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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唐晶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加油引火烧身 加油站被诉”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03:15]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罗建忠,男,汉族,先后在房山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由刘乐担任。[10:06:41]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加油过程中突然着火,为防止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把汽车油桶扔出,致使身体大面积烧伤。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这起消除危险纠纷。[10:07:35]
- [主持人]:原告董某诉称,2009年5月21日下午,自己乘坐他人驾驶的轿车前去加油站加油。当加油员王某持加油枪往铁桶里加油时,突然发生着火。自己为防止加油站发生爆炸,便迅速抓起铁桶并跑出5米远处将铁桶扔出。在此过程中被火烧伤手、脸等部位。由于加油员的违规操作,不仅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加油站应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0万。[10:08:2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0:08:4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11:41]
- [书记员]: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董洪涛,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委托代理人施易,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春利,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刘雄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10:12:1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 没有异议。被告 没有异议。[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洪涛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罗建忠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刘乐担任本庭记录。[10:13:03]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2)如实陈述事实。[10:14:23]
- [审判员]: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拘传;如果双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14:3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要求及理由。[ 原告]:2009年3月31日下午4点30分许,原告乘坐他人驾驶的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为京GAG920,前去被告下属的京福加油站加油。当加油员刘某持加油枪往铁桶里加油时,突然发生着火。为防止加油站爆炸,原告迅速抓起铁桶并跑出5米远处扔处。在此过程中被火焰烧伤其左右手和面部、耳朵。后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为:烧伤6%,浅Ⅱ3%,深Ⅱ2%、Ⅲ1%,棉布、双上肢。共花费医疗费42937元、祝愿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40000元、护理费3800元、交通费9000元、营养费5000元,陪同人员费用9000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271037元,被告除支付10000元外,其他费用至今未给付。现原告的病情已基本稳定,但却留下残疾,以后还需要再次进行手术。综上,由于被告的违规操作,不仅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给原告造成了用金钱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0:15:15]
- [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85063元。依据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10:16:37]
-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一、原告存在过失,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应依法减轻。本案事实是,原告驾车驶入加油站,要求向放置于副驾驶踏板上的铁桶内加油,被告加油员崔栋明确告知原告这样不符合规定,不能加油。履行了劝阻义务。没有为原告加油。于是原告找到另一加油员刘某要求加油,刘某因与原告认识,碍于情面才为原告加油,由此产生意外导致着火。原告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加油员崔栋明确告知向铁桶内加油不符合规定,并拒绝为其加油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向铁桶加油可能引发起火应当有所认识,能够预见到可能引发危险,但却自行找到与其认识的另一加油员刘某,坚持要求为其加油。[10:18:41]
- [被告]:以至于发生起火造成其自身烧伤。原告对于事件的起因与其自身烧伤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减轻。[10:19:08]
- [被告]:二、原告如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1、关于误工费4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理由如下:首先,原告未提交单位误工证明,也未提交完税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其工资收入状况与收入损失均无法证明。其次,原告休假时间超长,休假证明共21周即147日,其中2009年9月29日证明书无公章,远远超过正常误工损失日。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轻度烧烫伤为30-45日!因此,原告烧伤应为轻度,误工时间最长45日,如45日内未愈仍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上述标准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但原告未提交鉴定人员意见,其蜈蚣损失日应以45日计算。2、关于营养费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局的加强营养的诊断证明,无正式营养费票据,主张的营养费数额明显过高与其伤情不符。请法庭依法驳回。3、关于护理费3800元,被告不予认可。[10:19:41]
