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

主持人蒲朝夕女士

陈文松

民二庭庭长王亚平

王卿法官

嘉宾

物流企业代表

直播现场

座谈会全景
5月6日10时,顺义法院法官与物流企业座谈物流法律实践问题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10:01:11]
  • [主持人]:
    本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增强顺义区企业法律风险自我防范能力的基本目的,受顺义物流园区邀请,顺义法院民二庭法官就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及保证合同纠纷的预防进行座谈,从法院的角度给相关企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0:04:12]
  • [主持人]:
    参加本次座谈会的领导有: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亚平、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中心副总经理陈文松
    [10:09:26]
  • [主持人]:
    参加座谈的法官有:王卿法官、张林法官
    [10:10:06]
  • [主持人]:
    参加座谈的物流企业代表有: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李纯、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孔建、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刘挺、北京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玉丽、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付建红、中铁物总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丛崴娣、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王立顺、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马小雯、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尹鑫鑫、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周易、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李政、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朱啸
    [10:10:56]
  • [主持人]:
    会议主持:蒲朝夕女士
    [10:13:42]
  • [主持人]:
    企业代表已经进入会场,座谈即将开始。
    [10:14:42]
  • [蒲朝夕]:
    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各位代表,大家早上好,欢迎大家参加这次座谈会。首先请陈文松副总经理发言。
    [10:16:14]
  • [陈文松]:
    非常欢迎区法院的王亚平庭长和诸位法官,顺义区政府为了优化企业投资环境,尽可能地加强入区企业的服务,物流基地企业的纳税数额在顺义区占很重要的地位。今天区法院来进行现场指导,我对此表示感谢。
    [10:19:38]
  • [蒲朝夕]:
    感谢陈总,下面有请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王亚平发言。
    [10:20:25]
  • [王亚平]:
    首先对空港物流基地的领导以及到来的企业表示感谢,其次,这次参加座谈的企业都是顺义的龙头企业,顺义经济在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事案件大幅攀升,2009年受理了1800多件,涉及入区企业的案件大幅上升,2009年107件,占全市物流类纠纷的80%以上,因此,今天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大家可以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向我们提一些意见。
    [10:21:58]
  • [蒲朝夕]:
    感谢王庭长,下面有请王卿法官发言。
    [10:22:55]
  • [王卿]:
    首先向在座的各位介绍一下两大类型纠纷的基本情况。
    一是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4月8日,我庭共受理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8件,其中严格意义上的物流类纠纷51件,涉及基地注册企业的有26件,占到了一半以上。在这26件物流类纠纷中,审结的有25件,判决的6件,调解的7件,经调解达成和解后撤诉的9件,因管辖有问题撤诉的2件,移送到其他法院管辖的1件。
    [10:25:19]
  • [王卿]:
    二是保证合同纠纷。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4月8日,我庭共受理保证合同纠纷34件,其中涉及咱们基地注册企业的33件,这33件案件涉及被告的企业和自然人142个,而原告则均为同一家担保公司。在这33件案件中,审结的21件,判决的10件,调解的3件,撤诉的9件,申请财产保全的10余件。
    [10:25:48]
  • [王卿]:
    本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增强基地注册企业法律风险自我防范能力的基本目的,今天我们来到空港物流基地与在座的各企业就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座谈,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给大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10:28:48]
  • [王卿]:
    2008年12月20日至今,我庭共受理货物丢失赔偿类纠纷12件,涉及宅急送公司的5件案件均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均认定了快递运单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决按照运单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涉及某物流公司的5件案件,仅有1件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也是认定了运单条款的效力,判决按照运单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其余均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可以说,在以调撤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咱们的入区企业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从法律上来讲,原因主要就是对快件运单的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0:32:30]
  • [王卿]:
    一是运单填写不规范。存在业务员全权代填的现象。很多案件的托运人均向法院表示运单系由快递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包括最为关键的寄件人签名栏的签名。
    [10:32:55]
  • [王卿]:
    二是运单设计仍有待完善。
