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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不认可诉至法院”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48:54]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董女士认为单位非法要求自己待岗,强行要求自己休假,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因而,要求法院判令单位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原告诉称,自己于2005年4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工资3500元。2007年7月被告在未与原告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原告回家等通知。2008年10月底,因原告产下双胞胎有经济压力,要求回单位上班,但领导答复暂时没有合适岗位安排,让本人在家休哺乳假,哺乳期内工资减半发放。2009年6月,单位认为哺乳期已满,给本人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本人不认可单位做法。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撤销《终止劳动通知书》。2、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判决被告按每月3500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08年2月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双倍工资。4、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97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438元。[09:53:33]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何灵灵独任审理,书记员胡宁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已经做好开庭刚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55:5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55:58]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09:57:41]
- [审判员]:请坐。[09:58:07]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58:21]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58:39]
- [审判员]:原告董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上海某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顾浩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10:00:3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00:53]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01:14]
- [审判员]: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上海某药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灵灵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胡宁担任法庭记录。[10:03:54]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10:04:26]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0:04:4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不得随意走动,原告退出法庭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退出法庭缺席开庭审理。[10:05:27]
- [原告]:无异议,同意。[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同意。[10:05:5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10:06:15]
- [原告]:事实和理由同起诉书(略)。2010年西城区仲裁委受理原告申请后未做出裁决,原告依法起诉至贵院。2005年1月4日入职被告公司,2005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任消化道部门北京地区经理,每月工资3500元。2007年7月被告突然通知我的岗位已被别人代替,要求我回家。我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或者为本人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但被告坚持让原告本人回家等通知,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上班,此间原告流产并再次怀孕,08.6-08.10月期间由社保发工资,其他时间被告一直按1750元向原告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至09年6月18日。[10:09:07]
- [原告]:08.10月原告要求上班,被告让原告在家休哺乳假仍未安排,仍按减半发放工资,被告哺乳期满后向原告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行为造成原告工资损失。07.8.31日双方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且继续减半发放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达两年以上,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被告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请求确认双方自07年9月至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请求判决被告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08年2月份至12月份的双倍工资385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18日工资差额2887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218.75元(月工资差额为1750元乘以16.5个月)。[10:09:58]
- [审判员]:被告答辩。[10:10:15]
- [被告代理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能以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或扩大用人单位义务为手段,原告以欺诈手段使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形,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入职时间应为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情况属实。公司曾口头告知原告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否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考虑原告怀孕情况顺延原劳动合同。08年10月原告是否要求上班情形我需要核实。08年11月起原告要求休哺乳假7个月。09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了终止劳动通知书。原告所述减半发放工资情形属实。全部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0:16:27]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先举证。[10:17:08]
- [原告]:第一份证据是仲裁申请书、西城劳动仲裁2010年第786号通知书(均为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合法,仲裁前置。[10:17:44]
-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10:18:2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18:40]
- [原告]:第二份证据是劳动合同书(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0:19:16]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劳动关系没有异议。[10:19:42]
- [原告]:第三份证据,工资条3张、银行存折2页(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原、被告劳动关系及原告月工资3500元,但自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被告一直减半发放。[10:21:24]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原告工资标准为3500元,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一直减半发放。[10:21:3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2:17]