- [被告]:理由如下:首先,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其次,1800元护理费发票的开局单位系科技公司,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护理劳务,无权开具护理费发票。第三,原告未提交正规护理或劳务公司开具的正式护理费发票。因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及护理费数额,其请求不应支持。第四,关于交通费9000元,被告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原告未提供正规票据,无法证明与原告就医住院、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吻合。且其主张数额超高,明显超出其实际需要。因此,对其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请法庭酌定。[10:20:50]
- [被告]:第五、关于陪同人员损失9000元,无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认可。第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过分高于司法实践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不予认可。原告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司法实践,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000元左右为宜。[10:24:55]
- [被告]:三、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救治原告并支付10000元,应当从法庭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最后,对于原告被烧伤,被告深表同情与遗憾,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需要证明的是,本案原告相对被告而言虽然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弱势,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法律的宗旨与精神,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惟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数额过高明显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10:24:55]
- [审判员]:在发生着火的时候,油是否加到原告的铁桶中?[10:28:37]
- [被告]:是在往铁桶内加油过程中着火的。[10:28:53]
- [审判员]:原告,被告所支付的10000元是否已经从诉讼请求中扣减?[10:30:13]
- [原告]:没有扣减,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5263元。[10:30:37]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10:31:06]
- [原告]:关于事故发生的过程我们曾经报过110、999,没有书面证据提交。[10:34:12]
- [被告]:关于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我们要求证人崔某出庭作证,他是加油员。[10:34:28]
- [审判员]:传证人崔某出庭作证。请陈述你的自然人情况。[10:35:20]
- [证人]:我叫崔某,男,汉族,农民,中国石化京福加油站加油员。[10:35:52]
-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要实事求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10:36:47]
- [证人]:听清楚了。[10:37:08]
- [审判员]:证人,你与原、被告是什么关系?[10:37:30]
- [证人]:我是被告处的加油员,我与原告及其代理人不认识。[10:38:40]
- [审判员]:证人陈述要证明的事实。[10:38:57]
- [证人]:原告到加油站加油,因为是用铁桶打油,我没有给他打。后来他就找别人给他加油了,然后就发生事故了。[10:39:15]
- [审判员]:被告有什么要询问证人的?[10:39:36]
- [被告]:你为什么没有为原告加油?[10:39:49]
- [证人]:因为原告是用桶打油,存在危险,公司有规定不能加油。所以我就没给他加油。[10:40:40]
-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要询问证人的?[10:41:07]
- [原告]:证人,你与原告认识吗?你怎么知道被烧伤的人是他?[10:41:36]
- [证人]:我不认识原告,发生事故时我看见了。[10:42:25]
- [原告]:证人,你知道原告长什么样吗?[10:43:23]
- [证人]:不知道。[10:43:43]
- [审判员]:证人,发生事故的时间你记得吗?[10:44:08]
- [证人]: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地点是在京福加油站。当时是原告开车到加油站,下车问我是否能往桶里打油吗?我说不能打,因为他是往油箱以外的容器里打油,我说公司规定不能这样打油。他就去找了另外一个加油员刘某,他们之间具体怎样说的我不清楚。发生事故时是什么状态我也没有看见,但是火是我灭的。我发现地上的容器着火了我就赶紧灭火,当时我没有注意到原告和加油员。[10:44:24]
- [被告]:你灭火时是否看见地上有铁桶?[ 证人]:油桶倒了,有一片火。[10:46:0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还有需要询问的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47:15]
- [审判员]:证人在事实部分还有补充的吗?[ 证人]:没有了。[10:47:44]
-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10:49:03]
- [被告]:证人说地上有火,有一个桶倒在地上,这是起火的主要原因。其他的没有了。[ 原告]:证人是被告处的职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排除与本单位有交流的情况。因此证人证言不能采信。证人对于原告的样子、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都不清楚,证人说不能往油箱以外的其他容器内加油,其证人证言不予认可。[10:49:27]
- [被告]:证人是加油站的加油员,但是他与中石化没有劳务关系。原告认为证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原告的长相不清楚,不能作为证据,不是适当的理由。如果原告方认为证人与被告已经庭下进行了沟通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10:49:48]
- [审判员]:被告方,发生事故的加油站是否隶属于被告?[ 被告]:是。加油站是被告方所属的。[10:50:2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部分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被告]:没有了。[ 原告]:没有了。[10:51:01]
- [审判员]:发生着火时,是什么引发的着火?[ 被告]:往一个开放的桶内加油,可能是因为静电引发的。火是在加油的过程中发生的,加油时油桶在汽车内。[ 原告]:火是在加油过程中发生的。当时是刘某加的。[ 被告]:车是原告本人开去的。[ 原告]:不是事实,车是原告的表兄胡某开的,车上只有两个人。[10:54:23]
- [审判员]:原告往油桶内加油有什么用途?[ 原告]:是往水桶内加油,加油时加油员没有说不能加油,刘某就是第一个加油员,他并没有拒绝过,刘某是加油站的负责人,如果刘某拒绝就不会发生此事故。[10:55:06]