    1.寄件人信息栏设计缺失。如某物流公司的运单寄件人信息栏,写明的是“寄件公司”、“联络人”,那么是否忽略了个人作为托运人的情形?这也导致在诉讼中就主体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2.提示义务履行程度不统一。某物流公司的运单从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面来说,提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还较好认定。建议在运单的颜色设计、字体设计上再突出一下关键栏目。同时,建议改良寄件人签字栏,我所了解的邮局的操作方式是让托运人自己写上不保价三个字,我个人觉得此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方面表示托运人已经知道了存在保价与不保价的区别,另一方面表示托运人选择了不保价。我想如果让托运人自己在寄件人签字联写上我同意三个字是否效果更好。仅供参考。
    3.运单样式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受理的几起案件中,运单编号组成都各不相同。建议保持运单样式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有助于增强该运单的公示效力。
    [10:34:18]
  • [王卿]:
    三是承运人履行职责的过程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快递业务员履行职责的缺陷。
    1.对收件人身份的审核义务不到位。
    建议在将物品交付收件人时,要求收件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在运单上写下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工号的法律效力问题。工号仅仅是物流公司内部确定具体经办人的一个代码,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具体锁定这个经办人还是有一定的困难,比如涉及到是否是该员工代签的鉴定问题,建议要求业务员既写工号又写姓名。
    3.业务员是否对托运人填写的内容尽到审核义务的问题。比如说运单的品名一栏,在我所审理的案件中,品名一栏几乎都写的非常的模糊,有的写饰品、有的写纪念章、有的写手机、有的写电脑(台式机还是笔记本,什么型号的),具体的品牌、型号材质都没有,以至于在诉讼中确定具体标的物价值时发生争议。建议要求业务员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要求托运人填写完整详细的信息。
    4.违规操作的问题。物流行业有很多自己的行规,比如对印刷品的邮寄、对金银珠宝的邮寄等,这些行业规定既然是物流行业自己的,那么大家就应该积极遵守,如果因为不遵守而发生了纠纷,那么也不要拿这条内部规定来抗辩。
    [10:35:18]
  • [王卿]:
    四是运单保存期限偏短。通过几次诉讼,我了解到某物流公司的运单承运人联纸板的保留期限是6个月,宅急送公司是几个月?我觉得这个期限偏短。因为纠纷发生后,肯定会有一个你们双方协商处理的过程,再到提起诉讼,肯定会有一个时间。从我们受理的几起诉讼来看,运单的签订时间与发生诉讼的时间最短的间隔2个月,最长的间隔7个月。所以建议将运单的保存期限适当延长,特别是已经知道发生争议的运单,你们更有妥善保留的义务。
    [10:35:36]
  • [王卿]:
    我们建议:
    (一)合同生效方式的选择要慎重。按照合同法第32条和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除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外,其他的合同都是在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时就生效。
    [10:37:40]
  • [王卿]:
    1.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情形。在合同实践中,尤其是与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时,往往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出面在合同上签字。这个时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之后,还是否需要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有这样的几个案例,张三将李四和甲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称甲公司欠其货款50000元,经办人是甲公司的业务员李四,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经办人处写有甲公司李四的合同及一张落款处写有“甲公司李四”的自行提货清单1张加以证明。后甲公司到庭称,李四根本不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该笔债务与公司无关,应由李四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张三对甲公司的起诉。原因在于张三并无证据证明李四是甲公司员工且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我们建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除非该委托代理人向你公司交付了其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出具的专门针对订立此份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的原件,且你公司确信其是受其所在单位委派与你公司进行洽谈,否则一定要盖章。
    [10:38:11]
  • [王卿]:
    2.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于2005年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乙公司每年给甲公司固定的回报200万。此份协议签订时甲公司审核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确定了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张三。2008年,因双方在履行上述协议时发生了争议,后甲公司就又要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并注明此协议继续有效。后来双方矛盾不可协调诉至法院,甲公司主张该协议在2008年经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确认,继续有效,但乙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营业执照,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变更,张三的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很显然,第二次张三签字对乙公司的效力法院是不能认定的,因为张三此时已经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了。因此,我们的第二个建议: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合同,同样建议加盖公章,因为有时法定代表人发生的变动不能及时体现在营业执照上,且有的公司章程还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限制性得到规定。因此,如果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很可能导致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10:38:37]
  • [王卿]: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提醒的是,无论是委托代理人、代表人还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用楷书书写名字,尤其是现在个性签名泛滥,很多人的签字都独具特色,在难以模仿的同时也让人难以辨认,一旦产生纠纷,有可能导致鉴定不能。
    [10:38:59]
  • [王卿]:
    3.对加盖公章的审核要求。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法院认定合同的履行及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签订多页合同时务必加盖骑缝章,尤其是在有合同附件的情况下,以防对方不予承认。