- [原告]:第四份证据是上岗通知及两次休假申请单(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待岗4个月后,假意通知原告上岗并附考勤予以恐吓,目的是为了补办手续,掩盖强行让原告非法待岗的事实。上岗通知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原告。原告11月初收到该通知。11月5日到单位上班,但单位未安排工作岗位,并在通知中要求原告携带怀孕证明,办理休假手续,可见被告之前要求原告的待岗与原告怀孕无关,否则当时就应提交申请。单位口头说按80%发工资,11月5日的休假申请系原告上岗后被威逼利诱所写,并非正常的请假手续。[10:40:05]
- [被告代理人]:上岗通知真实性认可,公司未见到原告怀孕的证明材料。11月5日原告自己写的申请,其本人并不知自己怀孕,原告11月6日才检验知道自己怀孕,原告11月5日前已知道自己流产但不告诉公司。不认可证明目的。公司规定休病假按80%发放工资,但未按80%向原告发放工资,因为原告未向单位提供其生病的任何材料。单位批准了原告休哺乳假。[10:41:09]
- [原告]:第五份证据是2007年7月4日检验报告单、2007年8月朝阳医院诊断证明、检验申请单(均提交复印件),快递详情单,证明原告第一次怀孕事实,证明原告8月14做人流并休息至8月28日。证明原告第二次怀孕事实。大区经理家访后,原告要求正常发放工资,经理回复可以考虑要求原告将上述单据给单位,应被告要求原告将二次怀孕的相关证明快递给单位,但单位仍然减半发放工资。[10:42:57]
- [被告代理人]:邮寄详情单真实性不认可,按常理妇女不会将怀孕资料原件寄给单位,没有收到原告所述的任何材料。且原告作为37岁的高龄产妇,在短时间内流产并再次怀孕不符合一般医学常理。原告在邮寄前一直欺骗单位,不属于女职工的三期,属于普通正常人。对7月4日、8月14日诊断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其他真实性无异议。原告11月5日到公司时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但其向公司说自己一直在怀孕,是在欺骗公司。[10:50:33]
- [原告]:第六份证据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2007年8月31日之后没有再签合同 ,没有任何续签合同,双方没签合同期限长达一年,应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告无权以哺乳期满为由终止合同,且被告人事部在5月15日当天出具了两份不同终止期限的解除通知,可见公司公司对本人有关怀孕及生产的时间情况均明确知晓。要求被告撤销后一份终止通知书。[10:54:46]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均无异议。以第二份终止通知为准。原告所述收到时间也属实。公司第一次按照原告提供休假证明出具终止通知。原告多次故意欺骗单位,单位无法确认如何与原告续签合同或解除。[10:56:32]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57:13]
- [原告]:第七份证据是员工手册,证明公司违反了员工手册里劳动合同一章里关于续聘的规定――即没有即时的签署续聘手续,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10:58:27]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由于公司仅知道原告怀孕,原告流产后未告知公司,公司认为原告仍在怀孕所以不存在续聘的问题,所以原因在于原告欺骗公司。[11:00:27]
- [原告]:第八份证据是蔡某的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证明产假休完后,原告要求回单位工作,单位没有安排。[11:02:14]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也是双方商量,被告未强迫原告。[11:02:3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03:01]
- [原告]:举证完毕。[11:03:20]
- [审判员]:被告举证。[11:03:46]
- 被告代理人:第一份证据是劳动合同及续订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 [11:06:53]
- [原告]:无异议。[11:10:15]
- [被告代理人]:第二份证据是仲裁申请书及笔录(复印件),7月17日开始就不再上班,原告认可按80%发放工资。7月17日公司通知原告合同到期后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岗位需要调整,未明确岗位,如原告不同意则终止合同。[11:11:33]
- [原告]:前两次申请过,但已经撤消了。原告不认可被告主张的按80%发放工资。原告7月17日开始未再上班,但原因是单位不给安排工作。[11:12:04]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1:12:57]
- [被告代理人]:第三份证据是工会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11:13:54]
- [原告]:单方说明没有效力。无法得出哺乳期终止后合同终止。[11:14:29]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1:14:49]
- [被告代理人]:第四份证据是工资发放清单(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均按一半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11:19:08]
- [原告]:8月14日发放7月份的工资。我工资为下发制。[11:20:23]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1:20:52]
- [审判员]:双方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待本院查证后确定效力,给双方7日举证期,逾期视为举证不能。[11:21:21]
- [原告]:无异议,明白。[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明白。[11:21:40]
- [审判员]:被告给原告按50%标准发放工资的理由是什么?[11:22:15]
- [被告代理人]:按病假给原告发放工资,是根据上海市规定按照42%向原告发放工资。公司规定病假未交证明的不算病假,庭后提交单位规定。[11:24:40]
- [原告]:不应适用上海市规定,原告未主动申请休假。工资应全额发放。[11:25:31]
- [审判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11:26:18]
-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合同仍未到期,仍在延续,8月31日到期,因法定原因合同应到原告哺乳期终止,所以合同仍有效存在。[11:26:51]
- [原告]:法律未规定自动顺延可以不签订合同。被告违法要求原告待岗。合同顺延与否与原告是否怀孕无关。2008年6月18日孩子出生,哺乳期到2009年6月18日。[11:29:19]
-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所述孩子出生及哺乳期无异议。[11:29:58]
- [审判员]:原告11月5日回单位要求工作,被告为什么未给原告安排工作?[11:30:44]
- [被告代理人]:原告11月5日回到单位与公司商议工资发放标准,并未主张工作,从原告申请书内容可以看出来。[11:31:04]
- [审判员]:原告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什么?[11:31:30]
- [原告]:2007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认可劳动关系存续,一直给原告发放工资,没有终止的通知,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状态。合同到期时原告怀孕情形已经消失,不符合续延合同的情形。且法律未规定孕期自动顺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11:35:40]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还有无事实补充?[11:36:33]
- [原告]: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1:36:5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1:37:16]
- [原告]:单位未发续延合同的通知,原告无义务告知自己流产的情况,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过错在被告。被告推断原告作为高龄产妇,没有证据。[11:49:03]
- [被告代理人]:原告称其没有义务告知单位其流产不属实,公司仅知道原告怀孕情况,所以公司不知其流产情况,无法发出续订合同通知。原告存在欺诈。相关法律规定原劳动合同期间女员工有三期情形的合同顺延至情形消失。此种情形下的顺延应不同于补订、续订的要求。[11:49:59]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1:50:23]
- [原告]:原告欺诈导致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不存在,被告违法要求原告待岗在先,在此过程中原告流产。且法律并未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53:44]
- [被告代理人]:单位无法实现对原告怀孕、流产情形的随时知晓。原告应告知单位。[11:54:21]
- [审判员]:双方有无调解意愿?具体方案?[11:55:28]
- [原告]:可以,但现无具体方案。被告代理人:可以调解,但现无具体方案。[11:55:5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11:56:2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及陈述意见。[11:56:56]
- [审判员]:最后陈述,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11:57:23]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薛经建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1:57:51]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杨成龙
照片提供:陈婵[11:58:46]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5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