09:50]
  • [主持人]:
    之后,谢莎莎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并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及物业到达现场后,民警勘察现场确定11号楼1单元601客厅位置窗子掉落,但家中无人,民警做了笔录并录像。2009年11月16日,物业值班人员通知11号楼1单元601房主李文辉,李文辉承认掉下的窗子为其所有,并同意谢莎莎先将汽车修好,损失情况再做商议。同日,谢莎莎将车修好,费用为4570.3元,后与李文辉商谈,李文辉称自己只有10%的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谢莎莎诉至法院要求李文辉赔偿损失4570.3元。
    [14:11:4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12:23]
  • [审判员]:
    首先核对下双方当事人身份。
    [14:14:53]
  • [原告]:
    谢莎莎,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
    [ 被告]:
    李文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
    [14:16:48]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莎莎诉被告李文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14:17:42]
  • [审判员]: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陈彦独任审判,书记员曾思亮担任本庭记录。
    [14:18:00]
  • [民事权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18:53]
  •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发言。
    2.如实陈述事实;
    3.原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依法缺席审判。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14:19:06]
  • [审判员]:
    你们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9:2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0:25]
  • [原告]: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文辉赔偿我修车损失费4570.3元以及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09年11月15号晚上10点10分左右,我将我的一辆上海华普海尚305,车牌号为京GPX783小轿车暂停在新海龙乡苑小区7号楼4单元与11号楼1单元两楼中间靠右侧东墙一侧旁边。几分钟过后,刚进入家门我听见咚的一声,见我家客厅西侧窗下我车的报警器灯闪烁,我下楼一看发现是11号楼1单元601室客厅位置一个塑钢窗掉落在我的车上,造成我车的车顶、后备箱盖、发动机盖,右前门、前挡风、右翼子板及车身多处严重损伤。后我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第二时间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及物业到达现场后,民警勘察现场确定11号楼1单元601客厅位置窗子掉落,但是家中无人,民警作了笔录并录像。物业值班人员表示次日通知11号楼1单元601房主李文辉。与房主见面后,房主承认是自家窗子掉下,并且看了我车的损失情况,并同意我先将车修理后,再做商议。2009年11月16日下午我将车送到良乡诚维利达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为4570.3元。2009年11月28日修理之后与房主李文辉二次联络商谈,要求房主只要付90%或者80%费用私了即可,房主李文辉称自己只占10%的责任,最后协商未果,房主李文辉要求我起诉他。无奈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 证据与证据来源]:
    1.新海龙乡苑小区物业开具证明一份。
    2.上海华普汽车京GPX783维修施工明细单一份,金额3057.3元。
    3.上海华普汽车京GPX783维修材料明细表一份,金额1513元。
    4.上海华普汽车京GPX783维修总费用发票一份,金额4570.3元。
    以上证据来源于北京市诚维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及新海龙乡苑小区物业。
    [14:25:44]
  • [审判员]:
    原告对起诉书的内容、诉讼请求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 原告]:
    没有。
    [14:28:44]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我的窗户掉下来是事实,在赔偿方面,原告说我答应先去修车,我没有答应,当时在物业开了保险,跟保险公司打电话时说开一份证明,在第二次协商时原告说保险公司不赔偿,说是第三方责任。我对原告说的事实及理由均认可。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我不同意。
    [14:30:19]
  • [审判员]: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 原告]:
    我们第一次到物业公司时说先走保险,看能不能走,从物业公司出来后,我跟被告说,不管保险公司赔不赔偿我都会去修车,我拿明细单再去找他。我曾经要求他把车开走,把车给我修好,但是被告没有同意。后来我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不行,我就把车开到了修理厂,这才有了第二次商谈,但没有结果。
    [14:33:07]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跟被告两家所居住楼房的具体位置?
    [ 原告]:
    我们俩楼跟楼之间,路是6米宽,南北走向,楼是南北楼。我的窗子跟他的窗子对面,我们7号楼在东面。
    [14:34:25]
  • [被告]:
    我们两家,我在路东面,她在路西面,我们两楼之间有南北向一条6米宽的道,这道很长。
    [14:34:39]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车放在什么位置了?
    [ 原告]:
    放在楼和楼之间靠右侧,一楼至六楼之间的窗子下面,即11号楼1单元左侧,距11号楼墙体大概1.5米左右,楼和楼之间还有一块草坪,大概1米左右。
    [14:36:48]
  • [被告]:
    放在我家窗户的底下。我的窗户是塑钢的,有玻璃,平时都是好好的,一共两扇窗户,掉下来一扇。我当时不在家居住,当时正在装修,装修公司的人没给我打电话,是物业打电话说我的窗户掉下来了。窗子是装修好的,但是我的房子在装修。
    [14:39:09]
  • [审判员]:
    你的房子什么时候买的?
    [ 被告]:
    2006年6月份,买的时候还没有开始盖,是期房,我没有实际在那住,我就是今年春节住了几天。
    [14:41:24]
  • [审判员]:
    被告,你现在住在哪里?
    [ 被告]:
    我现在住在市里,在丰台区南三环中路。
    [14:41:51]
  • [审判员]:
    原告,这车谁开着的?