- [审判员]:原告是否找刚才的证人加油?[ 原告]:没有,原告是找刘某加油的,刘某就同意了,原告并没有说找过刚才的证人加油,所以我对此予以否认。[ 被告]:此事件是在加油站发生的。原告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一概否认,证人已经出庭了,事实就是这样的过程。是第二个加油员刘某为原告加油的。[10:55:35]
- [审判员]:被告,相关规定是否规定禁止往桶内加油?[ 被告]:崔某拒绝为原告加油,可能是因为原告与刘某认识,规定可以往置式油箱内加油。[10:57:13]
- [审判员]:原告在加油时是否知道禁止往水桶内加油?[ 原告]:不知道,发生事故后才知道水桶内是绝对禁止加油的。[10:58:09]
- [审判员]:原告方关于损失部分是否有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事发后原告在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我向法庭提交住科通知单一份、医疗门诊手册一本、病例复印件8页、证明书一份、通知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情。[11:00:51]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以上证据都没有异议。[11:01:33]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住院医疗费票据及门诊医疗费票据共44张,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的数额为42937元。[11:01:57]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304医院的票据上写明了农合,我不清楚原告是居民还是农民。对于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1:02:20]
- [审判员]:原告方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是否有相关证据?[ 原告]:按照每天50元计算,共计住院26天。没有相关的证据。[ 被告]:没有意见。[11:02:54]
- [审判员]:原告对于误工费40000元有什么证据?[ 原告]:原告是个体户,经营运输。我向法庭提交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一份、道路营运证一份、误工证明书20张。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共8个月。从3月31日到11月31日止进行休假。[11:03:3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误工费有什么意见?[ 被告]:对于营业执照和营运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误工情况和损失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对于9月29日的误工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上面没有医院的公章。2009年4月25日的证明书说建议全休2周、到了2009年5月2日又开了一份证明书让休假1周,这是重合的。对于其他证明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的误工时间过长。根据相关的标准原告的伤情休息日应为30-45天,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向法庭提交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合理的误工标准应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800元。[11:04:17]
- [原告]:可以参照北京市居民平均工资计算。[ 被告]:统计局发布的年平均工资是增长的,原告应该证明他的收入是多少,没有证明应该按照最低标准计算。[11:05:02]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收费通知49张,证明后续治疗的情况。[11:05:50]
-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不认可,不能证明他的误工损失。[11:07:01]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发票1张1800元是住院期间的护工费用、证明2张,证明后续治疗的情况,及护工的互利费用、原告的父亲董某某的误工费用10000元、原告的母亲毕某某误工费用为每月1500元,计算了7个月共计10500元,以上共计22300元。[11:07:43]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于护工的票据不认可,上面写的是科技公司。对于原告的父亲和母亲的证明不认可,应该提交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原告并没有提交专业的护理意见,应该注明是否需要人护理、几个人护理等。对于原告母亲的护理费每月1500元的标准认可,但是他没有证据支持,不认可。[11:08:07]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我向法庭提交照片8张,面部照片是在住院过程中拍的,手部是在出院后拍的。证明原告的伤情,而且手被包裹,完全需要人护理。[11:09:12]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于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照片中没有体现出部分拍摄的时间,原告的烧伤面积并不严重,护理期限达不到8个月。这是医学专业问题,应该由专业人员解决,而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不认可。[ 原告]:要求按照合理的标准依法裁决。[11:10:20]
- [审判员]:原告方提供的护工票据的公司名称是怎么回事?[ 原告]:我们不清楚,我们请的就是该公司的护工。[11:11:41]
- [审判员]:原告方关于交通费9000元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交?[ 原告]:共去了90次医院,每次都是原告的父亲开车去的,按照每次100元油费计算,共计9000元。向法庭提交加油费票据及车辆通行费票据共计12张。[11:12:03]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于以上票据不认可,因为加油票不能证明是将原告的车内加油,加油也不能证明是去医院治疗过程中加的油。原告对伤情进行了后续治疗,不能证明每次都必须乘坐私家车,应该由法院酌定。[11:14:47]
- [审判员]:原告方关于营养费5000元有相关证据提交吗?[ 原告]:自事发日至2009年11月20日的营养费共计5000元,其中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为3000元、出院后的营养费为2000元。没有书面相关证据。[11:15:10]
- [审判员]:关于陪同人员费用9000元是否有相关证据?[ 原告]:原告的父亲每次送原告到医院进行治疗都要误工,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去了90次医院,共计9000元。没有书面证据,工资标准依据刚才提交的误工证明、49张收费通知单。[11:15:39]
- [审判员]:被告方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相关规定存在陪同人员费用,我认为与护理费和误工费与此项费用重复计算了,而且对于治疗次数有异议,票据中与原告的名字不符。[ 原告]:与误工费没有重复。每次看病都有收据,向法庭提交董某的资质等级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父亲是有资质登记的项目经理。[11:16:25]