    [10:39:20]
  • [王卿]:
    (二)订立合同的主体信息条款要尽量详尽。主体信息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将成为确定证据效力的重要依据。这一条款一般应当包括:
    [10:39:34]
  • [王卿]:
    1.合同订立双方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这一条款一般出现在合同的首部。这一信息一般不会有所遗漏,在这就不多讲了。
    2.对账单等重要文件的签收人等信息。应该说这一信息对合同履行效力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但实践中却很少有人在合同中对上述信息做出明确的约定,导致诉讼中举证不利的后果。
    [10:39:47]
  • [王卿]:
    我们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将对账单等重要文件的签收人及签收的效力写入合同文本,防止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推行,很多企业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往来信函,但电子邮箱的名称随意性很大,主体信息确定性不强,因此,建议如果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重要文件信息,一并将电子邮箱的相关信息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10:40:57]
  • [王卿]:
    (三)合同标的条款要具体明确。
    第一,标的名称需要准确描述,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及标准学名而且要全称,如笔记本电脑,不能只写作电脑;同时,标的物的商标也要明确,比如说采购伞,要明确是什么牌子的伞,是雨伞还是遮阳伞,是手动伞还是自动伞,如天堂牌伞、天堂牌遮阳伞、天堂牌雨伞、天堂牌自动雨伞,这几个名称看起来大同小异,但细究起来却是不同的标的物,价值也会存在差异,如果约定不明将来履行过程中就可能发生纠纷,打起诉讼来也会增添麻烦,法官还要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来综合判断双方买卖标的物的真实含义。
    [10:41:13]
  • [王卿]:
    第二,标的的数量、单价要明确。这是索要费用的唯一依据,如果约定不清,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10:41:49]
  • [王卿]:
    (四)合同履行条款要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合同如何履行的条款是合同中重要条款,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条款。注意以下几点:
    [10:41:56]
  • [王卿]:
    第一,要明确约定履行时间,比如买卖合同要明确约定买方的付款时间和卖方的供货时间,承揽合同要明确约定定作方的付款时间和承揽方的成果交付时间。如果约定不明,将无法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也无法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各自义务。
    [10:42:06]
  • [王卿]:
    第二,要适当地约定履行条件。比如刚才讲到的地毯的案子,原告供应地毯就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被告支付订金;被告履行支付80%货款也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货到工地。这些条件都是较好确定的,证据也是较好保留和取得的。因为付款必须有收据。但也有部分案件履行条件的约定不到位、不适当,导致诉讼中就一方是否负有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发生争议。
    [10:42:17]
  • [王卿]:
    第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要妥善保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合同履行一方的当事人要对合同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履行合同的原始单据等证据要妥善保管,如果发生丢失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10:42:32]
  • [王卿]:
    (五)巧妙订立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无论合同订立之初如何友好协商,都不能完全排除争议的可能,所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可以有明确的选择,使发生的纠纷具有可控性。谁也不愿意到别人的地方上去打官司,都希望在自己家门口解决问题,一来节约诉讼成本,二来可以消除到外地打官司所可能产生的多疑、胆怯心理。对于纠纷的解决,我国法律规定了或诉或裁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万一发生争议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还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
    [10:43:00]
  • [王卿]:
    今天只讲一下选择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情形。A.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确定了司法实践中管辖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原告只能依法向上述两个法院提起诉讼。
    [10:43:21]
  • [王卿]:
    B.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条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上述5个地区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超出上述范围的选择是无效的。
    [10:43:29]
  • [王卿]: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对承揽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纠纷大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43:37]
  • [王卿]: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这一条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审查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我们受理的很多案例都存在管辖协议不明确的情形。有的约定了别的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无效而被告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所以我院依法予以受理;有的虽然约定了由我院管辖,但因该约定无效而被依职权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但是选择管辖的协议是否明确有时确实存在判断上的困难。
    [10:43:54]
  • [王卿]:
    (六)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同时在对方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己方损失。
    [10:44:23]
  • [王卿]: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A.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10:44:42]