    [ 原告]:
    我爱人。
    [14:42:06]
  • [审判员]:
    为什么把车停在那?
    [ 原告]:
    当时天黑了,小区里的车位都停满了,当时在刮风,我就把车停在两楼中间,上去拿东西。
    [14:44:17]
  • [审判员]:
    原告,你在起诉书中说你报警后民警作了笔录并且录像,经过我们调查取证,没有录像资料。
    [ 原告]:
    当时的确拿录像机录着,说录不出什么效果,没办法。所有照片都是第二天早晨照的。派出所说找个照相机第二天早晨照一下,第二天早晨天亮后照的,因为11点后我们小区的灯就灭了,但是作笔录了。
    [14:45:04]
  • [被告]:
    没给我做笔录,物业的人通知我我才知道,我是第二天10点左右到的。
    [14:45:31]
  • [审判员]:
    原告,你的修车损失费4570.3元,包括哪些费用?
    [ 原告]:
    因为车砸的右前面,除了左侧没有太严重的损伤,整个车都有划痕和印,包括钣金喷漆,还有换件。
    [14:46: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提交支持你诉讼主张的证据。
    [ 原告]:
    提交照片19张(略)。证明我的车被砸的情况,还有我的车停的位置,以及被什么东西砸的。
    [14:46:3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没意见。
    [14:47:10]
  • [审判员]:
    2010年1月29日,给双方调解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现出示北京市诚维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车辆材料明细表原件一份、汽车维修施工单原件一份、发票原件一份(略)。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我对修车的明细表有异议,如果是正规4S店的明细表应该是电脑打的单子,这都是手写的。
    [14:48:36]
  • [原告]:
    宣读2009年12月22日新海龙乡苑物业管理办公室证明一份(略)。出示机动车行使证一份(略)。该车辆行驶证的原件在车里,没拿着。
    [14:49:19]
  • [审判员]:
    2010年1月19日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已经让被告看了上述材料,原告,你的车是什么型号?
    [ 原告]:
    上海华普。
    [14:49:51]
  • [审判员]:
    有无购车发票?
    [ 原告]:
    没带。
    [14:50:13]
  • [审判员]:
    被告对上述材料进行质证。
    [ 被告]:
    无异议。
    [14:52:36]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有无证人出庭?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52:54]
  • [审判员]:
    宣读本庭从周口店派出所调取的相关材料。宣读2009年11月15日对谢莎莎的询问笔录一份(略)。原告,这是你在派出所的陈述吗?
    [ 原告]:
    是,没意见。
    [14:53:21]
  • [审判员]:
    被告,对询问笔录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
    听清了,没意见。
    [14:53:44]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方面还有什么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停车的位置,原告说10点多停在我家楼下到楼上取东西,我家楼下不是停车的位置,没有划着停车标记。
    [14:55:0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关于停车位置,我认为我所停车的位置不是休闲娱乐场所,也没有规定购买停车位,车都是哪有位置停哪,当时在刮风,我们家单元门前面已经停满车了,只能停在那了,我作为小区内一套房子的业主,我可以在每一寸土地上停车,我是上楼暂时取物。小区一直没有说这是草坪,也没有说这就是停车的,我并不是故意停在被告楼下,不断有车停在那,小区也没有警示过禁止停车,小区物业不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是没有给我们办理过合法的手续,也没有收取过停车费,所以我们认为我的车没有违章停车。
    [15:00:12]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辩论。
    [ 被告]:
    我们小区不是每一户人都买车的,划了那么多停车位,你自己不停,非停在车道行使的地方,你上去拿东西不停在你家门前,而停在马路边上,是舍近求远。
    [15:01:26]
  • [原告]:
    我不能把车停在妨碍别人行走的地方,我的单元门距离那只有两米长,我只能选择道路宽的地方,也没有停在消防通道和休闲广场,我靠在最右侧,左面可以停一辆很宽的车,我不妨碍任何人通行,我只能选择停那。
    [15:01:53]
  • [被告]:
    那条道路就是行车的,你说10点多上去取东西,那么多停车位你可以停的。
    [15:02:24]
  • [原告]:
    我是这个小区的一个业主,我可以在小区每一寸土地上行驶,第一,我不妨碍别人,第二,物业也没有设立任何告示牌不能在那里停车,我没有专门停你家窗户下面。
    [15:03:00]
  • [被告]:
    道路是行驶汽车的,是赶巧了。
    [ 原告]:
    那没有设立告示牌不让在那停车,当时天气刮风,我前面的空地停满了,就算我绕一圈停,也没有那近。我在那住了三年,也没有想到窗子会掉下来而故意停在那的,我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也没有妨碍别人通行。
    [15:03:36]
  • [审判员]:
    被告,你的窗子是客厅的还是卫生间的?
    [ 被告]:
    客厅的。
    [15:04:1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观点?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04:26]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05:3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4570.3元。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全部承担,因为她停的地方不是停车位。
    [15:08:5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申请法庭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15:09:17]
  • [审判员]:
    由于原告不申请法庭调解,本庭不当庭进行调解。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在休庭后五日内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10:0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曾思亮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5:11:0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