- [被告]:对于资质证书没有意见,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我将此项费用的名称更改为董某的护理费。[ 被告]:不认可。[11:16:38]
- [审判员]:原告方对于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有相关证据提交吗?[ 原告]:原告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而且影响了容貌。[11:16:50]
- [审判员]: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伤残等级鉴定书。双方当事人对于鉴定书有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鉴定结论第4页中关于左耳存在斑痕的位置存在错误、手臂位置也有错误,应该由鉴定单位进行说明,实际上应该是右耳受伤。[11:17:11]
- [审判员]:法庭会与鉴定单位核实。双方对于鉴定书还有新的意见吗?[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请求法庭核实。[11:30:28]
- [审判员]:精神损失费是怎样计算的?[ 原告]:赔偿数额应该不超过北京市平均职工工资的5倍。[ 被告]:数额过高,伤害严重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但是原告主张的数额太高,只有构成残疾的情况下可能会支持伤残赔偿金,一般都在5000元左右,鉴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残的依据。[11:31:16]
- [审判员]:残疾赔偿金53476元是否有证据?[ 原告]:原告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按照2009年平均标准计算为53476元,以及鉴定费用2250元。向法庭提交原告的户口本一份、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是非农业户口。[ 被告]:对于原告的户口本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计算标准也没有异议,对于鉴定费票据也没有异议。[11:31:59]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原告]:没有证据了。[11:32:18]
- [审判员]:被告方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被告]:向法庭提交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一份,我认为原告的误工日以45日为上限。[11:36:28]
- [审判员]:原告方进行质证。[ 原告]:被告提交的不是法律依据,因此不予认可。[11:36:45]
-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向法庭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护工单位没有护工服务。[11:37:10]
- [审判员]:原告方质证。[ 原告]:不认可。[11:38:17]
- [审判员]:被告是否给付过原告10000元?[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如果被告方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应该从赔偿数额中扣除。[11:38:3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1:39:0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部分还有补充的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1:39: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加油站是高度危险作业行业,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特殊的防火和安全教育,原告到被告处加油,被告应该进行安全防护的义务,原告方不存在过错,被告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39:54]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本案中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证人已经陈述了事发时的过程,原告是让其往水桶内加油,证人已经组织了原告的行为,没有为其加油。原告在知道这种危险性的时候还要求其他加油员为其加油,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原告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应该减少责任。原告起诉的误工时间过场,经被告核实只有21周,而且原告没有提交其收入状况,关于其合理的误工时间和损失应该以每月800元为准,关于护理费原告方没有提交住院病例和诊断证明书、鉴定结论作为依据,从医疗专业的角度讲原告不需要这么长时间的护理,而且应该提交完税证明。关于营养费没有医院的建议和正式票据所以不予认可。交通费应由法庭酌定合理数额,被告方认可原告会产生交通费,但是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话,应该裁定合适的赔偿比例,且不应该支持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11:40:17]
- [审判员]:出事故的加油站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的场所?[ 被告]:是易燃易爆场所。原告当时家的是93号汽油。[ 原告]:没有异议,认可。[11:40:4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不管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被告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加油站是特殊行业,应该进行安全教育。被告提交的误工日评定标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是法律法规。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酌定,或按照北京市人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请法官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我向法庭提交了误工日的标准请求法官进行核实。这些标准都是经过专业部门人员的意见出台的。[11:45:4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1:46:0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原告]:同意进行调解。[ 被告]:同意进行调解。[11:47:32]
- [审判员]:原告方陈述调解意见。[ 被告]:因为鉴定书存在瑕疵,希望核实后再进行调解。[11:47:50]
- [审判员]: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48:23]
- [审判员]:本次庭审到此,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11:48:50]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1:54:03]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54: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