  • [王卿]:
    B.采取补救措施: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0:45:15]
  • [王卿]:
    C.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10:45:23]
  • [王卿]:
    D.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0:45:35]
  • [王卿]:
    关于定金责任我们必须强调定金与订金、保证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适用合同法第115条的必须是定金,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订金或保证金而向法院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法院是不能支持的。
    [10:45:47]
  • [王卿]:
    E.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丰富了,大部分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一定的违约金,并明确约定了计算方法,这样很好,但有一点还得提醒一下,就是合同中如果没有就某一具体违约行为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而起诉要求违约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10:45:57]
  • [王卿]:
    F.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10:46:08]
  • [蒲朝夕]:
    感谢王卿法官,现在大家可以提出一些问题,由法官们做出解答。
    [10:50:12]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表]:
    我方有几个问题,一、格式条款如何认定。二、《邮政法》对快递企业是否适用。三、货物丢失后,如何认定货物的价值,应如何规避风险。
    [10:50:47]
  • [王亚平]:
    物流类纠纷的处理在调整阶段,没有明确的成型的规范。法院也在调研,你方提出的几个问题,对于格式条款与货物价值一般在一个案子中出现,每个案子的情节不同诉讼结果可能也不同。保险法对保险类行业的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些法院在判决中也要求物流公司明确格式条款的含义,否则按照不利于物流公司的方式解释。对于运输类纠纷的处理,我们拟召集专门的运输企业进行座谈,可以一案一问。
    [10:51:44]
  • [王亚平]:
    目前,物流类纠纷是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处理,但是随着调研的深入,终有明确的规定,以后的趋势是凡是格式条款均需要明确的释明。对于如何释明就是企业应该防范的问题。虽然企业的首要目的是盈利,但是企业应作法律人,承运物如何确定,举个例子,如卖房的买卖合同就越来越规范如建筑面积和适用面积。因此,在运单上应该明确写明运输货物名称。物流类企业应是细节型管理。
    [10:52:10]
  • [中铁物总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代表]:
    如果只盖章不签字合同是否生效。
    [10:53:18]
  • [王卿]:
    生效。因为有公章。
    [10:53:33]
  •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代表]:
    合同专用章与公章效力是否存在高低。在邮寄时如何保存证据。
    [10:54:17]
  • [王卿]:
    不存在。专用章均在相关机关备案。可以通过公证来保存证据。
    [10:54:34]
  • [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关于管辖权,我方的格式条款均约定了顺义法院管辖,但是我方的分公司不在北京的,外地的法院往往驳回我方的管辖权异议。
    [10:55:05]
  • [王卿]:
    外地法院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我方在实务没有遇到此类问题,回去后我方会进行调研再答复。约定的管辖是否有效随着个案的不同,结果也可能会不同。
    [10:55:26]
  • [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代表]:
    对于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的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10:55:49]
  • [王亚平]:
    法律是有位阶的,涉外案件优先适用我国认可的国际条约。你方与国际航协的约定是见索即付。但是,担保的代理商有对抗你方与国航协的约定的理由法院也是会审查的。你们公司存在一些合同条款的问题,不是法院如何认定的问题,而是你方合同条款的设置问题。纠纷发生并不可怕,发生纠纷后要思考,学会防范纠纷。
    [11:01:47]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表]:
    对于网上购物、电子支付方式下,寄件人将货物发送后,收件人收到货后将货掉包。作为承运人应当维护自己的权益。
    [11:02:05]
  • [王亚平]:
    企业基于行业习惯所作的行为可能正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例如,收件人签字,到底是不是收件人自己的签字。你方可以审核收件人的身份证件,规范签字,就会避免纠纷的产生,公司的流程有制度指导就会避免纠纷。法院现在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其中一项就是社会管理创新。企业也一样,管理模式要创新,同时也要预测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健全企业的制度。
    [11:02:44]
  •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代表]:
    我方下属企业16家,涉及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如合同纠纷。希望法院能针对机场集团下属的公司进行指导。
    [11:13:50]
  • [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工作单的正、背面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如果背面格式条款的效力被否定了。对于没有声名价值没有保价的货物丢失后,如何解决。
    [11:14:26]
  • [王亚平]:
    就个案而言,如果上述假设成立的话,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格式条款的设置要尽量地简洁明确。同时,要加强对格式条款的释明责任。
    [11:14:42]
  • [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代表]:
    合同盖了公章但是签字的人没有代理权是否合同生效。
    [11:25:10]
  • [王亚平]:
    你方说的这个例子就构成了表见代理。这就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如有的公司的章谁都可以拿,有的公司就严格管理公章。
    [11:25:24]
  • [蒲朝夕]:
    今天的座谈会是一个开始,也是一个尝试。今后可以考虑将座谈常态化。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到此。
    [11:25:4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活动就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会议记录工作的民二庭书记员张兰兰和网管员朱春明。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1:27:03]